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名譽毀損罪的起訴條件?解析被接受的要件和撫慰金的市場價格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所有人都能自由地發送訊息。然而,與此同時,網路上的誹謗變得社會問題化。在網路上的誹謗可以被追究為「日本的名譽毀損罪」責任的是什麼情況呢?
以下將針對日本的名譽毀損罪,重點解析其成立要件。
名譽毀損罪是什麼
名譽毀損罪是指對不特定或大量的人,對特定的人的社會評價,如信譽或名譽進行非法降低的表現。當名譽毀損成立時,除了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日本的民法」第709條),也可能被追究刑事的「名譽毀損罪」的責任(日本刑法第230條),並有可能被判處刑罰。
名譽毀損罪的民事與刑事法律責任
當「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成立的情況下,通常會涉及到大規模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責任會有所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基於權利侵害而對損害賠償請求(「日本的民法」第709條)得到承認,那麼就會產生支付撫慰金、調查費用等責任。另外,除了金錢上的責任外,為了恢復名譽,可能會有發表道歉廣告等恢復原狀的措施(同723條)的責任。更進一步,如果是在互聯網上的誹謗,可能還有刪除博客或文章等的責任。
在刑事訴訟中,可能會追究「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日本的刑法」第230條)的責任,並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禁錮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訴訟可能反而侵害受害者的名譽,因此該罪被視為親告罪(同232條),只有受害者提出告訴,才能提起公訴。
撫慰金的市場價格
在被承認民事責任並賠償損害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要求加害者支付精神上的痛苦所對應的撫慰金。
關於撫慰金的市場價格,需要考慮受害者的特性和毀損的方式等各種情況,因此每個案例都會有所不同。然而,如果受害者是名人,撫慰金通常會在100萬日元左右;如果受害者是一般人,通常會在50萬日元左右。
名譽毀損罪和侮辱的區別
與「日本的名譽毀損罪」類似的概念,我們還有侮辱。侮辱是指公然表達蔑視他人社會地位的判斷(大判大正15年7月5日刑集5巻303頁)。簡單來說,看不起人的言論就算是侮辱。
「日本的名譽毀損罪」和侮辱都是貶低人的外在名譽的行為。這兩者都可能導致民事和刑事責任。
「日本的名譽毀損罪」和侮辱的區別在於是否有具體事實的表述。
例如,如果說「他正在偷情」,由於指出了偷情這一事實,所以可能構成名譽毀損。「他是犯罪者」、「使用他的商店的產品會引起事故」等表達也是如此。
另一方面,如果說「笨蛋」、「傻瓜」、「討厭」,這只是表達價值判斷,沒有事實的表述,所以不會構成名譽毀損。刑事上可能構成侮辱罪,民事上可能有非法行為責任。
然而,我們稍後會提到,區分名譽毀損和侮辱,即判斷是否有事實的表述,往往很困難。
名譽毀損罪的訴訟要件
日本的刑法定義了名譽毀損罪的組成要件如下:
「公然地指出事實並毀損他人名譽的人,不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罰金五十萬日元以下。」 日本的刑法第230條第1項
換句話說,當以下要件被滿足時,名譽毀損罪便在刑法上成立:
- 公然地
- 指出事實
- 毀損他人的名譽
另一方面,沒有具體規定民事上的責任的法律。然而,在判例中,當刑法上的要件被滿足時,民事上的責任也被認定。
何謂「公然地」
「公然地」的意思是「不特定或大量的人能夠認識到」。也就是說,只要「不特定的人」或「大量的人」其中一方被滿足,就可以了。
「不特定」是指對方沒有被限定。例如,同一班級的同學被認定為「特定」,而街上的行人被認定為「不特定」。至於「大量」,沒有明確的界線,但如果有數十人的話,就被認定為「大量」。
即使「同班級的所有同學」被認為是「特定」,但也是「大量」的,所以滿足了「不特定或大量」的其中一條,因此達到了「公然地」的要求。所以,如果你在所有同班同學面前說壞話,名譽毀損罪可能成立。
相反,如果「發送郵件給某人」,這只是對「特定少數人」指出事實,可能不滿足「不特定大量」的條件。因此,原則上,這種情況不會構成名譽毀損罪。
然而,即使是對「特定少數」指出事實,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公然地」。這就是傳播性理論。
