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和真實姓名可以被公開到什麼程度?關於新聞報導範疇與侵犯隱私的問題
「被判有罪」和「被逮捕」這樣的事實,通常是人們不願公開的事情。以真實姓名報導這些事實,一般來說會降低該人的社會評價,並可能構成侵犯隱私。
然而,如果真實姓名本身屬於「公共利益相關事實」,或者公開真實姓名的利益優於不公開的利益,則即使在犯罪報導中報導了嫌疑人或被告的真實姓名,也通常不會構成名譽損害或侵犯隱私的非法行為。
那麼,在真實姓名報導中,對於涉及隱私的報導,應該允許到何種程度呢?這個問題在最近的一個審判案例中引起了爭議。
審判過程
一對來自巴西的夫婦,丈夫從事二手車銷售業,妻子從事食品銷售業。他們在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違反日本《覺醒劑取締法》和《大麻取締法》而被逮捕,隨後被拘留。然而,他們在同年7月10日以處分保留的狀態被釋放,並在同年8月2日因嫌疑不足而被不起訴處分。
主要在靜岡縣內發行的日刊新聞出版社靜岡新聞社,於同年7月5日和6日的早報中分別刊登了相關文章。首先,在7月5日的早報中,刊登了嫌疑人的地址地號。(以下稱為文章①)另外,在7月6日的文章中,標題寫道「可能向60人以上密賣藥物」,並在正文中詳細描述了犯罪的情況。(以下稱為文章②)
因此,這對夫婦主張,文章①公開了他們的地址地號,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而文章②則構成了誹謗。他們以非法行為為基礎,要求賠償損害,並對靜岡新聞社提起訴訟。
雙方的主張
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原告主張,靜岡新聞在文章①中不僅公開了原告的姓名、年齡、職業,甚至連地址的地號都公開了。地址是原告的隱私信息,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在文章①中,不僅公開了大致的地址,甚至連地號都公開了,這完全沒有必要。實際上,大多數的報紙在報導犯罪時,並不會公開嫌疑人的地址地號。因此,文章①超出了犯罪報導的範疇,非法侵犯了原告的隱私。
對此,被告靜岡新聞社則主張,犯罪報導,尤其是逮捕報導,有其重要的意義,即通過廣泛地向公眾公開警察權力的行使,將其置於公眾的監視之下,以確保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的適當性,防止對公眾權利和自由的重大限制,並保護公眾的權利。
此外,他們還主張:
在確定被逮捕者的身份時,最不容易出錯的方法就是公開嫌疑人的全部地址。如果只公開部分地址,可能會對同一地區同姓同名或名字相似的第三方造成風評損害,為了防止這種損害,除了公開被逮捕者的姓名、年齡、職業外,還應公開其全部地址,這是確定嫌疑人身份的基本和重要事項。
靜岡地方法院2021年5月7日判決
他們如此主張。
此外,靜岡新聞社還主張,對於原告來說,他們的年齡、職業、地址等信息,原本就是他們根據需要自行公開的,並且第三方也可以訪問,這些信息的機密性很低,因此,這些信息被公開後造成的具體損害是難以想象的。對於文章①,他們認為應該確立所謂的真實性抗辯,即名譽毀損,並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認定為侵犯隱私的侵權行為。
真實性抗辯是指,當揭示的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公共性),揭示該事實的目的僅在於促進公共利益(公益性),揭示的事實是真實的(真實性),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真實相當性)時,不應認定為名譽毀損。
法院對於侵犯隱私的判決
法院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認為個人的地址只是進行個人識別等的簡單信息,並不一定需要高度的保密,但即使是這種個人信息,本人不希望被他人隨意揭露,這是自然的想法,這種期待應該受到保護,地址作為原告的隱私相關信息,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日本最高法院2003年9月12日的判決)。如文章①所述,原告因涉嫌持有本案的覺醒劑和大麻以營利目的而被逮捕,並公開了地址的地號,第三者可能出於抗議、騷擾或好奇等目的,訪問原告的住所,或者寄送郵件等,可能威脅到原告的私生活的平靜。
此外,原告在地址所在的家中各自持續經營業務,並與4名未成年的子女一起生活,因此,公開地址的地號可能對私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文章①被認為是非法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構成了非法行為。
至於被告對於文章①的辯護,認為名譽毀損的真實性成立,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認為侵犯隱私的非法行為也成立。因為名譽毀損和侵犯隱私的保護利益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在名譽毀損的情況下非法性被否定,也不意味著在侵犯隱私的情況下非法性也會被否定。
法院對名譽毀損的判決
在第二篇文章的標題中,寫道「可能向60人以上的人密賣藥物」,而在正文中,原告被描述為:
- 「在縣內擁有60多名客戶的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這一點在5日對相關人士的採訪中得到了確認」
- 「縣警方認為他們至少賺取了數百萬日元,並正在進行調查」
- 「根據相關人士的說法,兩人指示同一密賣團體的兩名巴西籍男子(因違反日本覺醒劑取締法等罪名被起訴)向縣內的巴西人和菲律賓人等人賣出藥物超過600次」
- 「他們被認為已經從一年多前就開始密賣,並在接到客戶的電話訂單後配送藥物」
這些描述都不是絕對的陳述,而是以警察相關人員對此持有疑問的形式來描述。
然而,法院並未因以下原因認定為名譽毀損。
靜岡地方法院認為,如果一般讀者以正常的注意力和閱讀方式來看待這些文章,他們會得出原告在靜岡縣內作為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向60多人密賣非法藥物的嫌疑的印象。這些文章主要描繪了調查機構對原告作為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在靜岡縣內向60多人密賣非法藥物的嫌疑進行調查的事實。這明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並認為這損害了原告的名譽。
另一方面,對於警察相關人員對此持有疑問的報導,認為將犯罪行為本身視為真實性的證明對象是不適當的。他們提出了藥物密賣實行犯的供述等,並認為對原告有足夠的理由懷疑他們犯了罪,這一點在客觀上是明顯的。因此,他們認為在2018年7月6日發表第二篇文章時,原告作為藥物密賣團體的領導者,在靜岡縣內向60多人密賣非法藥物存在合理的疑問,並未認定為名譽毀損。
有關損害賠償的判決
法院認定:
【引用】文章①公開了原告因非法持有藥物而被逮捕的事實,並公開了原告的所有住址。這是在靜岡縣為主要發行地的日本日報中,原告的所有住址被公開,原告們因此而違反自己的意願,所有的住址被廣泛公開,他們對私生活的平靜感到不安,這是可以想像的。因此,可以說原告們因為文章①的公開而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
靜岡地方法院2021年5月7日判決
法院認定。另一方面,考慮到文章①公開後,原告的住址並未收到任何騷擾信件,只有一次有人以賣藥為名訪問原告的住址,並沒有其他足夠的客觀證據證明原告的私生活平靜因文章①公開原告的住址而受到威脅等情況,法院判定靜岡新聞社需支付每位原告30萬日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每位原告3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66萬日元。
總結:實名報導即使被允許,其範圍也應嚴格遵守
本案例涉及報導與刑事案件相關的事實,這些事實應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或批評的對象。即使認為刊登在報紙上的目的是為了公益,但顯示到地址的地號,顯然超出了限度,可以說是非法侵犯了隱私。
過去,實名報導一直受到許多批評和質疑,即使被允許,其範圍也應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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