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網站的LP等化妝品廣告的表現規範
若要進行化妝品銷售,為了讓更多的客戶購買更多的商品,必須讓他們廣泛地了解該化妝品的形象、成分、效能等商品資訊的優點。在電子商務網站的登陸頁面(LP)等,您可能會希望盡可能地描述讓人想要購買該商品的表現。
然而,大多數商品廣告,如網路和傳單等媒介,都是針對沒有專業知識的大眾進行的,因此,像化妝品這樣直接塗抹在身體上的商品,並不能隨意撰寫。
因此,廣告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制定這些規則的是正式名稱為「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即所謂的藥機法,修正前的舊・藥事法。
根據藥機法的廣告規範
藥機法所訂定的「一定的規則」,例如以下的規定:
(誇大廣告等)
藥機法 第66條任何人不得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無論是明示或暗示,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描述或散播。
2.對於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如果有可能被誤解為醫生或其他人士保證其效果的文章,進行廣告、描述或散播,將被視為違反前項。
3.任何人不得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進行暗示墮胎或使用淫穢的文字或圖畫。
所謂的藥機法(舊・藥事法)就是如上所述,禁止「虛假或誇大的文章」的「廣告」等。並且,如後述,電商網站(EC網站)的LP等,只要商品銷售的目的明確,就會被視為「廣告」。
然而,即使被告知「虛假或誇大的文章」,這非常抽象,具體來說,本所很難明確知道什麼是安全的,什麼是違規的。
對於這個具體的標準,厚生勞動省已經準備了「關於藥品等適當廣告的標準」(平成29年(2017年)9月29日的厚生勞動省醫藥・生活衛生局長通知,以下稱為「通知」)。在實務上,這個通知作為「規則」來運作。
這個通知中,有一定程度的具體「規則」。例如,「化妝品」(詳細將在後述)不得宣稱能治療疾病等效果,「保護指甲」、「保持指甲健康」、「給予指甲滋潤」等表達方式是可以的,但「修復裂開的指甲」等表達方式是不可以的。相比上述的藥機法規定,可以說是相當具體。
厚生勞動省根據這個通知作為標準來判斷具體的廣告等的合法性,並以都道府縣等為中心,對於進行違反規定的廣告的人,進行記載內容的違反、不適當的字句或表達方式等在網頁上進行郵件通報的呼籲等監視,以及指導等。
化妝品的商品定位
在日本,為了提升公共衛生,化妝品與藥品和醫藥部外品等一同被列為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的規範對象。
藥事法第2條第3項
在本法中,「化妝品」指的是為了清潔人體,美化,增加魅力,改變容貌,或保持皮膚或頭髮的健康,而被塗抹、噴灑或以其他類似方式使用的物品,其對人體的作用是溫和的。然而,除了這些使用目的外,還包括第一項第二號或第三號所規定的用途,以及醫藥部外品。
根據這個規定,「化妝品」不僅限於女性的臉部,也包括為了美化人體,增加魅力,改變外觀,保持清潔,保護皮膚和頭髮的健康,而被塗抹、噴灑等方式使用的物品。這些物品的作用不會立即顯現,而是逐漸進行,是以美容為目的開發的商品。
另一方面,本所這次不會提及,但是不包括藥品和醫藥部外品等,這些被規定為用於人或動物的疾病診斷、治療或預防的物品。
關於「藥品」、「醫藥部外品」和「化妝品」的區別,請參考本所網站的其他文章。
基於這些定義,具體來說,洗髮水、護髮素等都被包含在化妝品中。關於其他商品等,請參考東京都健康安全研究中心化妝品效果的說明。
然後,在進行化妝品廣告時,與藥品等相比,特點是不能寫明有效成分。有效成分是指能夠產生藥品等目的效果的成分。在化妝品的情況下,是由所有包含的成分共同產生使用感和效果,因此不能使用「有效成分」這個詞。
「化妝品」的廣告表現規範
(誇大廣告等)
日本藥機法第66條(藥事法)規定,無論是明示或暗示,任何人都不得對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描述或傳播。
2. 對於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如果有可能被誤解為醫生或其他人士保證其效果的文章,則應視為違反前項的行為。
