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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預約網站與客戶導向媒體網站製作訂購時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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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預約網站與客戶導向媒體網站製作訂購時的注意事項

在醫院和診所中,有時會考慮建立和運營專屬的預約網站或是為了導流至預約頁面的媒體網站。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將這類網站的開發工作委託給IT公司,並在完成後繼續將其運營工作委託給他們。

然而,無論哪種「委託」都是一樣的,如果以「將所有麻煩事情一次性交給他們,內容近似黑箱操作」的方式進行委託,中長期來看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

本所將對委託此類網站的開發和運營時需要注意的事項進行解說。

取得獨自域名與「所有者」問題

取得獨自域名與「所有者」問題

使用專屬獨自域名的意義

專門為自家設立的預約網站或者為了引導客戶至預約頁面的媒體網站,可以使用與醫院或診所官方網站不同的獨自域名。例如,診所的官方網站可能是「monolith-clinic.jp」,但是,可以獨立運營與此不同的醫療脫毛相關媒體,例如使用「datsumou-info.com」這樣的獨自域名。

委託網站製作公司註冊域名的風險

在取得獨自域名時,有一種方法是委託IT公司進行域名註冊等工作。然而,獨自域名也需要進行註冊更新,如果網站製作公司忽略了域名註冊的更新,則將無法使用該域名運營網站。此外,如果超過更新期限,原使用者將失去域名所有權,一段時間後,該域名可能會被拍賣並被第三方取得,有可能被用於網路釣魚詐騙等侵權行為。

此外,由於域名的註冊者基本上就是該域名的所有者,因此,如果網站製作公司代為註冊,則使用在網站上的獨自域名的所有者將成為網站製作公司。因此,例如,如果與網站製作公司的關係惡化,網站製作公司可能會將域名用於或轉讓給與其競爭的其他診所。

與網站製作公司關係惡化或合約談判的可能性

與網站製作公司的關係惡化,當然,這在一開始是不會被預期的。然而,例如,如果您已經請某IT公司A以「網站製作費用●萬日元,之後每月5萬日元的運營費用,每12個月更新一次」的條件製作了網站,然後在更新時,可能會收到「由於維護工作量比預期的多,希望明年每月能提高到10萬日元」的提議。在這種情況下,將維護工作委託給另一家IT公司B的可能性,至少作為「選擇」存在是理想的。如果域名所有權在IT公司A手中,這種「可能性」就會消失,即使條件不利,也可能不得不接受合約更新,這可能會引發問題。

作為對策,獨自域名的註冊應由網站運營者自行進行,或者即使委託代為註冊,註冊者信息和註冊商帳戶也應該是運營者本人的。另外,也可以從網站製作公司接受域名所有權的轉讓。然而,如果與網站製作公司的關係惡化等情況發生,從該公司獲得對域名轉讓的同意可能會很困難,因此,這種方法不能作為解決問題的策略。

相關文章:關於域名轉移請求的爭議處理機制是什麼?[ja]

程式與內容的著作權問題

程式與內容的著作權問題

預約網站的程式著作權

預約系統等的源代碼可能被視為「程式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第9號),並可能在日本著作權法[ja]上受到保護。具體來說,未經擁有源代碼著作權者的許可,複製該代碼以製作完全相同的網站,或者為了改進而擅自修改,將會侵犯複製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1條)和改編權(同第27條),這是不被允許的。

網站源代碼的著作權歸屬於其創作者,即網站製作業者。如果讓源代碼的著作權繼續歸屬於製作業者,可能會帶來一些不便,例如無法自由進行網站的更新等。因此,委託製作網站時,從網站製作業者那裡接受源代碼的著作權轉讓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將在委託製作的契約中設定從網站製作業者接受著作權轉讓的條款。

相關文章:程式源代碼的著作權歸屬於誰[ja]

著作權轉讓與著作人格權相關條款

在設定著作權轉讓條款時,需要注意改編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和二次著作物利用權(同第28條)的處理。在日本著作權法上,如果要轉讓這些權利,除非在契約中特別規定,否則將被推定為保留在轉讓者手中(同第61條第2項)。也就是說,即使規定「源代碼的著作權將從乙方轉移至甲方」,改編權和二次著作物的權利也不會被轉讓。因此,必須特別指出「源代碼的著作權(包括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和第28條的權利)將從乙方轉移至甲方」,以包含這些權利的轉讓。

此外,也需要注意著作人格權的處理。著作人格權是著作者專屬的權利,與財產權的著作權不同,不能轉讓(日本著作權法第59條)。因此,即使接受了源代碼的著作權轉讓,仍然可能會受到著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權的影響。例如,當網站進行更新時,可能會基於著作人格權中的同一性保持權(同第20條)而被要求停止(同第112條)。因此,需要設定「乙方不會對甲方行使著作人格權」等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條款。

媒體網站內文章的著作權

媒體網站內文章的著作權

而媒體網站的內容,即文章,作為「語言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第1號),在日本著作權法上受到保護。如果讓媒體網站文章的著作權繼續歸屬於其創作者,可能會帶來一些不便,例如無法未經許可就修改文章以更新信息等。

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當維護契約等結束時。與上述關於域名的情況相同,例如,如果與網站製作業者的關係惡化,並且網站製作業者讓競爭對手的診所使用或轉讓域名,那麼原本應該為自己診所製作的文章可能會被用於將客戶引向競爭對手的診所。

因此,當委託製作媒體網站或撰寫文章時,需要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從著作者那裡接受文章著作權的轉讓。

總結:預約系統或客戶引導網站訂購時的合約重要性

如此一來,當您委託製作與診所相關的網站,例如預約網站或客戶引導媒體等,與擔任網站製作業務的IT公司之間的合約形式將變得重要。在此過程中,您需要仔細審查關於域名權利、版權等組成網站的「權利」將歸誰所有,以及這將如何產生未來的風險。您應該考慮諮詢具有相關合約知識和經驗的法律事務所。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在委託系統開發和維護等工作時,編制的契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本所事務所從東證上市公司到創業公司,對各種案件進行契約的編制和審查。詳情請參考以下內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疇:系統開發相關法務[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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