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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上的「偽冒」與肖像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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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上的「偽冒」與肖像權侵害

如果在Twitter上出現了未經許可使用自己的臉部照片等的所謂「假冒帳戶」,本所應該如何應對呢?

假冒帳戶進行各種投稿,導致嚴重困擾的問題頻繁發生。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如何應對Twitter的假冒帳戶。

當偽冒帳戶被創建時

A先生以名字(暱稱)「〇〇」、用戶名「@ZZZ」創建了Twitter帳戶,並在個人資料圖片中使用自己的臉部照片,並發布有關日常生活和音樂等興趣的帖子。

然而,以名字(暱稱)「〇〇」、用戶名「@ZZZZ」,並在個人資料圖片中使用A先生的臉部照片的偽冒A先生的帳戶被創建,並開始進行騷擾,如不顧一切地使用髒話進行誹謗,或發布淫穢的照片。

在這種情況下,A先生可以採取什麼措施來對抗這種偽冒行為呢?

何謂肖像權

當您在網路上的圖像被擅自使用時,通常會涉及到肖像權的侵犯。

「肖像權」是指「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容貌等,並公開的權利」。與著作權等不同,肖像權並未明文規定,但已由判例確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rights-onthe-internet[ja]

在此,許多人誤解了肖像權的含義,肖像權並不是「禁止未經許可公開自己的臉部照片」的權利。
即使有人使用A先生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照片來創建Twitter帳戶,也不會立即構成「肖像權侵犯」。

同樣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中引用的大阪地方裁判所2016年2月8日(2016年)的判決中,確認了被告使用「本案帳戶,並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照片,並使用原告的名字”B”的變形”B'”作為帳戶顯示名稱(本案暱稱),因此,本案的發文可以認定為所謂的第三者假冒原告發文」的假冒行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在此基礎上,判決認為,「被用作本案帳戶個人資料照片的原告的臉部照片,是原告在約5年前註冊本案網站時上傳作為個人資料照片的,並且是原告自己公開在預期會有大量人瀏覽的SNS網站上的,因此,不能認定這種使用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並且由於原告的臉部照片是原告自己公開的,因此也不能認定本案的發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這意味著,僅僅因為進行了假冒行為,並使用他人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照片,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非法行為

一位居住於長野縣的男士在論壇上被冒充,並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等,因此他對大阪府枚方市的男士提出了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的判決於2017年8月30日(西元2017年)作出,大阪地方法院命令被告男士支付損害賠償。

判決認定,被告使用相同的帳戶名稱,並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進行了重複的發帖,這被認為是冒充原告。這些帖子都是侮辱和謾罵他人的內容,給第三方留下了原告無故侮辱和謾罵他人的誤解,因此,可以說這些帖子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並認定原告的名譽權被侵犯。

另一方面,關於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原告自己將被告使用的臉部照片設定為個人資料的圖片,並將其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訪問的公共領域,因此,不能說這符合”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私生活事實或信息”,這與以前的判決相同。

然而,對於肖像權,被告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該帳戶的個人資料圖片,並發表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帖子,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當的,並認定被告侮辱了原告,侵犯了與原告肖像權相關的名譽感情利益。

判決認為,在冒充帳戶中,雖然使用已經公開的原告臉部照片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但由於發表了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帖子,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當的,並且侵犯了與原告肖像權相關的名譽感情利益”。

即使是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訪問的公共領域,如果不能認定使用肖像的目的是正當的,換句話說,如果是在有惡意使用的意圖下使用,那麼就可以提出侵犯與肖像權相關的名譽感情利益的訴訟,可以說被認定的可能性增加了。

何謂著作權

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被定義為對「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並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所稱的「著作物」)」產生的知識產權。當然,這也適用於攝影作品。

著作權者的權利分為兩部分:保護財產利益的「著作權(財產權)」和保護人格利益的「著作權者人格權」。前者是防止著作物被未經著作權者許可的他人使用,也就是說,這是「不得未經許可使用我拍攝的照片」的權利,與需要申報的專利等不同,這種權利在創作時就產生。

如果帳戶的個人資料照片是自己拍攝的,那麼作為攝影者,有可能主張著作權侵權。

刪除請求權與IP開示請求權

如果假冒帳戶可以被認定為「違法」,則可以提出刪除請求。然而,這種假冒行為的人通常不會只做一次,他們可能會反覆創建假冒帳戶,持續進行騷擾。

因此,為了給予懲罰,本所需要確定犯罪者的身份。即使本所向Twitter公司提出查詢,基本上也不應該期待他們會提供信息。

本所需要利用法院的程序,如下所述。

申請發信者信息開示的臨時處分

首先,本所需要向法院提出對Twitter公司的「發信者信息開示的臨時處分」,以便開示IP地址和時間戳。

如果能證明被保全權利的存在和權利侵害的事實,法院將對Twitter公司發出開示犯罪者的IP地址和時間戳的命令,一旦發出臨時處分命令,Twitter公司將立即開示信息。

申請發信者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

一旦IP地址和時間戳被開示,本所就可以確定投稿者使用的經由提供商。

一旦確定了經由提供商,本所將對其進行訴訟,但在此之前,本所應該進行「發信者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

提供商或通信公司通常會在投稿後3至6個月左右刪除與發信者相關的信息。即使在此之後發出開示命令,他們也會說「沒有信息可以開示」,本所無法確定犯罪者的身份。因此,本所需要在信息還存在的時候(在提起訴訟之前)進行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以保全信息。

然而,雖然互聯網上的信息錯綜複雜,但這種「發信者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並不總是必要的。部分提供商或通信公司即使不進行臨時處分,只要本所要求「本所即將提起訴訟,請保留日誌」,他們也會應對這種保全要求。關於哪些提供商或通信公司會回應這種談判,這是每天處理名譽風險管理實務的律師等人所具有的「專業知識」範疇,因此本所建議您儘早諮詢。

提起發信者信息開示的訴訟

一旦臨時處分使信息被保存,本所將向法院提出對經由提供商的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

如果能夠自願接受開示,無論是時間還是費用都會減輕負擔,因此本所首先會要求經由提供商自願開示投稿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但通常他們會拒絕,因此本所需要提起訴訟。

如果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明,法院將對提供商發出開示投稿者信息的命令。一旦投稿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被開示,本所就可以確定假冒犯的身份。

以上的投稿者確定程序雖然在程序上相當複雜,本所已在另一篇文章中詳細解釋了這些問題。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對冒充犯的應對

如果能夠確定冒充犯的身份,您可以向該發帖者索賠,因其侵犯了您的名譽權或隱私權等。
一般的做法是,首先使用內容證明郵件等方式要求對方自願支付賠償,如果發帖者不願意支付,則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如果冒充行為嚴重,您也可以向警方報案,要求他們逮捕犯罪者,並提起刑事訴訟,使其受到刑事懲罰。

在提起刑事訴訟的情況下,您必須具體說明受害內容,以及該行為如何符合犯罪的各項構成要件。建議您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提供幫助。

受害內容具體來說,可能包括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日本的侮辱罪、業務妨害罪、信用毀損罪、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行為。請與律師詳細討論。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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