3. 任何人都不得對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進行墮胎的暗示,或使用淫穢的文字或圖畫。
此條文禁止對醫藥品等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
「廣告」的定義範疇廣泛
「廣告」指的是:
- 明確意圖吸引客戶(提升客戶的購買意願)
- 明確揭示特定藥品等商品名稱
- 一般人能夠認知的狀態
根據平成10年(1998年)9月29日的日本厚生省醫藥安全局監視指導課長通知第148號,只有當滿足以上1至3的所有要求時,才被視為「廣告」。
因此,如果你以明確的目的(例如想要銷售某特定商品),並採取方法讓廣大的一般人知道特定的商品名稱,那麼這就可以說是進行了廣告行為。
例如,在網路上,無論是LP、橫幅廣告、聯盟行銷、電子報、電子郵件等,不僅單獨的情況,即使加入了連結目的地的顯示,只要包含連結目的地的顯示,明確揭示特定商品名稱,並以一般人能認知的狀態明確地提升客戶的購買意願,就算是廣告。即使是個人的部落格也是如此。
誰是「廣告」的規範對象
「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及第3項的「何人」,包括製造銷售業者、製造業者、或銷售業者等所有人。此外,如果這些人僅僅接受請求,通過電視、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進行廣告,那麼這些媒體等就違反了這些規定。
例如,製造並銷售化妝品的化妝品品牌公司,以及接受該公司請求,在某報紙上刊登誇大廣告的報紙公司,都違反了這些規定。
此外,「藥事法」第66條第2項的「其他人」,包括化妝品的理髮師和美容師等。
換句話說,在醫藥品等的廣告中,只有關於化妝品的廣告,理髮師和美容師的廣告有保證禁止事項的規定。
通知10 醫藥相關人員等的推薦
醫藥相關人員、理髮師、美容師、醫院、診療所、藥局、以及其他對公眾認識有相當影響的公務所、學校或學會等團體,不得進行指定、公認、推薦、指導或專用等廣告。
然而,為了維護和提升公共衛生,公務所或類似機構需要進行指定等事實的廣告,特殊情況除外。
什麼樣的表達方式算是「誇大」
判斷是否虛偽或誇大,需要以通知作為判斷和指導的基準。這個基準是在「使廣告的內容不會虛偽誇大,並消除不適當的廣告,以防止一般消費者等對醫藥品等有錯誤的認識,並促進廣告的適當化」的目的下制定的。
在日本厚生勞動省的網頁「關於醫藥品等的廣告規範」[日語]的「解說」連結中寫道,「具體的判斷是根據個別的案例進行的。」這意味著,由於「醫藥品等的廣告環境的變化」(如通知所述),例如,媒體的性質、創新等可能會產生各種效果,因此,即使是相同的語句,也不能一律判定為「不違反」。
什麼樣的行為是規範對象
對於「不得記述或流傳」,理解為不僅限於記述或流傳,幾乎所有為了讓一般人廣泛知道的方法都被視為禁止的對象。
例如,將內容記載在電子商務網站的LP上顯示,顯然屬於「記述」,而透過銷售員的銷售講解手冊等進行信息共享,並向一般人口頭解釋的情況也包含在內。
化妝品廣告僅限美容師不得保證效果
第66條第2項的規定禁止了關於化妝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醫生等可能會被誤解為保證其效果的文章的廣告等。
而在「其他人」中,包括牙醫和藥劑師等,對於功效、效果或性能有相當影響力的人都適用於此。在這裡,僅針對化妝品,理解為包括理髮師和美容師等。
如此,僅將理髮師和美容師納入化妝品廣告的保證中,關於這種解釋,「理髮師和美容師」這個職稱是在完成由日本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各種培訓機構,並通過關於理髮、美容和衛生的考試後獲得的,因此,對於旨在促進這些活動的「化妝品」,其專業性被認可,並被認為是「對功效、效果或性能有相當影響力的人」。
因此,理髮師和美容師的化妝品廣告,原則上,進行廣告行為本身就可能增加第2項所說的「被誤解為保證」的可能性,因此,被認為是誇大廣告等,並且通常不被接受。
然而,
- 介紹商品製造公司的歷史和由來
- 洗頭髮
- 塗抹在頸部等行為,使一般人感到舒適的結果
等可能不會被認為是「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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