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的注意事項是?具體解釋應納入契約的條款
在創業公司的M&A中,股份轉讓是常被利用的一種方案。之所以常被利用,是因為股份轉讓在M&A的各種方案中,其程序相對簡便。
因此,本文將針對準備進行股份轉讓的經營者,解說在製作股份轉讓合約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什麼是股份轉讓合約
首先,本所將解釋股份轉讓合約的基本概念和運作方式。
股份轉讓是什麼
在M&A(合併與收購)中,股份轉讓是指賣方公司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買方公司,這是一種公司出售的方式。在創業公司中,賣方公司的股東通常是創始人。
進行股份轉讓後,賣方公司的股東可以獲得股份轉讓的對價,但會失去公司的控制權(經營權)。
另一方面,買方公司通過股份轉讓繼承了賣方公司的控制權(經營權),通常會將其變成子公司。
股份轉讓的注意事項
雖然股份轉讓有許多優點,但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接下來,本所將解釋進行股份轉讓時的注意事項。
賣方公司的高管待遇
股份轉讓後,賣方公司的創始人或高管是否留在公司,取決於股份轉讓合約的內容。
然而,轉讓股份意味著新的股東(即買方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解任董事等職位。
因此,如果買方公司認為不需要他們,他們可能會被解任,這是需要注意的。
是否能掌握賣方公司的所有股份
在實際的M&A場景中,有時無法利用股份轉讓,不得不選擇業務轉讓等方式。
不能利用股份轉讓的典型情況是,無法掌握賣方公司所有股份的所在。
這種情況在原本打算進行IPO(首次公開募股)的創業公司中不太可能發生。然而,如果公司成立已有一段時間,或者創業初期,經營者出於人情考慮將股份分給親友,可能會出現不清楚誰持有股份的情況。
如果不清楚賣方公司的股份由誰持有多少,進行股份轉讓將變得困難。
此外,即使能夠掌握所有股東的情況,如果有外部人士持有股份,也需要獲得該股東的股份轉讓批准。從VC(風險投資公司)獲得投資的情況也屬於此類。如果不能獲得所有股東的股份轉讓批准,進行股份轉讓將變得困難。
檢查股份轉讓合約的重點
在簽訂股份轉讓合約時,本所將根據合約範本來解釋必須檢查的主要條款。在以下的條款例子中,「甲方」是賣方股東,「乙方」是買方公司。另外,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對象的公司被稱為「股份有限公司X」。
關於股份轉讓協議的條款
第○條(股份轉讓)
甲方將於○年○月○日將X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普通股○股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轉讓。
股份轉讓合約的核心是關於股份轉讓的協議。
明確指出股份轉讓的目標公司(在條款例子中為「X股份有限公司」),並確定股份的類型和數量等。另外,如果存在多個賣方股東,則所有股東都將成為股份轉讓合約的當事人。
關於轉讓對價的條款
第○條(轉讓對價)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案股份的對價,金額為○○萬日元。
與股份轉讓協議並行,股份轉讓合約的核心條款就是關於轉讓對價的部分。在此,本所將明確記載由於股份轉讓,賣方股東從買方企業獲得的對價金額。
另外,股份轉讓合約中可能會記載每股的金額。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應在條款中記載應支付的總金額,以確定其一義性。
關於交割條款
第○條(付款程序)
1. 甲方將向乙方支付在譲渡日根據第○條規定的譲渡價格,並以此作為交換條件,將本公司股份轉讓給乙方,並要求將本公司股份的名義轉換為乙方的名義。
2. 乙方將通過向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譲渡價格,以完成前項的譲渡價格支付。
簽訂股份轉讓契約後,通常會過一段時間才實施實際的股份轉讓程序。這種基於股份轉讓契約的執行程序被稱為「交割」。
在交割過程中,買方公司將向賣方公司的股東支付在股份轉讓契約中規定的轉讓價格。同時,買方將接受股份的轉讓。
在股份轉讓中,賣方公司是否為股票發行公司將決定需要進行的程序。
股票發行公司
在股票發行公司中,對第三方的反對要求是股票的交付,對賣方公司的反對要求是股東名冊的更改。
反對要求是法律上要求的條件,用於主張已接受股份轉讓的事實對賣方公司和第三方,其角色類似於不動產交易中的登記。
在交割條款中,需要規定股東名冊的更改和股票的交付。然而,即使是股票發行公司,除非股東提出要求,否則實際上並不需要發行股票。
