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侵害的判斷基準是什麼?解說判例
專利制度是一種由國家賦予的制度,對於對產業發展有所貢獻的發明者,公開其發明內容的同時,賦予其專利權,使其能獨占該發明的實施。
如果專利發明在沒有合法權利或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被實施,則構成侵犯專利權。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專利權侵權具體指的是什麼行為,以及在審判中,哪些行為被判定為侵犯專利權。
關於三種類型的專利權侵害
專利權侵害大致可分為直接侵害和間接侵害,其中直接侵害又可細分為文言侵害和均等侵害。
- 專利侵害
- 直接侵害(文言侵害和均等侵害)
- 間接侵害
接下來,本所將分別解釋這三種類型的專利權侵害。
文言侵害
專利發明受保護的技術範疇,是根據在申請專利時向專利局局長提交的申請書附帶的專利請求範疇(稱為「Claims」)的描述來確定的。專利發明是由記載在Claims中的構成要件(為特定發明所需的構成元素)組成的整體,因此,要構成專利權侵害,目標產品或方法必須滿足所有的構成要件。
如果侵權行為缺少專利發明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則不會構成專利權侵害。
這種情況被稱為直接侵害的文言侵害。
然而,專利發明是一種通過專利請求範疇的描述具體化的技術思想(日本專利法第2條第1項),因此,通過文字描述完全表達技術範疇是困難的。
此外,如果對Claims的文言進行過於嚴格的解釋,可能會使得專利權的侵害容易被規避,從而使專利發明的保護變得不足。
因此,將通過解釋專利請求範疇中的文字來確定其技術範疇。
在解釋專利請求範疇中的用語的意義時,可以考慮申請書附帶的說明書的描述和圖紙。此外,在解釋權利範疇時,也可能會參考申請過程和公知技術。
均等侵害
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在申請專利時預見並記載所有可能的侵權行為是極其困難的。
此外,如果對方通過將專利請求範疇中記載的一部分構成替換為專利申請後公開的物質或技術,就能輕易地避免專利權人行使禁止等權利,那麼這將會打擊社會對發明的熱情。
這不僅違反了專利法旨在通過保護和鼓勵發明來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也違反了社會正義,可能導致違反公平的結果。
因此,即使專利請求範疇中記載的內容與問題技術的內容有部分不同,只要它們在同一技術範疇內,就可以通過對專利請求範疇中的文字進行一定程度的擴展解釋,以實現專利發明的適當保護。這就是所謂的均等論。
均等論並不允許對技術範疇進行無限制的擴展解釋。
“即使專利請求範疇中記載的構成與被懷疑侵權的目標產品之間存在不同的部分,只要滿足以下五個要件,就可以判定該目標產品屬於專利請求範疇中記載的構成的均等範疇,並作為例外,判定其屬於專利發明的技術範疇。”
最高法院1998年2月24日裁決
這就是所謂的均等侵害,一般認為採用均等論並認定存在權利侵害。
- 不同的部分不是專利發明的本質部分。
- 即使將不同的部分替換為目標產品中的部分,也能達到專利發明的目的,並產生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在製造目標產品等時,業界人士可以輕易地想到替換上述不同的部分。
- 目標產品等不是專利發明在專利申請時的公知技術,也不是業界人士可以從公知技術中輕易推斷出的。
目標產品等不是在專利發明的申請過程中,被有意識地從專利請求範疇中排除的等特殊情況。
只有在滿足以上五個要件的情況下,即使構成要素不完全符合,也可能會例外地構成專利權侵害。
間接侵害
即使某些行為並未完全滿足專利請求範疇中記載的發明特定事項,因此不能認定為直接侵害,但例如供應僅用於專利權侵害產品的專用部件等行為,其誘發直接侵害的可能性極高。
如果對這種行為沒有任何規範,專利權人即使面臨專利權被侵犯的風險,也無法採取任何行動。
在專利法中,對於這種可能極大地誘發直接侵害的預備或幫助行為,設有規定,認定其為侵犯專利權或專用實施權(日本專利法第101條)。這就是所謂的間接侵害,它提高了專利發明保護的實效性。
對於這一點,專利法規定:
日本專利法第101條(被認定為侵權的行為)
以下行為被認定為侵犯該專利權或專用實施權:
1. 對於物品的專利,以業務方式生產、轉讓等或進口或提出轉讓等的行為,該物品僅用於該物品的生產
(2、3略)
4. 對於方法的專利,以業務方式生產、轉讓等或進口或提出轉讓等的行為,該物品僅用於該方法的使用
