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創業公司投資時需要的投資合約是什麼?解釋優先配息條款
在日本,創業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創業時,有各種方法可以選擇,從自我資金創業,到從風險投資公司或投資者那裡籌集資金等。那麼,投資者在投資時,與企業之間簽訂的投資合約又是什麼樣的呢?
對投資者來說,重要的是盡可能減少投資風險,而投資合約中的「優先配息條款」就是減少風險的重要條款。
因此,本次本所將簡單明瞭地解釋投資合約中的「優先配息條款」。
何謂投資合約
投資合約是風險投資公司等投資者在投資新創公司或風險企業時簽訂的,但並未在法律上特別規定。
然而,對於經營不穩定的風險企業等,存在股價下跌或甚至破產等風險,因此投資者通常會簽訂投資合約以盡可能降低這些風險。
投資合約中規定投資內容的主要項目有以下四個:
- 關於股票的事項(類型、股數、股價、支付條件等)
- 關於投資條件的事項
- 關於投資撤退的事項
- 關於退出(通過IPO或M&A等回收投資資金、獲取利潤)的事項
股票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普通股」和「種類股」。設定優先配息權的股票也是種類股的一種,這也是本文的主題。
優先配息權是指在普通股東之前收取股息,或者收取較高股息的權利。但是,如果要發行設有優先配息權的種類股,則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決議修改公司章程,這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並進行繁瑣的手續。
因此,為了更簡單地設定優先配息權,常常會在投資合約中規定優先配息條款(優先配息條款),而不發行種類股。
投資合約中優先配息條款的目的
對於目標上市的新創公司或風險企業,即使獲得收益,也很少將其分配給股東,而是通常將其用作業務資金。
投資者並不是期待收到股息,而是通常以通過IPO等退出方式獲得大量回報為目的進行投資。考慮到這些因素,可以說優先配息條款的必要性並不那麼大。
那麼,設定投資合約中的優先配息條款的目的是什麼呢?
這個目的因投資者和接受投資的公司而異。新創公司或風險企業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設定優先配息權和以下條件,實現資金調配和穩定經營的兼容並蓄。
- 股票的轉讓限制
未經公司批准,不能轉讓股票,因此可以防止股票被轉讓給公司不希望的第三方 - 表決權的限制
通過限制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可以抑制股東的經營參與,實現自主經營。 - 普通股的銷售價格較高
對於投資金額,發行的股票數量較少,可以抑制創業者的股權比例下降。
另一方面,投資者的主要目的是減輕對不穩定的新創公司或風險企業的投資風險,並在IPO或M&A等退出時獲得盡可能多的分配金。
特別是對於從金融機構或事業公司等收集資金進行投資業務的風險投資公司,獲得投資合約中盡可能有利的條件是必須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投資合約中的股票購買條款,請參考下面的文章,與本文一起閱讀。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vestment-stock-purchase-clause[ja]
投資合約中的優先配發權類型
優先配發權的設定方式並無固定格式,但大致上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何謂參與型/非參與型
根據持有優先配發權的股東在優先配發後是否能參與一般配發,可以區分為參與型和非參與型。
參與型
對於持有優先配發權的股東(優先股東)在支付指定的優先配發金後,如果還有可配發的利潤,則可以【強調】與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普通股東)再次接受配發【強調】。由於投資者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因此通常會選擇參與型。
非參與型
對於優先股東在支付指定的優先配發金後,即使還有可配發的利潤,優先股東也不會再接受配發。
何謂累積型/非累積型
根據優先股東的優先配發金是否全部支付,並是否可以將未支付的部分累積到下一期,可以區分為累積型和非累積型。
累積型
在特定的業務年度中,如果對優先股東的配發金未達到指定的金額,則將該不足金額加到下一年度或以後的配發金中。對於不進行配發的新創公司或創業公司來說,這可能會帶來壓力,但對投資者來說,這是一個優點。
非累積型
在特定的業務年度中,如果對優先股東的配發金未達到指定的金額,則該不足金額不會被累積到下一年度或以後。
「賸餘財產優先分配權」與「視同清算條款」的組合
與優先配發權相似的優先權還有「賸餘財產優先分配權」。在美國等地進行投資合約時,這種權利常常被設定,但為了避免與優先分配權混淆,本所將簡單地解釋一下。
優先賸餘財產分配權是指在公司清算時,優先股東在分配賸餘財產時,可以優先於普通股東接受一定的分配金的權利。
然而,如果投資的公司不是通過清算,而是通過M&A被轉讓,則支付給優先股東的金額將根據股份的數量決定,而不考慮股份的類型,這將導致購買了高價優先股的投資者虧損。
因此,在股東間合約中,如果投資的公司被轉讓,則設定「視同清算條款」,將其視為已清算,則前述的「優先賸餘財產分配權」將適用於優先股東,並將轉讓金額視為賸餘財產進行分配,從而可以接受更多的金額。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投資合約中的視同清算條款,請參考下面的文章,並與本文一起閱讀。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vestment-contract-liquidation-provision[ja]
投資合約中的優先配發條款範例
關於具體的優先配發條款,本所將介紹日本中小企業廳公開的股票投資合約條文。
第5.7條(優先配發)
1.發行公司應自本付款期日起3年後,根據法律和本股票發行說明書,在可分配金額範圍內,對投資者進行一次每營業年度的A類優先股票的優先配發。
2.發行公司應自本付款期日起3年後,為了確保可分配金額以便對投資者進行5%的年度配發,應在商業上合理的範圍內努力。
(來源:日本中小企業廳 投資合約書範本 資料5:股票引購合約[ja])
此條文的重點有兩點:
- 根據日本公司法,發行公司並無義務進行盈餘的配發,但此條文對發行公司規定了對投資者的優先配發義務。
- 根據日本公司法,盈餘的配發只能在可分配金額範圍內進行,但此條文對發行公司規定了確保可分配金額的努力義務。
另外,如果要減輕發行公司的負擔,也可以規定優先配發應在超過一定的可分配金額範圍內進行。
此外,如果在第2項中對發行公司規定的不是努力義務而是優先配發義務,則需要規定參與型/非參與型以及累積型/非累積型的區別。
非參與型的條文範例
對A類優先股東,不進行超過優先配發金額的盈餘配發。
非累積型的條文範例
在某一營業年度中,如果對A類優先股東的優先配發金額未達到年度5%,則不將該不足額累積到下一營業年度。
通常,這條條文會與前述的「優先股東的股票轉讓限制」、「優先股東的表決權限制」等一起設定。
總結
在樣本條款中,僅規定了A類優先股票,但對於新創公司和創業公司來說,由於需要進行多次資金調配,因此發行新的優先股票並不罕見。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優先股東間合約中確定優先配息的優先順序。
因此,當發行優先股票時,必須考慮各種因素來製定投資合約和股東間合約,因此本所建議您不要自行判斷,而應事先諮詢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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