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ICO的法律規範之外國・海外實例
本所稱之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縮寫)的是一種方式,即發行新的虛擬貨幣以換取投資者的出資金。由於虛擬貨幣本身基本上是由一種名為區塊鏈的新技術支持而誕生的技術,因此,ICO這種籌資方式和其歷史都相對較短,目前在許多國家,法律制定都成為了一個問題(有關區塊鏈技術如何支持虛擬貨幣流通的詳細信息,請參考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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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整理關於ICO的各國規定有何不同。同時,本所也將探討在超越這些國家立場差異的情況下,目前國際社會或全球經濟面臨的關於ICO的問題。
ICO法律規範的模式
將各國包括日本的ICO規範類型化,其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 禁止ICO的國家
- 試圖通過擴大現有法律範疇來規範ICO的國家
- 為ICO建立特殊的法律範疇以進行規範的國家
- 對ICO沒有特別規範的國家
日本屬於第二種情況。因此,在日本,只要充分考慮與現有法律範疇的一致性,ICO就被認為是合法的。然而,即使在日本進行ICO,也不能忽視其他國家的ICO規範。因為ICO的性質使得在線跨國籌集資金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到購買ICO發行的虛擬貨幣(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被稱為代幣)的買家所在地的規範。因此,為了合法地進行ICO,必須充分注意海外的法律規範動向。
禁止ICO的國家
中國
中國對於ICO持有極度否定的立場。在中國,ICO被視為洗錢等犯罪活動的溫床,並認為其大部分都是非法的,因此ICO已經被全面禁止。
儘管中國政府對ICO進行了嚴格的規範,但香港並不在此列。在香港,只要是基於正規程序的ICO,政府就會接受。香港的ICO規範基本上反映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政策,因此與中國大陸的思想完全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中國對ICO採取了強烈的反對立場,但卻將支持虛擬貨幣流通的區塊鏈技術視為國策,並積極投入技術開發。在政府主導的技術創新中,對於新技術的應用方式,政府將根據其強大的權力進行規範。這種特點在區塊鏈法務中也十分明顯。
韓國
韓國也對ICO持有否定立場,由於擔心詐騙、市場操縱和洗錢等問題,於2017年禁止了所有形式的ICO。在韓國,包括三星電子在內的大型企業對區塊鏈技術的培育充滿熱情,並且,虛擬貨幣的資產管理一直活躍。韓國的Fintech情況就體現在政界和財界的步調並未完全一致。例如,原本計劃在國內進行的ICO由於這些規範的影響而在海外實施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上述的ICO規範可能會阻礙Fintech產業的發展,這種批評目前仍然強烈,本所需要密切關注未來規範的變化。
試圖通過擴大現有法律範疇來規範ICO的國家
美國
在美國,根據美國證券法,如果沒有特別獲得許可,ICO將被視為證券交易法的監管對象。也就是說,將ICO發行的代幣定位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並根據現有的證券投資框架來監管ICO。
順帶一提,美國的司法系統提出了以下四項標準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有價證券的基準,稱為Howay Test(豪威測試)。如果滿足這四項標準,則被認定為有價證券,並且ICO也被認為是同樣的情況。
- 是否是金錢的投資(It is an investment of money)
- 是否期待從投資中獲利(There is an expectation of profits from the investment)
- 金錢的投資是否在共同企業中(The investment of money is in a common enterprise)
- 利潤是否來自推廣者或第三方的努力(Any profit comes from the efforts of a promoter or third party)
另外,根據這些標準,在美國,比特幣和以太坊被認為在法律上不屬於證券。因為,這些虛擬貨幣的投資回收並不依賴於發行者的努力,並且被認為不滿足Howay Test的四項要求。對於具有分散化結構的虛擬貨幣,被認為不是有價證券。
新加坡
新加坡雖然在政府的主導下推進了自國貨幣的無現金化,但對於ICO(首次代幣發行)卻持相對謹慎的態度。在新加坡,ICO發行的代幣被視為與證券期貨交易相同並受到相應的規範。此外,如果在法律上應將其視為股票的情況,則被視為受到與現有有價證券相同的法規制。
然而,新加坡也有其特色,即即使在上述規範的適用被排除的情況下(例如,投資金額較小的情況),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瑞士
