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劑廣告中的禁止表現是什麼?解釋需要注意的三個日本法律
作為補充日常飲食中可能缺乏的營養素的「輔助食品」,營養補充劑起初就此誕生。現在,由於各種制度的存在,能夠表現出各種功能的產品已經被投放市場。
然而,營養補充劑的廣告中,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的表述問題日益增多,其中最糟糕的情況甚至可能導致被下達改正命令或者被處以罰款。
因此,本次本所將整理並詳細解釋廣告主和廣告相關人員必須了解的營養補充劑的禁止表述。
何謂補充劑
補充劑在法律上並未明確定義,但大致上可以分類為健康食品。然而,與一般食品不同,補充劑往往以粉末、錠劑、膠囊等形式出現,與藥品的形狀相似。
補充劑原本主要是健康輔助食品,但現在不僅用於補充維持健康所需的營養成分,還包括根據法律具有特定生理功能或保健功能的產品,以及根據科學證據顯示功能性的產品等。
補充劑有各種各樣的類型,但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 所謂的健康食品(營養補充食品、健康輔助食品、營養調節食品等)
這些食品未經國家認可,無法顯示其功能性。
- 保健功能食品(特定保健用食品、營養功能食品、功能性表示食品)
根據「保健功能食品制度」和「功能性表示食品制度」,這些食品可以顯示其功能性。
即使是「作為食品銷售的物品」,具有治療疾病或預防疾病的效果的物品,也會被視為藥品,與健康食品區分開來。
能夠顯示功能性的三種保健功能食品
保健功能食品是指根據國家訂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標準,可以顯示食品功能的食品。與藥品不同,這並非為了治療或預防疾病而攝取的食品。
特定保健用食品(日本特定保健用食品)
特定保健用食品是指含有影響身體生理功能等的「參與成分」,並經過消費者廳審查獲得許可的食品,可以顯示「特定保健用食品的標誌」以及「特定的保健功能」。
「參與成分」包括寡糖、乳酸菌、植物纖維等,不能使用僅藥品才能認可的成分。
獲得許可的功能顯示會因參與成分的種類而異,例如「幫助維持血糖、血壓、血中膽固醇等正常」、「調節腹部狀態」、「有助於骨骼健康」等。
營養功能食品
營養功能食品是指以補充人體生命、健康維護所需的特定營養素成分為目的的食品,如果符合國家訂定的標準,則無需申請許可或報告,就可以顯示食品中含有的營養成分的功能並進行銷售。
目前,規格標準已經訂定的營養素包括以下的維生素和礦物質,以及特定的脂肪酸。
- 維生素
煙酸、泛酸、生物素、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B6、維生素B12、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K、葉酸
- 礦物質
鋅、鉀、鈣、鐵、銅、鎂
功能性表示食品
功能性表示食品是指根據國家訂定的規則進行保健功能的科學依據和安全性等評價,並向消費者廳報告的食品,無需消費者廳的審查或認可。
此外,報告的信息將在消費者廳的網站上公開,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內容。
功能性評價是通過以下任一方法進行的。
- 進行使用最終產品的臨床試驗
在這種情況下,功能性的表現是「有○○的功能」。
- 進行關於最終產品或功能性參與成分的文獻調查
在這種情況下,功能性的表現是「報告有○○的功能」。
關於營養補充劑廣告的三項法律
廣告主或廣告相關人員在進行營養補充劑廣告時,必須了解的重要法律有三個,分別是「日本藥事法」、「健康促進法」和「獎品表示法」。
日本藥事法(關於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確保等的法律)
日本藥事法規範的商品包括「藥品」、「藥品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及再生醫療等製品」五種類型,雖然原則上與營養補充劑無關,但如果在營養補充劑的廣告中表現出藥品或藥品部外品的效果和效能,將會違反日本藥事法。
健康促進法
在健康促進法中需要注意的是第65條第1項關於誇大表示的規定。
第65條(禁止誇大表示)
