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密資產(虛擬貨幣)?詳細解釋法律定義以及與電子錢幣等的區別
近年來,「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關注度日益提高,但真正準確理解「加密資產」是什麼的人可能並不多。由於加密資產交易中使用了如「代幣」和「區塊鏈」等不常見的術語,因此可能有人認為理解起來有一定的難度。
本文將解釋加密資產在法律上的定義,以及與以前作為電子支付手段使用的電子貨幣等的共同點和差異。
何謂加密資產(虛擬貨幣)
被認為是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鼻祖的比特幣,最初是作為「無需金融機構介入,用戶之間可以直接進行在線支付的電子貨幣系統」而開發的。
參考:比特幣開發者中本聰的原論文 [英語]
簡單來說,就像日元或美元等法定貨幣一樣,它是以日常商品等的支付方式(以下稱為「支付手段」)為目的,同時,與法定貨幣不同的是,它不需要銀行等中央集權的發行者介入,而是利用一種非中央集權的、難以篡改的記錄系統——區塊鏈,以實現更安全、更低成本的電子交易。
目前,一般所稱的加密資產(虛擬貨幣)中,以以太坊(ETH)為首,每天都有新的、具有各種功能的貨幣出現,不僅僅是作為支付手段。然而,從一開始,加密資產(虛擬貨幣)就是主要作為支付手段來使用的。
如上所述,雖然現在很難將被稱為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東西一概而論,但「價值波動性大」是其一個重要特點。
♦波動性(Volatility:價值變動性)是什麼
波動性是指價值變動的程度,一般用來判斷金融商品的風險高低。如果金融商品的價值經常上下波動,就說「波動性大」,波動性大的金融商品一般風險高,但也可能在短期內獲得大量收益(高風險、高回報)。
波動性的大小是加密資產與法定貨幣的一個重要區別,你可能也聽說過加密資產的價值在一夜之間暴跌的情況。因此,反過來說,加密資產(虛擬貨幣)本身也成為了投資對象。
然而,通常,這種價值不穩定的東西很難作為日常的支付手段。
這對賣家和買家都是一樣的。例如,如果今天作為商品價格接收(支付)的1萬日元,明天就只剩下1,000日元的價值,那會怎麼樣呢?無論是賣家還是買家,都無法安心交易。
因此,一旦波動性大到一定程度,就更像是投資對象(金融商品)而不是支付手段(雖然法定貨幣並非完全沒有波動性,也受到匯率的影響,但其主要功能仍然是支付手段)。
實際上,對於加密資產(虛擬貨幣),可能有不少人更多的是把它當作「投資對象(金融商品)」來看待。
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法律定義
在法律上,作為支付手段和投資對象(金融商品)的加密資產(虛擬貨幣),其適用的法律會有所不同,因此,加密資產主要具有哪種性質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 支付手段→適用日本資金決濟法
- 投資對象(金融商品)→適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簡稱「金商法」)
總的來說,「加密資產」是在資金決濟法中定義的。也就是說,至少在法律上,加密資產被認為具有支付手段的性質。
這一點從條文的措辭中也可以看出。讓本所實際看一下條文。
在本法中,「加密資產」指的是以下列出的內容。a但是,不包括金融商品交易法(昭和23年法律第25號)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電子記錄移轉權利的表示物
一 b可以用於購買商品,或者租借,或者接受服務的代價的支付,並且可以對不特定的人使用,並且可以對不特定的人進行購買和銷售的財產價值(僅限於以電子方式記錄在電子設備或其他物品上的,並且不包括本國貨幣、外國貨幣和貨幣建資產。下一條同。),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的物品
二 可以對不特定的人進行與前項所列物品的互換的財產價值,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的物品
資金決濟法第2條第14項(※下劃線部分ab由作者添加)
下劃線部分a的「電子記錄移轉權利」是金商法上被視為有價證券的金融商品,並且被排除在加密資產的定義之外。也就是說,從加密資產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作為投資對象(金融商品)的物品,另一方面,下劃線部分b明確指出,加密資產的主要性質是支付清算。
總結來說,法律上的「加密資產」指的是,不包括金商法上的「電子記錄移轉權利」的表示物中,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物品。
