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開設網上商店時的注意事項與日本《古物營業法》
如今,網路購物已經滲透到本所的日常生活中。隨之而來,任何人都可以輕鬆開設自己的網上商店。然而,網上商店的營運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
與網上商店營運相關的法律包括像是「涉及網上商店全般的法律」,例如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不正競爭防止法、景品表示法、電子契約法、特定電子郵件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以及「特定業種相關的法律」。在這裡,本所將針對「特定業種相關的法律」中的一項,即古物營業法進行解說。
古物營業法
古物營業法是適用於拍賣網站、二手商品和回收商品的銷售商的法律。該法的目的是透過對古物營業相關業務進行必要的規範等,以防止盜竊等犯罪的買賣,並迅速發現,從而防止竊盜等犯罪,並迅速恢復其損害。
「古物」與「古物營業」
「古物」根據日本「古物營業法」第2條第1項的定義,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 已經使用過的物品
- 尚未使用,但已經進行過交易的物品
- 對上述兩種情況的物品進行過修補或修理的物品
因此,即使是實際上未使用過的全新物品,只要曾經交由消費者,就會被視為「古物」。
此外,這些「古物」被分為13個類別。如果你打算取得古物商許可證並開始營業,你必須在申請表的「主要經營的古物類別」一欄中,從以下13個類別中選擇你將要交易的物品,並進行申請。
- 藝術品類
- 衣物類
- 鐘錶與珠寶類
- 汽車類
- 摩托車與輕型摩托車類
- 自行車類
- 相機類
- 辦公設備類
- 機械工具類
- 工具類
- 皮革與橡膠製品類
- 書籍類
- 禮券類
雖然可以申請多個許可,但如果在取得許可後的6個月內未營業或暫停營業,許可可能會被撤銷。
同樣在「古物營業法」第2條第2項中,「古物營業」被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古物商
- 古物市場主
- 古物拍賣業
「古物商」是通過買賣或交換古物,或者接受委託進行買賣或交換古物來獲利。
「古物市場主」經營古物市場,供古物商之間進行交易,並從參與的古物商那裡收取參與費或交易成功的手續費來獲利。
「古物拍賣業」是指網路拍賣的經營者。他們通過「拍賣」來促成想要賣古物和想要買古物的人(包括一般人)之間的交易,並從服務使用者那裡收取使用費或交易成功的手續費來獲利。
如果要成為「古物商」或「古物市場主」,需要獲得公安委員會的許可(日本「古物營業法」第3條)。
另外,如果要從事「古物拍賣業」,則需要在營業開始日的2週內向公安委員會報備(日本「古物營業法」第10條第2項)。只要必要的文件齊全,就可以通過審查。相比於需要公安委員會批准的許可,這種報備的審查門檻較低。
如果你屬於這三種古物營業的任何一種,你必須遵守「古物營業法」所規定的規則,否則可能會受到懲罰。
「古物商」和「古物市場主」的許可
根據日本《古物營業法》第4條,公安委員會不得向以下任何一種人士發出「古物商」和「古物市場主」的許可:
- 未從破產程序開始的決定中恢復權利的人
- 受到禁錮以上的刑罰,或因特定犯罪被處以罰金,且未過5年的人
- 無固定住所的人
- 自古物營業許可被撤銷起,未過5年的人
- 未成年人,其營業能力不與成年人相同
此外,暴力團體成員等人士也無法獲得許可。
古物商的防犯三大義務
古物商為了防犯,需要遵守以下被稱為「三大義務」的規則。
- 確認交易對象的義務(日本古物營業法第15條第1項)
- 報告非法商品的義務(日本古物營業法第15條第3項)
- 記錄帳簿的義務(日本古物營業法第16條)
對於第一項確認交易對象的義務,古物商在「購買古物」、「交換古物」、「接受古物的銷售或交換委託」時,必須確認交易對象的「地址」、「姓名」、「職業」和「年齡」。規定了面對面確認的方法,以及使用郵寄或互聯網等非面對面的確認方法。
對於第二項報告非法商品的義務,古物商在進行古物交易時,如果懷疑商品是非法商品(如偷竊物或偽造品等),必須立即向警察官報告。
以下情況可能涉及到疑似非法商品的交易:
- 同一人在短期內反覆銷售大量物品
- 客戶的收入、資產、交易目的、職業等與高價物品的銷售不符
- 急於銷售,即使銷售價格大幅低於市場價格也不在乎
另外,根據日本古物營業法第20條,如果古物商購買或交換的古物中有偷竊物或遺失物,即使是在公開市場或從同類業者那裡以善意取得的,受害者或遺失物的主人也可以要求古物商無償歸還。但是,如果從盗竊或遺失之日起已經過了一年,則不在此限。
