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業者在用戶間交易中的法律責任
隨著網際網路的角色日益增加,網路上的電子商務在BtoC(企業對消費者)交易市場中,其規模已經擴大。另一方面,個人間的CtoC(消費者對消費者)交易也以企業提供的網路拍賣為主流,並持續發展。
此外,近年來,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不僅僅是出價決定價格的網路拍賣,賣家設定價格,買家根據該價格決定是否購買的CtoC交易也透過閒置市場應用程式(Flea Market App)變得活躍起來。
在用戶間交易中,平台業者提供的交易媒介系統在其發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平台業者已成為不可或缺的存在。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在用戶間交易的服務中,如果用戶聲稱受到損害,該平台業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
平台營運者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係
平台營運者在使用條款中,常常規定不會涉及用戶間交易的成立或內容,但使用條款的責任限制實際上是如何運作的呢?
使用條款
平台營運者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是依照使用條款來進行。
例如,當用戶以線上註冊的方式成為用戶時,點擊同意使用條款即形成平台營運者與用戶的契約。每次用戶進行個別的交易行為(如上架商品、投標・得標行為、購買申請等)時,可能也需要點擊同意使用條款。
當這種契約締結後,用戶與平台營運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將受到使用條款的管轄,而使用條款通常會明確規定平台營運者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和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營運者與用戶之間的契約是消費者與營運者之間的契約,因此適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如果消費者契約法適用,則平台營運者免除自己因不履行債務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全部賠償責任的條款(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8條第1項第1號),或者免除平台營運者因不履行債務(僅限於該營運者、其代表人或其使用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部分賠償責任的條款(同項第2號),以及賦予該營運者決定其責任的有無或限度的權限的條款等,即使在使用條款中,也將被視為無效。
以下列出的消費者契約條款將被視為無效: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免除營運者損害賠償責任的條款等的無效)第8條
- 免除營運者因不履行債務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全部賠償責任,或賦予該營運者決定其責任的有無的權限的條款
- 免除營運者因不履行債務(僅限於該營運者、其代表人或其使用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部分賠償責任,或賦予該營運者決定其責任的限度的權限的條款
並非只要準備好使用條款就可以,也並非只要讓用戶同意使用條款,就可以免除所有責任。
平台營運者的責任
在使用條款中,平台營運者通常不會涉及用戶間的買賣合約,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如果平台營運者實質上並未參與交易,則原則上不對用戶承擔責任。然而,作為例外,提供交易「場所」或系統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另外,如果平台營運者實質上參與交易,則可能需要根據其角色承擔責任,並且完全免除交易行為責任的條款可能會根據日本消費者合約法(Japanese Consumer Contract Act)第8條被視為無效。
平台營運者實質上未參與交易的情況
用戶間的交易可能有各種類型。其中,如果平台營運者只提供個人間買賣等交易仲介系統,並未實質上參與每一筆交易,則一般來說,交易由各個用戶自行負責,平台營運者不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平台營運者通過提供系統來擔任交易仲介的角色,但並未成為實際交易行為的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平台營運者僅是交易場所或系統的提供者,並未實質上參與個別交易的成立,因此原則上不會對用戶間因交易引起的問題承擔責任。
然而,由於平台營運者提供了用戶間交易信息仲介的基礎設施系統,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產生責任。也就是說,由於平台營運者根據與用戶的合約提供交易「場所」,因此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例如,在網路拍賣中,即使收到警察局長等的停止競拍命令(日本古物營業法(Japanese Antique Business Act)第21條之7),但仍未停止該物品的競拍,導致競拍者購買了贓物等,並收到贓物等所有者的返還請求,則平台營運者可能需要對競拍者等承擔因違反注意義務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平台營運者實質上參與交易的情況
如果平台營運者僅提供用戶間交易的仲介系統,並未實質上參與每一筆交易,則原則上不需要承擔因每一筆交易引起的責任。然而,實際上,服務運營者在各種情況下可能扮演超越單純系統提供者的角色。
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的「電子商務及資訊財交易等相關準則」(Japanese Guidelines on E-commerce and Information Property Trading etc.),平台營運者實質上參與交易的情況包括以下三種:
首先,平台營運者可能會積極協助用戶的出售行為,並從出售者那裡收取出售手續費或競拍報酬。
例如,在網路拍賣或自由市場服務中,考慮到平台營運者可能會接受用戶的電話申請,收到該品牌商品,代表用戶進行出售行為,並收取出售手續費或競拍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平台營運者是出售代理人,而不僅僅是場所提供者。因為平台營運者有機會確認出售物是否為偽造品牌商品,並代表出售者進行出售行為,因此即使使用條款有相關規定,如果出現問題,可能需要對買主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接受委託並代理出售的商品屬於「古物」,則平台營運者可能需要遵守日本古物營業法的規定。
如果以某種方式推薦特定的賣家,也會被視為實質上參與交易。
例如,如果平台營運者推薦特定用戶,促進特定用戶的銷售行為,或推薦特定的出售物,則根據推薦或促進的方式,平台營運者可能需要對用戶間因交易引起的問題承擔責任。例如,如果超越僅收取一定費用在網站內進行宣傳,設立特定賣家的特集頁面,發布訪談等積極介紹,並將該賣家的出售物中的特定出售物稱為「挖掘出的寶物」或「超值推薦商品」等,則如果發生買賣問題,平台營運者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此外,如果平台營運者本身成為賣家等交易當事人,則會被視為實質上參與交易。
例如,在用戶間交易平台等中,可能存在平台營運者本身在系統上顯示為賣家等交易當事人,但實際的銷售金額(計算)直接歸屬於出售用戶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平台營運者原則上需要承擔賣家等交易當事人的責任。
總結
即使您已經準備好使用條款,並且在使用條款中獲得了用戶的同意,這並不意味著在用戶間交易中,平台營運者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此外,由於平台營運者與用戶之間已經建立了關於使用平台營運者提供的交易仲介系統的契約關係,因此除了用戶間的交易問題外,例如系統的維護和管理等義務也可能成為問題。
這些情況不僅適用於網路拍賣,也同樣適用於閒置物品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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