因此,股票發行公司有以下兩種情況:
- 已經發行股票的股票發行公司
- 尚未發行股票的股票發行公司
對於股票發行公司,股票發行前的股份轉讓對賣方公司沒有效力。因此,尚未實際發行股票的股票發行公司需要在股份轉讓前發行股票。
非股票發行公司
目前,除非是老公司,否則最近的公司幾乎都是非股票發行公司。因為在2006年(平成18年)5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不發行股票是原則。
對於非股票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的反對要求對第三方和賣方公司是股東名冊的更改。因此,像上述條款例子那樣,在交割中規定進行股東名冊更改請求就足夠了。
關於聲明與擔保條款
第○條(聲明與擔保)
1. 甲方對乙方聲明並擔保,於本合約簽訂日及本轉讓日,以下各項事實均為真實且準確。
(1)(以下略)
2. 若甲方或乙方聲明及擔保的事項有違反事實的情況,並因此導致對方受到損害,則需對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聲明與擔保是指合約當事人對條款內記載的事項進行真實性的聲明和擔保。
在英語中,這被稱為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原本是英美法的概念。
在日本,金融交易和M&A等企業間的重要交易中也使用這個概念。
在股份轉讓中,主要是買方企業在簽訂股份轉讓合約前,對賣方企業的財務、法務、人事等多方面進行企業價值的審查,這個過程被稱為「盡職調查」(DD)。
然而,由於時間和費用的限制,盡職調查無法對賣方企業的所有情況進行調查。
另一方面,對於買方來說,如果在股份轉讓後發現有未記入賬的債務等存在,將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因此,為了補充盡職調查,在聲明與擔保條款中要求賣方對某些事項(如無未記入賬的債務等)進行聲明並進行擔保。
然後,如果在股份轉讓後發現與聲明與擔保的事項相反的事實,則需要對因此導致對方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補償),並將此條款一併納入。
雖然在條款例中並未列出,但也有買方對賣方進行某些事項的聲明與擔保的情況。
聲明與擔保條款中規定的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然而,如果買方企業對某些問題特別擔憂,基本上可以將任何事項定為聲明與擔保條款。
- 已完成股份轉讓所需的法律、公司章程和其他內部規定所規定的程序
- 股份轉讓不需要行政許可或第三方的同意
- 賣方企業的可發行股份總數為普通股○股,其中已發行股份總數為○股
- 所有已發行股份均已合法且有效地發行並已全額支付
- 在股份轉讓合約簽訂日,賣方股東已全面披露了關於賣方企業的重要信息以及賣方已知並持有的買方要求的信息
關於轉讓認可的條款
第○條(轉讓認可等)
甲方應在轉讓日之前,進行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認可以及其他必要的機構決定,並讓X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此等決定。
在公司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之前,大部分的股份都是轉讓限制股份。
轉讓限制股份是指,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發行的股份若要轉讓給第三方,需要得到公司的認可的股份。
在轉讓轉讓限制股份時,需要在賣方企業內進行必要的機構決定。必要的機構決定如下。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規定,則以公司章程為準。
- 設有董事會的公司-需要董事會的認可
- 未設有董事會的公司-需要股東大會的認可
對於轉讓限制股份,如果缺乏必要的機構決定,則無法向公司主張已接受股份轉讓。因此,必須在交割日之前完成機構決定。
總結
進行包含股份轉讓的M&A時,必須具備日本《公司法》的知識。
此外,股份轉讓對於賣方和買方來說,都是極度影響公司和業務命運的重要交易。
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問題,在簽訂股份轉讓合約時,通常會諮詢律師或稅務師等外部專家,並請求他們的支援。
不僅是股份轉讓,進行M&A時,也需要事先諮詢稅務師關於可能產生的稅金問題。
由於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如日本《公司法》等,因此在法務方面,建議諮詢專門從事企業法務的律師。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