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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使用條款製作要點(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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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使用條款製作要點(下篇)

SNS或線上遊戲等,在網路上的服務通常都會創建使用條款並公開。在開始新的網絡服務時,有些人可能會修改其他公司的使用條款來創建,但由於網絡服務各具特色,如果直接使用他人的使用條款創建自己的使用條款,可能會因用戶的投訴而遭受意想不到的損害。本文將對使用條款的創建方法和創建時的注意事項進行解釋。

什麼是使用條款

「使用條款」是提供網絡服務的業者將服務使用上的規則的公開文件。使用條款已被許多公司,但對於在網路上提供的服務,即所謂的網絡服務,大部分情況下都已創建。網路服務業者在創建使用條款後,用戶同意使用條款並開始使用服務,由此視為基於該使用條款達成了網路服務業者與用戶之間的合同。

創建使用條款時的要點

需要創建使用條款時,您可以參考模板。不過,由於使用條款是有關網絡服務等的服務提供業者與用戶之間的合同內容,因此使用條款的具體內容因網絡服務而異。

以下將解釋創建使用條款時容易成為特殊重點的方面。

有關停止提供服務的規定

在網絡服務中,如果服務器出現任何故障或需要正常維護等,可能必須中斷或停止服務等。

如果用戶是付費註冊的,則用戶支付的費用的對價是使用網站。因此,如果無法使用網站,可能會被用戶要求退還費用。因此,在使用條款中規定網站運營公司可以自行停止或中斷服務提供是重要的。

當然,服務的中斷、停止等不應長期持續是重要的。另外,對於可以提前調整時間表的事項,例如維護等,必須在使用者較少的深夜進行。

有關內容著作權等權利歸屬的規定

在用戶投稿內容的情況下,防止包含侵犯他人權利的內容並不容易。但是,如果侵權內容仍然存在,則網絡服務運營者可能會被原權利人要求采取法律措施,或面臨被起訴的風險。為了盡量避免這種風險,使用條款中可以要求用戶承諾其投稿的內容不侵犯第三方的權利。

另外,關於用戶投稿內容的著作權的規定也是重要的。投稿內容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創建投稿的用戶。因此,如果使用條款中沒有任何規定,則投稿內容的著作權不會轉移給網絡服務運營者,也不會被允許自由使用。

因此,為了使網絡服務運營者能夠自由使用用戶投稿的內容,理論上,ⓐ需要從用戶那裡獲得著作權等,或者ⓑ需要從用戶那裡免費獲得內容的自由使用許可。

其中ⓐ對網絡服務運營者更有利,但對於用戶來說,儘管是自己投稿的內容,卻可能無法自行使用,因此通常較難獲得用戶的理解。因此,大部分網絡服務運營者的使用條款都是按照ⓑ的方式,保留著作權在用戶手中,同時允許網絡服務運營者免費自由使用內容。

有關用戶註冊取消的規定

如果在使用條款中沒有具體規定違反禁止事項的用戶的處理方法,那麼作為網絡服務經營者就只能基於日本的民法作為債務不履行責任,進行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請求等處理。合同解除在一些輕微違反的情況下可能不被允許,因此不切實際,而且如果進行損害賠償請求,則可能需要付出訴訟應對的精力,並可能對服務的聲譽產生風險等問題,無論如何,這都不是最佳的解決紛爭的方法。

此外,違反使用條款的用戶往往是使用頻率高並且希望繼續使用的用戶,因此對輕微違反就使其無法使用服務是對企業來說也不是好事。因此,使用條款通常會規定與日本的民法上的規則不同的獨特應對方法。具體來說,例如暫停服務的使用後,根據情況取消註冊,這樣的階段性應對方式,以及能夠靈活應對的規定例子。

企業的免責事項和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在提供內容類型的網絡服務中,通常禁止用戶將下載的內容分發給第三方或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公開。如果用戶違反此類禁令,企業可能面臨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風險。對於侵權損害賠償,即使使用條款中沒有規定,也可以基於日本的民法進行請求。

然而,通過在使用條款中規定何種情況下成為損害賠償請求的對象,本身就可以成為對用戶的威懾。此外,如果損害金額的證明困難,則需要在使用條款中明確規定設置遣約金等的規定。

相反,一般也會在使用條款中規定企業方的免責事項。在日本的消費者合同法中,免除企業因合同違反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或者在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免除部分損害賠償責任的特約被認為是無效的。因此,如果有規定「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企業免責條款,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如果是這樣,那麼在使用條款中應如何規定有關網絡服務經營者的責任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問題了。

特別是,有關網絡服務的提供,其性質上可能無意中給用戶造成大量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由網絡服務經營者承擔所有損害,也可能使經營者承擔大量負債。因此,為了消除這樣的風險,有效的做法是在使用條款中規定網絡服務經營者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上限。

使用條款的有效期限相關規定

通常會規定適用於用戶和企業之間的使用條款的有效期限。一般來說,從用戶根據使用條款進行使用註冊,到因退會或其他原因而使使用註冊被撤銷的日期,或者到服務本身提供結束的日期為止。此外,也可能定出1年等固定期限,除非雙方有特殊意向表示,否則合同將自動更新。

關於有效期限應如何規定,取決於網絡服務經營公司是否希望每隔一段固定時間重新審查用戶註冊。如果網絡服務經營者希望按照自己的裁量每年進行一次使用條款的審查,那麼可能會選擇規定每年更新一次。如果只是規定在使用註冊註銷或服務結束時有效,則可以省略進行定期審查的麻煩。

關於事業轉讓或合併等地位轉讓等的規定

基於利用規約登錄的用戶,如果契約上的地位可以自由轉讓的話,對於經營者而言,管理上會有不便。在日本的民法上,契約上的地位的移轉,一般認為需要民法上的契約對方的同意,在利用規約中規定也是常見的做法。另一方面,作為網絡服務營運者,因業務運營的需要,如合併、事業轉讓等,有可能改變服務營運者。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當用戶眾多的情況下,取得每個用戶的同意是相當麻煩的。

因此,當網絡服務營運者進行事業轉讓或合併等時,建議您在利用規約中規定,網絡服務營運者可以自由地將與用戶的契約地位轉讓給受讓人,用戶對契約地位的轉讓也將全面同意。

紛爭發生時的適用法律和法院管轄的規定

在網絡服務的運營中,如果與用戶之間發生紛爭,最終可能會訴諸訴訟。由於網絡服務的性質,用戶不僅可能在日本國內,還可能在世界各地。如果與居住在外國的用戶之間發生紛爭,就會出現日本的法律是否適用,以及是否在日本的法院進行訴訟的問題。

因此,在利用規約中,您需要規定發生爭議時的適用法律和專屬法院管轄。此外,對於與日本國內用戶的訴訟,法院管轄也同樣重要。因為如果不指定法院管轄,原則上將成為被告方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在適用法律和法院管轄的規定方面,通常以網絡服務營運者的總部所在地為基準。例如,如果總部位於東京,則將適用法律定為日本法,並指定專屬法院管轄為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

總結:符合網絡服務內容的利用規約應交由熟悉IT的律師

利用規約的內容可能會使即使在相似的情況下,紛爭解決的結論也大相徑庭。因此,根據您公司提供的網絡服務內容,製定合適的利用規約是非常重要的。關於應定義什麼內容,需要分析預期作為用戶問題的情況。為了做出適當的判斷,與有豐富的IT企業諮詢經驗的律師諮詢是明智的選擇。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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