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與法律(上篇):著作權法・景品表示法・資金決濟法
近年,隨著網路的發展,遊戲的形式也正在發生變化。
在網路發展之前,離線遊戲是主流,但隨著網路的發展,線上遊戲已經成為主流。
此外,傳統上,一次性購買的遊戲是主流,但近年來,遊戲內購買的遊戲也越來越多。
遊戲每天都在發生各種變化,隨著遊戲的變化,與遊戲相關的法律也在變化,但我認為有些人對遊戲相關的法律並不完全了解。
因此,本文將解釋一些關於遊戲的法律,這些法律可能並不為人所知。
由於遊戲相關的法律很多,本所將分兩篇文章來解釋遊戲相關的法律。
遊戲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遊戲相關的法律包括了著作權法、日本不正景品類及不正表示防止法(以下簡稱「景品表示法」)、日本資金決濟法(以下簡稱「資金決濟法」)、消費者契約法、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以下簡稱「特定商業交易法」)以及電信業法等,涉及的範疇相當廣泛。
以下,本所將簡述這些法律的概要,並說明它們與遊戲的關聯性。
關於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是什麼樣的法律
我想許多人都聽過「著作權」這個權利,「著作權」是指關於著作物,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對於著作權,並不需要像專利權那樣進行註冊等手續,只要創作了,就自然而然地在法律上產生,無需任何手續。因為著作權不需要特殊手續就能在法律上得到認可,所以被稱為無形式主義。
為了保護這種著作權,就有了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的目的
著作權法的目的在下面的著作權法第1條中有規定。
(目的)
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是確定著作物以及實演、唱片、廣播和有線廣播的著作人的權利和與之相鄰的權利,並在注意這些文化產品的公正利用的同時,保護著作人等的權利,從而促進文化的發展。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的目的是通過保護著作權,保護著作人的創作活動等,從而促進文化的發展。
著作權法的規定內容
首先,要讓遊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必須承認遊戲有著作權。
那麼,遊戲是否有著作權呢?對此,東京地裁昭和59年(1984年)9月28日判決(吃豆人案件)、最高裁平成13年(2001年)2月13日判決(心跳回憶案件)、最高裁平成14年(2002年)4月25日判決(二手遊戲軟件案件)以及東京地裁平成28年(2016年)2月25日判決(神獄的瓦爾哈拉門案件)等,都認為遊戲應被視為電影著作物,因此有著作權。
但是,並非只要是遊戲就有著作權,如東京高裁平成11年(1999年)3月18日判決(三國志Ⅲ案件)和知識產權高裁平成21年(2009年)9月30日判決(猟奇的檻案件)所示,對於使用大量靜止圖像的遊戲,可能無法獲得著作權,需要注意。
對於有著作權的遊戲,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可能會構成侵犯著作權,需要注意。
關於日本「景品表示法」
「景品表示法」是什麼樣的法律?
「景品表示法」是一種針對商業經營者等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內容、價格等進行虛假表示進行規範的法律。
「景品表示法」的目的
「景品表示法」的目的在於以下的「景品表示法」第1條中有所規定。
(目的)
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當的景品類及表示對商品及服務交易的誘導,通過限制和禁止可能阻礙一般消費者自主且合理選擇的行為,以保護一般消費者的利益。
換句話說,「景品表示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當的景品類及表示對商品等交易的誘導,以保護一般消費者的利益。
「景品表示法」的規範內容
關於景品類的規範
在線遊戲,特別是手機遊戲中,往往存在著一種名為「付費轉蛋」的系統。
如果這種「付費轉蛋」符合以下「景品表示法」第2條第3項所規定的「景品類」,則將受到「景品表示法」的規範。
3 在本法中,「景品類」指的是,不論方法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不論是否通過抽獎的方式,商業經營者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包括與不動產相關的交易。以下同。)中附帶提供給對方的物品、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並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定的手段來吸引顧客。
因此,問題在於「付費轉蛋」是否符合「景品類」的定義。然而,日本消費者事務廳已公開了一份名為「關於線上遊戲的”完全轉蛋”與景品表示法的景品規範」的文件,在該文件中,如下所述,否定了「付費轉蛋」符合「景品類」的定義。