傳播性理論是指,即使只向一個人揭示某個事實,但如果那個人有可能將該事實「傳播」給不特定多數,則可以將其視為等同於對不特定多數揭示。也就是說,即使是對「特定少數」指出事實,如果存在傳播性,那麼就可以被認為是「公然地」。
典型的例子是向新聞記者講述謠言。新聞記者寫文章是預期的,一旦成為新聞文章,不特定多數就會讀到謠言。因此,認定存在傳播性,可以視為「公然地」。
何謂「指出事實」
要成立名譽毀損罪,該表達的內容必須是「事實」。「事實」是指「可以通過證據確認其真實性的事情」。
例如,「A公司的漢堡比B公司的漢堡好吃」,這是個人的觀感。每個人的口味都不同。「出示證據決定誰是對的」這樣的話題並不適用。因此,法律認為,這不是「事實」。即使這樣的言論不會構成名譽毀損罪。
然而,例如「A公司的漢堡裡面有蟑螂」,這是可以用證據來決定是對是錯的,所以這是「事實」。如果發表這樣的言論,可能會構成名譽毀損罪。
然而,這種區別並不總是明確的。例如,「黑心公司」是不是「事實」,並不一定明確。是否符合「事實」的範疇需要參考過去的判例積累等來判斷。
在判例中,針對討論板等的投稿,也存在應考慮前後回應的文本上下文的框架。
另外,法律上所說的「事實」並不一定要是假的。「事實」與「是否為真」無關。因此,即使是真實的事實也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罪。
但是,這裡可能有點難以理解,名譽毀損罪在後面所述的情況下,如果滿足了一些條件,例如「事實」被摘示出來,則不成立。
- 當滿足了一些條件,如「事實」被摘示出來等時,名譽誹謗將暫時成立。
- 然而,如果滿足了一些條件,如「真實」等時,名譽誹謗將不再成立。
民事上的「名譽毀損罪」即使未提及具體事實也能成立
民事上的「名譽毀損罪」(日本的名譽權侵害)只要是能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言論,就會成立。也就是說,即便沒有提及具體事實,「名譽毀損罪」依然能在民事上成立。這就是所謂的「意見評論型名譽毀損」。
簡單來說,「意見評論型名譽毀損」並不包含具體事實,而是通過意見或評論來侵犯名譽。例如,發表如「那個人是有害無能的人」的言論。
由於意見或評論應在言論自由之下被廣泛接受,因此相較於基於事實的名譽毀損,「意見評論型名譽毀損」的成立條件較高。
何謂「侵害他人的名譽」
在「名譽毀損罪」中,「名譽」指的是社會評價。因此,「侵害他人的名譽」是指客觀上使他人社會評價下降。
「犯罪」、「不倫」、「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惡劣手段」等事實,無論其真實與否,只要被公開,都會導致人的社會評價下降。因此,公開這些事實會構成侵害名譽。
另一方面,「因某種表現而感到自尊心受到傷害」並不會降低社會評價,這只是個人的情感(名譽情感)受到了傷害,並不構成侵犯名譽。
如果不會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話,就不會產生刑法上的責任。然而,對於民事上的責任,如果侵害了除名譽權之外的某種權利,可能會產生責任。具體來說,如果有侵犯隱私權或傷害名譽情感的表現,即使不構成侵犯名譽,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在民事責任上,實務上約有70%是「侵犯名譽(名譽權)」,約20%是「侵犯隱私權(或相關權利)」,剩下的10%則是其他種種權利,其中「名譽情感」是「其他種種權利」之一。
需要確認的識別可能性
「降低他人社會評價」這一要素的前提是所謂的「識別可能性」。識別可能性是指,侵害名譽的言論明確指向特定的人,並且不存在指向同名同姓的其他人的可能性。
例如,在5ch等匿名論壇上,即使有人寫下「公司A的K.S偷了公司的物品被解雇了」這樣的言論,也可能存在多名在公司A工作的K.S,所以這樣的言論並不能確認識別可能性。
如果不能證明「這段描述確實是關於我」,則不會構成侵害名譽。
不會構成侵害名譽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揭露政治家受賄的行為被視為侵犯名譽並受到懲罰,那就是一個大問題。這種行為應作為言論自由在憲法上得到保護。
因此,為了平衡言論自由的保護和名譽的保護,即使滿足侵犯名譽的要件,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不會構成侵犯名譽,且不會產生刑事或民事責任。
不構成侵犯名譽的條件是以下三點都滿足:
- 具有公共性
- 具有公益性
- 是真實的或被認為是合理的
何謂「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與多數人的利益有關的事物。簡單來說,這涉及到公共的關注是否存在於特定「主題」。例如,與政治家的醜聞有關的表達,在主題上涉及公眾的關切,因此很難想像公共性會被否定。
