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涉及分包商(再委託)的項目突然失敗時的法律是什麼
系統開發項目並不一定僅限於發訂單的用戶和接受訂單的供應商之間完成商業交易。有時候,考慮到需要更多的人力資源,或者需要引入原供應商所沒有的技術知識,可能會利用分包(再委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項目突然中止,爭議可能不僅僅限於用戶和供應商之間。如果項目是基於三方或更多方的複雜關係進行的,那麼如果項目在途中突然中止,該如何判斷責任歸屬呢?本文將解釋分包(再委託)特有的項目燃燒風險,以及對這些情況的應對策略。
下游承包(再委託)的運用,將如何改變系統開發的法務
涉及三人以上的多數當事人的爭議,可能會發展成複雜的案件,這是人們所擔憂的。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對用戶和供應商之間的爭議的存在方式有一般的認識是重要的。系統開發項目通常是由技術專家供應商和擁有豐富內部業務知識的用戶相互合作進行的。在長期的工程中,需要彼此密切合作。一個很好的例子是,如果項目因用戶的原因而中止。關於這一點,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rrruption-of-system-development[ja]
在上面的文章中,本所解釋了,即使用戶提出停止系統開發,其法律責任也不一定歸咎於用戶。誰應該對中止負責並不容易確定。相反,如果雙方的認識存在分歧,則責任對象可能輕易地反轉,並可能導致爭議陷入僵局。用戶的”合作義務”和供應商的”項目管理義務”這些稱謂,在過去的判決中也經常被使用。這兩種義務的”爭奪”形式是系統開發法務的基本形式,當涉及到下游承包(再委託)時,將發展成更為複雜的問題。
當項目突然中止,合約被解除時,解除的效力範圍有多大
例如,由於某種原因,用戶和供應商之間的合約被解除,這種情況的影響範圍就成為問題。如果整個項目僅僅是雙方之間的問題,那麼合約解除的效果就是雙方互相解除義務,也就是說,他們有義務互相恢復到「原狀」。然而,如果直接與供應商簽訂合約的分包商(再委託)和原供應商之間的關係一次性被解除,這對分包商(再委託)來說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有時甚至可能變得非常糟糕。然而,如果項目已經中止,原供應商和分包商(再委託)仍然被束縛,那麼這也可能變得不合理。那麼,這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
關於解除影響範圍的重要判例
關於用戶和供應商之間解除的影響範圍,可以參考東京地方法院於平成24年(2012年)12月24日的判決。在該案中,用戶和原供應商之間的合意解除的影響範圍成為問題,並指出這種效力也影響到原供應商和分包商(再委託)之間的關係。
在本案訴訟中,對於本案分包合約中涉及的業務部分,已經表示解除的意願,但對於原供應商合約中涉及的業務部分,於平成21年(2009年)4月20日已經達成合意解除,這是前提事實(3)的內容,由於這種合意解除,本案分包合約中涉及的業務部分,履行的對象已經不存在,自然被認為已經結束,因此,被告後來表示的解除意願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4年(2012年)12月25日
在該判決中,由於合意解除的影響,分包合約也被認為是「自然結束」。如果沒有用戶的委託,特別是那些沒有通用性的業務,這種結論的合理性可能會更高。此外,雖然該判決指出分包商(再委託)不能請求報酬,但如果所有的合意解除案件都用這種方式解決,從公平審判的角度來看,可能存在問題。因此,對於這種情況的判斷標準還沒有完全確立。
分包商(再委託)是否可以請求報酬,需要根據解除原因進行劃分整理
在前述的判例中,當用戶和原供應商達成合意解除時,分包商(再委託)原則上似乎不能請求報酬。然而,為了得出更合理的結論,本所需要根據解除的原因進行劃分整理。例如,如果合約被解除是由於原供應商的過失等原因,或者在分包商(再委託)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達成合意解除,那麼允許分包商(再委託)請求報酬可能是公平的。相反,如果認為原供應商沒有任何過失,那麼(特別是在分包商(再委託)已經簽訂承包合約的情況下),報酬的收取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可能不得不將報酬請求視為不可行。這種無過失-無過失關係中的風險承擔問題,就成為了民法中所謂的「危險承擔」領域的問題。
第536條
1.除前兩條規定的情況外,當事人雙方都無法負責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沒有權利接受反對給付。
危險承擔本身並不僅限於IT或系統開發,它是民法中一個非常普遍的話題。例如,在銷售合約中,如果商品在交付前因突然發生的大規模自然災害等原因而損失,這就是典型的情況。原供應商和分包商(再委託)的關係也是如此,在「無過失-無過失」的關係中,如何規範風險承擔成為問題的場景,可以認為危險承擔的條款適用。
關於涉及分包(再委託)業者的合約解除的注意事項
關於上述主題,原承包商與分包(再委託)業者之間簽訂的合約,可能會包含這樣的條款:只有在收到用戶的付款後,才開始付款給分包(再委託)業者。然而,即使合約中包含這樣的條款,一旦原承包商無法預見收款的可能性,就被認為是分包(再委託)業者的付款期限已經到來。換句話說,即使合約中包含這樣的條款,以此為依據拒絕支付分包(再委託)業者的款項也是有限的。在涉及分包(再委託)的法律問題中,合約解除的影響範圍以及這些問題,都應一併掌握。
總結
當系統開發項目在涉及到下游承包商(再委託)的情況下進行時,事情往往會變得複雜。因此,以用戶的「合作義務」或供應商的「項目管理義務」為出發點,對違反義務的一方施加損失賠償義務的簡單處理方式,往往難以解決問題。涉及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項目「失控」的困擾,往往在契約解除的影響範圍等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對於這一點,本所認為,除了期待未來能有更多的判例積累外,也需要根據個別案例提出論點,這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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