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會被稱為侵犯日本專利權?
專利制度是一種由國家賦予的權利,對於對產業發展有所貢獻的發明者,作為公開其發明的代價,賦予他們專利權,即獨家實施該發明的權利。然而,這種權利有時會被侵犯。
所謂的專利權侵犯,指的是什麼樣的行為,具體來說,哪些情況會被視為侵犯專利權呢?
何謂專利權侵害
「專利權侵害」是指未經正當授權的人,以業務形式實施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專利發明)所涵蓋的「技術範疇」內的物品或方法。
實施發明
發明可以分為物品發明(包括程序等)、方法發明、以及生產物品的方法發明,而「實施」指的是:
- 對於物品發明,指的是生產、使用、轉讓等該物品,或出口、進口或提出轉讓等行為
- 對於方法發明,指的是使用該方法的行為
- 對於生產物品的方法發明,除了使用該方法的行為外,還包括使用該方法生產的物品,或轉讓等該物品,或出口、進口或提出轉讓等行為
然而,只有在以業務形式實施發明的情況下,才會構成專利權侵害。因此,
- 為了試驗或研究而實施的發明
- 在個人或家庭內實施的發明
這些情況下,並不會構成專利權侵害。
專利的技術範疇
在判斷是否構成專利權侵害時,需要確定專利發明被保護的技術範疇。如果專利發明被保護的範疇不明確,第三方將無法預測哪些行為會構成專利權侵害,這將抑制自由發明和產業發展。
因此,日本專利法對於專利發明的技術範疇規定:
日本專利法第70條(專利發明的技術範疇)
專利發明的技術範疇應根據附於申請書的專利請求範疇的記載來確定。
在前項的情況下,應考慮附於申請書的明細書的記載和圖面,來解釋專利請求範疇中記載的用語的意義。
這就是專利法的規定。
專利權侵權的判斷
「專利發明受保護的範圍」,即判斷專利權是否被侵犯的依據,是根據在申請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申請書中附帶的「專利請求範圍」(也稱為「聲明」)的描述來確定的,原則上,該範圍由該描述中的語句限定。
專利請求範圍
在申請專利註冊時,申請人必須向專利局提交以下五種文件:
- 申請書
- 專利請求範圍
- 詳細說明書
- 圖紙
- 摘要
在這五種文件中,最重要的一種用於確定專利發明的技術範圍的文件是專利請求範圍。這是因為專利請求範圍中記載了該發明的全部內容。
為了確立專利權侵權,必須滿足專利請求範圍中記載的所有組成要素,如果侵權行為缺少專利發明的任何一個組成要素,則專利權侵權(直接侵權)不會成立。是否產品侵犯專利權,是根據語句的解釋來判斷的(這稱為「語句侵權」)。在專利權侵權中,這種語句侵權是原則。
具體來說,為了審查是否侵犯專利權,本所需要:
- 將專利請求範圍分解為技術要素(組成要素)
- 將可能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按照1的方式分解
- 比較1和2的各組成要素
這就是本所的判斷流程。
詳細說明書和圖紙
在判斷專利權是否被侵犯時,本所主要根據「專利請求範圍」來判斷,但是申請文件,如詳細說明書和圖紙,也會產生影響。
專利的技術範圍是根據專利請求範圍的描述來確定的,因此,對於只在詳細說明書和圖紙中記載,而未在「專利請求範圍」中記載的事項,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技術。
然而,例如,如果「專利請求範圍」中使用的術語的定義在詳細說明書或圖紙中有記載,則會參考詳細說明書或圖紙的定義來判斷是否侵犯專利權。因此,在判斷專利權是否被侵犯時,「專利請求範圍」是最重要的文件,但也可能需要檢查其他申請文件,如詳細說明書和圖紙。
申請過程的內容
專利註冊的申請到註冊完成的過程幾乎從未順利進行。在大多數情況下,專利局的審查員會提出「這裡有問題,不能註冊」的拒絕理由通知。
即使收到這種拒絕理由通知,也並不意味著註冊不可能,申請人可以提交意見書來反駁被拒絕的理由。如果這種反駁被接受,則可以註冊專利。
