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修訂後的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的要點:企業應採取哪些措施?
公益告發者保護法於2020年(西元2020年)進行修訂,並於2022年6月1日(西元2022年)開始實施。根據此次修訂,對內部告發適當回應的制度建設等義務已被賦予事業者。
本文將解釋日本公益告發者保護法修訂的重點,以及事業者應對此次修訂所需採取的行動。
何謂「公益舉報者保護制度」
「公益舉報者保護制度」是一種保護那些以公益為目的提供事件或不正當行為等資訊的人(舉報者)的制度。
例如,汽車召回隱藏、食品偽裝等組織的不正當行為或醜聞往往難以從外部發現,多數是由內部人員的舉報才得以揭露。然而,有些人可能會因為擔心舉報後在公司內部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待遇而猶豫不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本所需要確保內部舉報者不會受到解雇等不利的待遇。
對於組織來說,內部舉報可以使問題或不正當行為早期被發現,從而能夠早期對其進行應對。此外,保護舉報者並適當地處理舉報事項,可以促進組織的自我淨化,提高社會信譽,並提升企業價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優點。
公益舉報者保護制度就是從這些角度出發,通過保護內部舉報者,促進企業遵守法規,確保國民的安全與安心。
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修訂重點
2020年(日本令和2年)的修訂是為了進一步提高內部通報制度的實效性。此次修訂的重點如下:
強制企業建立相應體制
對企業而言,以下兩點已成為強制性要求(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第11條):
- 指定負責公益通報的員工
- 建立適當的體制以對內部通報做出適當的回應
然而,對於員工數量(包括兼職)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這些只是努力義務。
對於這些義務,如果內閣總理大臣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企業報告,並提供建議、指導和建議(同法第15條)。此外,如果不遵守建議,可以公開該情況(同法第16條)。
此外,對於負責公益通報的員工,對於可以識別通報者的信息有保密義務,如果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會被罰款30萬日元以下(同法第12條、第21條)。
這裡所說的可以識別通報者的信息,指的是通報者的姓名、員工號碼等,即使是性別等一般信息,只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也可以識別通報者。
便利向行政機關等通報
如果企業因為員工向行政機關或新聞機構通報而解雇員工,解雇的無效條件已經放寬,使得通報更加容易(同法第3條)。
在向行政機關通報的情況下,除了原有的「有充分理由相信」的條件外,「提交包含姓名和地址等的書面」也被新增為條件。
對於向新聞機構的通報,修訂前只有對生命和身體的危害,但修訂後「對財產的危害」也被納入。此外,「有充分理由相信企業會洩露能識別通報者的信息」也被新增為條件。
擴大公益通報者的保護範圍
儘管以前只有員工才是保護的對象,但修訂後,退職一年內的退職者和董事也被納入(同法第2條第1項)。
由於董事被納入保護對象,對董事的不利待遇也被禁止,如果因為公益通報而被解任董事,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同法第5條第3項、第6條)。此外,受保護的通報對象從僅限於刑事罰擴大到行政罰,範圍變得更廣(同法第2條第3項)。
此外,除了禁止因通報而解雇的無效、降級、減薪等不利待遇,企業也被禁止向公益通報者提出以公益通報為理由的損害賠償請求(同法第7條)。
擴大受保護的通報對象事實的範圍
此次修訂擴大了受保護的通報對象事實的範圍(同法第2條第3項)。
「本法及附表所列法律(包括基於這些法律的命令)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事實 或本法及附表所列法律(包括基於這些法律的命令)規定的罰款的理由」。
這裡的「附表所列法律」是根據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附表和附表8號,由「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附表第8號的法律政令(平成17年政令第146號)」規定。法律的列表以「通報對象法律列表(474本)(令和3年2月1日現在)」的形式,由消費者廳公開。
事業者應採取的措施以適當應對內部舉報
員工超過300人的事業者需要了解這次修訂的內容,並適當地應對。在此,本所將解釋事業者應採取的措施。
建立適當應對內部舉報的體制
在日本《公益舉報者保護法》中,並未規定內部舉報窗口的設置方法,實際的舉報窗口的設置形式由事業者自行決定。可能的情況包括在組織內部如人事部設置舉報窗口,將舉報窗口委託給組織外的法律事務所,或者兩者都設置舉報窗口等。
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 設置內部公益舉報窗口:明確指定負責調查和糾正的部門或負責人
- 確保組織領導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性:如果涉及組織領導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問題,則需要確保其獨立性
- 實施公益舉報應對業務的措施:進行內部調查和糾正
- 排除公益舉報應對業務中的利益衝突:確保涉及問題的人不參與公益舉報應對業務
事業者必須指定從事公益舉報應對業務的人員,接收公益舉報,進行內部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如有必要,進行糾正。
建立保護公益舉報者的體制
即使設置了內部舉報窗口,如果不能確保舉報者的保護,公益舉報者保護制度將無法正常運作。因此,事業者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 防止不利待遇的措施:防止不利待遇,如果發現不利待遇,則進行救濟/對施加不利待遇的人進行處分等
- 防止範圍外共享等的措施:防止範圍外共享,如果發現範圍外共享,則進行救濟等
對公益舉報者的不利待遇包括解雇,降薪,降職,強迫退職等。
關於事業者應採取的措施,詳細內容已在根據公益舉報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事業者應採取的措施,以確保其適當和有效的實施[ja](令和3年(2021年)8月20日內閣府告示第118號)中詳細整理。
總結:對於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的對策,請向律師諮詢
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已經修訂,對於企業來說,必須建立適當的體制以適當地應對內部通報,這已成為了義務。此外,一旦收到通報,就需要事先建立適當的體制來應對通報。
適當地保護通報者並誠實地應對通報,對於企業和社會來說都是重要的。對於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制度的問題,請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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