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對於自己股份的取得與消滅

在日本公司法(平成17年(2005年)法律第86号)下,自己股份的概念對於企業的財務策略和提升股東價值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所謂自己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購買並持有自己發行的股份。在日本過去的舊商法下,由於擔心可能會危及公司的財產基礎,原則上禁止了自己股份的購買。這一規定深植於保守的法律制度設計之中,旨在防止公司設立時繳納的資本輕易流失,維持公司的財產基礎,即所謂的「資本充足維持原則」。
然而,隨著2001年商法的修正,以及現行的公司法的制定,自己股份的取得和持有原則上變得自由化,成為現代企業經營中一項重要的靈活資本政策工具。這次法律的改革不僅僅是技術性的變更,它反映了日本企業在全球競爭環境中追求更靈活財務策略的迫切需要,以及現代經營目標中越來越重視股東價值最大化的趨勢。在歐美國家,自己股份的購買一直是一種常見的股東回報策略,並廣泛用於M&A(合併與收購)和員工激勵。日本的法律改革可以被解釋為與國際企業慣例保持一致,提高日本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步驟。換句話說,這次法律改革是日本經濟整體的企業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和資本市場成熟化的更深層趨勢的一部分。本文將詳細解釋日本公司法規定的自己股份的取得與消滅,其目的,以及法律要求和程序。
日本企業自購股份的目的
在現代的日本企業中,自購股份被廣泛應用於多種戰略性目的。自購股份的實施並非出於單一目的,而是多個企業戰略綜合考量後的決策。
首先,自購股份作為對股東利益回報的一部分,被廣泛使用。公司從市場回購自家股份,將導致發行在外股份總數減少,每股盈餘(EPS)和股東權益回報率(ROE)提高,從而可能帶動股價上升。這被視為與支付股息相似的經濟利益回流給股東的方式。在東京證券交易所推動資本成本和股價意識經營的背景下,自購股份被視為一種積極手段,用於提高市場評價,如改善PBR(股價淨資產倍率)。
其次,自購股份也可作為防禦敵對收購的策略。公司持有自購股份可以減少市場流通的股份數量,從而降低外部敵對收購的風險。提高自購股份比率會增加收購者獲得過半數股份所需的資金,從而提高收購門檻。
第三,自購股份可用於事業繼承或調整股東結構。在中小企業中,自購股份可作為事業繼承的策略。例如,從非繼承者的相繼人手中購買股份並將其註銷,可以提高繼承者的股份持有比率,集中經營權。此外,對於非上市企業,當股東希望將股份現金化但市場不存在時,公司可以購買這些股份,滿足股東的賣出需求。這也可以防止股份過度分散,穩定經營。
第四,自購股份還可以應用於員工激勵和M&A策略。所購得的自購股份可以作為股票選擇權或股份報酬分配給董事和員工,從而提高他們的動力,並將其轉化為提升企業價值的激勵。此外,自購股份還可以作為伴隨股份交換的M&A交易的對價,從而在推進組織重組的同時節省資金。
如此可見,自購股份的決策往往是多個企業戰略綜合考量的結果,例如在股價低迷時購入自購股份以支撐股價,同時提高每股盈餘以強化股東回報,並通過減少市場流通股份數量來降低收購風險,這樣可以同時達到多重效果。這種多面性表明,自購股份的決策不僅僅是會計處理或資金調度問題,而是與企業的長期成長戰略、資本政策、公司治理以及事業繼承計劃深度整合的重要經營決策。特別是對於上市企業,考慮到東京證券交易所推動的資本成本和股價意識經營背景,自購股份被視為提高市場評價的積極手段,如PBR改善。對於非上市企業而言,自購股份在解決流動性低的股份現金化和順利事業繼承等更為實務性和迫切的問題上,展現出與上市企業不同的戰略價值。這表明自購股份是一種靈活性高的工具,其應用方式會根據企業的狀況和目標方向而有很大的變化。
日本自身股份取得的法律要求與程序
公司取得自身股份會影響到公司的財產,因此根據日本的公司法,設定了嚴格的要求與程序。
日本公司法下的財源規制原則與可分配金額
當株式會社根據與股東的合意有償取得自己股份時,支付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行為生效日的「可分配金額」(日本公司法第461條第1項)。這項「財源規制」是為了防止公司財產不當流出,進而損害債權人的重要規定。自己股份的取得意味著公司從股東那裡回購股份,這本質上是對股東的資金返還,即公司資產的流出。如果沒有對這種資金流出的限制,公司可能會過度取得自己股份,最終導致公司的財產基礎變得脆弱,增加債權人無法回收債權的風險。
