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競技大賽與「日本獎品顯示法」的關係?大賽主辦者的注意事項
所謂的電子競技,也就是利用影片遊戲進行的對戰,在企業等主辦比賽的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日本獎品表示法」的問題。先說結論,無論是針對專業還是業餘的比賽,只要是由發行比賽遊戲的製造商主辦,例如街頭霸王5的卡普空公司,或者任天堂公司的任天堂明星大亂鬥,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獎金設定超過10萬日元,就會違反日本獎品表示法。
那麼,日本獎品表示法是什麼樣的法律呢?如果比賽的獎金超過10萬日元,又應該在什麼情況下才合法,什麼情況下又會違法呢?本所將在下文中進行解釋。
※關於3.1中2016年(平成28年)消費者廳通知的描述有誤,本所已進行修正。感謝您的指正。(2020年12月24日)
首先,何謂「日本景品表示法」?
日本景品表示法的概要
日本景品表示法,正式名稱為「日本不當景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簡稱為「景表法」。這部法律簡單來說,是禁止為了促銷獎品,
- 準備不當的高額獎品,或者
- 進行誇大的廣告等行為。
的法律。
禁止不當高額獎品的意義
然後,在與遊戲大會主辦方的關係中,問題的是前者,也就是「禁止準備不當的高額獎品」的方面。關於後者,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stealth-marketing-youtuber[ja]
「禁止不當高額獎品」的條款典型地假定的是,例如,針對糖果等購買者進行的抽獎。舉個極端的例子,如果對於100日元(約7.6港元)的糖果,進行「使用包裝中的參賽券參加抽獎,如果獲得一等獎,將獲得100萬日元(約76,000港元)!」的活動,這種過大的獎品和獎金的競爭會升級,製造商將不再專注於商品本身的競爭,可能導致消費者的不利。景表法對這種使用「抽獎」的活動進行了規定,結論是,包括獎金和抽獎在內的獎品類的最高金額為
- 如果商品的交易價格低於5000日元(約380港元),則最高為價格的20倍;
- 如果商品的交易價格為5000日元(約380港元)以上,則最高為10萬日元(約7600港元)。
這就是設定的。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high-cashback-illegal[ja]
「獎品類」與「工作報酬」的區別
然而,被認為與「獎品類」相似但不同的是「工作報酬」。這一點將在後面提到,因為在電子競技大會的獎金中也會成為問題,所以先解釋。
換句話說,例如,糖果製造商對一部分購買者要求詳細的報告,例如其味道和易食性等,以利於商品開發,這並不會產生上述的「過大獎金引起的競爭升級」,而是純粹的企業努力。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糖果的定價是10日元(約0.76港元),所以報告的報酬應該低於200日元(約15.2港元)」,那麼就很難收集到詳細和有意義的報告。
在其運用標準中,景品表示法認識到了上述的「工作報酬」,並規定「這種東西不是獎品類,所以不受上述的最高金額規定的約束」。
e體育大賽的主辦與獎品顯示法
不「鍛練」就不能獲勝?
在e體育大賽(影片遊戲大賽)的情況下,為什麼獎品顯示法會成為問題呢?這是因為有疑慮認為,e體育大賽的獎金可能被視為基於購買該大賽目標影片遊戲標題的「獎品類」。
換句話說,例如,無論是卡普空公司的《街頭霸王5》或任天堂公司的《任天堂明星大亂鬥》,還是家用遊戲或手機遊戲,一般來說,要在e體育大賽中獲得獎金,也就是要贏得比賽,有以下的前提:
- 確實,抽象地說,沒有玩過該標題的人也可能參加該大賽並獲勝,從而賺取獎金
- 然而,正如「e體育」被視為一種體育競技的事實所示,特別是現代的遊戲,如果沒有購買該遊戲並「鍛練」,實際上是無法獲勝的
- 更進一步說,家用遊戲中的所謂DLC(下載內容,如額外角色等需要額外付費的元素),手機遊戲中的所謂抽獎等,「鍛練」往往需要除遊戲本體外的其他付費元素
e體育大賽的獎金是「獎品類」?
基於這樣的前提,本所可以認為,e體育大賽的獎金是不是因為購買了該遊戲標題,而由該遊戲標題的製造商提供給冠軍等(部分購買者)的一種「獎品」。
實際上,獎品顯示法中的「獎品類」是非常廣泛的,如下文所示:
獎品顯示法 第2條第2項第3號
在這部法律中,「獎品類」是指,無論方法是直接還是間接,無論是否通過抽獎的方式,業者為吸引客戶,提供與其商品或服務交易(包括與不動產相關的交易)相關的物品、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並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定的。
e體育大賽的獎金是否屬於「獎品類」?
2016年消費者廳的見解
實際上,消費者廳在2016年(西元2016年)對國際賭場研究所的法令適用事前確認手續回答通知書中,表示獎金屬於獎品表示法上的「獎品類」。
利用具有透過網路在不同機台間對戰功能的動作遊戲進行的獎金性大賽(以下稱為「本案企劃」)是,(中略)「為了吸引客戶的手段」,主辦針對一般消費者提供的該動作遊戲大賽,並向在該大賽中表現優秀的人提供「經濟上的利益」即獎金。
https://www.caa.go.jp/law/nal/pdf/info_nal_160909_0005.pdf
(中略)
在本動作遊戲中提升技術需要反覆遊玩,因此非付費用戶獲得獎金的可能性較低。
(中略)
有鑑於此,本案企劃是一個讓付費用戶可以或者容易獲得獎金這種經濟利益的企劃,並且在本案企劃中提供給表現優秀者的獎金被認為是「交易附帶」的提供。
「法令適用事前確認手續回答通知書」是行政機關對民間企業等提出的對其未來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確認請求的回答。
遊戲製造商提供高額獎金是否違法?
