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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網站的LP等化妝品廣告的表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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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網站的LP等化妝品廣告的表現規範

若要進行化妝品銷售,為了讓更多的客戶購買更多的商品,必須讓他們廣泛地了解該化妝品的形象、成分、效能等商品資訊的優點。在電子商務網站的登陸頁面(LP)等,您可能會希望盡可能地描述讓人想要購買該商品的表現。

然而,大多數商品廣告,如網路和傳單等媒介,都是針對沒有專業知識的大眾進行的,因此,像化妝品這樣直接塗抹在身體上的商品,並不能隨意撰寫。

因此,廣告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制定這些規則的是正式名稱為「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即所謂的藥機法,修正前的舊・藥事法。

根據藥機法的廣告規範

藥機法所訂定的「一定的規則」,例如以下的規定:

(誇大廣告等)
藥機法 第66條

任何人不得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無論是明示或暗示,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描述或散播。
2.對於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如果有可能被誤解為醫生或其他人士保證其效果的文章,進行廣告、描述或散播,將被視為違反前項。
3.任何人不得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進行暗示墮胎或使用淫穢的文字或圖畫。

所謂的藥機法(舊・藥事法)就是如上所述,禁止「虛假或誇大的文章」的「廣告」等。並且,如後述,電商網站(EC網站)的LP等,只要商品銷售的目的明確,就會被視為「廣告」。

然而,即使被告知「虛假或誇大的文章」,這非常抽象,具體來說,本所很難明確知道什麼是安全的,什麼是違規的。

對於這個具體的標準,厚生勞動省已經準備了「關於藥品等適當廣告的標準」(平成29年(2017年)9月29日的厚生勞動省醫藥・生活衛生局長通知,以下稱為「通知」)。在實務上,這個通知作為「規則」來運作。

這個通知中,有一定程度的具體「規則」。例如,「化妝品」(詳細將在後述)不得宣稱能治療疾病等效果,「保護指甲」、「保持指甲健康」、「給予指甲滋潤」等表達方式是可以的,但「修復裂開的指甲」等表達方式是不可以的。相比上述的藥機法規定,可以說是相當具體。

厚生勞動省根據這個通知作為標準來判斷具體的廣告等的合法性,並以都道府縣等為中心,對於進行違反規定的廣告的人,進行記載內容的違反、不適當的字句或表達方式等在網頁上進行郵件通報的呼籲等監視,以及指導等。

化妝品的商品定位

在日本,為了提升公共衛生,化妝品與藥品和醫藥部外品等一同被列為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的規範對象。

藥事法第2條第3項
在本法中,「化妝品」指的是為了清潔人體,美化,增加魅力,改變容貌,或保持皮膚或頭髮的健康,而被塗抹、噴灑或以其他類似方式使用的物品,其對人體的作用是溫和的。然而,除了這些使用目的外,還包括第一項第二號或第三號所規定的用途,以及醫藥部外品。

根據這個規定,「化妝品」不僅限於女性的臉部,也包括為了美化人體,增加魅力,改變外觀,保持清潔,保護皮膚和頭髮的健康,而被塗抹、噴灑等方式使用的物品。這些物品的作用不會立即顯現,而是逐漸進行,是以美容為目的開發的商品。

另一方面,本所這次不會提及,但是不包括藥品和醫藥部外品等,這些被規定為用於人或動物的疾病診斷、治療或預防的物品。

關於「藥品」、「醫藥部外品」和「化妝品」的區別,請參考本所網站的其他文章。

基於這些定義,具體來說,洗髮水、護髮素等都被包含在化妝品中。關於其他商品等,請參考東京都健康安全研究中心化妝品效果的說明。

然後,在進行化妝品廣告時,與藥品等相比,特點是不能寫明有效成分。有效成分是指能夠產生藥品等目的效果的成分。在化妝品的情況下,是由所有包含的成分共同產生使用感和效果,因此不能使用「有效成分」這個詞。

「化妝品」的廣告表現規範

(誇大廣告等)
日本藥機法第66條(藥事法)規定,無論是明示或暗示,任何人都不得對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描述或傳播。
2. 對於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如果有可能被誤解為醫生或其他人士保證其效果的文章,則應視為違反前項的行為。
3. 任何人都不得對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進行墮胎的暗示,或使用淫穢的文字或圖畫。