瑞士正致力於推進ICO法規制,以避免阻礙區塊鏈產業的發展。其立場與美國和新加坡相同,即將現有的金融商品規制擴展至ICO。然而,瑞士正在推進一種制度設計,該制度將對代幣進行分類,並根據其性質改變應用的法律。代幣的分類內容如下:
1.支付(Payment)代幣 |
→僅用於支付和結算的代幣類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會成為洗錢等規制的對象,但不被視為有價證券。 |
2.實用(Utility)代幣 |
→代表未來業務服務權利或與商品交換權利的代幣。如果僅具有兌換券或優惠券的意義,則不被視為有價證券。 |
3.資產(Asset)代幣 |
→代表收到股息的權利或表決權等的代幣。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實質上與股票相同,因此將被視為有價證券的一種,並受到各種法規制。具體來說,需要製作募資說明書(所謂的白皮書)。 |
瑞士已採用根據上述三種類型區分代幣應受法規制內容的方法,但未來肯定會考慮到發行同時符合這些類型性質的代幣。對於這種極限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本所期待判例的積累。
然而,在瑞士,包括以太坊在內的全球許多區塊鏈相關公司的總部都集中在這裡,而且ICO在這個國家本來就非常活躍。也因為這樣的背景,本所認為瑞士將在追求這種產業的長期發展的同時,也會努力實現平衡的規制。
德國
在德國的情況下,對於ICO發行的代幣,如果其內容可以被視為證券(日本證券募集法),或者可以被視為資產(日本資產投資法),或者可以被視為股票(日本資本投資法),則將其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並採取適用現有法律的策略。如果符合這些任何一種情況,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可能會對ICO實施者施加提交募集說明書等文件的義務。
另外,關於ICO發行的代幣是否可以被視為證券,行政部門的觀點是,這取決於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 可以轉讓,並且可以在市場上買賣
- 具有類似於股息的權利
- 不具有作為支付手段的用途,如現金等
- 持有者的信息由區塊鏈技術記錄
為ICO建立特殊法律領域並進行規範的國家
法國
在法國,自2017年(西元2017年)以來,以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為主導,正在推進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制度的建設。法國正在推進新的法律建設,直接規範「合法ICO的進行方式」。其中最具特色的是,對ICO的主辦方實施許可證制度,試圖對ICO提供國家信用保證。然而,並非禁止未經許可進行ICO,而是在市場發展和風險管理之間尋求平衡。
直布羅陀
直布羅陀也是一個正在獨自推進ICO規範法律建設的國家。在這個法案中,對ICO的主辦方提出了應遵守的規則,以防止洗錢等犯罪,並對信息披露義務等進行了規定。
阿布達比
在阿布達比,考慮到虛擬貨幣特有的系統故障等風險,正在推進對ICO的獨特法律規範框架的建設。這裡不僅包括洗錢防治和消費者保護等,還將業者的信息安全義務等納入規範內容。
對於ICO,特別是不進行規範的國家
白俄羅斯
到目前為止,各國的例子都在一定程度上對ICO進行了法律規範。然而,在白俄羅斯,與這些國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他們正在努力放鬆對ICO的規範,以吸引外國公司。
在白俄羅斯的情況下,有一個有趣的動向是,他們在2018年(西曆2018年)發布了一項法律,專門為了合法化虛擬貨幣和ICO。他們的政策是為了吸引全球的IT公司,包括對虛擬貨幣的挖礦、轉讓和交易的稅收寬鬆,以及在一定條件下免除簽證等。
然而,對於存在詐騙性ICO利用一般投資者的無知而橫行的風險,該國也正在推進規範。例如,他們在購買代幣時設定了參與條件,並在購買時將財力、學歷和工作經歷等納入要求,以此推進消費者保護的規範,並努力將吸引外國公司與國內經濟的發展相結合。
總結
以下是將上述內容整理成表格的結果(包括本文未涉及的國家)。
禁止ICO的國家 | 中國(除香港外)、韓國 |
試圖通過擴大現有法律範疇來規範ICO的國家 | 美國、英國、新加坡、 瑞士、德國、日本 |
試圖建立特殊法律領域以規範ICO的國家 | 阿布達比、以色列、直布羅陀、 法國、俄羅斯 |
對ICO沒有特別規範的國家 | 白俄羅斯 |
對於ICO和虛擬貨幣的立場,各國的態度各不相同。然而,如果本所敢於忽視這些立場的正面或負面差異,本所可以看到某種共同的模式。即使高度評價區塊鏈這種新技術帶來的技術革新,以及虛擬貨幣和ICO對現有金融業的影響,但從公平稅收和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看,國家應該扮演的角色是什麼,這種情況可以說是普遍存在的。
此外,ICO法規的完善過程大致上遵循以下順序:
- 政府對詐騙性ICO發出警告
- 試圖通過現有法律規範ICO
- 逐步推進針對ICO的特殊法規
這種法規的規律性也是可以觀察到的。
在討論日本未來應有的規範時,了解各國立場的差異,以及所有國家共同面臨的日常技術創新和經濟動向的變化是非常重要的。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