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律師事務所+81-3-6262-3248平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IT

關於網域轉移請求的爭議處理機制是什麼?

IT

關於網域轉移請求的爭議處理機制是什麼?

在現代,由於透過互聯網進行的營業和公關等商業活動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如果自家的公司名稱或商品名稱的網域被他人取得,將會導致麻煩的情況。

對此,本所可以透過一種稱為「網域轉移請求」的手段來對抗。僅僅因為先行取得,並不能主張擁有網域名稱的權利。

本文將解釋「網域轉移請求」的兩種途徑中的「爭議處理」,以及在對爭議處理的裁定結果有異議時的訴訟例子。

域名的轉移請求

對於域名的取消或轉移請求,有兩種途徑。

爭議處理

  • 對於JP域名,可以根據JPNIC(日本網絡信息中心)所定的「JP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向JPNIC認證的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爭議處理。申請人可以要求取消註冊者的域名註冊,或者要求將該域名註冊轉移到申請人。
  • 對於一般域名,可以根據ICANN(互聯網分配名稱和數字公司)所定的「統一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向ICANN認證的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爭議處理。申請人可以要求取消註冊者的域名註冊,或者要求將該域名註冊轉移到申請人。

訴訟

  •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根據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進行處理。

關於「域名的轉移請求」中的訴訟,本所在本站的另一篇文章「企業名稱・商品名稱與商標・域名的關係」中進行了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omain-trademark-company[ja]

爭議處理簡單且不會花費太多時間(最多57天),但並無法律約束力,對裁決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並非最終決定。那麼,當實際進入法庭時,「域名的取消或轉移」將如何被判斷呢?

goo網域名稱的註冊轉移

goo是NTT集團提供服務的門戶網站,關於這個goo,網域名稱的註冊轉移在法庭上引起了爭議。

Popcorn公司於1996年8月從JPNIC(日本網絡資訊中心)獲得了「goo.co.jp」的網域名稱註冊。對此,NTT-X(後來成為NTT Resonant)於1997年2月以同樣的方式獲得了「goo.ne.jp」的網域名稱註冊。

NTT-X使用網域名稱「goo.ne.jp」經營資訊搜尋網站,但Popcorn公司使用的網域名稱「goo.co.jp」引起了來源混淆,並且選擇「goo.co.jp」會自動轉到成人網站等問題。基於這些原因,NTT-X於2000年11月向工業所有權仲裁中心(現在已更名為「日本知識產權仲裁中心」)提出要求,要求將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goo.co.jp」轉移到NTT-X。對此,該中心於2001年2月批准了NTT-X的申請,命令Popcorn公司將網域名稱「goo.co.jp」轉移到NTT-X,Popcorn公司對此表示不滿,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Popcorn公司有權使用網域名稱「goo.co.jp」。

關於網域名稱和商標的爭議,可以分為以下類別:

要求轉讓網域名稱的必要條件

由JPNIC(日本網路資訊中心)所訂定的JP-DRP(日本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中,規定了要求轉讓網域名稱所需的條件。

  1. 註冊者的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商標或其他標識相同或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
  2. 註冊者對該網域名稱的註冊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3. 註冊者的該網域名稱是以不正當的目的進行註冊或使用

在此案件中,是否具備這三個條件成為了爭議的焦點。

NTT-X是否擁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首先,關於要求1,即NTT-X是否擁有權利或正當利益的問題,NTT-X從2000年4月到9月期間,僅投入約5億2000萬日元的廣告費用,進行了電視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橫幅廣告、活動主辦等,並在許多報紙、雜誌、網頁文章、電子郵件新聞等中被介紹,並多次在電視節目中被提及。此外,根據日本研究中心公司公布的顯示互聯網站點訪問率的指標「Japanese Access Rating」的調查,被告網站一直位於前列,被訪問的實際數量,即每日頁面瀏覽數,從服務開始的五個月內就超過了100萬次,到2000年7月已經達到了1450萬次。

此外,NTT集團從goo相關業務中獲得的業務收入,在1999年約為11億6000萬日元,2000年上半年約為9億5000萬日元,而goo提供的主要服務如搜索服務等都是免費的,因此,上述收入的大部分應該是來自網站的廣告收入。

基於這些事實,確認了NTT-X擁有goo域名的權利或正當利益。

網域名稱的相似性

網域名稱包含頂級網域和次級網域,整體上代表了信息發布者和提供者在網路上的「地址」和「姓名」。如果次級網域不同,則表示完全不同的「地址」和「姓名」,即完全不同的網域名稱,這是Popcorn公司的主張。

