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witter上的「偽冒」與肖像權侵害
如果在Twitter上出現了未經許可使用自己的臉部照片等的所謂「假冒帳戶」,本所應該如何應對呢?
假冒帳戶進行各種投稿,導致嚴重困擾的問題頻繁發生。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如何應對Twitter的假冒帳戶。
當偽冒帳戶被創建時
A先生以名字(暱稱)「〇〇」、用戶名「@ZZZ」創建了Twitter帳戶,並在個人資料圖片中使用自己的臉部照片,並發布有關日常生活和音樂等興趣的帖子。
然而,以名字(暱稱)「〇〇」、用戶名「@ZZZZ」,並在個人資料圖片中使用A先生的臉部照片的偽冒A先生的帳戶被創建,並開始進行騷擾,如不顧一切地使用髒話進行誹謗,或發布淫穢的照片。
在這種情況下,A先生可以採取什麼措施來對抗這種偽冒行為呢?
何謂肖像權
當您在網路上的圖像被擅自使用時,通常會涉及到肖像權的侵犯。
「肖像權」是指「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容貌等,並公開的權利」。與著作權等不同,肖像權並未明文規定,但已由判例確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rights-onthe-internet[ja]
在此,許多人誤解了肖像權的含義,肖像權並不是「禁止未經許可公開自己的臉部照片」的權利。
即使有人使用A先生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照片來創建Twitter帳戶,也不會立即構成「肖像權侵犯」。
同樣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中引用的大阪地方裁判所2016年2月8日(2016年)的判決中,確認了被告使用「本案帳戶,並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照片,並使用原告的名字”B”的變形”B'”作為帳戶顯示名稱(本案暱稱),因此,本案的發文可以認定為所謂的第三者假冒原告發文」的假冒行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在此基礎上,判決認為,「被用作本案帳戶個人資料照片的原告的臉部照片,是原告在約5年前註冊本案網站時上傳作為個人資料照片的,並且是原告自己公開在預期會有大量人瀏覽的SNS網站上的,因此,不能認定這種使用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並且由於原告的臉部照片是原告自己公開的,因此也不能認定本案的發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這意味著,僅僅因為進行了假冒行為,並使用他人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照片,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非法行為
一位居住於長野縣的男士在論壇上被冒充,並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等,因此他對大阪府枚方市的男士提出了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的判決於2017年8月30日(西元2017年)作出,大阪地方法院命令被告男士支付損害賠償。
判決認定,被告使用相同的帳戶名稱,並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進行了重複的發帖,這被認為是冒充原告。這些帖子都是侮辱和謾罵他人的內容,給第三方留下了原告無故侮辱和謾罵他人的誤解,因此,可以說這些帖子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並認定原告的名譽權被侵犯。
另一方面,關於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原告自己將被告使用的臉部照片設定為個人資料的圖片,並將其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訪問的公共領域,因此,不能說這符合”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私生活事實或信息”,這與以前的判決相同。
然而,對於肖像權,被告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該帳戶的個人資料圖片,並發表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帖子,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當的,並認定被告侮辱了原告,侵犯了與原告肖像權相關的名譽感情利益。
判決認為,在冒充帳戶中,雖然使用已經公開的原告臉部照片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但由於發表了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帖子,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當的,並且侵犯了與原告肖像權相關的名譽感情利益”。
即使是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訪問的公共領域,如果不能認定使用肖像的目的是正當的,換句話說,如果是在有惡意使用的意圖下使用,那麼就可以提出侵犯與肖像權相關的名譽感情利益的訴訟,可以說被認定的可能性增加了。
何謂著作權
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被定義為對「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並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所稱的「著作物」)」產生的知識產權。當然,這也適用於攝影作品。
著作權者的權利分為兩部分:保護財產利益的「著作權(財產權)」和保護人格利益的「著作權者人格權」。前者是防止著作物被未經著作權者許可的他人使用,也就是說,這是「不得未經許可使用我拍攝的照片」的權利,與需要申報的專利等不同,這種權利在創作時就產生。
如果帳戶的個人資料照片是自己拍攝的,那麼作為攝影者,有可能主張著作權侵權。
刪除請求權與IP開示請求權
如果假冒帳戶可以被認定為「違法」,則可以提出刪除請求。然而,這種假冒行為的人通常不會只做一次,他們可能會反覆創建假冒帳戶,持續進行騷擾。
因此,為了給予懲罰,本所需要確定犯罪者的身份。即使本所向Twitter公司提出查詢,基本上也不應該期待他們會提供信息。
本所需要利用法院的程序,如下所述。
申請發信者信息開示的臨時處分
首先,本所需要向法院提出對Twitter公司的「發信者信息開示的臨時處分」,以便開示IP地址和時間戳。
如果能證明被保全權利的存在和權利侵害的事實,法院將對Twitter公司發出開示犯罪者的IP地址和時間戳的命令,一旦發出臨時處分命令,Twitter公司將立即開示信息。
申請發信者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
一旦IP地址和時間戳被開示,本所就可以確定投稿者使用的經由提供商。
一旦確定了經由提供商,本所將對其進行訴訟,但在此之前,本所應該進行「發信者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
提供商或通信公司通常會在投稿後3至6個月左右刪除與發信者相關的信息。即使在此之後發出開示命令,他們也會說「沒有信息可以開示」,本所無法確定犯罪者的身份。因此,本所需要在信息還存在的時候(在提起訴訟之前)進行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以保全信息。
然而,雖然互聯網上的信息錯綜複雜,但這種「發信者信息刪除禁止的臨時處分」並不總是必要的。部分提供商或通信公司即使不進行臨時處分,只要本所要求「本所即將提起訴訟,請保留日誌」,他們也會應對這種保全要求。關於哪些提供商或通信公司會回應這種談判,這是每天處理名譽風險管理實務的律師等人所具有的「專業知識」範疇,因此本所建議您儘早諮詢。
提起發信者信息開示的訴訟
一旦臨時處分使信息被保存,本所將向法院提出對經由提供商的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
如果能夠自願接受開示,無論是時間還是費用都會減輕負擔,因此本所首先會要求經由提供商自願開示投稿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但通常他們會拒絕,因此本所需要提起訴訟。
如果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明,法院將對提供商發出開示投稿者信息的命令。一旦投稿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被開示,本所就可以確定假冒犯的身份。
以上的投稿者確定程序雖然在程序上相當複雜,本所已在另一篇文章中詳細解釋了這些問題。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對冒充犯的應對
如果能夠確定冒充犯的身份,您可以向該發帖者索賠,因其侵犯了您的名譽權或隱私權等。
一般的做法是,首先使用內容證明郵件等方式要求對方自願支付賠償,如果發帖者不願意支付,則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如果冒充行為嚴重,您也可以向警方報案,要求他們逮捕犯罪者,並提起刑事訴訟,使其受到刑事懲罰。
在提起刑事訴訟的情況下,您必須具體說明受害內容,以及該行為如何符合犯罪的各項構成要件。建議您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提供幫助。
受害內容具體來說,可能包括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日本的侮辱罪、業務妨害罪、信用毀損罪、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行為。請與律師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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