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假處分」在誹謗和中傷對策中的重要性
當您在網際網路上遭受誹謗、中傷或流言蜚語的損害時,您可能會考慮刪除相關的文章。因此,在刪除文章時,我們首先會考慮向網站運營者或服務器運營者提出刪除請求。然而,即使我們在未通過法院而以內容證明(發送防止措施請求書)等形式要求刪除,由於這是「談判事項」的性質,對方未必會答應刪除。即使我們有正義在身,應該刪除該文章,但最終仍然是「談判事項」,除非對方自願答應刪除,否則我們無法強制刪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通過法院來要求刪除。
這與借錢給別人但他不還錢的情況是一樣的。既然你有權利借錢並要求償還,那麼首先你應該直接向對方要求,或者使用內容證明等方式要求對方償還。然而,如果對方不答應償還,那麼最後,我們必須通過法院來要求償還。誹謗中傷文章的刪除也是同樣的情況。
然而,與一般的法庭程序(如追討債務)不同的是,對於誹謗和中傷文章的刪除,我們可以使用「暫時處分」而不是「訴訟」這種手段。用簡單的話來說,暫時處分是一種通過法庭進行,但比訴訟更短時間就能完成的程序。當然,具體的時間長短還取決於具體的案件。
- 訴訟:通常需要大約3-12個月。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
- 暫時處分:許多案件在1-2個月內就能解決。
所需的時間是不同的。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解釋有關誹謗中傷文章刪除的暫時處分程序的概況和流程。
什麼是暫時處分程序
暫時處分是一種什麼樣的程序,以及為什麼我們可以透過這個程序刪除誹謗和中傷文章,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有些複雜。
首先,一般來說,暫時處分是在正式訴訟之前,可以確保與訴訟勝訴時相同的狀態的一種手段。例如,假設有一個員工被冤枉並被開除,他正在爭取解雇無效的權利。「解雇是否無效」這是一個應該通過訴訟來仔細決定的問題。然而,如果在進行訴訟的期間,這名員工被認為已經「被開除」,那就會對他造成困擾。他不能領取薪水,而且即使一年後被告知「你的解雇是無效的,請回到公司工作」,實際上他可能會發現很難再回到工作崗位。因此,這時候,我們會使用暫時處分來決定「在訴訟期間,我們先假設解雇是無效的」。如果暫時處分被批准,那麼這名員工就可以在爭取解雇無效的訴訟中繼續工作並獲得薪水。如果訴訟勝訴,他可以繼續工作;如果訴訟失敗,那麼他就可以認為「解雇確實是有效的」,然後在那時離開公司。
在誹謗和中傷處理中的暫時處分也可以說是相似的。換句話說,這是一種「文章是否違法應該通過訴訟仔細判斷,但如果在訴訟期間文章一直被公開,可能會使損害擴大,所以我們暫時假設文章是違法的」的程序。如果你在暫時處分中獲得勝利,那麼該文章將被認為是「暫時被認為是違法的」,因此將被刪除。
理論上,之後你需要進行訴訟。如果你在訴訟中失敗,並被判定「文章並不違法」,或者你根本沒有提起訴訟,那麼你無法抱怨文章被恢復。
然而,實際上,如果一篇文章在暫時處分中被判定為「違法」,那麼在訴訟中也有很高的可能性被判定為「違法」。因此,大多數情況下,接到命令的對方將採取「在暫時處分中被判定為違法的文章將被刪除,即使之後沒有提起訴訟,也不會被恢復」的操作方式。因此,沒有必要使用訴訟,只需要將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規定的暫時處分程序作為「快速結束的訴訟」來使用就足夠了。
承認刪除的暫時處分所需的條件
為了得到承認的刪除的暫時處分,必須滿足兩個要件(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3條第1項):
- 被保全權益
- 需要保全的必要性
什麼是被保全權益
被保全權益是指通過臨時處分命令等保護的權益,例如在網路文章刪除的情況下,以下的權益可能被認為是被保全權益:
- 名譽權
- 隱私權
