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報導的刪除與「被遺忘權」和「不被阻礙復原的利益」
您不希望周遭的人知道的資訊,卻在網路搜尋中被找到。特別是,您的逮捕紀錄或犯罪前科被周遭的人知道了。這樣一來,您將會遭受重大的不利影響。
在歐盟採用的「被遺忘權」已經在新聞和報紙上成為熱門話題,但是,能否利用這個權利來刪除對您不利的文章呢?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被遺忘權」與至今為止所使用的「不妨礙更生的利益」的區別,以及未來的展望。
「被遺忘權」
在網路上,大量的資訊每刻都在累積,無論是發送或瀏覽,搜尋引擎的角色變得越來越重要。
對此,歐盟法院在2014年(西元2014年)承認了歐盟公民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並基於此要求Google將合法發布的債務或資訊從尋結果中刪除。
歐盟法院認為,資料主體在「與處理目的關係不當,無關重要,或過度」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刪除資訊,並且可以要求搜尋引擎在「原本合法的資料變得不必要時」刪除網站的連結。這種「被遺忘權」在日本也引起了廣大的關注。
關於是否可以刪除Google的搜尋結果的裁判例等,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介紹。
一名男子因違反「日本兒童賣淫・兒童色情禁止法」被罰款50萬日元的簡易命令確定,事件過去3年多後,只要用縣名和姓氏搜尋,就會顯示他被逮捕時的新聞等,因此他要求Google從搜尋結果中刪除與自己被逮捕相關的資訊,並在2015年6月(西元2015年)獲得批准。
對於要求撤銷此決定的保全異議申請,2015年12月(西元2015年),埼玉地方法院做出了批准臨時處分命令的決定,再次命令Google刪除資訊。
這個決定是日本首次提及「被遺忘權」的案例,引起了廣大的關注。
在這個決定中,法院承認了從兒童賣淫行為的逮捕和罰款刑執行後過了3年多的時間點開始的搜尋刪除,
即使是曾經被逮捕並被社會知道的犯罪者,也有作為人格權的私生活應被尊重的權利,並有不被阻礙更生的利益,因此,根據犯罪的性質等,過了一定的時間後,應該有被社會「遺忘」過去犯罪的權利。
埼玉地方法院2015年12月22日(西元2015年)決定
如此說明。
如果認為犯罪者在接受有罪判決後或服刑結束後作為一個市民回歸社會,過著平靜的生活,就是他不再犯罪並更生的表現,那麼對於過了一定時間且不再犯罪的人,顯示逮捕歷史等資訊,可能會大大侵犯他「不被阻礙更生的利益」。
「不受更生阻礙的利益」或「被遺忘權」
至今為止,對於這類犯罪相關的文章,我們從「是否侵犯了對象者所擁有的『新形成的社會生活的平靜不被破壞,且不受更生阻礙的利益』」的角度出發,比較「不公開前科等相關事實的法律利益」與「使用真實姓名在著作物中公開前科等相關事實的必要性」,如果前者優於後者,則公開前科等將被視為違法。這是在比較衡量的框架下進行的思考(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2月8日(西元1994年)判決「非小說『逆轉』事件」)。
然而,這次的埼玉地方法院決定,從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所提出的「不受更生阻礙的利益」中更進一步,採用了「被遺忘權」的概念,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整理埼玉地方法院提出的判斷標準,如下所示:
- 被報導逮捕的人也有「不受更生阻礙的利益」
- 經過一定期間後,有從社會「被遺忘過去犯罪的權利」
- 考慮到網路上顯示逮捕資訊,使得刪除資訊並過上平靜生活變得困難,應該判斷是否應刪除搜尋結果
- 男性有被輕易查閱逮捕歷史的風險,其不利影響難以恢復且重大
「被遺忘權」的否定?
