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系統開發爭議解決手段的民事調解是什麼
當發生某種爭議時,一般來說,訴訟等手段作為解決方案是眾所周知的。然而,系統開發中的爭議解決手段並不僅限於訴訟。本文將介紹以民事調解作為替代訴訟的爭議解決手段,並介紹ADR(替代性爭議解決)的概念。此外,本所還將解釋與系統開發相關的爭議的民事調解的特點,以及民事調解這種手段的優點等。
ADR與民事調解的定位
什麼是ADR
民事調解是ADR的一種。因此,為了理解民事調解,首先需要了解ADR。ADR是Alternative(替代)Dispute(爭議)Resolution(解決)的縮寫,日語中被翻譯為「替代爭議解決程序」。這裡的「替代」意味著「作為法院審判的替代手段」。
不僅限於系統開發,當任何形式的爭議發生時,如果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成本。因此,在實際的商業活動中,通常在進行訴訟之前,會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談判找到某種妥協點,並解決問題。
此外,作為爭議解決手段,本所已經整理了「訴訟」和「談判」的優點和缺點的比較,相關文章如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isputes-related-to-system-development[ja]
這篇文章介紹了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方式,作為一種低成本且快速的手段,具有許多訴訟所無法比擬的優點,並解釋了即使在尋求通過談判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法律知識也是有用的。
在這樣的全局視角下,如果要說明ADR的定位,可以理解為ADR位於「訴訟」和「談判」之間。也就是說,雖然不是訴訟本身,但通過其他替代訴訟的手段,可以更靈活地解決爭議。
ADR的類型和民事調解的定位
一般來說,被稱為ADR的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 為了促進爭議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進行的各種程序→調解等屬於此類。
- 即使雙方未達成協議,也由第三方對爭議進行判斷,並約定雙方當事人受該判斷約束的程序→仲裁等屬於此類。
另外,ADR本身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既包括由法院主導的程序,也包括由專門從事ADR的民間組織等主導的程序。民事調解是由法院主導的程序之一(如果理解為「民事問題」不是作為「民事訴訟」處理,而是作為「討論」處理的「民事調解」,那麼兩者都由法院管轄應該很容易理解)。
什麼是民事調解
民事調解是指,不通過訴訟,而是通過法院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對話,以解決爭議。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不必完全受法律約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尋求解決方案。這是訴訟所無法比擬的優點。此外,解決問題所需的時間比訴訟短,並且可以私下進行,這也是其優點。
以下引用的是民事調解法第一條,明確了民事調解的定位。
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是,對於民事爭議,通過當事人的互讓,尋求符合條理且符合實際情況的解決。
系統開發爭議中的民事調解特點與優勢
在系統開發的爭議中,這通常被視為用戶和供應商之間的企業(或個人)的問題,並作為民事問題來處理。然而,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問題,與一般的民事調解有一些不同的特點。
調解委員可能選擇IT專家
無論是在民事「訴訟」中爭議系統開發,還是在民事「調解」中通過討論解決問題,如何將系統開發這一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納入其中,都往往成為一個問題。
考慮到這一點,例如在東京簡易法院,系統開發相關的民事調解中,原則上會指定一名具有與該案件相應的IT相關知識的專家和一名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在民事調解中,原則上由一名法官或律師出身的兼職法官作為調解官,以及兩名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介入以協助形成雙方當事人的協議。也就是說,這兩名調解委員中的一名原則上是從IT部門的專家中選出的,這就是系統開發調解的特點。
然而,如果事件的規模較大,或者需要多種專業視角,則可能會選出三名或更多的專家調解委員。
IT專家的角色比在訴訟中更大
此外,調解委員中的IT專家在兩名中選出一名是原則,這也與此相關,調解中,法律而不是IT專家的角色趨向於變大。在訴訟程序中,最終的判決是由法官做出的,即使有IT專家以鑑定人等形式參與,他們的角色也不超過輔助性的角色。
然而,在調解中,IT和系統相關的專家直接站在當事人之間,期望他們能夠互相讓步。在調解室中,實際操作電腦等,實際檢驗軟體的狀況,也可能會進行。這種努力在東京地方法院等大型法院中更為活躍,法院本身也主動進行不受形式訴訟程序限制的爭議解決方案。
注意調解與訴訟並非二選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所到目前為止的討論中,「調解」和「訴訟」並不是選擇了其中一種,就必須放棄另一種選擇的性質。這並不僅限於系統開發,即使一開始選擇通過調解來解決問題,如果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麼最終還是必須通過訴訟來解決民事案件,這是實際存在的情況。
此外,實際上也存在一種情況,即一旦成為訴訟並在法庭上進行爭鬥,則由法官的判斷將其轉為調解。這被稱為「附帶調解」。
日本民事調解法 第二十條:當受訴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職權將案件轉為調解,並由管轄法院處理或自行處理。但是,如果在爭點和證據整理完畢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則不在此限。
這是針對法官認為自行判斷極其困難的案件,或者認為雙方應該讓步的案件進行的。
總結
本文中,本所討論了民事調解作為解決系統開發相關爭議的手段。基於IT相關的專業知識,尋求司法解決會伴隨許多困難。因此,對於該領域的綜合性爭議解決,本所認為選擇不受限於一種手段,而是根據情況選擇解決方案是重要的。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