- 商業權利
- 著作權
- 商標權
換句話說,要求刪除誹謗文章,僅僅主張「因為這篇文章,我受到困擾」是不夠的,需要主張「該文章侵犯了我的權利」。
所謂的權利,由於某篇誹謗文章的存在,能說自己的什麼権利受到了侵犯,這是狹義的法律問題。必須仔細審查每種權利的性質,何種條件下可以說「該權利受到侵犯」,並根據具體的文章內容建立主張。這是豐富經驗的日本律師在誹謗對策領域的專門知識。
例如,上述的「名譽權」,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說「被侵犯」。
- 該誹謗文章並非個人觀點,而是陳述具體事情
- 該誹謗文章使自己的社會評價降低
- 該誹謗文章與事實相反
也可以說其他的權利,但這需要非常專業的判斷。
-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說被侵犯
- 該誹謗文章和哪種關係可以說被侵犯
- 可以用什麼證據支持這種侵權行為
何謂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的必要性」是指問題應透過暫時處分程序解決,而非透過訴訟的理由。
如上所述,暫時處分是一種比訴訟快速得多的程序。對於對方來說,可能會有「如果能夠通過訴訟來仔細爭論,我可能會贏,但因為是迅速的處置,我失敗了。結果不必要地刪除了文章」這種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是指即使如此,仍有理由立即通過暫時處分刪除誹謗文章。
然而,如果網路上公開了誹謗文章,該誹謗文章的存在會使受害者每天都承受社會的不利,或者持續公開他們的隱私資訊,從而造成精神損害。特別是網路這種一旦公開資訊就很容易傳播的媒體,如果在該媒體上公開了誹謗文章,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比如說,自己的誹謗被公開在書本上,這種情況下的緊急程度應該會更高。因此,關於刪除網路上的誹謗文章,通常認為具有「保全的必要性」。
刪除誹謗中傷文章的暫時處分流程
提出暫時處分申請
如果希望通過暫時處分程序刪除誹謗中傷文章,首先,你需要向法院提出「刪除文章的暫時處分命令的申請」(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條第2項)。
受害者需要提交記述了被保全權利的內容、權利侵害的事實、保全的必要性的申請書,以及用來證明這些內容的證據(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3條)。申請書具有與訴訟中的「訴狀」相同的功能,必須主張誹謗中傷文章以何種方式侵犯自己的權利,以及上述被保全權利的存在和保全的必要性。
而且,無論是訴訟還是暫時處分,都需要透過證據來基礎這種主張,但在暫時處分的情況下,透過證據的證明與訴訟中的「證明」不同,可以用「疎明」來代替。這裡的「疎明」意味著即使確定度比訴訟中要求的「證明」低。這就是暫時處分快速程序的特點,因此,需要求取上述的「保全的必要性」,並且,這就是存在下述的「保證金」制度的原因。
提交的證據可以包括列印出來的發表文章的網站等。
此外,還有關於能在哪個法院進行這種暫時處分申請的問題。這個問題細分下去可以分為兩個問題。
- 是否能讓日本國內的法院來處理這個紛爭
- 如果可以,那麼應該在哪個國內的法院進行(例如是東京地方法院還是大阪地方法院)
前者被稱為「國際訴訟管轄」的問題。結論是,對於Twitter或Facebook等大型海外公司經營的網站,國際訴訟管轄通常是被接受的,但需要獨特的專業知識,比如獲取海外公司的註冊信息,以及文件的翻譯等。至於後者的判斷,那就非常專業了。
審尋
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申請後,將進行名為「審尋」的程序,這與法庭上的口頭辯論類似。與審判不同的是,審尋是法官和律師在桌子上進行討論的程序。
