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系統開發中「日本下請法」的適用與違反時的處罰
在IT業界中,系統開發商將開發工作委託給其他開發商時,大多數情況下會簽訂業務委託合約。
在簽訂合約時,合約當事人中,特別是親事業者需要確認的法律。
那就是《日本下請法》(防止延遲支付下請代金等法)。
下請法是為了公正化下請交易並保護下請事業者的利益,規定了親事業者的義務、禁止事項、制裁等的法律。
在公司間委託IT業務時,下請法如何適用呢?
另外,如果違反下請法,會有什麼樣的罰則呢?
本文將以在IT實務中常見的「系統開發・運營」和「諮詢報告」的業務委託為例,詳細介紹各個區分。
下請法的適用對象如何決定
下請法是一部以公正化下請交易並保護下請事業者(即:下包商)利益為目的的法律,規定了親事業者(即:上包商)的義務、禁止事項、制裁等。
一旦成為下請法的適用對象,下請事業者將得到充分保護,而親事業者則將受到嚴格的規範。
無論是承攬合約還是準委任合約,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將成為下請法的適用對象。
然而,並非所有的交易都會成為下請法的適用對象。
下請法從交易內容和資本金區分兩個方面來確定適用對象的下請交易範圍。以下將對交易內容和資本金區分進行解釋。
資本金區分
在日本的下請法中,根據交易內容規定了親事業者和下請事業者的資本金區分。
這個資本金區分有四種模式,其中符合特定內容的交易將成為下請的適用對象。
模式①:親事業者的資本金超過3億日元,下請事業者的資本金3億日元以下
模式②:親事業者的資本金在1千萬日元~3億日元,下請事業者的資本金1千萬日元以下
適用的交易內容包括製造委託、修理委託、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僅限於程式創作)和服務提供委託(僅限於與資訊處理相關的事項)。
系統開發和運營屬於這個區分。
模式③:親事業者的資本金超過5千萬日元,下請事業者的資本金5千萬日元以下
模式④:親事業者的資本金在1千萬日元~5千萬日元,下請事業者的資本金1千萬日元以下
適用的交易內容包括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除程式創作外)和服務提供委託(除與資訊處理相關的事項外)。
顧問報告屬於這個區分。
交易內容
成為下請法規範對象的交易,根據委託內容,大致可以分為①製造委託 ②修理委託 ③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 ④服務提供委託四種。
系統開發・運營等
對於系統開發・運營,很可能適用於③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④服務提供委託。本所將解釋各自的定義和具體交易內容的例子。
首先,本所來看③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
「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在下請法中的定義如下:
在本法中,「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是指,業者將其業務中的提供或承接製作的資訊成果物的製作行為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其他業者,以及業者將其自身使用的資訊成果物的製作視為業務,並將該資訊成果物的製作行為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其他業者。
《下請法》第2條第3項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31AC0000000120[日語]
此外,資訊成果物是指,程式(軟體、系統等)、影像或聲音、聲響等組成的物品(如電視節目或電影等)、文字、圖形、符號等組成的物品(如設計、報告書等)。
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有以下三種類型:
・將資訊成果物提供給他人使用,如進行銷售、授權使用等業務的業者(親事業者)將該資訊成果物的製作委託給其他業者(下請事業者)
例如,系統開發業者將提供給用戶的名片管理系統的開發委託給其他業者,或者遊戲軟體製作・銷售業者將要銷售給消費者的遊戲軟體的製作委託給其他業者。
・從用戶(訂購方)那裡接受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的業者(親事業者)將製作委託給其他業者(下請事業者)(再委託)
例如,系統開發業者將從用戶那裡接受的系統開發的一部分委託給其他業者(再委託)。
・業者(親事業者)將其自家使用的資訊成果物的製作視為業務,並將該資訊成果物的製作委託給其他業者(下請事業者)
例如,網頁製作業者將自家內部網站的一部分開發委託給其他業者。
接下來,④服務提供委託的定義如下:
在本法中,「服務提供委託」是指,業者將其業務中的提供的服務的提供行為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其他業者(不包括從事建設業(《日本建設業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號)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建設業。下同。)的人將其業務中的建設工程(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其他從事建設業的人。)。