從申請到註冊完成的過程中,這種意見書等文件也會影響技術範圍的判斷。在實際的訴訟中,也會根據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的主張,對組成要素的解釋和技術範圍的限制進行調整。
因此,在判斷是否存在專利權侵權時,也需要同時檢查在審查過程中提交的文件。
根據以上的判斷標準,本所將判斷是否存在專利權侵權。在此基礎上,如果兩種產品中有任何一個組成要素不符,則原則上不會確立專利權侵權。
特許權侵權的例外情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兩種產品的組成要素不完全相符,也可能存在特許權侵權的例外情況。
即使兩種產品的組成要素不完全相符,特許權侵權的例外情況可能成立,這主要包括:
- 等效侵權
- 間接侵權
這兩種情況。
等效侵權
所謂的”等效侵權”,指的是即使兩種產品的組成要素部分不符,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可以認定為特許權侵權。
例如,如果組成要素幾乎相同,但由於組成要素的微小差異而被判定為非特許權侵權,則可能導致特許權侵權的橫行。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否定特許權侵權的成立,也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因此,對於等效侵權,已經確定了認定為特許權侵權的規定。
等效侵權成立的條件包括:
- 不同的組成要素在特許發明中並非本質內容
- 即使替換了不同的組成要素,也能實現特許發明的目的,並產生相同的效果
- 在該特許發明領域具有常識的人,在替換時,能夠輕易想到替換組成要素
- 替換的組成要素在特許申請時並非公知技術
- 替換的組成要素在特許申請時並非容易想到的事物
- 沒有特殊情況(例如,在特許發明的特許申請時,故意從”特許請求範圍”中排除)
如果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即使組成要素有不符合的部分,也可能例外地成立特許權侵權。
間接侵權
所謂的”間接侵權”,指的是將可能引發特許權侵權的行為,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將其視為特許權侵權。
例如,製造特許發明的一部分組成部件並不構成特許權侵權(直接侵權)。因為製造特許發明的一部分組成部件只符合部分組成要素。
然而,如果該部件只用於侵犯特許權的產品,是專用部件,那麼製造該部件可能會高度引發特許權侵權,如果沒有任何規範,特許權人將只能靜觀其變,即使特許權侵權可能發生。
因此,將可能高度引發特許權侵權的行為視為間接侵權,並將其視為特許權侵權,以保護特許發明。
被視為間接侵權的特許權侵權包括:
- 專用品的生產、轉讓
- 對解決發明問題不可或缺的物品的生產、轉讓
- 持有侵犯特許權的產品以轉讓為目的
等行為。
因此,即使不構成直接侵權,也可能存在等效侵權和間接侵權等特許權侵權的例外情況。即使所有的特許發明組成要素都不符合,也不一定就不會構成特許權侵權。
專利權侵權案例
侵犯專利權可能會被認定為數億的損害。讓本所來看看實際的審判例子。
「除霉劑」事件
曾有一個案例爭議,由強生公司製造銷售的家用除霉劑「除霉劑」是否侵犯了花王公司擁有的「芳香性液體漂白劑組成物」的專利權。
花王的專利權涉及的是一種芳香性液體漂白劑組成物,其特點是含有專利請求範圍內記載的多種香料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上,並以次氯酸鈉為有效成分。然而,強生公司爭辯說,(1)其自家產品中包含了專利請求範圍內未記載的香料,(2)其自家產品中包含的專利請求範圍記載的香料量微乎其微,因此爭辯其並未侵犯專利權。
法院認為,對於(1)是否僅限於由專利請求範圍內記載的香料組成的情況,
