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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中股票發行制度的完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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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中股票發行制度的完全指南

為了支援企業的成長策略與組織重組,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持續隨著時代進化。2021年(令和3年)3月1日施行的修正公司法引入了「股份發行」制度,這是最新且最具戰略性的工具之一。該制度允許企業在將其他股份公司子公司化時,使用自家股份作為對價,而非現金,特別是在併購(M&A)實務中帶來了重大變革。與傳統以股份作為對價的方式,例如「股份交換」僅限於完全子公司化(獲得100%股份)不同,股份發行目標是透過獲得超過50%的表決權來實現子公司化,因此能夠實現更加靈活的資本合作與M&A。此外,該制度無需進行「實物出資」相關的複雜程序,例如由法院指定的檢查官進行的價值調查,從而實現了更快速且高效的交易。該制度的創立不僅僅是法律技術上的改革,它明確反映了政策意圖,特別是支持那些雖然手頭資金不充裕,但具有高成長潛力的企業(例如創業公司和科技公司)利用自身股票價值進行戰略性M&A。本文將基於日本公司法,全面解釋股份發行制度,從法律定義到具體程序,乃至於股東和債權人權利保護等重要方面。

日本株式交付制度:戰略性運用概覽

為了準確理解日本株式交付制度,首先必須掌握其在日本公司法中的法律定義。日本公司法第2條第32號之2將株式交付定義為「株式會社為了使其他株式會社成為其子公司(限法務省令所定者)而接受該其他株式會社的股份轉讓,並將自己的股份作為對價交付給股份的轉讓人」。這個定義包含了幾個確定制度適用範圍的重要元素。

首先,進行此項手續的當事人,無論是將股份交付以成為母公司的公司(株式交付母公司),還是成為其子公司的對象公司(株式交付子公司),都必須是依據日本公司法成立的「株式會社」。因此,外國法人或合夥公司等非株式會社的實體不適用此制度

其次,株式交付的目的僅限於使其他株式會社成為「子公司」。這意味著株式交付母公司必須通過交付後新持有超過50%的株式交付子公司表決權。這種「子公司」的判斷基於客觀且明確的「持股標準」,即使實際控制權超過50%的「實質控制力標準」也不適用。這一明確標準是為了預防法律手續適用性的爭議,並確保交易的穩定性而故意設計的。因此,若已持有超過50%表決權並成為子公司的企業,則不可使用株式交付制度來進行額外股份的取得

比較日本株式交付、株式交換及現物出資

株式交付制度在與其他類似的日本併購(M&A)手法比較時,其戰略價值變得更加明確。特別是,理解以株式作為對價的代表性手法「株式交換」以及「現物出資」之間的差異,對於制定最佳的M&A戰略至關重要。

與株式交換相比,最大的不同在於所需取得的控股水平。株式交換旨在將目標公司完全子公司化(擁有100%的表決權),是一種組織重組行為。相對地,株式交付不一定需要100%的股份取得,只需獲得超過半數的表決權即可實現子公司化,這使得它更具靈活性。因此,收購企業可以在避免與反對收購的少數股東進行談判或衝突的同時,確保經營控制權。

另一方面,與現物出資相比,手續的簡便性更為突出。現物出資是指以金錢以外的財產(在此案例中為目標公司的股份)作為出資,以換取新股份的過程,但根據日本公司法第207條,原則上需要經過法院指定的檢查官對出資財產進行價值評估。這一程序不僅耗時且成本高昂,但由於株式交付被定位為組織重組行為,因此不受此類現物出資規定的約束。這使得企業能夠更快速且低成本地執行M&A。

將這些差異總結如下表所示:

特徵株式交付株式交換現物出資
取得水平為了子公司化(表決權超過50%)的部分取得。也可實現100%取得。必須完全子公司化(表決權100%)。任意。可以取得任何數量的股份。
主要目的建立新的母子公司關係。建立新的完全母子公司關係。增加公司的資本金。
對價必須包含母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現金等混合對價。母公司股份、母公司的母公司股份、現金等,設計靈活。除現金外的所有財產(包括其他公司股份)。
主要手續根據公司法的組織重組手續。無需檢查官調查。根據公司法的組織重組手續。財產價值評估的嚴格規定(檢查官調查、董事的填補責任等)。
子公司的機構決定原則上不需要。需要株東總會的特別決議批准。僅需對目標公司的股份轉讓進行批准手續(若為轉讓限制股份)。

日本株式交付的標準手續:逐步解說

為了實施株式交付,必須由株式交付的母公司主導,並遵循日本公司法規定的一系列階段性手續。

首先,株式交付母公司根據日本公司法第774條之2,制定「株式交付計劃」。該計劃必須包含第774條之3規定的事項。具體來說,包括株式交付子公司的商號和地址、最低接收股份數量(必須達到子公司化的數量)、作為對價交付的母公司股份數量及其計算方法、如果對價包含現金等內容、子公司股東申請轉讓股份的截止日期,以及株式交付生效日等。