行政機關的這種回答並不一定是「法律解釋的最終答案」,但實際上,如果行政機關給出上述回答,而忽視這個回答進行大賽的話,可能會面臨被檢舉的風險。因此,這個回答具有實際的約束性。
然而,這個回答的觀點在實際上是「困擾」的。原因是:
- 遊戲製造商主辦e體育大賽→其獎金屬於獎品表示法上的「獎品類」,因此獎金上限為10萬日元
- 其他企業等主辦e體育大賽→「獎品類」原本就是與自家產品相關的,因此這種情況下的獎金不可能屬於「獎品類」,因此無規範
這樣一來,「只有自家標題的e體育大賽的主辦(僅此)的獎金是低額」這就是結論。對於希望透過e體育大賽來推廣自家標題,並希望產生專業選手的遊戲製造商來說,這是一個令人頭痛的結論。
消費者廳改變見解,原則上合法
2019年消費者廳的見解
然而,在2019年,消費者廳對於jesu(日本電子競技聯盟)所進行的相關程序,做出了改變(可以這麼理解)原先見解的回答。
首先,這個回答是基於區分電子競技大賽的參與者是專業還是業餘的前提下進行的。也就是說,
- 只將獎金提供給獲得專業資格的選手的電子競技大賽
- 不論專業還是業餘,只要在限定參與者的一定方式下,根據成績提供獎金的電子競技大賽
這就是區分的方式。雖然有點難以理解,但
- 專業和業餘都可以參加,但只有專業選手可以獲得獎金的電子競技大賽
- 專業和業餘都可以參加,並且都可以獲得獎金的電子競技大賽(對參與者的限定與其是否為專業或業餘無關)
這就是兩種分類。
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是「工作報酬」
在此基礎上,該回答首先提到專業選手,強調其專業性、競技性、娛樂性和運動員精神等都是典型的保證。對於專業和業餘都可以參加的大賽,也強調了使用高技術進行實際操作和實現等表演,「被期待向大量觀眾和觀看者展示這些內容」。
在此基礎上,該回答如下所述,無論哪種模式的大賽,結論都是,「除非另有事實關係可以認定為違反獎品顯示法中獎品類別限制的目的」,否則超過10萬日元的獎金也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有可能獲得獎金的選手,作為工作內容,需要進行使用高技術的遊戲實際操作或實現,或者進行具有吸引力的表演,並被要求向大量觀眾和觀看者展示這些內容,以提高店鋪、大賽等的競技性和娛樂性。
https://www.caa.go.jp/law/nal/pdf/info_nal_190903_0002.pdf
(中略)
對參與者提供獎金(中略)除非另有事實關係可以認定為違反獎品顯示法中獎品類別限制的目的,否則(中略)被認定為「提供工作報酬等的金品」,(中略)不被視為獎品顯示法第4條的適用對象。
何種情況會被視為「違反獎品限制的目的」而被認定為違法?
jesu對於消費者廳回答的解讀
然而,如上所述,消費者廳在回答中附帶了一個保留條款,即「除非另有事實關係可以認定為違反日本獎品顯示法中的獎品類限制的目的」。雖然目前還不清楚這指的是哪種情況,但在2016年和2019年(平成28年和令和元年)向消費者廳進行了兩次詢問的jesu(日本電子競技聯盟)表示,「專門為了遊戲的促銷活動提供獎金」的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
然而,在沒有進行直播或觀賽等,幾乎無法認定為商業性質的活動或比賽中,如果提供與參賽者的實力和遊戲玩法的吸引力不相稱的高額獎金,僅為了遊戲的促銷活動提供獎金,則需要注意,根據個別判斷,該獎金提供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工作報酬等」的提供。
關於電子競技法律問題的處理情況報告[ja]
上述觀點可以分析為:
- 無法進行直播或觀賽等,幾乎無法認定為商業性質
- 提供與參賽者的實力和遊戲玩法的吸引力不相稱的高額獎金
這兩個條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專門為了遊戲的促銷活動提供獎金」。
與日本獎品顯示法的目的的關係
上述觀點考慮到了日本獎品顯示法的初衷,即防止:
- 由於過高的獎金而導致的競爭升級
- 製造商不再專注於產品(遊戲內容)本身的競爭
- 消費者的不利
這種負面連鎖的發生。簡單來說,
如果購買該遊戲並「深入玩」,可能會獲得不相稱的高額獎金,這可能會導致產生內容空洞的遊戲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日本獎品顯示法才可能對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金額進行規定(但這只是例外情況),可以這麼說。
總結
如此,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額,無論該大賽是針對專業還是業餘參賽者,原則上都是無限制的,但需排除上述的例外情況。這已成為當前的共識。另外,對於由非遊戲發行商主辦的電子競技大賽,首先,該主辦方並未從遊戲本身或是下載內容、抽獎等獲得利益,因此不存在「交易附隨性」,所以不可能存在與日本「景品類規制」相關的問題。
然而,仍有三個需要注意的重要點:
- 如上所述,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例外地成為違法,因此需要判斷是否符合這些情況。
- 此外,這些觀點都是由日本消費者事務局提出的,但實際上,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最終答案」是由司法機關(最終由最高法院)來做出,而不是行政機關。「法令適用事前確認手續」只是行政機關提出其「行政觀點」,並不約束司法判決。而司法機關是否會做出相同的判決,現在還是未知數。
- 本文並未詳細討論,但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也可能存在日本的賭博罪等問題。
設定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額,無論是針對專業還是業餘參賽者的大賽,都是一個高度法律問題。特別是,如果主辦具有新特性的遊戲標題或具有新特性的電子競技大賽,最好是事先諮詢熟悉這些問題的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