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旋律的「抄襲」界線在哪裡?闡述「無止盡的旅程vs紀念樹事件」的複製與二次創作案例
「音樂旋律的盜版」問題,是創造性與著作權交匯的複雜領域。特別是著名的案例「無止盡的旅程vs紀念樹事件」,在關於複製和二次創作的解釋上提供了值得關注的先例。
本文將從音樂何時成為「盜版」的角度來解釋著作權法和案例。對於對創作活動和著作權保護有興趣的人來說,這個主題將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著作權法中的「複製」與「二次創作」是什麼
「複製」是指製作與原物相同的物品,或按照原作進行再現。在著作權法中,
日本著作權法(複製權)
第21條 著作人有專有的權利複製其著作物。
規定了,未經著作人許可複製著作物,將構成侵犯複製權。在音樂方面,複製被稱為「剽竊」或「抄襲」,經常引起爭議。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規定,編曲的音樂著作物被視為二次創作,只要得到著作人的許可,就可以進行創作。
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翻譯權、改編權等)
著作人有專有的權利翻譯、編曲、變形、改編或將其著作物製成電影等。
關於這種編曲,我將以一個引起廣泛討論的審判為例,來解釋複製和二次創作。
「無盡的旅程vs紀念樹事件」
這場訴訟是由「無盡的旅程」(1966年)的作曲者小林亞星先生和該曲的版權所有者金井音樂出版,對「紀念樹」(1992年)的作曲者服部克久先生提起的訴訟。「紀念樹」被指控是「無盡的旅程」的複製品,原告小林先生要求因侵犯姓名表示權和同一性保持權的損害賠償,金井音樂出版則要求因侵犯複製權的損害賠償。另一方面,被告服部先生對原告小林先生主張,「紀念樹」是與「無盡的旅程」完全不同的樂曲,並反訴要求確認自己對「紀念樹」擁有著作人格權。
一審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
原告方主張,兩首歌曲中約72%的部分是相同的音,剩下的音也可以在相同的和聲上共存,如果使用編曲技巧,可以立即變奏,因此,兩首歌的旋律具有相同性。
此外,「無盡的旅程」已經發表了許多編曲,並且被收錄在教科書中,並且已經發行了許多唱片、CD和出版物,因此,被告不可能不知道這首歌,「紀念樹」是依賴「無盡的旅程」創作的複製品,這是原告的主張。
另一方面,被告舉出部分旋律,主張兩首歌曲在形式和和聲上都沒有相同性,並且「無盡的旅程」的各部分都是由美國樂曲和俄羅斯民謡的常用短語音型連續組成的,因此,即使不知道「無盡的旅程」,也有可能偶然創作出類似的短語。
對此,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在判斷兩首歌曲的相同性時,首先應考慮旋律的相同性,但也應根據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並將兩首歌曲的每個短語進行對比,判斷其相同性,雖然認為存在一部分相當程度的相似短語,但不能認為每個短語都具有相同性。
兩首歌曲在最重要的元素——旋律上,並未認定為相同,至於和聲,雖然可以說具有基本的框架相同,但具體的個別和聲是不同的,節拍也是不同的。因此,即使不考慮其他因素,也不能認定「紀念樹」與「無盡的旅程」具有相同性,因此,不能說「紀念樹」是「無盡的旅程」的複製品。
東京地方法院2000年2月18日判決
因此,駁回了小林先生等人的請求,並確認服部先生對「紀念樹」擁有著作人格權。
小林先生等人對此不滿,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審的判決:接受原告的請求
在上訴審中,小林先生等人撤回了侵犯複製權的主張,並主張「紀念樹」屬於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1號所規定的二次著作物,因此,主張侵犯編曲權。
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1號
二次著作物:指通過翻譯、編曲、變形、劇本改編、電影化或其他翻譯方式創作的著作物。
然而,如果要判斷是否「編曲」而不是「複製」,那麼比較每個短語並判斷其相同性的方法可能並不適當。著作權法並未對音樂作品的「編曲」作出特別的定義,但對於語言著作物的「翻譯」,有以下的判例:
(翻譯是)依賴於現有的著作物,並保持其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相同性,對具體表現進行修改、增減、變更等,通過新的創作性表現思想或情感,創作出讓接觸者能直接感受到現有著作物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另一種著作物的行為。
最高法院2001年6月28日判決
法院依此判決,認為「編曲」是指依賴現有的音樂作品,並保持其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相同性,對具體表現進行修改、增減、變更等,通過新的創作性表現思想或情感,創作出讓接觸者能直接感受到原曲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另一種音樂作品的行為。
在此基礎上,法院審查了兩首歌曲的相同性,並認為:
「紀念樹」是依賴於現有的音樂作品「無盡的旅程」,並保持其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相同性,對具體表現進行修改、增減、變更等,通過新的創作性表現思想或情感創作出的作品,讓接觸者能直接感受到「無盡的旅程」的表現上的本質特徵。因此,被上訴人服部先生創作「紀念樹」的行為,無疑是依賴「無盡的旅程」作為原曲的著作權法上的編曲,而在本案中,被上訴人的上述行為,明顯是在未經上訴人金井音樂出版的許可的情況下,侵犯了該上訴人的編曲權。
東京高等法院2002年9月6日判決
因此,認定「紀念樹」是「無盡的旅程」的二次著作物,服部先生侵犯了二次著作權者和原著作權者具有相同種類權利的權利。
並且,服部先生違反小林先生的意願,創作了改變「無盡的旅程」的「紀念樹」,這構成了侵犯同一性保持權,並且將「紀念樹」作為非二次著作物的自己的作品公開,這構成了侵犯姓名表示權,因此,命令服部先生向小林先生支付50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100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6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金,並向金井音樂出版支付339萬4120日元的損害賠償金。
對此,服部先生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2003年3月11日),判決確定。
總結:關於著作權問題,請諮詢律師
在創作過程中,如果存在原始著作物,需要特別注意。不僅僅是簡單的複製權侵權問題,該作品是否為「二次創作」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這涉及到對原始著作物的修改或改編程度。這個界限非常微妙,為了避免法律風險,往往需要專業的視角來確認。對於企業來說,本所強烈建議作為風險管理的一部分,接受律師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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