這是規定的內容。
第1項和第4項實質上可以說是相同的規定,這裡的「僅」指的是某物僅用於直接侵犯專利發明的物品的生產,「沒有實用的其他用途」。
專利權侵權案例
本所將實際探討本所解釋過的三種類型的專利權侵權。
住宅地圖事件
原告獲得了專利權人授予的專用實施權,該專利權名為「住宅地圖」。原告主張,被告Yahoo!製作並在網路上供用戶使用的電子地圖屬於專利權的技術範疇,並向被告索賠損害賠償。
在審判中,從專利請求的範圍和明細書的記載中,將本案發明分解為以下構成要件:
- 在住宅地圖中,
- 除了作為搜索標準的公共設施和著名建築物外,一般住宅和建築物的居民姓名和建築物名稱被省略,只記載住宅和建築物的多邊形和門牌號碼,
- 通過壓縮比例尺來構建具有廣闊鳥瞰視野的地圖,
- 將記載該地圖的每一頁適當地劃分為區塊,
- 設置附屬的索引欄,
- 在該索引欄中,將地圖上記載的所有住宅建築物的所在門牌號碼與該地圖上的住宅建築物的記載頁面和記載區塊的符號號碼一覽對應並公布,
- 這種特徵的住宅地圖。
審判中判斷了每個構成要件是否構成侵權,其中「4.將記載該地圖的每一頁適當地劃分為區塊」的部分,
使用者正在查看顯示在螢幕上的地圖,無法通過線條或其他方法和符號號碼來識別頁面上多個區塊中與搜索目標建築物所在地號對應的區塊。(略)因此,被告的地圖無法通過線條或其他方法和符號號碼來識別頁面上多個區塊中與搜索目標建築物所在地號對應的區塊。因此,被告的地圖不能說是「每一頁」都「適當地劃分為區塊」。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9年1月31日判決
因此,未認定為侵權,並駁回了原告的請求。雖然其他構成要件都已滿足,但第4項要件並未滿足。
滾珠軸承事件
原告擁有「無限滑動用滾珠軸承」的專利權,對被告製造和銷售的行為,要求因專利權侵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這是本所在均等侵權部分提到的案例。
這個訴訟案件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認了均等論,並提出了認可此論點的五個標準。此外,最高法院還表示:
考慮到這些因素,專利發明的實質價值應包括第三方可以容易地從專利請求的範圍中推導出與之實質上相同的技術,並且第三方應預期這種情況。
最高法院1998年2月24日判決
專利局的網站上的「專利審查」部分對均等論的描述是「可以說是試圖更廣泛地認可專利權的範圍」。
異物分離除去裝置事件
原告擁有名為「生海苔異物分離除去裝置中的生海苔共轉防止裝置」的發明的專利權,並主張被告製造和銷售的「原藻異物除去洗滌機」等(被告裝置)屬於本案發明的技術範疇,並且,被告裝置的部件,即旋轉板和平板,符合日本專利法第101條第1項的「僅用於生產的物品」的規定,因此,根據該法第100條,要求停止製造和銷售被告裝置,並要求銷毀,並要求因非法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在本案發明中,旋轉板被認為是「共轉防止裝置」的必要組成部分,而在被告裝置中,為了消除間隙的堵塞並防止共轉的產生,本案的旋轉板與本案的平板一起被認為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並表示:
在本案的旋轉板中,只有在繼續使用不實施本發明的功能的同時,完全不使用實施該發明的功能的使用方式,才能認為是該產品的經濟、商業或實用的使用方式。因此,本案的旋轉板和本案的平板都應被認為是僅用於生產屬於本案發明3的技術範疇的被告裝置的物品。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11年6月23日判決
因此,被告製造和銷售的旋轉板和平板被認為是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
如果構成專利發明一部分的部件是「僅」用於構成專利權侵權產品的部件,那麼製造該部件將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總結:並非所有專利發明的組成元素都符合就絕對不會構成專利權侵權
即使不構成直接侵權,也可能在特殊情況下,如均等侵權或間接侵權,構成專利權侵權。
並非所有專利發明的組成元素都符合,就絕對不會構成專利權侵權。
包括這一點在內,專利權侵權的判斷非常困難,請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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