在日本的判例中,不僅涉及到政治家、官僚等公職人員,還包括宗教團體、知名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等社會影響力強大的人士,被相對廣泛地承認。
在實務中,對於從事BtoC(企業對消費者)業務的公司,以及一定規模的企業的高層管理層,通常都比較容易被認為具有「公共性」。
何謂「公益性」
公益性,是指損害名譽的表達行為是否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簡單來說,這是一個「目的」的問題。例如,關於政治家醜聞的表達,如果這些表達是為了從該政治家與另一位女性的三角關係中搶走該女性,那麼可以認為該表達缺乏公眾性。
在日本的法律判例中,判斷公益性時,將考慮到陳述事實時的表達方式,事實調查的程度等因素(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56年4月16日刑集35卷3號84頁)。換句話說,公益性的判斷需要具體個別地進行。
另外,對於網路上的「名譽毀損罪」,在投稿者不明的情況下,可能會引發問題。如果投稿者不明,投稿者的投稿目的大多也不明。在投稿者不明的情況下,只有在「無論投稿者是誰,該投稿都缺乏公眾性」的情況下,公眾性才會被否定。這種公眾性被否定的情況很少見。
何謂「真實性」和「合理性」
真實性,是指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並非所有陳述的事實的細節都必須是真實的,只要重要部分是真實的,就可以認為具有「真實性」。
合理性,是指即使陳述的事實是錯誤的,但陳述事實的人錯誤地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並且根據確定的資料,根據有充分理由。即使是基於某種資料,如果該資料是單方面的立場的資料,或者對資料的理解不足,那麼合理性可能會被否定。
如果存在公共性、公益性,並且投稿內容是真實的,或者對其是真實的有誤解,並且根據確定的資料,根據有充分理由,那麼「名譽毀損罪」就不成立。
對於主張「名譽毀損罪」的一方來說,否定公眾性或公益性的案例很少,因此真實性和合理性成為了他們的生命線。換句話說,為了使「名譽毀損罪」成立,大多數情況下,需要證明「不論公眾性或公益性如何,事實不真實,並且對真實性的誤解,並且根據確定的資料,沒有充分的理由」。
起訴「名譽毀損罪」的案例
以下將介紹因名譽毀損罪而起訴的案例。
被認定為「名譽毀損罪」的Twitter轉推案例
一則與事實不符並損害名譽的插圖被投稿到Twitter上,並被轉推,因此受害者向轉推者提出了損害賠償要求。對於這種情況,東京地方裁判所於令和3年11月30日的判決(日本的「令和2(ワ)14093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認為,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轉推就表示同意原始推文,因此認定為「名譽毀損罪」。
此外,大阪高等法院於令和2年6月23日的判決(日本的「令和1(ネ)2126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認為,如果原始推文構成「名譽毀損罪」,那麼無論其過程或意圖如何,轉推都將構成不法行為,因此承認了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
在Twitter上發表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事實的推文不僅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罪」,轉推這種推文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罪」。
在職場中傳送電郵被認定為「名譽毀損罪」的案例
有關同事以電郵向其他員工傳送有關一名員工過去因偷竊罪而被捕,以及涉嫌強迫罪、恐嚇罪,甚至非法律行為和偽證罪等犯罪行為的事實的案例,日本的東京地裁於平成29年4月13日(平成28年(ワ)第19355號 名譽毀損罪之慰撫費請求主訴案件、私人文書偽造等之損害賠償請求反訴案件)裡,認定其構成「名譽毀損罪」,並接受了損害賠償請求。
在職場中是否構成「名譽毀損罪」的關鍵在於是否能被視為「公然」。在此案例中,由於電郵的接收者為多人,且有擴散可能性,因此被認定為「公然」。
結論:如果要訴請「名譽毀損罪」,確認成立的條件
總結上述內容,「名譽毀損罪」的成立條件是「公然」地「揭示事實」並「毀損他人名譽」,並且不符合公益性、公共性、真實性或相當性中的任何一種。
關於「名譽毀損罪」,其結構複雜,並有大量的判例,因此,其判斷需要高度的法律知識。強烈建議您諮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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