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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的增加:國際合約所需的準據法與日本國內合約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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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的增加:國際合約所需的準據法與日本國內合約的差異

隨著商業全球化的進展,考慮海外擴張的日本企業數量日益增加。然而,成為國際交易負責人的您,可能對於與海外企業交易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感到不確定。面對英文契約書時,也許您會感到不安。

國際契約與國內契約有許多不同之處,如果不充分理解其性質和規則,可能會給公司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

本文將解說國際契約的知識,包括您應該了解的與國內契約的差異及其特點。

關於國際合約

與海外企業進行交易時,必須締結國際合約。

在國際交易中常見的合約包括:

  • 買賣合約
  • 授權合約
  • 銷售代理合約

這些合約與國內合約有許多相通之處。

然而,當對方為海外企業時,不能僅依據日本規則的國內合約進行交易,而必須透過國際合約來實施。

對於邁向海外的企業而言,國際合約是不可避免的重要一環。

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的差異

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的差異

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在其性質、角色及結構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這些差異源於國內外在文化和規則上的不同。為了順利進行交易,了解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之間的具體差異至關重要。

接下來,本所將詳細解說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的差異。

合約書的語言

國內合約的合約書通常以日文撰寫,然而在國際合約中,英文的使用則較為普遍。

然而,選擇以哪種語言撰寫合約書原則上是由當事人間的協商自由決定的。

例如,在國際合約中,合約書可能會以以下語言撰寫:

  • 為了與海外子公司所在國當局的交流而製作當地語言的翻譯版本
  • 將日文和對方的語言並列撰寫
  • 日本企業與海外子公司簽訂的合約書以日文撰寫

然而,實際上使用英文的情況遠遠較多,因此必須能夠準確處理和撰寫英文合約書。

合約書的角色

在國際合約中,合約書被視為風險管理的工具。

國內合約中的合約書是記錄當事人間協議事項的文件,具有象徵合約締結的面向。

然而,在國際合約中,合約書是關於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它成為應對各種風險,包括當事人間的爭議和自然災害等,的有力工具。

對合約書的考慮方式

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在撰寫合約書時,其根本的意識存在著巨大差異。

在國際合約中,往往基於對對方不信任的性惡論,傾向於制定合約書。因此,不會有期待透過當事人誠懇的協商來推遲問題解決的想法。為了能夠透過合約條款進行風險管理,會預設各種情況並詳細規定之。

另一方面,在國內合約中,由於對方是日本人或日本企業,多基於信任對方的性善論來撰寫合約書。對於那些即使不特別規定也應該能夠理解的事項,有時會選擇不予以規定。此外,期待後續的協商能夠誠懇地進行,傾向於將問題的解決留待日後,這樣的特點也較容易出現。

在撰寫國際合約的合約書時,應當注意到其與國內合約在對合約書的考慮方式上本質上的不同。

合約書的特點

由於上述的角色與思維方式的不同,合約書的特點也有很大的差異。

在國際合約的合約書中,為了風險管理,會預先包含各種情況的詳細條款。因此,其頁數通常會比國內合約多得多。

另一方面,在國內合約中,可能會期待後續協商而不詳細記載,或者作為合作的象徵而簽訂非常簡單的內容。結果,與國際合約相比,頁數往往會較少。

正如此,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的差異會影響合約書的分量和內容。

準據法

國際合約的合約書通常是基於「英美法」體系國家的法律來構成的。

相對地,日本的合約書則是基於日本法來構成,而日本法屬於「大陸法」體系的法律。

因此,在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之間,本所必須注意到它們所依據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

準據法是指在發生爭議時,決定根據哪一國的法律來解釋合約書的規則。即使準據法的規則和性質不同,如果本所輕率地以國內合約的思維來進行交易,可能會導致意想不到的麻煩。因此,本所必須理解這一點。

國際合約相關的準據法決定方式

國際合約相關的準據法決定方式

在國際合約中,準據法可以通過當事人間的協商自由決定。

然而,若指定與交易完全無關的國家法律作為準據法,可能會增加對法律的理解和程序的負擔,從而產生意想不到的不利後果。通常情況下,會採用合約一方所在國的法律,或與合約目的物相關的第三國法律。

例如,即使是日本企業之間的合約,如果從台灣採購商品並在台灣境內接收交付,則交易在台灣境內完成。在這種情況下,採用台灣法作為準據法是自然的選擇。

此外,在決定準據法時,還必須考慮到管轄權協議。

管轄權協議是指當發生爭議時,約定在哪個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的協議。

如果準據法的協議和管轄權協議指定的國家不同,法院將不得不適用外國法律進行審判,這並非易事。在實務上,對外國法律內容的調查和主張可能會要求當事人承擔負擔。

應該考慮到,如果準據法的協議和管轄權協議指定的國家不同,可能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

正如此,國際合約中準據法的決定需要考慮多種因素。為了使交易順利進行,應慎重考慮準據法的選擇。

國際合約中的準據法規則

在國際合約中,準據法的約定基本上是通過雙方的談判來決定的。然而,並非可以完全自由地達成協議,因為存在一定的規則。

讓本所詳細了解一下國際合約中準據法的規則。

契約中的原則

國際契約的準據法原則上,最為重視的是合約雙方所指定的地區法律。

這是根據日本《法的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General Princip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s)第7條所定義的當事人自治原則。

