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勞動法中的承攬與派遣:法律框架與實務上的差異

在日本(Japan),將其他企業的勞動力作為事業戰略的一部分來利用,對於提高業務效率和確保專業性而言,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手段。然而,這種利用形態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區分,存在著多種不同的類型,每一種都受到不同法律的規範。特別是兩種主要模式「業務處理承攬」和「勞動者派遣」,它們的法律性質和實務運用有著根本的差異。業務處理承攬是以特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的合約,主要受到日本民法的規範。相對地,勞動者派遣則是以「勞動力的提供」本身為目的,受到「勞動者派遣法」這一特殊法律的嚴格規制。正確理解這兩種模式的差異,不僅僅是合約書面上的形式問題,它是確保合規、管理法律風險,以及建立最符合公司事業目標的人才活用策略的經營上不可或缺的要求。本文將基於日本法律,從專業的角度詳細解說這兩種勞動力活用模式的定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區分兩者的核心要素。
業務處理承攬的法律基礎與實務
業務處理承攬的法律基礎,依據日本民法所規定的「承攬契約」。日本民法第632條將承攬契約定義為「當事人之一方承諾完成某項工作,而另一方則承諾對該工作結果支付報酬,由此產生其效力」。正如該條文所明示,承攬契約最本質的特徵在於專注於「工作的完成」這一結果。這「工作」不僅限於建築物或製造物等有形成果,也包括系統開發、運輸業務、清潔服務等無形的服務提供。
在這種契約形式下,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圍繞著工作完成這一目的構建。承攬方(承攬人)有義務按照契約內容規定的期限完成工作,並將成果物交付給訂單方。而訂單方(訂購者)則有義務接收完成的工作結果,並對此支付報酬。根據日本民法第633條,這筆報酬的支付原則上應當與工作目的物的交付同時進行。
承攬契約的核心在於承攬人的獨立性。訂購者購買的僅是「工作的結果」,而非直接管理產出該結果的「勞動過程」。因此,業務的執行方法、作業的安排、勞動時間的管理,以及對自己員工的具體指示和監督,都由承攬人自行負責和擁有權限。訂購者對承攬人員工進行直接的指揮命令,將偏離承攬契約的法律性質。訂購者的責任是有限的,如日本民法第716條但書所規定,僅當訂購者在訂購或指示上有過失時,承攬人才需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攬人的這種自主性,是與接下來將解說的勞動者派遣最根本的不同之處。
日本勞動者派遣的法律框架與派遣地的義務
與以日本民法為基礎的業務處理承攬不同,勞動者派遣是由「勞動者派遣事業的適正運營確保及派遣勞動者保護等相關法律」(以下簡稱「勞動者派遣法」)這一特別法律嚴格規範的制度。該制度建立在派遣元事業主、派遣地企業以及派遣勞動者這三方獨特關係之上。派遣元事業主將自己雇用的勞動者,在派遣地企業的指揮命令下從事勞動,這是勞動者派遣的基本結構。
勞動者派遣法第2條第1項將「勞動者派遣」定義為「在雇用關係下,接受他人的指揮命令,為該他人從事勞動的行為」。這裡最重要的法律要素是「接受他人的指揮命令」這一點。在承攬契約中不被認可的對勞動者的直接業務指示或命令,在勞動者派遣中則是法律上被允許的。
然而,作為被授予指揮命令權的代價,派遣地企業被賦予了許多基於勞動者派遣法的法律義務。這反映了法律的宗旨,即儘管派遣勞動者不是自己的員工,派遣地仍應對其勞動環境承擔直接責任。主要義務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選任派遣地負責人。根據勞動者派遣法第41條,派遣地必須為每個工作場所選任一名負責人,統一管理派遣勞動者的就業情況。該負責人負責處理派遣勞動者的投訴以及與派遣元事業主的聯繫協調等工作。
其次,建立和管理派遣地管理台帳。派遣地必須建立一份記載派遣勞動者的姓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信息的台帳,並在契約結束日起3年內保存。
第三,對於日本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安全衛生法等勞動相關法規的部分,派遣地作為使用者承擔責任。例如,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以及為確保職場安全衛生而採取的措施,即使不直接雇用派遣勞動者,派遣地也必須承擔相關責任。這些規定基於派遣地利用勞動力獲取商業利益,因此也應對勞動者的保護承擔相應責任的理念。
指揮命令關係:區分承攬與派遣的核心要素
正如本所迄今所見,業務處理承攬與勞動者派遣在法律上的區分,最決定性且本質的要素在於「指揮命令關係」的有無。即使契約書名稱為「業務委託契約」或「承攬契約」,若實際情況中,發包方對受託方的員工進行直接的業務指示或管理,該契約可能會被法律認定為勞動者派遣。在日本的勞動法中,比起契約的形式,更重視業務的實質。
為了具體化這一判斷標準,日本的厚生勞動省制定了「勞動者派遣事業與承攬所進行事業的區分標準」(昭和61年(1986)勞動省告示第37號)。根據該告示,要被認定為適當的承攬,承攬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求:「自己雇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力要自行直接利用」以及「承接的業務要作為自己的業務,獨立於契約對方方進行處理」。
具體是否存在「指揮命令關係」,將綜合考慮以下幾個要素來判斷:
第一,業務執行方法的指示與管理。若發包方對受託方的員工進行工作進展方式、作業順序、節奏分配等具體指示,則趨向於認定存在指揮命令關係。在適當的承攬中,這些管理應由承攬方的負責人來執行。
第二,勞動時間的管理。若發包方指定受託方員工的上下班時間或休息時間,或直接命令加班或節假日工作,這也是存在指揮命令關係的有力證據。出勤管理應由雇主即承攬方自行負責。
第三,企業秩序的管理與人事評價的參與。若發包方決定受託方員工的配置,評價其業務執行能力,或對服務規律進行指示,則認為雙方的獨立性已喪失。
為了明確這些法律上的差異,以下表格總結了業務處理承攬與勞動者派遣的主要特徵:
| 特徵 | 業務處理承攬 | 勞動者派遣 |
| 準據法 | 日本民法 | 日本勞動者派遣法 |
| 契約的主目的 | 工作的完成 | 勞動力的提供 |
| 指揮命令關係 | 訂購方不對承攬方的勞動者進行直接的指揮命令 | 派遣地對派遣勞動者進行直接的指揮命令 |
| 訂購方・派遣地對勞動者的直接法律義務 | 原則上不存在(但對於有過失的指示等有責任) | 根據勞動者派遣法,負有許多義務,如派遣地負責人的選任和安全考慮義務等 |
如此表格所示,選擇哪種形態不僅僅是使用不同契約的問題,而是直接關聯到經營策略上,對於將勞動力多大程度地組織進自家公司並進行直接管理的需要。
日本勞動者派遣的主要類型與期限限制
為了滿足企業多樣化的需求,日本的勞動者派遣制度分為幾種類型。其中主要的有「一般勞動者派遣」和「介紹預定派遣」。一般勞動者派遣是最標準的派遣形態,旨在靈活應對企業在繁忙期的人員補充或專業業務的臨時需求。
另一方面,「介紹預定派遣」則是結合了派遣與職業介紹的特殊形態。在這個制度下,派遣工作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前提是派遣終了後,派遣先企業將該派遣勞動者直接雇用(如正式員工或合約員工)。這段派遣期間被視為企業與勞動者互相評估適性的試用期。因此,與一般勞動者派遣不同,介紹預定派遣允許在派遣開始前進行履歷書審查和面試等選拔活動。
此外,日本的勞動者派遣法為了確保派遣勞動者的雇用穩定,對派遣利用期間設置了嚴格的限制,這被稱為「3年規則」。該規則在兩個不同層面上實施。
一是「事業所單位的期間限制」。這意味著同一事業所(如工廠或辦公室)接受派遣勞動者的期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年,從該事業所首次接受派遣勞動者之日起算。然而,經過事業所過半數勞動組合或勞動者過半數代表者的意見聽取等適當程序後,可以每3年延長一次。
另一是「個人單位的期間限制」。這限制了同一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先企業的同一組織單位(如部門或科室)工作的期間最多為3年。即使事業所單位的期間延長,同一人也不能在同一部門工作超過3年。在這種情況下,派遣先企業需要將該勞動者調至其他部門,或轉為直接雇用等措施。
然而,這個3年規則有一些例外。例如,與派遣元事業主簽訂無期雇用合約的派遣勞動者、60歲以上的派遣勞動者、參與有明確結束時期的有期項目工作的勞動者,或作為取得產前產後休假或育兒休假員工的代替人員被派遣的勞動者等,不適用這個期間限制。這個3年規則不僅是一個合規上的期限,它還體現了政策上的意圖,即防止企業無限期地將派遣勞動力用於常態性的核心業務,並促使企業從長遠角度進行人員規劃。
實務上的注意點與重要判例解說
在實務上,最需留意的法律風險是「偽裝承攬」,即表面上為承攬契約,但實際上發包人對勞工進行指揮命令。若被判定為偽裝承攬,則可能被視為逃避《日本勞動者派遣法》(Japanese Worker Dispatch Law)規制的非法行為,可能會受到行政指導或罰則。
偽裝承攬最大的經營風險在於,法院可能認定發包人與勞工之間存在直接的「默示勞動契約」。一旦默示勞動契約得到認可,發包人將承擔直接雇主的所有法律責任,包括解雇規制和社會保險加入義務等。
關於此點的日本重要案例是「松下電器產業等離子顯示器事件」(日本最高法院2009年(平成21年)12月18日判決)。在此案中,作為承攬公司員工在松下工廠工作的勞工主張,他們實際上直接受到松下員工的指揮命令,因此與松下之間存在默示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級審的判斷,否定了默示勞動契約的成立。在判決理由中,最高法院提出了重要的判斷標準:僅僅因為發包人對承攬公司的勞工進行指揮命令(偽裝承攬的狀態),並不能直接認定默示勞動契約的成立。要認定契約成立,還必須進一步證明,發包人實質上參與了該勞工的招聘或待遇(如薪資)的決定,承攬公司成為名存實亡的存在,發包人實際上可視為事實上的雇主。
這一判例給經營者帶來了兩個重要的啟示。一是即使指揮命令體系管理存在缺陷,也不會自動導致直接雇用責任。然而,另一方面,更嚴重的警告是,發包人若深入涉及承攬公司的核心人事權或勞務管理,法院認定直接雇用關係的風險就會增加。因此,為了確實避免法律風險,尊重承攬人的獨立性並嚴格分離指揮命令體系的運作是必不可少的。
總結
在日本的勞動法體系中,業務處理承包與勞動者派遣的區分極為重要。業務處理承包基於日本民法,以「工作的完成」為目的,承包人自主管理自己的勞動者。相對地,勞動者派遣則是在勞動者派遣法這一特殊規範下,以「勞動力的提供」為目的,派遣目的地對勞動者擁有直接的指揮命令權,但同時承擔許多法律義務。選擇哪種形態不僅僅是契約問題,更是企業戰略性判斷的體現,即是尋求獨立的服務還是希望將勞動力整合進自身組織。錯誤運用這些關係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風險。因此,契約內容的謹慎設計以及日常業務運營的嚴格管理,是確保合規並穩定開展業務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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