與電視劇中的形象不同,法庭上的口頭辯論主要基於書面。並非一方的律師進行演說,而另一方的律師會大喊「有异议!」。律師會攜帶書面和證據到口頭辯論,陳述「我會按照這份文件所寫的進行陳述」,並表示「我會提交這些證據」,然後進行下一次的期日協調。「議論」大多是基於書面進行。
然而,與審判不同,暫時處分會實際在法官面前進行實質性的討論。
- 這篇文章是否違法
- 與文章的違法性相關的爭點是什麼
- 應該添加什麼證據才能被認定為違法
- 出現了什麼證據就不能認定為違法了
這樣的實質性討論需要與坐在桌子對面的法官進行短時間內完成。在這個意義上,暫時處分是一個更能考驗律師技巧的場合。另外,審尋和下一次審尋的間隔大約是幾天到一周。相比審判,暫時處分的處理速度非常快。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在這段時間內收集證據,並編寫新的書面。這是相當困難的,因此,盡可能在最初的階段就準備好所有必要的證據和主張,這一點非常重要。
同時,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所有事情,都需要提供證據。例如,如果某公司受到被誹謗為「黑心公司」的損害,就需要主張「我們的公司不是黑心公司」這一事實,並以員工的打卡記錄等證據來支撐。如何獲得證據以讓法院認可刪除,這種判斷是需要處理大量有關風評損害對策的暫時處分和訴訟的律師來展現專業性的場合。
例如,關於受到「黑心公司」這種誹謗損害的情況下的主張、證據等的構成策略,我們在以下的文章中詳細解說。
擔保金的支付
如果在審尋的結果中,認定了權利侵犯並認為有必要進行保全,那就會成為「擔保決定」。在審判中,就像被告知「因為會做出勝訴判決,所以我希望你能存入擔保金」的狀態。你必須把法院決定的擔保金供託給日本的法務局(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4條第1項)。
一般來說,在暫時處分中,如果勝利,就需要存入一定金額的「擔保金」。暫時處分是一種迅速的手續,但從對方的角度來看,也可能是「雖然如果我們能仔細審判的話,可能會贏,但因為選擇了優先速度的手續,所以輸了」。
網路文章的刪除要求也是如此,即使在審尋中認為「這是非法的,所以應該刪除」,但如果對方對此不滿,他們可以通過審判來仔細辯論其非法性。而在審判中,也可能會認定「這篇文章其實並沒有非法」。在這種情況下,你可能需要為「讓文章被刪除」這一事實支付損害賠償。這就是你需要存入這個作為「擔保金」的原因。在文章刪除的情況下,根據文章的數量,大概需要30萬日元到50萬日元。
通常,進行一定的手續後會退還。
暫時處分命令的發出
一旦存入擔保金,日本的法院將會發出刪除文章的暫時處分命令。就像我們之前寫的,一旦發出刪除的暫時處分命令,對方在沒有經過正式審判的情況下通常會答應刪除,因此實質上達到了讓文章被刪除的目的。
執行
如果接受暫時處分命令的對方不答應刪除,你可以進行執行程序(日本民事保全法第52條第1項)。此外,一旦提出執行申請,你可以讓對方支付法院命令的金額,直到對方刪除文章為止(日本民事執行法第172條)。
總結:應委託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刪除誹謗文章
在刪除誹謗文章方面,如果裁判外協商失敗,或者一開始就知道對方不會應對裁判外協商,那麼就需要通過法院的暫時處分程序來要求刪除相關的誹謗文章。雖然“「過法院程序」這個詞讓人聯想到需要很長的時間,但暫時處分是一種迅速的程序,所以大多數情況下,這個過程只需要幾個月就可以結束。
然而,“迅速的程序”並不意味著“容易取得勝利的程序”。
- 與書面為主的審判不同,審尋程序更容易產生實質性的討論
- 審尋期間的時間非常短,因此需要在短時間內準備補充主張和證據
- 基於上述理由,在申訴階段如果沒有預想到後續的發展並準備充足的書面和證據,情況會變得非常困難
相反,對於暫時處分,比起在法院裡,更多的是對律師的能力和經驗的考驗。可以說,要刪除誹謗文章的暫時處分應該委託経驗豐富的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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