1. 任何人在對食品進行廣告或其他表示時,不得對健康保持增進的效果或其他內閣府令所定的事項(在下一條第三項中稱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進行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或者進行明顯誤導人的表示。
這條條文規定了「作為食品銷售的物品」的廣告等表示,因此,不僅是「所謂的健康食品」,作為「保健功能食品」銷售的營養補充劑也在規範範圍內。
此外,不僅商品的製造商或銷售商,由於規定了「任何人」,因此處理廣告的廣告代理商或服務提供商等也在規範範圍內,需要特別注意。
獎品表示法(防止不當獎品類及不當表示法)
在營養補充劑廣告中,需要注意的獎品表示法是第5條禁止的「優良誤認表示」和「有利誤認表示」。
優良誤認表示是指,為了不當地吸引客戶,業者對自己提供的商品等進行「實際的東西比較優良」、「比其他業者的類似商品等明顯優良」等表示,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有利誤認表示是指,為了不當地吸引客戶,業者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進行「實際的東西對對方明顯有利」、「比其他業者對對方明顯有利」等表示,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各類補充劑廣告中的禁止表達方式
常見的不適當表達
以下的表示方式,都是在「日本藥事法」(Japa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中僅允許用於規定的藥品等的效能效果、疾病名稱、以及可能讓人誤認為是藥品的表示,這些都是所有補充劑共同的不適當表達。
以治療或預防疾病為目的的效能效果
不適當表達:對糖尿病、高血壓、動脈硬化的人,胃・十二指腸潰瘍的預防,治療肝臟障礙・腎臟障礙,改善癌症,對眼疾的人,治療便秘等
以增強、提升身體組織功能為主要目的的效能效果
不適當表達:疲勞恢復、強精(強性)強壯、增強體力、增進食慾、防止老化、提高學習能力、回春、返老還童、增強精力、活躍新陳代謝、活躍內分泌功能、提高解毒功能、提高心臟的工作能力、淨化血液、增強對疾病的自然治癒能力、增強胃腸的消化吸收、健胃整腸、病中・病後的成長促進等(※補充營養、維持健康等的表達並不屬於此效能效果)
暗示藥品效果的效能效果
- 透過名稱或口號暗示的
不適當表達:延命○○、○○的精(不死源)、○○的精(不老源)、藥○○、不老長壽、百壽的精、漢方秘法、皇漢處方、和漢傳方等
- 透過含有成分的表示及說明暗示的
不適當表達:改善體質,以知名的健胃整腸○○○○為原料,並添加有用成分,具有相乘效果等
- 透過製法的說明暗示的
不適當表達:以在我國深山高原自生的植物○○○為主要成分,並使用△△△、×××等的藥草,透過獨特的製造法(已申請製法專利)製成等
- 透過起源、由來等的說明暗示的
不適當表達:在○○○這本古老的自然科學書中,可以看到開胃、散憂、助消化、殺蟲、消痰等效果。這些經驗自古以來就被傳承下來,因此成為必備的食療等
- 透過引用或刊登新聞、雜誌等的文章、醫生、學者等的談話、學說、經驗談等暗示的
不適當表達:醫學博士○○○○的談話
「自古以來就有在紅飯上撒上△△△吃可以防癌的說法。・・・癌細胞的脂質代謝異常可能與糖質、蛋白質代謝異常和△△△有關。」等
特定保健食品的不適當表述
特定保健食品是獲得消費者廳許可,可以標示「特定的保健功能」的食品。然而,超出許可內容的表述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可能屬於「虛假誇大表示等」的範疇。
超出許可內容的表述
許可內容:「這款補充劑含有可以抑制飯後血液中中性脂肪上升的○○,因此可以幫助經常攝取高脂肪飲食的人改善飲食習慣」
不適當表述:「減少體脂肪」、「抑制中性脂肪的上升」
許可內容:「這款補充劑含有可以抑制膽固醇吸收的○○,因此適合關注膽固醇的人食用」
不適當表述:「抑制膽固醇的吸收」
許可內容:「這款補充劑含有○○,可以使糖的吸收變得溫和,因此適合開始關注血糖的人食用」
不適當表述:「降低血糖」
問卷或監測調查等使用方式不適當的表述
問題內容:「您對購買本商品感到滿意嗎?」
不適當表述:「○○%的人感受到效果」(並未問及效果)