關於付費轉蛋本身是否適用於景品規範
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representation/fair_labeling/pdf/120518premiums_1.pdf[日語]
一般消費者支付金錢給商業經營者進行付費轉蛋,並獲得物品等某種經濟利益。換句話說,一般消費者通過付費轉蛋獲得的經濟利益可以說是一般消費者與商業經營者之間的交易對象本身。換句話說,通過付費轉蛋獲得的經濟利益並不是商業經營者為了吸引其他交易,附帶提供給一般消費者的(景品類指定告示第1項。參見前述4(1)A)。
因此,即使一般消費者通過付費轉蛋獲得了某種經濟利益,這並不符合景品表示法上的景品類,並且不適用於景品表示法的景品規範。
關於付費轉蛋,由於它不符合「景品表示法」中的「景品類」的定義,因此本所認為它不會成為「景品表示法」規範的對象。
此外,在手機遊戲中,當遊戲因為緊急維護或更新而無法玩時,作為道歉,會分發可以在遊戲中使用的物品等。
對於這一點,根據「關於對一般消費者提供景品類的事項的限制」(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representation/fair_labeling/public_notice/pdf/100121premiums_7.pdf#search=’%E7%B7%8F%E4%BB%98%E6%99%AF%E5%93%81%E5%91%8A%E7%A4%BA’[日語]),本所認為這符合總附景品的定義,並且,由於這是作為道歉分發的,本所認為交易金額為0日元,因此,景品類的限額為200日元,需要注意。
關於表示的規範
關於表示的規範,問題在於與優良誤認表示(「景品表示法」第5條第1號)和有利誤認表示(「景品表示法」第5條第2號)的關係。
關於這些,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詳細解釋,請參考以下的文章。
關於日本《資金決濟法》
資金決濟法是什麼樣的法律
資金決濟法,是一種規定商品券、預付卡等金券(包括電子化的電子貨幣)以及非銀行業的資金轉移業務的法律。
目前,出現了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這是一種對這些支付方式進行規範的法律。
日本資金決濟法的目的
日本資金決濟法的目的如下,詳見資金決濟法第一條的規定:
(目的)
第一條 本法旨在確保資金支付服務的適當實施,保護其使用者等,並促進該服務的提供。為此,對於預付款支付方式的發行、非銀行等機構進行的外匯交易、虛擬貨幣的交換等以及銀行等機構間產生的外匯交易相關債權債務清算,採取註冊等必要措施,從而提高資金決済系統的安全性、效率和便利性。
換句話說,日本資金決濟法的目的是保護資金決済的使用者等,並促進資金決済系統的提供,以提高資金決算系統的安全性、效率和便利性。
資金決濟法的規範內容
在線遊戲等中,用戶通過儲值,可以提前購買在遊戲中可以使用的物品,並使用這些物品進行抽獎,或者購買在遊戲中可以使用的武器等。
對於用戶的儲值行為,進行規範的就是資金決濟法。
在資金決濟法中,第3條第1項規定了「預付支付方式」,遊戲中的儲值被認定為符合「預付支付方式」。
(定義)
第三條 在本章中,「預付支付方式」指的是以下所列的事物。
一 票據、電子設備或其他物品(以下在本章中稱為「票據等」)上記載,或者通過電磁方法(指電子方法、磁性方法或其他無法通過人的感知來識別的方法。以下於本項中同。)記錄的金額(包括將金額轉換為度或其他單位表示的情況下的該單位數。以下於本項及第三項中同。)獲得相應的價格並發行的票據等或號碼、符號或其他符號(包括通過電磁方法在票據等上記錄的金額獲得相應的價格並對該金額的記錄進行增加的情況。),並且可以在購買或租借物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用於支付這些價格,或者在發行者或發行者指定的人(在下一項中稱為「發行者等」)提供的情況下,通過展示、交付、通知或其他方法使用。
二 票據等上記載,或者通過電磁方法記錄的物品或服務的數量獲得相應的價格並發行的票據等或號碼、符號或其他符號(包括通過電磁方法在票據等上記錄的物品或服務的數量獲得相應的價格並對該數量的記錄進行增加的情況。),並且可以對發行者等提出,通過展示、交付、通知或其他方法,要求提供該物品或提供該服務。
如果儲值符合上述的「預付支付方式」,則將受到資金決濟法的規範。
具體來說,提供引入了儲值系統的遊戲的公司將承擔以下義務。
- 提供信息的義務
- 存入發行保證金的義務
關於提供信息的義務
關於提供信息的義務,預付支付方式的發行者必須提供以下信息給用戶(資金決濟法第13條第1項)。
- 姓名、商號或名稱(資金決濟法第13條第1項第1號)
- 預付支付方式的可支付金額等(資金決濟法第13條第1項第2號)
- 在購買或租借物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使用這些價格,或者在設定了期間或期限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提供該物品或提供該服務(資金決濟法第13條第1項第3號)
- 處理用戶關於預付支付方式的發行和使用的投訴或諮詢的業務所或辦公室的地址和聯繫方式(資金決濟法第13條第1項第4號)
- 可以使用預付支付方式的設施或地點的範圍(關於預付支付方式的內閣府令第22條第2項第1號)
- 在使用預付支付方式時需要注意的事項(關於預付支付方式的內閣府令第22條第2項第2號)
