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製作ICO的白皮書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是什麼
本所稱之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資金籌集方式,是透過發行虛擬貨幣(代幣)來募集投資。這種被稱為ICO的資金籌集方式,其過程與現有的IPO非常相似。然而,與IPO相對,ICO沒有直接規範其機制的法律,因此設計的自由度較高,且可以減少繁瑣的行政手續所需的人力和金錢成本。然而,不存在規範「正確的ICO操作方式」的法律,這反過來也增加了在遵守合規性的同時實施ICO的難度(有關ICO與IPO的比較,請參考另一篇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blockchain/comparison-ico-ipo[ja]
從某種意義上說,ICO具有的各種特點,如「不受一致性程序業務的束縛的自由」和「區分合法與非法的困難」,這些特點在白皮書的撰寫方式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本文將針對與白皮書的記載事項相關的問題,解釋在進行ICO時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
撰寫白皮書並無「正確」之法
在ICO中,白皮書是指記載了資金募集的目的、資金的使用方式,以及對投資者的回報途徑等內容的文件。這可以說是與IPO中所謂的「企劃書」具有相似的角色。然而,實際上並不存在應遵循的模板來合法地撰寫白皮書。更甚者,實際上並不強制要求在合法進行ICO時必須準備白皮書。
由於日本並無直接規範ICO的法律,因此法律並未積極指示「正確的白皮書撰寫方式」。正因為如此,至今在日本進行的眾多ICO中,產生了許多具有創新性和吸引力的宣傳媒體。透過這些內容進行的網路行銷,使得代幣的吸引力廣為人知,並成功募集了大量的投資金。這樣的成功案例不勝枚舉。
法律並不會教你如何製作能「觸動」投資者心弦的白皮書。然而,法律確實對於輕率的內容行銷可能帶來的紛爭風險提供了許多提示。即使本所的首要目標是將代幣的吸引力充分傳達出去,那麼在法律上至少應遵守的事項又是什麼呢?讓本所接下來一起來看看。
基於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的白皮書撰寫實務
何謂「金融商品交易法」
如果發行的代幣性質符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簡稱金商法)中的「有價證券」,那麼該代幣將受到金商法的規範。首先,金商法是什麼呢?它是一個法律領域,旨在保護投資者和促進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當進行有價證券的發行和買賣時會用到。
在金商法中,並沒有給出「有價證券」的明確定義,而只是列舉了該法律領域所適用的有價證券。讓本所看一下金商法的第二條。這裡列舉了金商法所適用的有價證券的具體類型,包括國債、公司債、股票等。
第二條 在本法中,「有價證券」指的是以下所列的事物。
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
一 國債證券
二 地方債證券
三 由特別法律發行的公司債(不包括下一條和第十一條所列的。)
四 根據資產證券化法(平成十年法律第105號)規定的特定公司債
五 公司債(包括相互公司的公司債。以下同。)
六 由特別法律設立的法人發行的出資證券(不包括下一條、第八條和第十一條所列的。)
七 根據協同組織金融機構的優先出資法(平成五年法律第44號,以下稱「優先出資法」)規定的優先出資證券
八 根據資產證券化法規定的優先出資證券或新優先出資權證券
九 股票或新股權證券
十 根據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昭和二十六年法律第198號)規定的投資信託或外國投資信託的受益證券
十一 根據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規定的投資證券、新投資口預約權證券或投資法人債券或外國投資證券
(以下省略)
另外,在民法中,有價證券被定義為「標誌有財產價值的私權的證券」,與金商法中的有價證券相比,可以說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
金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簡單來說,是修正原則論和一般論的法律領域)。因此,對於民法中廣義的有價證券,特別是對於需要大量信息披露(所謂的披露)或防止內線交易等不正當交易的金融商品,將由金商法進行規範。這就是其運作機制,理解這一點將會有所幫助。
虛擬貨幣是否為「有價證券」
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所列舉的「有價證券」的具體種類中,並未包含虛擬貨幣。因此,原則上,虛擬貨幣並非金商法的規範對象。實際上,對於比特幣等代表性的虛擬貨幣,內閣府的觀點也已明確表示,金商法的規範並不適用。
然而,如果新的ICO發行代幣,則需要考慮是否符合金商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五項的集體投資計劃。
第二條
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
2 前項第一號至第十五號所列的有價證券,同項第十七號的有價證券(除了具有同項第十六號的有價證券性質的),以及同項第十八號的有價證券應有的權利,以及同項第十六號的有價證券,同項第十七號的有價證券(僅限於具有同項第十六號的有價證券性質的),以及同項第十九號至第二十一號的有價證券,即使該有價證券未發行,也應將該權利視為該有價證券,並將其應用於本法的規定。
五 民法(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八十九號,1896年)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組合契約,商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四十八號,1899年)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匿名組合契約,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法(平成十年法律第九十號,1998年)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或有限責任事業組合契約法(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四十號,2005年)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有限責任事業組合契約所基於的權利,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他權利(不包括基於外國法律的)等,即使該權利不符合前項各號所列的有價證券應有的權利,也應視為有價證券,並將其應用於本法的規定。
(以下省略)
簡單來說,這是指,投資者透過金錢投資進行業務,並根據該業務產生的利潤進行投資者的分配,即使這種設計的證券不在金商法所列的有價證券中,也將其視為金商法的適用對象。因此,如果在ICO中新發行代幣,並符合這種計劃,則ICO實施者將需要承擔金商法的各種揭示義務和報告書製作義務。總的來說,對於ICO實施者來說,他們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相關性。
最終如何撰寫白皮書
在實務上,與這種集體投資計劃相關的常見問題包括,在撰寫白皮書的過程中,應該如何具體描述對投資者的利益分配,以及這樣的描述會否被視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下的金融商品,以及是否會被視為基於業務利潤的分配。如果考慮到被視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下的監管對象,將增加ICO實施者的負擔,那麼一種可能的方向是盡可能避免對這些問題進行具體描述。然而,如果希望通過具體解釋這些問題來獲得投資者的信任,那麼作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下的金融商品設計代幣也是一種可能的選擇。在這些問題的判斷上,考慮到ICO的策略,法務負責人應該有足夠的裁量權,這一點絕對不容忽視。
除了金融商品交易法,還應關注的法律領域
從白皮書的記載事項來看,本所應關注的法律領域並不僅僅是金融商品交易法。如果符合日本「資金清算法」(Japanese Funds Settlement Act)中的「虛擬貨幣」定義,則需要註冊為虛擬貨幣交換業者。(有關資金清算法中虛擬貨幣的定義以及業者在此情況下的義務,請參考其他文章。)
此外,如果該代幣被視為資金清算法中的電子貨幣,則根據該電子貨幣的發行金額,業者有義務向政府存入(供託)資金。(有關資金清算法中電子貨幣的定義以及業者在此情況下的義務,請參考其他文章。)
總結
本文主要討論了白皮書中的記載事項,特別是與「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相關的容易出問題的地方。撰寫白皮書的工作不僅僅是傳達代幣的吸引力,也是一種明確投資者權利的努力。因此,本所應該牢記,如何對投資者履行說明責任基本上是企業法務的問題。
此外,本文介紹的與ICO相關的各種法律規定,不僅僅是白皮書中的形式性文字問題(即媒體上發布的文章的詞彙選擇問題),也涉及到代幣設計本身的本質問題,這兩者應該明確區分並進行討論。因此,為了ICO的合法實施,本所不應僅將法律審查限於白皮書的記載文字,也應該包括公司實際進行的行動與白皮書的記載事項是否一致的問題。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