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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和真實姓名可以被公開到什麼程度?關於新聞報導範疇與侵犯隱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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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和真實姓名可以被公開到什麼程度?關於新聞報導範疇與侵犯隱私的問題

「被判有罪」和「被逮捕」這樣的事實,通常是人們不願公開的事情。以真實姓名報導這些事實,一般來說會降低該人的社會評價,並可能構成侵犯隱私。

然而,如果真實姓名本身屬於「公共利益相關事實」,或者公開真實姓名的利益優於不公開的利益,則即使在犯罪報導中報導了嫌疑人或被告的真實姓名,也通常不會構成名譽損害或侵犯隱私的非法行為。

那麼,在真實姓名報導中,對於涉及隱私的報導,應該允許到何種程度呢?這個問題在最近的一個審判案例中引起了爭議。

審判過程

一對來自巴西的夫婦,丈夫從事二手車銷售業,妻子從事食品銷售業。他們在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違反日本《覺醒劑取締法》和《大麻取締法》而被逮捕,隨後被拘留。然而,他們在同年7月10日以處分保留的狀態被釋放,並在同年8月2日因嫌疑不足而被不起訴處分。

主要在靜岡縣內發行的日刊新聞出版社靜岡新聞社,於同年7月5日和6日的早報中分別刊登了相關文章。首先,在7月5日的早報中,刊登了嫌疑人的地址地號。(以下稱為文章①)另外,在7月6日的文章中,標題寫道「可能向60人以上密賣藥物」,並在正文中詳細描述了犯罪的情況。(以下稱為文章②)

因此,這對夫婦主張,文章①公開了他們的地址地號,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而文章②則構成了誹謗。他們以非法行為為基礎,要求賠償損害,並對靜岡新聞社提起訴訟。

雙方的主張

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原告主張,靜岡新聞在文章①中不僅公開了原告的姓名、年齡、職業,甚至連地址的地號都公開了。地址是原告的隱私信息,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在文章①中,不僅公開了大致的地址,甚至連地號都公開了,這完全沒有必要。實際上,大多數的報紙在報導犯罪時,並不會公開嫌疑人的地址地號。因此,文章①超出了犯罪報導的範疇,非法侵犯了原告的隱私。

對此,被告靜岡新聞社則主張,犯罪報導,尤其是逮捕報導,有其重要的意義,即通過廣泛地向公眾公開警察權力的行使,將其置於公眾的監視之下,以確保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的適當性,防止對公眾權利和自由的重大限制,並保護公眾的權利。

此外,他們還主張:

在確定被逮捕者的身份時,最不容易出錯的方法就是公開嫌疑人的全部地址。如果只公開部分地址,可能會對同一地區同姓同名或名字相似的第三方造成風評損害,為了防止這種損害,除了公開被逮捕者的姓名、年齡、職業外,還應公開其全部地址,這是確定嫌疑人身份的基本和重要事項。

靜岡地方法院2021年5月7日判決

他們如此主張。

此外,靜岡新聞社還主張,對於原告來說,他們的年齡、職業、地址等信息,原本就是他們根據需要自行公開的,並且第三方也可以訪問,這些信息的機密性很低,因此,這些信息被公開後造成的具體損害是難以想象的。對於文章①,他們認為應該確立所謂的真實性抗辯,即名譽毀損,並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認定為侵犯隱私的侵權行為。

真實性抗辯是指,當揭示的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公共性),揭示該事實的目的僅在於促進公共利益(公益性),揭示的事實是真實的(真實性),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真實相當性)時,不應認定為名譽毀損。

法院對於侵犯隱私的判決

法院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認為個人的地址只是進行個人識別等的簡單信息,並不一定需要高度的保密,但即使是這種個人信息,本人不希望被他人隨意揭露,這是自然的想法,這種期待應該受到保護,地址作為原告的隱私相關信息,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日本最高法院2003年9月12日的判決)。如文章①所述,原告因涉嫌持有本案的覺醒劑和大麻以營利目的而被逮捕,並公開了地址的地號,第三者可能出於抗議、騷擾或好奇等目的,訪問原告的住所,或者寄送郵件等,可能威脅到原告的私生活的平靜。