對於第三項記錄帳簿的義務,古物商在接收或交付古物時,必須在帳簿等上記錄交易日期、古物的品項和數量、古物的特徵、交易對象的地址、姓名、職業、年齡,以及確認交易對象身份的方法等事項。
這些記錄必須保存三年,如果丟失了保存的帳簿,或者刪除了電腦上的數據,則需要向警察報告。
古物商和古物市場主的共同規則
古物商和古物市場主都必須遵守一些共同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六項:
- 必須公示標識並攜帶許可證
- 必須選任管理者
- 交易地點的限制
- 必須保存和報告物品的資訊
- 必須配合保管命令和檢查
- 禁止名義借用
對於第一項公示標識並攜帶許可證的規定,古物商必須在每個營業處或臨時店鋪,古物市場主則必須在每個古物市場,將古物商許可的標識放在易見的地方,並向交易對象明確表示已獲得古物商許可。
此外,當古物商在網站上進行古物交易時,必須在網站指定的地方顯示「古物商的名稱」、「許可的公安委員會的名稱」和「許可證號碼」。
另外,當古物商在營業處以外的地方進行交易,如上門回收時,必須攜帶「古物商許可證」,並在對方要求時出示。
對於第二項必須選任管理者的規定,古物商和古物市場主必須在每個營業處(或古物市場)選任一名負責人,以確保業務的正確執行。
對於第三項交易地點的限制,古物商與一般人的交易地點僅限於「營業處」、「交易對方的地址」和「事先向公安委員會報告的臨時店鋪」三處。
雖然古物商在網站上進行古物交易時,並無此類交易地點的限制,但必須在開設網站後的14天內向申請古物商許可的警察局報告網站的URL。
對於第四項必須保存和報告物品的資訊,「物品資訊」是指從所在地的警察局發來的通緝令,也稱為「物品通緝令」。為了發現盗竊物品等,會寄送包含被害物品的品項和特徵等資訊的通緝令,有以下的規定:
- 必須在物品通緝令上記錄接收日期,並保存六個月
- 如果在接收物品通緝令的當天擁有相關古物,必須立即報告
- 如果在保存物品通緝令期間內收到相關古物,必須立即報告
對於第五項必須配合保管命令和檢查的規定,當古物商所持有的古物有盗竊等疑點時,警察局長等可以命令古物商最多保管該古物30天。在被命令保管的期間,古物商不能出售該古物。另外,如果是接受委託買賣或交換而保管的,也不能退還給委託人。
此外,警察人員在需要時可以進入古物商的營業處、臨時店鋪、古物保管地點、古物市場等進行檢查,並向相關人員提問。古物商和古物市場主有義務配合這些命令和檢查。
對於第六項禁止名義借用的規定,古物商和古物市場主被禁止以自己的名義讓他人進行古物業務。如果未獲得公安委員會許可的人借用名義假裝已獲得許可進行業務,將使許可制度失去意義,可能成為犯罪的漏洞。對於名義借用,可能會被處以與無許可經營或不當獲得許可等情況相同的最重罰款,並且在此後的五年內不能獲得古物商許可。
古物競賣仲介業者的規則
古物競賣仲介業者需要遵守的規則主要有以下三項:
- 確認對方身份
- 申報義務
- 創建並保存記錄
對於第一項確認對方身份,當收到欲出售古物者的仲介申請時,必須努力確認申請者的身份。雖然這被稱為”努力義務”,並非絕對必須做的事情,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遵守。在遵守合規精神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地遵守。
對於第二項申報義務,如果仲介的對方欲出售的古物存在被盜等疑慮,則必須立即向警察官員申報。
對於第三項創建並保存記錄,當進行古物買賣的仲介時,必須創建並保存如「出品日期」、「出品信息」、「出品者和得標者的用戶ID等」、「能確定出品者和得標者身份的事項(如姓名、地址、年齡等)」等記錄,並努力將這些記錄保存一年。
總結: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古物的買賣需要「日本古物商許可證」
如果您在網路拍賣中購買古物以自用,或出售自己曾經使用過的物品,並且這些行為是單次的而非為了營利,那麼您並不需要「日本古物商許可證」。然而,如果您以營利為目的,並持續在網路拍賣中進行古物的買賣,那麼您將需要「日本古物商許可證」。
當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網路購物相關的法律審查需求日益增加。本所的事務所在考慮到各種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分析已經開始或者計劃開始的業務相關的法律風險,並盡可能在不停止業務的情況下尋求合法化。詳細內容已在下面的文章中說明。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