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日本公司法第461條規定的「財源規制」是一項極其重要的法律要求。通過引入「可分配金額」的概念,確定了公司可以返還給股東的資金上限,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確保公司的財務健全性。可分配金額是根據盈餘額計算的,會隨著公司的財務狀況變動。這表明,即使在自己股份取得自由化的當代,從舊商法時代延續下來的「資本維持原則」的精神仍然以不同的形式被保持著。企業在制定自己股份取得計劃時,有義務嚴格計算這個可分配金額並遵守,違反可能會導致董事的責任問題或取得行為的無效等嚴重的法律風險。這項規制為企業在股東回報與債權人保護之間取得平衡提供了法律和實務上的基礎。
與股東達成合意的取得(包括市場交易等)
以下是以對價取得自己股份的原則性程序。
股東大會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56條)
公司若要與股東達成合意以對價取得自己股份,必須事先經過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確定以下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
- 取得的股份數量(對於發行種類股份的公司而言,還需指定股份的種類及每種的數量)
- 以股份取得為交換所支付的金錢等內容及其總額
- 可取得股份的期間(不得超過1年)
此決議旨在設定公司「以多少股數、對價、期間購買自己股份」的限度範圍,並被視為對股東利益回報的一環,與利潤分配並列。
董事會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57條)
在股東大會決議設定的限度範圍內,實際取得自己股份時,必須每次經過董事會(設置董事會的公司)的決議,確定以下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2項)。
- 取得的股份數量
- 取得一股股份所交換的金錢等內容及數量或金額,或這些的計算方法
- 以股份取得為交換所支付的金錢等總額
- 股份轉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通過董事會決議後,便確定了具體的取得條件,並執行取得。
向股東的通知・公告和轉讓申請(日本公司法第158條、第159條)
董事會決定取得相關事項後,公司需向股東進行通知或公告(日本公司法第158條)。收到通知的股東必須在公司規定的申請截止日期前提交股份轉讓申請(日本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若申請總數超過取得總數,則按比例購買。
市場交易・公開收購
上市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時,可透過東京證券交易所的市場購買、ToSTNeT-2、ToSTNeT-3等場外交易系統進行購買,或是進行向不特定多數股東收購的股份公開收購(TOB)等方法。公開收購由於對市場影響較大,因此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需要進行信息披露和確保平等的銷售機會。
從特定股東處取得股份
當公司僅從特定股東處購回自家股份時,為了保持股東間的公平性,需要遵循更嚴格的程序。
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60條)
從特定股東處取得自家股份,必須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來確定以下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
- 取得的股份數量
- 以金錢等作為股份取得交換的內容及其總額
- 可取得股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 從特定股東處取得自家股份的意向及該特定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這項特別決議需要出席並擁有表決權的股東過半數出席,且這些出席股東的表決權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特定股東在此決議中無法行使表決權(日本公司法第160條第4項)。
賣方追加請求權
在從特定股東處取得股份時,為了防止其他股東受到不利,設有「賣方追加請求權」(日本公司法第160條第2項、第3項)。這是指當公司通知將從特定股東處購回自家股份時,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間內也可以請求「希望作為賣方加入」的權利。若有此請求,公司必須根據該請求修正議案。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以不超過市場價格購回市場上有價格的股份時,賣方追加請求權的規定不適用(日本公司法第161條)。這是因為存在在市場上出售的機會,因此認為其他股東受到的不利影響較小。