- 對於通過電磁方法記錄金額(包括將金額轉換為度或其他單位表示的情況下的該單位數。以下在本項和第四項中同樣。)或物品或服務的數量的預付支付方式,其未使用餘額(在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號的預付支付方式中指可以用於支付價格的金額,在同項第二號的預付支付方式中指可以要求提供的物品或服務的數量。)或可以知道該未使用餘額的方法(關於預付支付方式的內閣府令第22條第2項第3號)
- 如果存在關於預付支付方式的使用的條款或說明書或類似的書面(以下在本條中稱為「條款等」),則必須說明存在該條款等(關於預付支付方式的內閣府令第22條第2項第4號)
如果忽視提供信息的義務,可能會被處以3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資金決濟法第114條第2號)。
關於存入發行保證金的義務
關於存入發行保證金的義務,資金決濟法第14條有所規定。
(存入發行保證金)
第十四條 預付支付方式的發行者,如果基準日的未使用餘額超過政令規定的金額(以下在本章中稱為「基準金額」),則必須將相當於該基準日未使用餘額的二分之一的金額(以下在本章中稱為「必須存入金額」)以上的發行保證金,按照內閣府令的規定,存入主要業務所或辦公室最近的存款所。
2 預付支付方式的發行者,如果由於執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權利的程序結束或其他事實的發生,發行保證金的金額(包括下一條規定的保全金額和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信託財產的金額的總額。第十八條第二號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號中同樣。)變得不足於該事實發生日的前一個基準日的必須存入金額(在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的退款程序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權利的執行程序結束的前一個基準日,將與這些程序相關的預付支付方式視為不存在,並按照內閣府令的規定的方法計算的金額),則必須按照內閣府令的規定,對該不足金額進行存款,並立即通知內閣總理大臣。
3 發行保證金可以用國債證券、地方債證券或其他內閣府令規定的債券(包括公司債、股票等轉讓法(平成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五號)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轉讓債。第十六條第三項中同樣。)來支付。在這種情況下,該債券的評價金額由內閣府令規定。
關於存入發行保證金,由於條文複雜,以下進行詳解。
首先,需要存入發行保證金的情況是什麼呢?在資金決濟法第14條第1項中,規定了「基準日的未使用餘額超過政令規定的金額」的情況。
關於基準日,資金決濟法第3條第2項柱書中有規定,為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0日。
另外,關於基準日的未使用餘額,資金決濟法實施令第6條規定為1000萬日元。
也就是說,以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0日為基準,如果基準日的未使用餘額超過1000萬日元,則必須將未使用餘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額存入主要業務所或辦公室最近的存款所。
例如,遊戲的用戶總共儲值了1億日元,並且1億日元的遊戲內物品等未被使用,那麼遊戲公司必須將發行保證金,也就是1億日元的二分之一,即5000萬日元,存入主要業務所或辦公室最近的存款所。
規定必須存入發行保證金的目的是,如果遊戲公司突然破產,或者服務提供結束,可以對儲值的用戶進行退款,以保護用戶。
如果忽視存入發行保證金的義務,可能會被處以6個月以下的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資金決濟法第112條第3號)。
總結
以上,本所以「關於遊戲相關法律的不為人知的事實(上篇)」的形式,對日本著作權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日本景品表示法(Japanese Premium Labeling Law)以及日本資金決濟法(Japanese Funds Settlement Law)進行了說明。
在接下來的「關於遊戲相關法律的不為人知的事實(下篇)」中,本所將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Japanese Consumer Contract Law)、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Japanese Specified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以及日本電信業法(Japanese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Law)進行說明。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