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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系統開發爭議解決手段的民事調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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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系統開發爭議解決手段的民事調解是什麼

當發生某種爭議時,一般來說,訴訟等手段作為解決方案是眾所周知的。然而,系統開發中的爭議解決手段並不僅限於訴訟。本文將介紹以民事調解作為替代訴訟的爭議解決手段,並介紹ADR(替代性爭議解決)的概念。此外,本所還將解釋與系統開發相關的爭議的民事調解的特點,以及民事調解這種手段的優點等。

ADR與民事調解的定位

什麼是ADR

民事調解是ADR的一種。因此,為了理解民事調解,首先需要了解ADR。ADR是Alternative(替代)Dispute(爭議)Resolution(解決)的縮寫,日語中被翻譯為「替代爭議解決程序」。這裡的「替代」意味著「作為法院審判的替代手段」。

不僅限於系統開發,當任何形式的爭議發生時,如果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成本。因此,在實際的商業活動中,通常在進行訴訟之前,會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談判找到某種妥協點,並解決問題。

此外,作為爭議解決手段,本所已經整理了「訴訟」和「談判」的優點和缺點的比較,相關文章如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isputes-related-to-system-development[ja]

這篇文章介紹了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方式,作為一種低成本且快速的手段,具有許多訴訟所無法比擬的優點,並解釋了即使在尋求通過談判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法律知識也是有用的。

在這樣的全局視角下,如果要說明ADR的定位,可以理解為ADR位於「訴訟」和「談判」之間。也就是說,雖然不是訴訟本身,但通過其他替代訴訟的手段,可以更靈活地解決爭議。

ADR的類型和民事調解的定位

一般來說,被稱為ADR的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 為了促進爭議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進行的各種程序→調解等屬於此類。
  • 即使雙方未達成協議,也由第三方對爭議進行判斷,並約定雙方當事人受該判斷約束的程序→仲裁等屬於此類。

另外,ADR本身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既包括由法院主導的程序,也包括由專門從事ADR的民間組織等主導的程序。民事調解是由法院主導的程序之一(如果理解為「民事問題」不是作為「民事訴訟」處理,而是作為「討論」處理的「民事調解」,那麼兩者都由法院管轄應該很容易理解)。

什麼是民事調解

民事調解是指,不通過訴訟,而是通過法院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對話,以解決爭議。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不必完全受法律約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尋求解決方案。這是訴訟所無法比擬的優點。此外,解決問題所需的時間比訴訟短,並且可以私下進行,這也是其優點。

以下引用的是民事調解法第一條,明確了民事調解的定位。

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是,對於民事爭議,通過當事人的互讓,尋求符合條理且符合實際情況的解決。

系統開發爭議中的民事調解特點與優勢

與一般的民事調解不同,系統開發爭議的調解是什麼?

在系統開發的爭議中,這通常被視為用戶和供應商之間的企業(或個人)的問題,並作為民事問題來處理。然而,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問題,與一般的民事調解有一些不同的特點。

調解委員可能選擇IT專家

無論是在民事「訴訟」中爭議系統開發,還是在民事「調解」中通過討論解決問題,如何將系統開發這一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納入其中,都往往成為一個問題。

考慮到這一點,例如在東京簡易法院,系統開發相關的民事調解中,原則上會指定一名具有與該案件相應的IT相關知識的專家和一名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在民事調解中,原則上由一名法官或律師出身的兼職法官作為調解官,以及兩名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介入以協助形成雙方當事人的協議。也就是說,這兩名調解委員中的一名原則上是從IT部門的專家中選出的,這就是系統開發調解的特點。

然而,如果事件的規模較大,或者需要多種專業視角,則可能會選出三名或更多的專家調解委員。

IT專家的角色比在訴訟中更大

此外,調解委員中的IT專家在兩名中選出一名是原則,這也與此相關,調解中,法律而不是IT專家的角色趨向於變大。在訴訟程序中,最終的判決是由法官做出的,即使有IT專家以鑑定人等形式參與,他們的角色也不超過輔助性的角色。

然而,在調解中,IT和系統相關的專家直接站在當事人之間,期望他們能夠互相讓步。在調解室中,實際操作電腦等,實際檢驗軟體的狀況,也可能會進行。這種努力在東京地方法院等大型法院中更為活躍,法院本身也主動進行不受形式訴訟程序限制的爭議解決方案。

注意調解與訴訟並非二選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所到目前為止的討論中,「調解」和「訴訟」並不是選擇了其中一種,就必須放棄另一種選擇的性質。這並不僅限於系統開發,即使一開始選擇通過調解來解決問題,如果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麼最終還是必須通過訴訟來解決民事案件,這是實際存在的情況。

此外,實際上也存在一種情況,即一旦成為訴訟並在法庭上進行爭鬥,則由法官的判斷將其轉為調解。這被稱為「附帶調解」。

日本民事調解法 第二十條:當受訴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職權將案件轉為調解,並由管轄法院處理或自行處理。但是,如果在爭點和證據整理完畢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則不在此限。

這是針對法官認為自行判斷極其困難的案件,或者認為雙方應該讓步的案件進行的。

總結

本文中,本所討論了民事調解作為解決系統開發相關爭議的手段。基於IT相關的專業知識,尋求司法解決會伴隨許多困難。因此,對於該領域的綜合性爭議解決,本所認為選擇不受限於一種手段,而是根據情況選擇解決方案是重要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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