調查結果:有相當數量的體驗談表示無法感受到商品的效果。
不適當表述:「任何人都可以輕易期待同樣的效果」(僅引用方便的體驗談)
不需要醫生的診斷或治療就能治癒疾病的表述
不適當表述:「只要攝取本商品,就可以不用去看醫生就治好癌症!」「只要每天喝一瓶本商品,就可以不依賴飲食療法或藥物改善糖尿病!」
營養功能食品的不適當表述
營養功能食品是可以顯示食品中含有的營養成分功能的食品,但如果對於國家規定以外的成分或不符合標準的攝取量顯示功能,可能會被視為「虛假誇大表示等」。
對於國家規定以外的成分的功能表示
相關案例:含有與國家規定的營養成分不同的氨基酸的補充劑的情況
不適當的表述:「氨基酸是促進脂肪燃燒的營養素」
對於不符合國家規定攝取量的營養成分的功能表示
相關案例:儘管顯示鈣的功能需要補充劑一天的攝取量中含有的鈣量至少為204mg,但實際上只有100mg的情況
不適當的表述:「鈣是形成骨骼和牙齒所必需的營養素」
功能性標示食品的禁止表述
功能性標示食品是根據國家訂定的規則進行評估,並向消費者事務局報告,可以進行功能性標示。但是,如果進行超出報告內容的表述,或者被誤認為獲得國家許可的表述等,可能會被認為是「虛假誇大表示等」。
超出向消費者事務局報告的內容的表示
報告表示:「這種補充劑含有○○(功能性成分的名稱)。已有報告指出,○○具有降低血液中膽固醇的功能。」
禁止表述:「降低膽固醇」
報告表示:報告的功能性成分只有「難消化性糊精」
禁止表述:「由於含有難消化性糊精和大豆異黃酮,具有幫助減少內臟脂肪的功能。」(※大豆異黃酮不是功能性成分)
讓消費者誤認為是特定保健食品的表示
禁止表述:將消費者認知度高的現有食品與「商品名」、「設計」、「含有成分」、「口號」等相似,使其誤認為是特定保健食品。
讓消費者誤認為獲得國家評價、許可等的表示
禁止表述:「消費者事務局批准」、「消費者事務局局長許可」、「○○省批准」、「○○省推薦」、「○○省已確認」、「○○政府機關也承認」等
表示的科學依據缺乏合理性的情況
報告資料:有關功能性的研究回顧僅有意識地選取了肯定的論文
禁止表述:「本品含有○○(功能性成分的名稱)。已有報告指出,○○具有○○的功能。」
報告資料:基於使用有限指標數據獲得的證據的部分功能
禁止表述:「維護身體特定部位(眼睛、關節、大腦等)的健康」等(※表示了許多部位的有效性)
總結:對於營養補充劑廣告進行法律審查
本次,本所針對營養補充劑廣告中容易引起問題的表述,基於日本厚生勞動省和消費者廳的通知和指導方針,對「共同的NG表述」和「類型別NG表述」進行了解釋。
違反各種法律的嚴重情況可能會被處以罰款或刑罰。例如,違反「日本獎品表示法」並不遵守處置命令的人可能會被判處2年以下的監禁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或兩者兼有,對於企業則可能會被處以3億日元以下的罰款,對於未採取適當措施的代表人可能會被處以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這些都是嚴格的規定。
此外,除了本次介紹的「日本藥機法」、「日本健康增進法」和「日本獎品表示法」之外,營養補充劑廣告還涉及其他相關法規和各種指導方針等,因此,在實際進行營養補充劑廣告時,本所建議您不要自行判斷,而應該先向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進行法律審查。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化妝品和健康食品廣告表述的注意事項,請參考下面的文章。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網路廣告領域等的「日本藥機法」違反已成為一個大問題,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事務所會在考慮到各種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分析已經開始或即將開始的業務相關的法律風險,並盡可能在不停止業務的情況下尋求合法化。詳細內容已在下面的文章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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