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託管業務?關於對加密資產交易商的規定的解釋
「虛擬貨幣」一詞,已於2020年(西曆2020年)根據日本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更名為「加密資產」。加密資產交換業者(交易所、交換所等)必須像金融機構一樣註冊,並受到各種規範。
隨著加密資產的普及,提供「保管和管理」這些加密資產的「託管業務」的各種錢包服務等也相繼出現。那麼,這些託管業者受到哪些規範呢?
本文將詳細解釋託管業務是什麼,以及針對包括託管業者在內的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法律規範。
何謂加密資產(虛擬貨幣)
首先,「加密資產」是什麼呢?
在日本的「資金清算法」中,加密資產被定義如下(資金清算法第2條第5項)。
- 具有以下所有性質的財產價值
- 可以用於向不特定的人支付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互換法定貨幣
- 可以電子化記錄並轉移
- 不是法定貨幣或以法定貨幣計價的資產
- 可以與不特定的人互換上述1的財產價值
- 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3項所規定的「電子記錄轉移權利」的表示物
此外,「電子記錄轉移權利」是指電子記錄轉移有價證券表示權利等(使用區塊鏈技術發行的證券代幣)中,將信託受益權或集體投資計劃等數位化的證券代幣。
加密資產有作為支付手段的面向和作為投資對象的面向。作為支付手段的加密資產受到資金清算法的規範,作為投資對象的加密資產則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範。
什麼是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託管業務
「託管」在金融和證券術語中,指的是管理有價證券。加密資產託管業務則是指作為業務為他人管理加密資產。提供被稱為「錢包」的系統,讓用戶管理他們的加密資產,也屬於託管業務的一部分。
根據2020年(西元2020年)實施的修訂版「日本資金清算法」,這種託管業務也被包含在「加密資產交換業」中。在資金清算法中,以下行為被定義為加密資產交換業(資金清算法第2條第7項):
- 買賣加密資產或與其他加密資產進行交換
- 介紹、中介或代理第1項的行為
- 管理用戶的金錢,與第1項和第2項的行為相關
- 為他人管理加密資產(即託管業務)
因此,進行託管業務的企業也需要註冊為加密資產交換業,並需要接受各種規範。
針對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三項規定
僅限於管理加密資產的託管業者也屬於日本《資金清算法》中的「加密資產交換業」,因此需要註冊並受到各種規定的約束。在此,本所將解釋針對加密資產交換業的規定。
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廣告與推廣規定
加密資產交換業者在進行與其加密資產交換業相關的廣告時,必須顯示以下項目(日本《資金清算法》第63條的9的2,關於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內閣府令第18條):
- 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商號、是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事實、註冊號碼
- 加密資產不是日本貨幣或外國貨幣
- 當加密資產的價值變動可能直接導致損失時,必須說明此事實及其原因
- 加密資產只有在接受支付的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於支付價格
此外,在進行廣告或簽訂加密資產交換合約時,禁止以下行為(日本《資金清算法》第63條的9的3):
- 進行虛假表示,或者使對方誤解加密資產的性質等的表示
- 鼓勵以購買或交換加密資產來尋求利益為主要目的,而非作為支付手段的表示
- 可能對加密資產交換業的用戶保護不足,或可能影響加密資產交換業的正確和確實執行的行為
關於用戶保護等措施
為了保護用戶,加密資產交換業者必須提供有關加密資產性質和合約內容的信息,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用戶的保護和業務的正確和確實執行(日本《資金清算法》第63條的10)。
用戶財產的保護義務
為了應對用戶加密資產的流出或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破產等情況,加密資產交換業者主要有以下用戶財產的保護義務:
用戶金錢的信託
加密資產交換業者必須將用戶的受託金錢與自己的金錢分開管理,並信託給信託公司等(日本《資金清算法》第63條的11第1項)。
用戶加密資產的分別管理
加密資產交換業者必須將用戶的受託加密資產與自己的加密資產分開管理。此外,該用戶的加密資產必須按照內閣府令規定的高安全性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日本《資金清算法》第63條的11第2項)。
具體來說,必須採取將用於轉移用戶加密資產所需的信息(私鑰)記錄在不常連接互聯網的電子設備等(冷錢包)或其他同等的技術安全管理措施。
然而,為了提高用戶的便利性,也允許將用戶加密資產總量的5%(日元換算金額)作為上限,以冷錢包等高安全性管理方法以外的方法進行管理(熱錢包等的管理)。
持有履行保證加密資產
如上所述,加密資產交換業者被允許以「高安全性管理方法」以外的方法管理受託加密資產的一部分。然而,如果這些加密資產流出,可能無法履行對用戶的返還義務。
因此,加密資產交換業者必須以自己的加密資產持有與以高安全性管理方法以外的方法管理的加密資產相同種類和數量的加密資產(稱為「履行保證加密資產」),並將其與自己的加密資產分開管理(日本《資金清算法》第63條的11的2)。
存託加密資產和履行保證加密資產的優先償還權
用戶對加密資產交換業者有加密資產的返還請求權。對於加密資產交換業者分別管理的存託加密資產和履行保證加密資產,用戶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接受償還(日本《資金清算法》第63條的11的2)。
對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其他規定
此外,加密資產交換業者除了受到日本《資金清算法》規定的規定外,還必須根據防止犯罪收益轉移法承擔以下義務,以防止洗錢和其他犯罪。
- 實施和保存用戶身份確認的記錄
- 創建和保存交易記錄
- 向金融廳報告可疑交易
是否可以避免加密資產交換業的註冊
除了對加密資產交換業的各種規定外,為了獲得加密資產交換業的註冊,還需要財產基礎(如資本金額超過1000萬日元,淨資產額不為負等)作為要求,並需要建立一個能夠正確且確實進行加密資產交換業的體系。
對於僅進行保管業務而非交易所或交換所的業者來說,這些規定的負擔非常大,可以說已經成為新進入者的障礙。
然而,也可以不需要加密資產交換業註冊的形式來處理用戶的加密資產。
在金融廳的公開評論中,對於包含在加密資產交換業範疇內的「為他人管理加密資產」的要求,寫道如下:
雖然應根據每個個別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實質性判斷,但如果業者僅保有用戶轉移加密資產所需的部分私鑰,並且僅憑業者保有的私鑰無法轉移用戶的加密資產,則認為該業者並未主動處於可以轉移用戶加密資產的狀態,因此,基本上不符合資金決濟法第2條第7項第4號規定的「為他人管理加密資產」。
「關於令和元年(2019年)資金決濟法等修正相關政令・內閣府令案等的公開評論結果等」(附件1)[ja]No.10~12
也就是說,如果業者僅憑自己保有的私鑰無法轉移用戶的加密資產,則不屬於加密資產交換業。
此外,如果業者保有的私鑰已加密,且業者並未保有解密所需的信息,即使保有所有可以轉移用戶加密資產的私鑰,也不符合「為他人管理加密資產」的規定。
因此,如果設計不屬於加密資產交換業的業務模式,也可以避免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註冊。
總結:加密資產(虛擬貨幣)託管業務
提供加密資產錢包服務等的託管業者,屬於加密資產交換業,需要遵守註冊義務、廣告規定,以及為保護使用者而設的各種規定。然而,如果僅憑業者持有的私鑰無法轉移使用者的加密資產,則不屬於加密資產交換業,也就不需要註冊,也不受這些規定的約束。
雖然每個個別案例的判斷可能不同,但根據業務模式的設計,有可能避免註冊義務和各種規定。對於託管業務的適用性和加密資產交換業註冊的必要性的判斷,本所建議您諮詢熟悉加密資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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