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電子郵件傳送他人的個人資訊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隱私權」。隨著社會的發展,隱私權在判例中被認定為「權利」,而有關電子郵件的問題,也可能因為侵犯隱私權而成為訴訟的爭點。
日本刑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公然揭示事實,毀損他人名譽者,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均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這是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構成要件。然而,由於電子郵件多為個人間的私人信件,因此往往無法滿足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的「公然」要件,當出現問題時,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往往成為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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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話題可能有些難以理解,但日本的名譽毀損罪只有在「公然」行為的情況下才能成立。這裡的「公然」是指「對不特定多數人」。典型的例子是網路論壇。由於論壇上的帖子可以被任何人閱讀,因此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然而,在電子郵件的情況下,一封電子郵件的內容只能被該郵件的收件人,也就是特定的少數人閱讀,因此不能說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因此,日本的名譽毀損罪往往無法成立。
即使是只有特定少數人閱讀的電子郵件,也可能因為內容而被認為是「侵犯隱私權」,這就是這個話題的重點。
電郵侵犯隱私的案例
有一個案例中,生命保險公司員工C從其熟人B處得知,A被認定為三級精神障礙者的個人信息,並將該電子郵件發送給第三方B,爭議的是這是否構成誹謗和侵犯隱私。
A通過B認識了C,並知道C在生命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推銷員,於是向他諮詢了保險加入的問題。在此過程中,A被告知如果有既往病史,可能無法加入某些保險,於是他透露自己曾患有抑鬱症或精神疾病,並被認定為三級精神障礙者。
之後,A對C在網路日記中關於共同愛好戶外生活的描述進行了批評,並向第三方散播誹謗C的內容。C對此感到不悅,於是向共同的熟人B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稱A為「無法適應社會的網路依賴者」和「缺乏常識的人」,並透露A被認定為三級精神障礙者的信息。
A得知此事後,認為這構成誹謗和侵犯隱私,於是提起訴訟要求C賠償損失。然而,東京簡易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於是他提起上訴。法院認為,雖然電子郵件中包含有問題的表述,但由於該郵件只發送給了特定的熟人,並未讓大量的第三方有閱讀的可能,因此不能認定C發送該電子郵件直接導致了A在社會上的評價下降,因此不認定為誹謗。也就是說,並未「公然」揭示事實。
另一方面,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法院認為:
這種涉及隱私的信息,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損害個人的人格權益,因此需要謹慎處理。被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向他諮詢保險加入時得知了本案的個人信息,他在未經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意向他人揭示這些信息是不應被允許的。被上訴人向與保險加入無關,僅僅是共同熟人的B發送電子郵件,透露了本案的個人信息,這種行為沒有任何必要性,背叛了上訴人對於他自願提供的隱私信息應得到適當管理的合理期待,應認定為侵犯上訴人的隱私,構成侵權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11月6日(西曆2009年)判決
法院認定了這一點,但認為,「由於侵犯隱私的行為使上訴人遭受了精神痛苦,本案的個人信息對上訴人來說是高度保密的信息,另一方面,侵犯隱私的方式僅限於向特定的熟人發送一封電子郵件,上訴人曾向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共同熟人講述過他曾患有抑鬱症或精神疾病的事實」,因此,認為應賠償的慰撫金額為3萬日元。
雖然疾病是高度保密的信息,但「侵犯隱私的方式僅限於向特定的熟人發送一封電子郵件」,B只是剛好不知道,「上訴人曾向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共同熟人講述過他曾患有抑鬱症或精神疾病的事實」,因此,慰撫金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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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性慾或欲望的電子郵件內容
