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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合約中的視同清算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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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合約中的視同清算條款是什麼

在投資合約中,有時會設定一種被稱為「視同清算條款」的條款。對於視同清算條款,首先,本所需要考慮在什麼情況下應該設定,以及應該設定什麼樣的內容等多項事項。因此,本文將對投資合約中的視同清算條款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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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被視為清算」條款

本所將為您解釋「被視為清算」條款。

「被視為清算」條款(Deemed Liquidation)是指,當發行公司發生M&A(合併與收購)時,將其視為已進行清算,並對投資者進行分配的規定。在投資合約等中,如果規定了「被視為清算」條款,則接受該條款適用的股東可以優先於其他股東,接受由M&A獲得的對價的優先分配。

一般來說,關於「被視為清算」條款,當有權優先分配賸餘財產的情況下,通常會規定以與賸餘財產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分配由M&A獲得的對價。

視同清算條款的目的

視同清算條款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創業者或從創立初期就參與的人以低於風險投資公司(VC)等股東的股票取得價格取得股票的權利和利益。即使創業公司有意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但未能達到IPO的情況較多,往往會被其他公司收購或被其他公司吸收,進行並購(M&A)。當進行M&A時,如果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對價,則以高價取得股票的VC等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例如,在發行了1萬股股票的公司中,創業者或從創立初期就參與的人以每股1萬日元的價格取得了9000股(持股比例90%)。那麼,股票的取得價格為9000萬日元。

另一方面,如果VC等以每股10萬日元的價格取得了1000股(持股比例10%),那麼股票的取得價格為1億日元。然後,如果創業公司成長並出現了時價總額為5億日元的M&A的話題。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創業者或從創立初期就參與的人來說,如果能按照持股比例接受分配,則可以接受到4億5000萬日元的分配,從4億5000萬日元中扣除股票的取得價格9000萬日元,剩下的3億6000萬日元將成為利潤。

另一方面,對於VC等來說,如果按照持股比例接受分配,則可以接受到5000萬日元的分配,但由於股票的取得價格為1億日元,因此實際上將蒙受5000萬日元的損失。對於創業者或從創立初期就參與的人來說,由於可以獲得3億6000萬日元的利潤,因此即使VC等可能會蒙受損失,也可能會執行M&A。視同清算條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可能因上述情況而蒙受損失的VC等的權利和利益。

關於「視同清算條款」的效力


視同清算條款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創業者或從創立初期就參與的人以低於風險投資者等股東的高取得價格取得股份的權利和利益。

一般來說,視同清算條款主要是在擁有賸餘財產分配優先權的情況下,規定通過M&A獲得的對價應以與賸餘財產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分配。在這種視同清算條款的情況下,公司將被視為已清算,並以與賸餘財產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進行分配,擁有優先股份的類型股份將能優先接收通過M&A獲得的對價的分配。

如果沒有規定視同清算條款,擁有賸餘財產分配優先權的股東在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情況下可以接收優先償付,但在進行收購或合併等M&A的情況下,將無法接收優先分配。

因此,視同清算條款的效力在於,即使在進行收購或合併等M&A的情況下,也能讓擁有賸餘財產分配優先權的股東接收優先分配。

關於視同清算條款的對象

在規定視同清算條款時,明確視同清算條款的對象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即使一概說是M&A,也可以考慮股票的讓與(轉讓)方式、新股的承受方式、股票交換方式、業務轉讓方式、合併方式、公司分割方式等各種方式。因此,如果視同清算條款的對象不明確,可能會在當事人之間引起爭議。

另外,在業務轉讓或公司分割等M&A的情況下,M&A的對價將分配給公司,而不是股東。因此,不能規定為視同清算條款,需要另外規定將其分配給股東的規定。

視同清算條款的觸發條件

在上文中,本所已經解釋了視同清算條款的對象,但本所也需要明確視同清算條款的觸發條件。例如,本所可以考慮只有在目標M&A超過一定的時價總額時,才允許清算條款的適用。對於觸發條件,本所需要充分考慮時價總額、風險投資公司等股東的股票取得價格、各股東的持股比率等情況。

關於依據「視同清算條款」分配對價的問題

如前所述,一般來說,對於「視同清算條款」,在有權優先分配賸餘財產的情況下,通常會規定以與賸餘財產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分配由M&A獲得的對價。因此,對價的分配將與賸餘財產的分配方式相同。

然而,對於「視同清算條款」,並非必須規定以與賸餘財產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分配對價,因此也可以規定以與賸餘財產的分配方式不同的方式分配對價。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該對價,也存在如何在稅務上考慮的問題,因此,如果以與賸餘財產的分配方式不同的方式分配對價,則需要考慮稅務問題並作出規定。

本所是否必須在投資合約或股東間合約中規定虛擬清算條款?

對於虛擬清算條款,除了在「合約」如投資合約或股東間合約中規定外,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是一個被廣泛討論的問題。對於附帶虛擬清算條款的類股,根據規定類股內容的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的文言,由於不符合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的規定,因此有否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觀點。

此外,日本經濟產業省在平成30年(2018年)3月公布的「我國健全風險投資相關合約主要注意事項」第50頁中指出,「虛擬清算是作為自由約定的合約條款設定的。也就是說,與基於公司章程效力對所有股東產生效力的優先配息和賸餘財產分配的優先權不同,虛擬清算是作為合約效力,對投資者產生優先分配的效果。」

從這段描述來看,本所可以認為日本經濟產業省認為虛擬清算條款是在合約而非公司章程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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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清算條款的條款例

關於假設清算條款的條款例,例如,可以考慮以下的條款。

第○條(假設清算條款)

契約當事人同意,由於企業收購而接收的對價,應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賸餘財產分配權的計算公式,計算出的對價由各股東接收。

總結

以上,本所已對投資合約中的視同清算條款進行了說明。我認為創業公司在與風險投資公司等進行投資合約談判時,往往會被提議設定視同清算條款。為了從風險投資公司等處獲得投資,創業公司需要滿足他們的要求,但為了避免日後的不利,必須仔細考慮視同清算條款的內容。由於視同清算條款的考慮需要專業知識,因此,接受律師等專家的建議是理想的選擇。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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