1號加密資產 | 符合以下①~③所有性質的財產價值 ➀可以用於對不特定的人支付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進行法定貨幣的互換 ➁可以進行電子記錄、轉移 ③不是法定貨幣或法定貨幣建資產 |
2號加密資產 | 可以與不特定的人進行1號加密資產的互換的財產價值,並且符合上述➁和③的性質的財產價值 |
♦從「虛擬貨幣」到「加密資產」
過去,「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這個詞被普遍用來表示「用於電子交易的數據資產」。然而,儘管其價值不穩定,但由於被稱為「貨幣」,因此存在被與日元或美元等法定貨幣混淆的風險。因此,考慮到國際會議中「加密資產(crypto asset)」這個表達已經普遍,所以在令和元年(2019年)的法律修訂中,日本也將法律上的詞語從「虛擬貨幣」改為「加密資產」。
另外,在令和元年的修訂資金清算法中,「加密資產的管理」(保管業務)被添加為加密資產交換業的規制對象行為,規制範圍變得相當廣泛。
何謂「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這個詞語一般用來廣泛指代如交通系統的IC卡或QR碼支付服務等電子支付方式,但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
一般所稱的「電子貨幣」服務有以下各種形式,由於其運作機制所受的法規限制各不相同,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 預付型=「預付支付方式」(日本「資金決濟法」)
- 後付型=「全面信用購買代理業務」(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
- 即時付款型=「存款」或「匯兌交易」(日本「銀行法」,「資金決濟法」)
加密資產與電子貨幣的區別
在思考加密資產與電子貨幣的區別時,本所需要關注前述的「加密資產」概念,以及上述法規中的各種概念的區別,特別是同樣屬於資金決濟法概念的「預付支付方式」和「匯兌交易」的區別。
此外,在令和4年(2022年)通過的修訂資金決濟法中,穩定幣被新規定為「電子支付方式」。因此,本所也將簡單說明「電子支付方式」(穩定幣)與其他方式的區別。
「加密資產」與「預付支付方式」
預付(預先支付)型的電子貨幣的例子包括Suica、PASMO等所謂的交通系統IC等。這些都符合日本「資金決濟法」中的「預付支付方式」的規定,發行預付支付方式需要報告或註冊。
相關文章:獨自發行積分點數在日本的資金決濟法的預付式支付方式中的適用情況
在此,如果本所比較加密資產和預付支付方式的要求,下表將會是這樣的:
「加密資產」的要求 | 「預付支付方式」的要求 |
---|---|
➀對不特定的人可以用作支付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互換法定貨幣 | ①對發行者等可以用作支付代價等 |
➁可以電子化記錄和轉移 | ②財產價值的金額、數量等可以被記載、記錄 |
③不是法定貨幣或以貨幣計價的資產 | ③根據金額、數量等收取對價並發行 |
兩者都可以作為支付方式使用,這一點是共通的。
然而,加密資產可以「對不特定的人」使用,而預付支付方式則是「對發行者等」這種特定的人使用,這是其要求。也就是說,從其機制上來看,是否由發行者限定了可以使用的對象,這一點上兩者是不同的(日本金融廳的加密資產交換業指導方針 [日語]Ⅰ-1-1①②)。
此外,加密資產不是以貨幣計價的資產是其要求,但如下所述,預付支付方式可能符合以貨幣計價的資產,因此在這一點上也可以說是不同的。
「以貨幣計價的資產」是一種概念,包括對不特定的人可以用作支付代價,可以購買和出售的財產價值以外的東西,如穩定幣或數字貨幣等可以對不特定的人用於支付等,國債、公司債、預付支付方式等也可能符合
「加密資產」與「匯兌交易」
即時付款型的電子錢包,例如QUICPay™(快速支付)和iD等,與預付款型的區別在於,無需事先儲值。
換句話說,這是一種可以從銀行賬戶等直接向對方轉帳的系統。這種系統在日本的「資金決濟法」中被規定為「匯兌交易」,要從事匯兌交易業務,需要註冊為「資金轉移業者」。
「匯兌交易」在判例中的定義如下:
「進行匯兌交易」是指,接受客戶的委託,利用不直接運送現金而在不同地點間轉移資金的系統來轉移資金,或者接受並執行這種委託。
最高法院判決,平成13年(2001年)3月12日,刑事集55卷2號97頁
與加密資產的關係可能有些難以理解,但加密資產是一種在區塊鏈上,用戶之間可以直接轉帳的系統。也就是說,如果加密資產可以被視為上述劃線部分的「資金」,那麼使用加密資產的系統本身就會被視為「匯兌交易」,進行加密資產交換業務時,就需要註冊為資金轉移業者。
換句話說,問題在於加密資產是否可以被視為「資金」。