此外,原告在地址所在的家中各自持續經營業務,並與4名未成年的子女一起生活,因此,公開地址的地號可能對私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文章①被認為是非法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構成了非法行為。

至於被告對於文章①的辯護,認為名譽毀損的真實性成立,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認為侵犯隱私的非法行為也成立。因為名譽毀損和侵犯隱私的保護利益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在名譽毀損的情況下非法性被否定,也不意味著在侵犯隱私的情況下非法性也會被否定。

法院對名譽毀損的判決

在第二篇文章的標題中,寫道「可能向60人以上的人密賣藥物」,而在正文中,原告被描述為:

  • 「在縣內擁有60多名客戶的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這一點在5日對相關人士的採訪中得到了確認」
  • 「縣警方認為他們至少賺取了數百萬日元,並正在進行調查」
  • 「根據相關人士的說法,兩人指示同一密賣團體的兩名巴西籍男子(因違反日本覺醒劑取締法等罪名被起訴)向縣內的巴西人和菲律賓人等人賣出藥物超過600次」
  • 「他們被認為已經從一年多前就開始密賣,並在接到客戶的電話訂單後配送藥物」

這些描述都不是絕對的陳述,而是以警察相關人員對此持有疑問的形式來描述。

然而,法院並未因以下原因認定為名譽毀損。

靜岡地方法院認為,如果一般讀者以正常的注意力和閱讀方式來看待這些文章,他們會得出原告在靜岡縣內作為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向60多人密賣非法藥物的嫌疑的印象。這些文章主要描繪了調查機構對原告作為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在靜岡縣內向60多人密賣非法藥物的嫌疑進行調查的事實。這明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並認為這損害了原告的名譽。

另一方面,對於警察相關人員對此持有疑問的報導,認為將犯罪行為本身視為真實性的證明對象是不適當的。他們提出了藥物密賣實行犯的供述等,並認為對原告有足夠的理由懷疑他們犯了罪,這一點在客觀上是明顯的。因此,他們認為在2018年7月6日發表第二篇文章時,原告作為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在靜岡縣內向60多人密賣非法藥物存在合理的疑問,並未認定為名譽毀損。

有關損害賠償的判決

法院認定:

【引用】文章①公開了原告因非法持有藥物而被逮捕的事實,並公開了原告的所有住址。這是在靜岡縣為主要發行地的日本日報中,原告的所有住址被公開,原告們因此而違反自己的意願,所有的住址被廣泛公開,他們對私生活的平靜感到不安,這是可以想像的。因此,可以說原告們因為文章①的公開而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

靜岡地方法院2021年5月7日判決

法院認定。另一方面,考慮到文章①公開後,原告的住址並未收到任何騷擾信件,只有一次有人以賣藥為名訪問原告的住址,並沒有其他足夠的客觀證據證明原告的私生活平靜因文章①公開原告的住址而受到威脅等情況,法院判定靜岡新聞社需支付每位原告30萬日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每位原告3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66萬日元。

總結:實名報導即使被允許,其範圍也應嚴格遵守

本案例涉及報導與刑事案件相關的事實,這些事實應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或批評的對象。即使認為刊登在報紙上的目的是為了公益,但顯示到地址的地號,顯然超出了限度,可以說是非法侵犯了隱私。

過去,實名報導一直受到許多批評和質疑,即使被允許,其範圍也應嚴格遵守。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隨著報紙的實名報導文章越來越多地被轉載到網路媒體上,如果被網路媒體發布,可能會被接連不斷地擴散,可能會帶來嚴重的損害,形成所謂的「數位刺青」。本所事務所提供了針對「數位刺青」的對策解決方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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