對此,東京高等法院在2016年7月的保全抗告審中,
基於隱私權等,確實有可能承認要求使特定的搜尋結果無法在網路上閱覽,但是,
1.兒童犯罪的逮捕歷史涉及公共利益
2.即使考慮到時間的推移,逮捕資訊的公共性並未消失
東京高等法院2016年7月12日決定
在此基礎上,認為「兒童賣淫是父母們的重大關注事項,雖然事件已經過去約5年,但其公共性並未消失」,因此,撤銷了埼玉地方法院承認「被遺忘權」並允許刪除的決定,並駁回了男性的聲請。
對於「被遺忘權」,法院判斷「這並非法律所規定的,基於該權提出的刪除請求與基於傳統隱私權提出的刪除請求並無不同」。
當時,報紙等媒體報導「東京高等法院否定了『被遺忘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最高法院的判決
在2017年1月(西元2017年)對東京高等法院的許可上訴中,最高法院承認「個人的隱私權應受到法律保護,不應隨意公開」,並做出以下的判決:
將包含個人隱私的文章等的網站URL等資訊作為搜尋結果的一部分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應該比較衡量該事實的性質和內容,該URL等資訊被提供後,其個人隱私事實被傳達的範圍和該人所遭受的具體損害程度,該人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上述文章等的目的和意義,上述文章等發表時的社會狀況和其後的變化,上述文章等記載該事實的必要性等,與該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和提供該URL等資訊作為搜尋結果的理由相關的各種情況而定。如果結果顯示,該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明顯優於其他,則可以要求搜尋服務提供者從搜尋結果中刪除該URL等資訊,這樣的解釋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2017年1月31日決定
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述的判決標準,並在此案中認為,「兒童賣淫被視為對兒童的性剝削和性虐待,社會上受到強烈的譴責,並被法律禁止,因此仍然可以說是公共利益的問題」,並且「本案的搜尋結果是在以上訴人居住的縣名和上訴人的姓名為條件時的搜尋結果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說,本案事實的傳達範圍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因此,「不能說不公開事實的法律利益明顯優於其他」,因此未承認刪除搜尋結果的要求。
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在考慮了以下各種情況後,最終進行比較衡量,也就是「應刪除的理由(該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和不應刪除的理由(提供該URL等資訊作為搜尋結果的理由)哪一個更大」,並以此作為結論的框架。
該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的依據
- 該URL等資訊被提供後,其個人隱私事實被傳達的範圍
- 該URL等資訊被提供後,該人所遭受的具體損害程度
案例中兩者皆有可能的情況
- 該事實的性質及內容
- 該人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
- 文章等發表時的社會狀況和其後的變化
提供該URL等資訊作為搜尋結果的理由
- 文章等的目的和意義
- 文章等記載該事實的必要性
比較衡量與「被遺忘權」
最高法院的上述決定,雖然嚴格地將比較衡量的標準定為「明顯」,但確定了「在明顯優越於公開該事實的法律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刪除該URL等資訊的搜索結果」,從而明確定義了刪除文章的要求。
此外,搜索結果的刪除被視為隱私權的一部分,並未提及「被遺忘權」。
然而,我認為這並不能否定「被遺忘權」。在東京高等法院的決定時,雖然有報導說「被遺忘權」被否定,但只是認為無需引入新的概念,只需按照現有的標準進行比較衡量和判斷,因此,我認為這就是為什麼他們故意不提「被遺忘權」的原因。
刪除犯罪報導的文章
刪除犯罪報導的文章是一個困難的問題。首先,與因為名譽損害或誹謗而提出的問題不同,犯罪報導的文章是真實的。由於文章本身是真實的,因此在要求刪除時,必然會涉及到與「新聞自由」的平衡問題。
在一個由法院的臨時處分命令禁止出版物的印刷和分發(事前禁止)是否違法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曾經裁定:
被非法侵犯名譽的人,名譽是社會對人的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人格價值的客觀評價(中略),基於名譽權這種人格權,可以要求加害者排除現在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或者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侵權,這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1986年6月11日判決(1986年)
這是一個裁定的例子。
在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揭示了禁止的要件:必須滿足「表達內容不是真實的,或者它並非完全是為了公益,並且明顯的,受害者有可能遭受重大且難以恢復的損害」的要求。
因此,在像埼玉地方法院的案例中,由於文章本身是真實的,所以不滿足「表達內容不是真實的」的要求,如果是由報紙等媒體報導,則可以認為是「完全是為了公益」。因此,埼玉地方法院認為需要採取其他的法律結構,也許就是為什麼他們提出了「被遺忘權」。
當然,並不是因為它是真實的就不能刪除。也有個人資料洩露或者報復色情的情況。對於犯罪等過去的文章刪除,只是將其視為一般的隱私權問題。
總結
雖然在最高法院的決定中,並未出現「被遺忘權」這個詞語,但「被遺忘權」這種觀念的出現,是因為網路的廣泛普及。在目前這種關於此事的全面情勢仍然流動不定的情況下,本所可以認為,現階段並未做出判斷,而是將其留給未來的判斷。
本所認為,未來對於從搜尋結果中刪除的請求,將會累積更多根據最高法院的比較衡量所做出的判斷。特別是,經過多長時間後,個人的隱私資訊將不再被視為「公共利害相關事項」,這種「時間的流逝」的因素,可能會在未來的判例中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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