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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伺服器端使用AGPL的開源軟體時,是否需要顯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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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伺服器端使用AGPL的開源軟體時,是否需要顯示許可證

網際網路已經成為本所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軟體在各種場合中都被廣泛使用。

在使用軟體時,如果使用的是他人開發的軟體,就必須遵守軟體許可證。

軟體許可證有各種類型,本文將針對IT相關企業,解釋如果使用AGPL的軟體來開發自家產品,是否需要顯示許可證。

什麼是AGPL

AGPL是一種自由軟體的軟體許可證,適用於伺服器軟體

AGPL是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縮寫,有時也被稱為Affero GPL或Affero License。

AGPL的制定經過

由Richard Stallman創建的自由軟體許可證GPLv2存在一個問題,即在應用服務提供商(ASP)中,copyleft條款(copyleft是一種關於版權的觀念,認為應允許自由使用著作物,並且應允許自由使用衍生著作物。)不適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Affero, Inc.在2002年3月制定了AGPLv1。

然後,自由軟體基金會在2007年11月19日制定了AGPLv3。

AGPLv1和AGPLv3都具有一個特點,即在ASP中也可以應用copyleft條款。

什麼是Ghostscript

Ghostscript是AGPLv3的軟體之一。

Ghostscript是Adobe開發的頁面描述語言PostScript和Portable Document Format(PDF)等的解釋器,以及基於這些的軟體包

本文將以AGPLv3的軟體Ghostscript為例,說明在使用Ghostscript開發自家產品時,即使只在伺服器端使用,是否需要顯示許可證。

AGPLv3的許可證顯示需求

在AGPLv3下,如果軟體的使用方式屬於”傳達”(convey)的範疇,則需要顯示許可證

這個”傳達”(convey)是指使第三方能夠複製或接收複製品的行為,與以下的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9號的概念相同

十九 頒布
不論有償或無償,將複製品轉讓給公眾,或出借給公眾,對於電影著作物或在電影著作物中複製的著作物,包括將該電影著作物的複製品轉讓或出借給公眾,以便將這些著作物展示給公眾。

那麼,即使軟體的使用只在伺服器端,是否也需要顯示許可證呢?

如果軟體的使用方式屬於”傳達”(convey),即使使用方式只在伺服器端,並未在用戶端使用,只要使用方式屬於”傳達”,就需要顯示許可證。

使用Ghostscript開發自家產品是否屬於「傳達」(convey)

如上所述,即使只在伺服器端使用軟體,如果軟體的使用方式屬於「傳達」(convey),則需要顯示許可證。

因此,本所將在下面討論,即使只在伺服器端使用Ghostscript開發自家產品,是否屬於「傳達」(convey)。

認為不屬於「傳達」(convey)的理由

認為不屬於「傳達」(convey)的理由如下:

首先,AGPLv3許可證顯示的必要性主要是因為,如果用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到AGPLv3的限制,這將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顯示許可證。

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用戶不受AGPLv3的限制,則不一定需要顯示許可證。

考慮到Ghostscript,它在網站等上運行,用於顯示PDF或生成JPEG圖像以供下載,但Ghostscript本身並不是用戶接收的東西。

此外,用戶也不會受到AGPLv3的任何限制。

因此,由於用戶不會受到Ghostscript的任何限制,並且不違反AGPLv3許可證顯示的必要性,所以不屬於「傳達」(convey),即使使用Ghostscript開發自家產品,也不需要顯示許可證。

認為屬於「傳達」(convey)的理由

另一方面,認為屬於「傳達」(convey)的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即使用戶端未使用,只在伺服器端使用,但如果使用方式屬於「傳達」(convey),則需要顯示許可證。

因此,即使Ghostscript本身並非用戶接收的東西,考慮到即使用戶端未使用也需要顯示許可證的重要性,也可能需要顯示許可證。

目前,關於AGPLv3,僅在伺服器端使用時是否需要顯示許可證並無確定的觀點,而是存在爭議。但從目前的討論情況來看,認為屬於「傳達」(convey)並需要顯示許可證的觀點似乎稍占優勢。

因此,即使只在伺服器端使用,也可能認為使用Ghostscript開發自家產品屬於「傳達」(convey),並需要顯示許可證。

結論

從以上兩種觀點來看,本所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在使用Ghostscript開發自家產品時,應該採取如附加鏈接等方式,在用戶可以確認的地方顯示AGPLv3的內容,並讓用戶可以查看Ghostscript的源代碼。在目前的討論情況下,這種做法風險較小。

總結:風險較小的做法

以上,本所已經解釋了在使用AGPL的軟體開發自家產品時,即使只在伺服器端使用,是否需要顯示許可證的問題。

關於AGPLv3,即使只在伺服器端使用,是否需要顯示許可證的問題,雖然沒有確立的觀點,但作為IT相關的企業,本所認為應該採取風險最小的對應措施。

這是一個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IT相關知識的領域,因此本所建議您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

當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律師事務所。近年來,網路廣告引發的優良誤認等日本《景品表示法》違反行為已成為一個大問題,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的事務所會在充分考慮各種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分析已經開始或即將開始的業務相關的法律風險,並盡可能在不停止業務的情況下尋求合法化。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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