在購回自家股份的過程中,公司法對於「從特定股東處取得」股份設定了「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這一更高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護日本公司法所重視的「股東平等原則」。如果公司能夠輕易地僅從特定股東處購買股份,那麼管理層可能會利用此舉來加強自己的控制權,例如以高價從反對派股東手中購買股份,這對其他股東來說可能是不公平的交易。為了解決這些擔憂,公司法第160條要求對特定股東的股份購買進行特別決議,並且設立了「賣方追加請求權」制度。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特定股東被優待,並公平地給予其他股東出售股份的機會。特定股東無法行使表決權的規定(日本公司法第160條第4項)也是保障公平性的重要措施。這些嚴格的程序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要求,它們體現了公司法底層的股東保護思想,以及在企業治理中確保透明性和公正性的深層意義。對於外國投資者而言,理解日本公司法在特定交易中如何重視股東間的公平性,是一個特別重要的觀點。
實施自己股份消滅的目的
自己股份的消滅,是指公司將持有的自己股份消除,進而減少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行為。這一過程以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為前提。
自己股份消滅的目的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是為了優化已發行股份總數並對股價產生影響。由於消滅後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少,每股的價值提升,從而容易帶動股價上升。這是因為減少市場上流通的股份供應量,提高股份的稀缺性,從而達到這一效果。同時,將過剰的已發行股份總數調整至適當水平,也有助於優化股東管理。
其次,是為了提升股東價值和防禦敵對收購。自己股份的消滅能夠提高每股盈餘(EPS),加強對股東的利潤回饋。同時,通過減少市場上流通的股份數量,提高敵對收購者取得股份的難度,作為防禦策略之一。
第三,是為了在事業繼承中集中經營權。與取得自己股份相似,在事業繼承的情境下,通過消滅非繼承人所持股份,可以提高繼承人的股份持有比率,從而集中經營權。
自己股份的取得與消滅雖然是獨立的行為,但在企業戰略上卻緊密相連。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後,可以選擇持續保有作為「金庫股」,也可以根據具體目的選擇是否消滅。作為金庫股保有時,未來可作為M&A的交易對價或員工股份獎勵的靈活運用。相反,若選擇消滅,該股份將從市場上完全消失,不再流通。這樣不僅能永久減少已發行股份總數,確保每股價值的提升,還能加強對敵對收購的防禦效果。無論是保有還是消滅,這些選擇都基於企業的短期資金需求、股東回報政策、長期資本政策以及M&A戰略和事業繼承計劃等多方面的經營判斷。例如,若未來M&A的可能性較高,則選擇保有作為金庫股;若優先考慮股價提振或經營權穩定,則選擇消滅。這種策略的靈活運用,展現了自己股份制度賦予企業的戰略靈活性之深。
日本自己股份註銷的法律要求與程序
與取得相比,自己股份的註銷程序已經簡化。
董事會決議註銷(日本公司法第178條)
株式會社可以註銷自己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確定註銷的自己股份數量(對於發行種類股份的公司,還需確定自己股份的種類及每種的數量)(日本公司法第178條第1項)。在設立董事會的公司中,關於註銷的決定必須通過董事會的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78條第2項)。
與需要股東總會決議(在某些情況下需要特別決議)的「取得」自己股份相對,「註銷」僅需董事會決議即可,這是由於日本公司法對自己股份的法律評價有所不同。自己股份的取得是將公司資產返還給股東的行為,正如其資金來源規制所示,可能直接影響債權人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更嚴格的股東總會批准。另一方面,自己股份的註銷是將公司已持有的自己股份消滅,從而減少已發行股份總數,但不會減少公司的淨資產(雖有會計處理,但與減資中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的減少不同)。相反,這通常會增加每股的價值,對現有股東來說往往是有利的,因此日本公司法將其評價為對現有股東「沒有大不利」的行為,並簡化了程序,將之委託給董事會決議。這種簡化是法律賦予的靈活性,使企業能夠更加靈活地執行資本政策,這支持了現代企業經營中自己股份的戰略意義。
