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許因懲戒解雇而不支付全部退休金?解說令和5年(2023年)最高法院判決
當員工對公司進行重大的背信行為並因此被懲戒解雇時,是否可以不支付其任何退職金呢?
在令和5年(2023年)3月10日,日本最高法院對於懲戒解雇後不支付退職金的問題作出了重要判決。這一判決對企業將產生重大影響。
本文將解析令和5年(2023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並詳細探討懲戒解雇與退職金之間的關係。
退職金的性質
當員工犯下犯罪行為等情況時,公司可能無奈之下需要對該員工進行懲戒解雇。在進行懲戒解雇之後,也可能會選擇不支付退職金。但是,首先本所需要問的是,不支付退職金是否被認可。退職金不僅僅是作為勤続報償的一面,還有賃金的後付以及作為退職後生活保障的性質,從這點來看,不支付似乎是不被允許的。
引起問題的是公務員的案例。縣對於一名在地方公務員身份的公立高中教師,因酒後駕駛並造成物損事故,對該公務員進行了懲戒免職,並決定不支付其全部退職金。該案件中,公務員作為原告,要求取消全部退職金不支付的決定。這是令和5年(2023年)的案件,由於是最高裁首次就公務員退職金限制處分進行判斷,因此受到了廣泛關注。
結論是,最高裁判斷,退職金不支付的決定是留給地方公共團體的裁量,本案中,該決定被認為是在裁量範圍內,因此是合法的。
由於此案件涉及公務員,因此不能自然而然地認為它會影響到適用勞動法的民間企業。然而,即使是縣與公務員的關係,從勞資關係的角度來看,與民間企業也有共通之處。這一判決是否會影響到民間企業在對員工進行退職金不支付決定時,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公務員酒駕導致懲戒免職的案例
原告曾是宮城縣一所公立高中的教員。他於昭和62年(1987年)4月被宮城縣聘為公立學校教員,此後一直擔任教師。除了本次懲戒免職處分外,他沒有其他懲戒處分記錄,且其工作狀況也無特別問題。
平成29年(2017年)4月28日,為了參加當時所在高中同事的歡迎會,他駕駛私家車從高中前往會場附近的停車場,停車後參加了約4小時的歡迎會並飲酒。會後,他駕車返回位於20公里以上外的家中,在行駛100米後因過失造成物質損害的交通事故。
宮城縣於平成29年(2017年)5月17日,以酒後駕駛並引發物損事故為由,對其進行了懲戒免職處分,並決定不發放全部退職金(17,246,467日元)的處分(全部發放限制處分)。
高等法院的判決:限制支付全部退休金超出了裁量權範圍
原告對宮城縣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懲戒免職處分及全部不支付處分。
一審的仙台高等法院認為,該懲戒免職處分是合法的。然而,考慮到「約30年間誠實工作、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害僅限於物質且已經恢復、已表現出反省之情」等因素,認為對於全部不支付處分超出了宮城縣教育委員會的裁量權範圍,是非法的,因此判決應支付退休金的30%,部分認可了原告的訴求。
對此,宮城縣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則審理了該支付限制處分的合法性問題。
最高法院的判決:未逾越裁量權範圍且合法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的支給限制處分,並未在社會常識上顯著缺乏合理性以至於超出了裁量權範圍,或是濫用了裁量權,因此是合法的。也就是說,認為宮城縣完全不支給的裁量並未逾越範圍。
首先,關於退休金支給限制處分的判斷,是委託給平時就熟悉員工職務等實際情況的退休金管理機構的裁量,法院應當以退休金管理機構的裁量為前提,僅在認為該處分在社會常識上顯著缺乏合理性以至於超出了裁量權範圍,或是濫用了裁量權的情況下,才應該認定其為非法。
在此基礎上,指出原告所引起的事故的惡質性,以及對公立學校公務的信任及其履行的影響,即使考慮到原告30年間無處分歷史且有表現出反省之情,也得出結論認為縣的判斷在社會常識上並未顯著缺乏合理性,也未逾越裁量權範圍或濫用裁量權。
總結:關於退休金不支付的合法性,請諮詢律師
這是公務員的案例,對民間企業的影響應該說是輕微的。本判決強調,關於不支付退休手續費的決定,是留給縣的裁量,並在假設縣有廣泛裁量權的前提下進行審查,得出不支付全部退休金的決定是合法的結論。
另一方面,關於不支付退休金的決定的裁量權這一關鍵點,在民間企業中可能不適用。對於民間企業來說,針對懲戒解雇的退休金減少或不支付條款,考慮到退休金具有工資後付性質和功勞報酬性質,將根據是否存在足以抹消長年功勞的重大事由來判斷,如果不是那麼重大的情況,減少或不支付措施可能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然而,判斷退休金不支付是否合法並不容易。在決定對受到懲戒處分的員工不支付退休金時,請考慮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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