一般來說,「資金」是指金錢和可以輕易轉換為金錢的東西(例如存款、外幣)。雖然加密資產確實可以與金錢進行交換,但由於其價值波動大,不能輕易轉換為金錢,因此被認為不屬於「資金」。
然而,加密資產交換業指南[日語]Ⅰ-1-2-2④中寫道:
進行加密資產交換等業務的人,如果接受並執行轉移金錢的委託,可能需要根據法第37條註冊為資金轉移業者。
因此,如果使用加密資產進行交易,並且可以輕易退款為金錢,則可能被視為進行匯兌交易,需要特別注意。
「加密資產」與「電子支付手段」(穩定幣)的區別
「穩定幣」並非法律上的術語,但一般來說,它指的是「利用區塊鏈等技術,並與特定資產連動,以實現價值穩定的數位資產(數位方式的資產)」。
參考: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資金支付工作小組」報告(2022年1月11日)[日語]
穩定幣的最大特點是其價值穩定,即波動性小,但連動的資產有各種類型(法定貨幣、金或石油等商品、金融商品、加密資產等),因此價值穩定的機制和程度會有所不同。
此外,對於穩定幣的法規制,過去一直認為根據連動資產的類型,適用不同的法規制。
- 數位貨幣類型:
以法定貨幣的價值連動的價格(例如:1幣=1日元)發行,並約定以發行價格等額償還的物品
- 數位貨幣類型:
- 加密資產型:
嘗試利用區塊鏈上的算法實現價值穩定的物品
- 加密資產型:
在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決濟法」中,新設的「電子支付手段」指的是數位貨幣類型的穩定幣,為了處理(買賣、交換、管理等)電子支付手段等事務,註冊為成為「電子支付手段等交易業者」實屬必要。
另一方面,加密資產型的穩定幣,正如其名,基本上被分類為「加密資產」。
比較「電子支付手段」和「加密資產」的法律要求,如下表所示:
「加密資產」的要求 | 「電子支付手段」的要求 |
---|---|
➀可以用於向不特定的人支付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互換法定貨幣 | ①可以用於向不特定的人支付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購買和出售 |
➁可以電子記錄和轉移 | ②可以電子記錄和轉移 |
③不是法定貨幣或貨幣資產 | ③僅限於貨幣資產 |
因此,加密資產和電子支付手段的區別在於是否為貨幣資產。貨幣資產在法律上被定義如下:
在本法中,「貨幣資產」指的是以日本貨幣或外國貨幣表示,或者規定以日本貨幣或外國貨幣履行債務、退款或其他類似行為(以下在本條中稱為「債務履行等」)的資產。
日本「資金決濟法」第2條第6號
換句話說,它具有與法定貨幣類似的功能,並且假定具有穩定的價值。貨幣資產可以說是很好地表現了穩定幣的穩定價值特性的要求。
另一方面,因此,電子支付手段符合前述匯兌交易中的「資金」,為了發行電子支付手段,需要註冊為「資金移動業者」。
因此,令和4年的法律修訂認為,雖然現有的法規(匯兌交易)可能適用於穩定幣的發行者,但也考慮到發行者和中介者分離的業務模式,並且只適用於中介者的規定不存在,因此新增了關於中介者的法規(電子支付手段)。
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特性整理
基於以上,本所可以將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特性整理為以下兩個重要點:
- 不特定性
- 價值變動性
不特定性
加密資產可以不論發行者等,作為交易的支付手段。因此,其使用範疇並未受限,可以應用於廣泛的交易,這是其優點。然而,由於沒有強制通用力(法律上認可以面值進行支付的效力),實際上需要交易對方同意使用加密資產作為支付手段。
價值變動性
在沒有銀行等中央集權發行者的加密資產中,其本質價值依賴於何處是不透明的,因此具有高波動性的特性。因此,加密資產具有投機性質,但如前所述,至少在法律上的「加密資產」已被純化為支付手段的功能。
總結:關於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如上所述,作為投資對象(金融產品)的加密資產和作為支付手段的加密資產,適用的法律規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考慮業務時,需要謹慎判斷。
此外,關於加密資產的法律規定仍在不斷修訂中,實務上也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因此,如果您對加密資產的法律問題有疑問,請諮詢熟悉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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