註銷後的登記程序
自己股份註銷後,如果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減少,則必須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這項變更登記必須在效力發生日起2週內完成。對於發行股票的公司,破壞股票並抹除股東名簿記載的日期即為效力發生日。
外國投資者應注意的日本實務要點
當外國投資者涉及到日本公司法下的自己股份的取得或消滅相關交易時,需要留意日本法律制度特有的注意事項。
外匯及外國貿易法(外為法)的適用
外國投資者對日本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時,該投資可能屬於「對內直接投資等」,成為外匯及外國貿易法(外為法)的規範對象。特別是對於從事國家安全保障相關的「指定行業」,如防衛、通訊、能源等日本企業的投資,或是超過特定股份取得比率(例如表決權比率10%以上)的股份取得,投資實施前需要向經濟產業省或財務省等相關部門進行「事前通報」,並可能需要審查(通常為30天)。若未進行事前通報就執行投資,或提出虛假通報,則存在被處以罰則的風險,因此需要格外注意。此外,若遵守特定標準,如不涉入經營等,則可以免除事前通報,但遵守情況將受到監控。
稅務上的影響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對於出售股東而言會帶來稅務影響。當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並對股東支付對價時,支付的金錢等部分可能被視為「視同配息」而成為課稅對象。這是因為支付的金錢等被視為由股份的本金返還部分和利潤返還部分組成。特別是對於非居民的外國股東或外國法人,原則上將徵收20.42%的預扣稅。然而,若日本與股東居住國之間簽訂了稅收條約,則根據該條約的規定,可能免除或減輕預扣稅。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美國的上市公司進行自己股份買回時,對特定的自己股份買回徵收1%的附加稅(excise tax),若日本的上市公司擁有美國子公司,也可能適用此規定,因此建議與國際稅務專家確認。
日本法律下專業支援的重要性
日本公司法對於自己股份的取得與消滅規定了詳細嚴格的程序。雖然日本企業取得自己股份的程序在日本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但當外國投資者參與這些交易時,不僅要遵守日本公司法,還要面對外匯及外國貿易法(外為法)和國際稅務等多個法域的疊加適用。例如,外國投資者取得日本指定行業企業的股份時,除了日本公司法上的自己股份取得程序外,還會產生基於外為法的事前通報義務,這可能會影響交易的時間表。此外,若股份出售所得的對價被認定為「視同配息」,其稅務處理將因出售股東的居住國和稅收條約的有無而變得複雜。
這些疊加的法律和稅務風險可能會導致外國投資者面臨意料之外的法律責任、額外成本,甚至交易中止等嚴重後果。因此,為了應對外為法的投資規範、行業別的許可制度以及複雜的稅務處理,掌握日本法務和稅務的專業知識是不可或缺的。
總結
在日本公司法下,自己股份的取得與註銷是企業資本政策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它支撐著股東回報、防禦敵對收購、事業繼承、以及併購等多樣化的經營策略。從舊商法下的原則禁止到現代日本公司法的原則自由化,這一變遷顯示了法律制度的演進,使得日本企業能夠更加靈活和機動地展開資本策略。自己股份的取得伴隨著嚴格的財源規制、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為了保護股東平等原則,在特定股東的取得中需要特別決議或賣方追加請求權等複雜程序。另一方面,自己股份的註銷僅需董事會決議即可,其程序相對簡化。
當外國投資者參與這些交易時,不僅需要注意日本公司法,還要考慮外匯及外國貿易法(外為法)下的投資規制,以及複雜的稅務影響等跨法域的重疊規制。為了順利克服這些複雜的法律和稅務挑戰,需要得到精通日本法律制度、商業慣例和國際稅務的專家的支持。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在股份相關法務領域擁有豐富的實績,本所已經支持了眾多國內外企業和投資者。本所擁有多名具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律師,能夠提供基於深厚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高質量法律服務,並能以日語和英語雙語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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