(當事人選擇的準據法)

第7條 法律行為的成立及效力,應依據當事人在該法律行為當時所選擇的地區法律。

法的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e-Gov法令檢索[ja]

若在日本進行訴訟,則該通則法將被適用。

原則上,準據法由當事人間的協議自由決定,且該協議將被採納。

不正行為請求之原則

基於侵權行為提出的請求,不適用《日本通則法》第7條的原則。

所謂侵權行為,指的是故意或過失(重大疏忽)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當涉及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未能履行契約內容)問題時,準拠法將根據當事者自治原則,由雙方合意指定的法律決定。

然而,即使是同一事實關係的事件,若提出侵權行為訴訟,則不適用《通則法》第7條,而是適用《通則法》第17條以下的規則。

例如,《通則法》第17條規定如下:

(侵權行為)

第17條 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權的成立及效力,應依加害行為結果發生地的法律決定。・・・

法的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e-Gov法令檢索[ja]

舉一個具體例子,假設一艘裝載著與美國企業簽約運輸的貨物的船隻,在美國領海發生了因過失導致的碰撞事故。即使雙方同意契約準拠法為日本法,若要訴求碰撞事故的損害,準拠法則為美國法律。

因此,在提出侵權行為訴訟時,契約的準拠法不是由當事者合意決定的,而是根據《通則法》的規定來確定。

契約中未約定準據法之情形

在契約中若未約定準據法,通則法已經設定了相應的處理規則。

首先,會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默示的合意。這是因為根據通則法第7條的規定,合意不僅包括明示的,也包括默示的,如默契般的理解。

若連默示的合意也無法確認,則會採用與契約最密切相關的地區(最密接關聯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通則法第8條)。

判斷最密接關聯地時,會考慮以下情況:

  • 契約特徵性給付發生的地點(通則法第8條第1項)
  • 進行特徵性給付的當事人主要營業地點(通則法第8條第2項)
  • 契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通則法第8條第3項)

然而,默示的合意或最密接關聯地的決定需要考慮各種情況。也有可能適用意料之外地點的法律。

因此,事先在契約書中明確約定準據法是非常重要的。

契約中約定準據法的例外情況

通則法對於消費者契約和勞動契約,即使雙方有約定準據法,也提出了例外規定。

這是為了保護相對於企業立場較弱的消費者和勞動者。

在消費者契約和勞動契約中,即便當事人間存在準據法的約定,可能會適用與該準據法不同地區的強制性法規。

所謂強制性法規,是指不論當事人間的協議內容如何,都必須適用的規定。

當消費者或勞動者表示希望使用本國法律中的強制性法規時,該強制性法規將被適用(通則法第11條、第12條)。

即使在契約中約定了準據法,也要注意存在例外情況的可能性。

締結國際合約時的注意事項

締結國際合約時的注意事項

企業在締結國際合約時,有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點。

國際合約與國內合約有許多不同之處,若是帶著與國內合約相同的心態輕率地簽署合約書,可能會導致意想不到的麻煩。

接下來,本所將詳細解說締結國際合約時的注意事項。

不要在未確認合約書的情況下簽字

在任何合約中,確認合約書的內容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在未仔細檢查英文合約書的情況下簽字,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英文合約書基於與日本法不同的英美法系,可能包含了在日本合約書中不常見的概念或條款。例如:

  • 定義條款
  • 約因
  • 背景
  • 權利放棄
  • 賠償
  • 完全合意

這些條款在日本合約書中可能較少出現。

英文合約書不僅僅是用英語書寫,還包含了許多與日本合約書不同的部分。簽署前務必要仔細確認。

進行談判以爭取對自己公司有利的合約內容

在國際合約中,對方提出的合約書通常會透過談判來進行內容的修改、刪除或增加,這是一種常見的做法。

這是因為對方起草的合約書往往包含了對方有利的內容。因此,不對對方起草的合約書進行任何修改就直接簽字的情況幾乎是不存在的。

雙方都預期會以最初的草案為基礎,通過雙方的主張和妥協來制定合約書。換句話說,進行談判不會對雙方的關係造成不良影響。

應積極進行談判,以爭取對自己公司有利的合約內容。

諮詢律師的意見

在締結國際合約時,與律師進行諮詢是非常重要的。

在國際合約中,一旦合約簽訂後出現問題,只能依據合約書中的條款來解決。在國際合約中,合約書就是一切,因此在簽訂合約前諮詢專家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

在日本的合約書中,通常包含有「對於未定事項,雙方應誠實協商解決」的條文。這使得即使問題發生後,也可以諮詢律師來尋找解決方案。

然而,在國際合約中,如果一開始就簽訂了對自己不利的合約書,即使事後諮詢律師,也難以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解決方案,甚至可能無法進行談判。

本所建議在問題發生之前,而不是之後,與律師進行諮詢。

總結:理解國內合約與國際合約的差異並進行談判至關重要

在與海外企業進行交易時,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國際合約,然而這與國內合約在許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如果以國內合約的同樣心態簽署,可能會無意中遭受不利益。

要避免簽訂對自己公司不利的合約,首先必須充分理解國際合約的性質與規則,以及它們與國內合約的差異。

在國際合約的風險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合約簽訂前進行合約書的確認和談判。本所建議您諮詢有經驗和實績的律師。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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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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