有一個案例,一位女性聲稱因為收到包含性騷擾的惡意電子郵件並被持續騷擾,導致精神和身體受到重大損害,因此基於非法行為,她要求支付慰撫金。她向東京簡易法院提出調解申請,聲稱因為收到的電子郵件而受到精神痛苦,但調解未能達成,因此她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故事有許多矛盾和疑問,但在同一家派遣公司的工作場所,女性原告(35歲)和男性被告(42歲)相識,被告給了原告一張寫有他的手機電子郵件地址的名片。原告向被告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了電子郵件,這成為了他們互相發送電子郵件的開始,大約半個月內,被告向原告發送了約120封電子郵件,原告向被告發送了約90封電子郵件。
在此期間,原告聲稱收到了包含性騷擾的惡意電子郵件,例如,被告發送了一封寫著「援交是不行的」的電子郵件,這是在電子郵件中交換信息時,原告寫了一封正在尋找日薪工作的電子郵件,被告回覆說「如果是短期日薪工作,我認為○○是最適合的。手機檢查的日薪是一萬日元。援交是不行的」。對於原告問「援交是不行的」是什麼意思的問題,被告回覆說「如果引起誤解,請原諒我」,並在同一天內互相發送了5封電子郵件。
另一天,被告發送了一封寫著「試圖進入澀谷的情侶酒店並強迫親吻,但遭到激烈的抵抗,說『不,不行,我還是對我丈夫忠誠…』,無奈撤退→自爆色情」的電子郵件,這是對原告寫著「我以前和JAL國際線的前空姐交往過,那是三年前…」的電子郵件的回覆,原告回覆說「原來是這樣」,然後被告寫了「本所互相稱呼『姐姐』和『Y君』。試圖進入澀谷的情侶酒店並強迫親吻,但遭到激烈的抵抗,說『不,不行,我還是對我丈夫忠誠…』,無奈撤退→自爆色情」。同一天內,被告發送了9封電子郵件,原告發送了6封電子郵件。
法院也認為,即使在被認為包含性騷擾的惡意電子郵件之後,原告也與被告交換了電子郵件,並不能認定原告強烈拒絕這些電子郵件,也不能認定原告在這些電子郵件之後開始拒絕被告,被告也不能認定原告拒絕了被告的電子郵件。此外,兩人只見過兩次面,所以沒有騷擾行為,因此,
考慮到被告發送的性騷擾電子郵件的內容、方式、被告發送的所有電子郵件的內容、方式、次數、原告發送的電子郵件的內容、方式、次數,以及從這些中可以看出被告發送的電子郵件的目的等,被告發送的電子郵件的發送並未超出社會通念上可以接受的範圍,並不能認定為非法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9月30日(西元2009年)判決
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在這個案例中,並未認定侵犯了隱私權,但在判決書中,
如果反對對方的意願,發送包含基於性慾或欲望的內容的電子郵件,根據電子郵件的目的、內容、方式等,以及對方拒絕的程度、方式等,如果超出了社會通念上可以接受的範圍,應該認為這構成了侵犯對方的性自由、名譽感情、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非法行為。
同上
這就是說。
即使在一對一的電子郵件中進行的行為,如果發送「反對對方的意願,包含基於性慾或欲望的內容的電子郵件」,如果「根據電子郵件的目的、內容、方式等,以及對方拒絕的程度、方式等,超出了社會通念上可以接受的範圍」,那麼可能「構成侵犯對方的性自由、名譽感情、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非法行為」。雖然這是下級法院的判決,但值得關注。
雖然在這個案例中並未進行這種行為,但如果認為「因為是電子郵件」、「可能不會公開」而輕易地發送對方已經拒絕的、包含基於性慾或欲望的內容的電子郵件,可能會侵犯隱私權。
透過電郵轉載侵犯隱私
一位屬於名為「a」的同人誌圈子,並以「B」筆名活動的漫畫家,他在「B」的活動相關網頁上公開了聯絡用的電郵地址。然而,一位不詳人士創建了一個名為「B氏検証まとめWiki」的網頁。該網頁上發布的文章和轉載的電郵,對此,漫畫家基於名譽毀損和隱私侵權,向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提出了揭露發信者資訊的請求。
法院首先確認了每篇文章的對象都可以確定為原告,然後認定在「B氏検証まとめWiki」上發布的文章中,有給人留下B剽竊他人作品的印象的表述,每篇文章都指出B剽竊了第三者的作品的事實,認為這些都降低了B的社會評價。
此外,這位漫畫家發送給特定個人的電郵和該特定個人發送給原告的電郵被轉載到「B氏検証まとめWiki」上,對此,
本案的文章5至15,是將原告與特定個人之間的電郵交流(本案的文章10是附在本案的文章9上的)發布在本案的網頁上,而個人間交換的電郵內容通常是不希望被廣泛公開的資訊,事實上,原告在該電郵中明確表示了這一點(甲方1的7)。因此,由於在網路上公開這些內容沒有合理的理由,公開這些行為必然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自我資訊控制權)。
東京地方法院2013年7月17日(西元2013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了隱私權的侵犯,並命令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這是一個認定「個人間交換的電郵內容通常是不希望被廣泛公開的資訊」,並認定決定是否公開的「自我資訊控制權」為隱私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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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對於有可能遭受電子郵件侵犯隱私的人,建議您儘早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電子郵件侵犯隱私的行為與騷擾行為相同,往往對方本人並未意識到,因此,如果被忽視,可能會進一步升級。更糟糕的是,即使知道對方討厭,仍然持續發送訊息等,可能會演變成跟蹤行為。2013年7月(西元2013年),日本的「反跟蹤法」(Japanese Anti-Stalking Law)進行了修訂,將持續發送電子郵件視為跟蹤行為,並將其定義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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