「含有」的記述,按照一般的語言用法,需要含有該成分,並且,為了滿足專利發明的要求,這就足夠了,並不意味著排除了含有其他成分的情況。
東京地方法院1999年11月4日判決(1999年)
並且,對於(2)是否因為含有的二甲方基苯甲方醇的量微小,而不能說滿足了本專利發明的構成要件,
專利請求範圍中並未對應含有的香料的量設定任何數值限制,因此,只要含有記載的香料,無論其量的多少,都應認為滿足了本專利發明的構成要件。
同上
因此,法院以專利請求範圍為基礎,認定了專利權的侵權(直接侵權),並命令支付約2億7,0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金。
切餅訴訟
在本網站的另一篇文章「律師講解專利和獲得專利權的優點」中,本所介紹了一個案例,即業界第二大的越後製菓公司對業界第一大的佐藤食品公司提起訴訟,爭議的是一項關於在餅上切口的專利。
越後製菓公司在2002年10月申請了一項專利,該專利是通過在切餅的側面上切入長手(水平)方向的切口,從而在烘烤膨脹時控制表面不破裂,該專利於2008年4月獲得註冊。
另一方面,佐藤食品公司也申請並註冊了一項專利,該專利是在側面以及上下面都切入切口的產品「佐藤的切餅」。該申請比越後製菓公司晚了9個月,於2003年7月提出,但在次年的2004年11月就已經被註冊為專利。
因此,越後製菓公司認為「佐藤的切餅」侵犯了其自家的專利,因此要求停止製造和銷售,並要求賠償損害。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atent-merit-lawyer-invention[ja]
關於切餅訴訟的一審判決
在判斷專利權是否被侵犯時,本所已經提到要以專利請求的範圍為中心來判斷,請讀一下以下越後製菓公司提交的專利請求範圍中的句子。
「…在切餅的載置底面或平坦上面而不是在這個小片餅體的上側表面部的立直側面,也就是側周表面上,…設置切口部或溝部」
這句話似乎可以有兩種解釋。
- 只在側面切口,不在上下面切口
- 只是說在側面切口,並無其他意義
一審的東京地方法院認為,佐藤食品公司提交的專利請求範圍中寫著「在長邊的兩側面各切兩個口,上下面切十字形的口」,但越後製菓的專利請求範圍可以讀作「只在側面切口,不在上下面切口」,並認為「不在上下面切口」也具有技術特徵。
因此,佐藤食品公司的產品在上下面也切了口,就不滿足越後製菓的專利的構成要件,被判定為「無文字侵權」。
結果,一審認定佐藤食品的產品並未侵犯專利權。
關於切餅訴訟的上訴審判決
上訴審,即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對此表示,
「”不是在載置底面或平坦上面,而是在”的後面,沒有用逗號(,)連接”這個小片餅體的上側表面部的立直側面”,根據這種語法,”不是在載置底面或平坦上面,而是在”這種描述自然應該與其後的”這個小片餅體的上側表面部的立直側面”一起,修飾”側周表面”。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11年9月7日中間判決(2011年)
因此,法院認定了佐藤食品公司的專利權侵權(直接侵權),並在2012年3月22日的最終判決中,命令銷毀切餅產品和製造設備,並支付約8億日元的損害賠償金。
總結來說,如果是「不是在切餅的載置底面或平坦上面,而是在這個小片餅體的上側表面部的立直側面,也就是側周表面」,那就意味著「只在側面切口」。但是,因為沒有逗號(,),所以只有「在側面切口」的技術特徵,即使在上下面也切了口,也無關緊要,只要在側面切了口,就會被認定為「有文字侵權」。
這個案例清楚地顯示了在專利訴訟中,專利請求的範圍和文字解釋是如何被重視的。
總結
判斷是否侵犯了專利權是一個非常困難且高度專業的問題。
由於專利權侵權的風險很大,無論是可能被侵權,或者可能正在侵權,都需要向專精於此問題的律師諮詢,並根據情況採取最適當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