對此,法院認為,確實,如果次級網域不同,則可以說是不同的網域名稱。然而,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由構成頂級網域的國家代碼「jp」部分,構成次級網域的組織類型代碼「co」部分,以及表示使用網域名稱的主體(主機)的代碼「goo」部分組成。「co.jp」只是表示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是由JPNIC管理,並且註冊者是公司,這是許多網域名稱共有的部分。因此,在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中,主要的識別力來自「goo」部分,所以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的主要部分是「goo」,被稱為「グー」。

另一方面,NTT-X的商標1是以英文字母大寫橫寫「GOO」,並在其下部以片假名橫寫「グー」。商標2是將以英文字母小寫橫寫的「goo」圖案化。因此,NTT-X的商標都被稱為「グー」。

法院綜合考慮了這些事實以及NTT-X網站的知名度,認為Popcorn公司的網域名稱與NTT-X的商標、顯示、網域名稱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並認為是否相似的要求應該客觀地判斷,而不是根據註冊的先後或主觀認識。

關於域名註冊的權利或正當利益

「goo.co.jp」原本是以經營卡拉OK店為主要業務的Popcorn公司,為了吸引卡拉OK客人,特別針對女高中生設立的社區網站的域名。該域名並非出於不正當目的而註冊,這一點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

然而,該網站的訪問量並不高,成年男性對女高中生的興趣遠超過女高中生的訪問量,因此並未對卡拉OK店的銷售產生影響。因此,Popcorn公司在保持原有女高中生社區網站的內容的同時,為了吸引成年男性的訪問,開始在成人網站上投放橫幅廣告,並逐漸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將訪問者自動轉向其他成人網站,使人們無法看到女高中生的社區網站,並根據訪問量獲得利潤分配。

法院認為,Popcorn公司的廣告中並未顯示Popcorn公司的商號,僅顯示代理商名稱作為「GOO!支援及查詢處」,並且,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Popcorn公司以「goo.co.jp」或「goo」的名稱被認知,例如,網站或本案域名與Popcorn公司的廣告連結等事實。因此,無法認定Popcorn公司以「goo.co.jp」或「goo」的名稱被公眾認知,也無法認定Popcorn公司對「goo.co.jp」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是否以不正當目的進行註冊或使用

法院認為,Popcorn公司在goo變得知名之前就持續使用「goo.co.jp」,但在goo變得知名之後,他們大幅改變了使用方式,僅用於轉發,並從運營成人網站的公司那裡根據訪問量獲得利潤分配。這等同於創建了一個只有域名相同的獨立網站。

此外,「goo.co.jp」停止自動轉發,並明確表示其為成人網站,並在轉發目標網站上放置鏈接。相對於每天從「goo.co.jp」訪問該鏈接並訪問轉發目標網站的人數只有幾十人,「goo.co.jp」每天的訪問量為33,400次。因此,無法認為有大量人士訪問「goo.co.jp」是為了獲取成人內容,大多數訪問「goo.co.jp」的人可能是將其與「goo.ne.jp」混淆或輸入錯誤,並從中獲得商業利益。

原告主張,即使被告在知道本案域名存在的情況下,仍然使用了本案域名,並取得了被告的域名,可能會引起混淆,但是,即使原告先使用了本案域名,並且被告知道本案域名的存在,也不能直接保護原告使用本案域名。即使是先使用域名的人,如果他們以不正當的目的使用,則根據爭議解決政策,他們的使用可能不會受到保護。因此,如上所述,可以認為原告有不正當的目的。

東京地方法院2002年4月26日(西元2002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Popcorn公司以不正當目的使用域名,並駁回了Popcorn公司的請求。

此外,雖然Popcorn公司後來上訴,但東京高等法院駁回了上訴,並確定了一審判決,命令將域名「goo.co.jp」轉移給NTT-X(東京高等法院2002年10月17日(西元2002年)判決)。這是關於域名轉移爭議解決政策適用的首次高等法院級別的判決。

總結

取消或轉移網域名稱的請求有兩種途徑,本案是接受了日本網路資訊中心(JPNIC)認證的爭議處理機構的爭議處理,但在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尋求禁止使用網域名稱等的請求案例中,判決的要件也大致相同。

無論哪種情況,被要求轉移或取消的一方都會主張他們先行取得的事實,但僅憑此事實並不能認定他們擁有網域名稱的權利。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Category: IT

Tag: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