《下請法》第2條第4項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31AC0000000120[日語]
例如,軟體銷售業者將該軟體的維護・運營委託給其他業者就屬於此類。
諮詢報告
諮詢報告屬於資訊成果物(參見《下請法》第2條第6項第3號),因此,將其製作委託給他人屬於③資訊成果物製作委託。
根據日本《下請法》規定的親事業者的義務與禁止事項
當該交易受到日本《下請法》的適用時,親事業者需要承擔哪些義務呢?本所將與禁止事項一同進行解釋。
義務
根據日本《下請法》,親事業者需要承擔以下義務:
・提供包含付款內容、代金(即:分包報酬)、支付期限等資訊的書面
・設定下請代金的支付期限
・製作並保存記錄下請事業者的付款、付款的接收、下請代金的支付等資訊的文件
・若未在期限內支付代金,則需支付遲延利息
禁止事項
根據日本《下請法》,親事業者需要遵守以下禁止事項:
・禁止拒絕接收
・禁止減少下請代金
・禁止延遲支付下請代金
・禁止不當退貨
・禁止壓低價格
・禁止強迫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
・禁止報復性措施
・禁止提前支付原材料等的對價
・禁止提供難以折扣的票據
・禁止要求提供不當的經濟利益
・禁止不當改變付款內容、重新進行
詳細內容,請參考日本經濟產業省的「資訊服務・軟體產業中的下請適當交易等推進指南」[日語]。
在上述禁止事項中,本所將針對IT產業中容易出現問題的下請代金和付款內容進行詳細解釋。
下請代金的金額・支付日期
關於「下請代金的金額」,禁止不當地設定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金額,或在下請事無責任的情況下,於訂單後減少金額。
關於「支付日期」,需要在接收物品等的日期(提供服務的情況下為服務提供的日期)起60日內設定為可能的最短期間。
關於「遲滞利息」,如果親事業者延遲支付,則需要對下請事業者支付從接收物品等的日期起算過去60日後至支付日期的期間,按日計算年利14.6%的遲滞利息(參考公正交易委員會規則)。
物品等的接收與退貨
即使下請事業者無任何責任,親事業者禁止拒絕接收訂購的物品等。
同樣地,對於「退貨」,親事業者禁止在下請事業者無責任的情況下進行退貨。然而,如果在接收後發現無法立即發現的產品缺陷,在6個月內可以進行退貨。
不當的服務要求・付款內容變更
親事業者禁止要求下請事業者提供並未在合約內容中的金錢、服務等,或在下請事業者無責任的情況下,不負擔費用而讓其改變付款內容或重新進行。
若親事業者被認定違反日本《下請法》
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為了確保親事業者對下請事業者的交易公正,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親事業者和下請事業者要求提供有關下請交易的報告,並在親事業者的營業場所等進行現場檢查(日本《下請法》第9條第1項)。
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和中小企業廳,一旦認定存在違反日本《下請法》的行為,將對違反的親事業者提出建議。如果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提出建議,違反的內容和公司名稱將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上以「下請法建議一覽」的形式公開。
如果親事業者違反了向下請事業者提供書面交付義務、文件製作和保存義務,或者對上述調查和檢查進行拒絕、虛假報告等,將被處以最高可達50萬日元的罰金。
此外,對於違反日本《下請法》的處罰是雙重處罰規定,即不僅對違法行為的個人進行處罰,公司也將受到處罰(日本《下請法》第10條、11條、12條)。
若系統開發存在違反下請法的可能,請向律師諮詢
如果存在違反下請法的可能性,在公正交易委員會開始調查之前,只要滿足以下列出的一定條件,並由主要企業主動提出,就有可能避免「建議」。
1 在公正交易委員會開始調查相關違法行為之前,主動提出該違法行為。
平成20年12月17日(2008年12月17日)公正交易委員會「對主動提出違反下請法行為的主要企業的處理」
2 已經停止該違法行為。
3 已經採取必要的措施(註)來彌補由於該違法行為對分包商造成的不利影響。
4 打算採取防止該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措施。
5 全力配合公正交易委員會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的調查和指導。
(註)在該案件中,如果已經減少了分包費用,則至少已經退還了過去一年的金額。
如此,要避免建議,需要滿足許多條件。此外,對於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等,可能需要與下請事業者進行談判。
要避免與下請法相關的各種問題,需要迅速採取適當的處理,並向具有高度專業知識的律師諮詢。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