此條文禁止對醫藥品等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

「廣告」的定義範疇廣泛

「廣告」指的是:

  1. 明確意圖吸引客戶(提升客戶的購買意願)
  2. 明確揭示特定藥品等商品名稱
  3. 一般人能夠認知的狀態

根據平成10年(1998年)9月29日的日本厚生省醫藥安全局監視指導課長通知第148號,只有當滿足以上1至3的所有要求時,才被視為「廣告」。

因此,如果你以明確的目的(例如想要銷售某特定商品),並採取方法讓廣大的一般人知道特定的商品名稱,那麼這就可以說是進行了廣告行為。

例如,在網路上,無論是LP、橫幅廣告、聯盟行銷、電子報、電子郵件等,不僅單獨的情況,即使加入了連結目的地的顯示,只要包含連結目的地的顯示,明確揭示特定商品名稱,並以一般人能認知的狀態明確地提升客戶的購買意願,就算是廣告。即使是個人的部落格也是如此。

誰是「廣告」的規範對象

「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及第3項的「何人」,包括製造銷售業者、製造業者、或銷售業者等所有人。此外,如果這些人僅僅接受請求,通過電視、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進行廣告,那麼這些媒體等就違反了這些規定。

例如,製造並銷售化妝品的化妝品品牌公司,以及接受該公司請求,在某報紙上刊登誇大廣告的報紙公司,都違反了這些規定。

此外,「藥事法」第66條第2項的「其他人」,包括化妝品的理髮師和美容師等。

換句話說,在醫藥品等的廣告中,只有關於化妝品的廣告,理髮師和美容師的廣告有保證禁止事項的規定。

通知10 醫藥相關人員等的推薦
醫藥相關人員、理髮師、美容師、醫院、診療所、藥局、以及其他對公眾認識有相當影響的公務所、學校或學會等團體,不得進行指定、公認、推薦、指導或專用等廣告。
 然而,為了維護和提升公共衛生,公務所或類似機構需要進行指定等事實的廣告,特殊情況除外。

什麼樣的表達方式算是「誇大」

判斷是否虛偽或誇大,需要以通知作為判斷和指導的基準。這個基準是在「使廣告的內容不會虛偽誇大,並消除不適當的廣告,以防止一般消費者等對醫藥品等有錯誤的認識,並促進廣告的適當化」的目的下制定的。

在日本厚生勞動省的網頁「關於醫藥品等的廣告規範」[日語]的「解說」連結中寫道,「具體的判斷是根據個別的案例進行的。」這意味著,由於「醫藥品等的廣告環境的變化」(如通知所述),例如,媒體的性質、創新等可能會產生各種效果,因此,即使是相同的語句,也不能一律判定為「不違反」。

什麼樣的行為是規範對象

對於「不得記述或流傳」,理解為不僅限於記述或流傳,幾乎所有為了讓一般人廣泛知道的方法都被視為禁止的對象。

例如,將內容記載在電子商務網站的LP上顯示,顯然屬於「記述」,而透過銷售員的銷售講解手冊等進行信息共享,並向一般人口頭解釋的情況也包含在內。

化妝品廣告僅限美容師不得保證效果

第66條第2項的規定禁止了關於化妝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醫生等可能會被誤解為保證其效果的文章的廣告等。

而在「其他人」中,包括牙醫和藥劑師等,對於功效、效果或性能有相當影響力的人都適用於此。在這裡,僅針對化妝品,理解為包括理髮師和美容師等。

如此,僅將理髮師和美容師納入化妝品廣告的保證中,關於這種解釋,「理髮師和美容師」這個職稱是在完成由日本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各種培訓機構,並通過關於理髮、美容和衛生的考試後獲得的,因此,對於旨在促進這些活動的「化妝品」,其專業性被認可,並被認為是「對功效、效果或性能有相當影響力的人」。

因此,理髮師和美容師的化妝品廣告,原則上,進行廣告行為本身就可能增加第2項所說的「被誤解為保證」的可能性,因此,被認為是誇大廣告等,並且通常不被接受。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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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可能不會被認為是「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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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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