接著,株式交付母公司必須根據日本公司法第816條之2,將制定的株式交付計劃等文件,從規定的日期起至生效後6個月內,在其本店備置(事前公開手續)。

原則上,株式交付計劃需要在生效日的前一天,經過株式交付母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批准。特別決議根據日本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第12號的規定,要求出席並擁有表決權的股東過半數,並且獲得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這是一項非常嚴格的要求。

股東大會批准後,株式交付母公司將通知希望轉讓股份的株式交付子公司股東批准的計劃內容(依據日本公司法第774條之4)。希望轉讓的股東需要在申請截止日期前,將希望轉讓的股份數量等資訊記載在文件中,提交給母公司。這裡涉及到株式交付制度最特別的一點,即「分配自由原則」。根據日本公司法第774條之5,株式交付母公司可以自由決定從申請者中選擇誰,以及接收多少股份,並分配對價。這使得母公司能夠例如優先接受友好的長期股東的申請,從而在併購後戰略性地控制股東結構。

最後,當株式交付計劃中規定的生效日到來時,法律效力將產生。轉讓股份的子公司股東將獲得母公司股份等作為對價,成為母公司的新股東(依據日本公司法第774條之7、第774條之11)。生效後,母公司必須立即製作包含接收股份數量等資訊的事後公開文件,並有義務在生效日起6個月內,在本店備置(依據日本公司法第816條之10)。

保護股東及債權人權利的日本程序

股份發行對公司組織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日本公司法設立了嚴格的程序,以保護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股東和債權人。

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

在股份發行的母公司中,對股份發行計劃在股東總會上行使反對表決權的股東,根據日本公司法第816條之6,可以要求公司以「公正的價格」買回其持有的股份。這是一項重要的權利,保障對公司重大決策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有機會回收其投資資本。

「公正的價格」的決定:從日本裁判例中獲得的洞察

當股東與公司之間無法就「公正的價格」達成協議時,最終將由法院決定價格。日本法院在計算這「公正的價格」時,不會使用統一的計算方法,而是考慮公司的資產狀況和所有其他情況,採用因應具體案件的多角度方法。近年來,越來越重視評估方法,如關注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DCF法(折現現金流量法)。

特別重要的是,關於所謂「非流動性折扣」的司法判決,即以股票的非流動性(市場上難以出售)為由對股價進行減額。日本最高法院在2015年3月26日的決定中指出,當使用關注公司業務價值本身的評估方法(例如DCF法)時,在計算股東退出公司時的買回價格時,原則上不允許以非流動性為由進行折扣。這一判例的影響也可能延伸至反對股份發行的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這一司法決定對於防止少數股東因持有的股份是非公開或少數而被公司以不公平的低價強制退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從股東保護的角度來看,這是極其重要的。

債權人異議程序

當股份發行的對價為母公司以外的財產(如現金)且該對價總額占比超過5%時,由於母公司的財產將流出,因此需要進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序。日本公司法第816條之8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股份發行母公司的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

當需要進行此程序時,股份發行母公司必須在官報上公告,並對已知的債權人進行個別催告。債權人可以在一個月以上的期間內提出異議。如果債權人提出異議,除非可以證明不會損害該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公司有義務對該債權人進行償付、提供相應的擔保或將相應的財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等(日本公司法第816條之8第5項)。

簡易股份交付與在日本實務上的注意點

股份交付制度在日本包含了簡化程序的例外規定以及實務上需要注意的重要限制。

簡易股份交付概述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816條之4規定了所謂的「簡易股份交付」程序。當股份交付的對價總額不超過股份交付母公司淨資產額的五分之一(20%)時,原則上可以省略通常所需的股東總會特別決議。該規定旨在為影響公司財產輕微的小規模並購(M&A)減輕程序負擔,實現快速決策。

制度的限制與策略要點

股份交付是一個非常強大的工具,但其使用存在一些重要限制。如前所述,該制度僅限於日本的股份公司,不適用於涉及外國企業的跨境並購。

此外,稅務角度也極為重要。若子公司股東在股份轉讓中產生資本利得,要想獲得稅務上的緩稅優惠,接受的對價總額中至少80%必須是股份交付母公司的股份。這實際上意味著在使用混合對價(股份與現金的組合)時,現金比例必須控制在20%以下。此外,自2023年(令和5年)10月1日起,若股份交付結果使母公司成為稅法上的「同族公司」,則該稅務緩稅措施將不再適用。這是為了防止制度的濫用,特別是在創始人家族等大股東進行股份交付時,需要格外謹慎。

與其他法律規範的關聯

股份交付不僅僅是日本公司法的範疇。特別是當股份交付子公司為上市公司時,可能需要適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範,尤其是公開收購(TOB)規則。在某些交易形式下,可能需要同時進行公司法程序和TOB程序。因此,要成功實施利用股份交付的並購,就必須進行涵蓋公司法、稅法以及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多個法律領域的綜合性和專業性法律審查。

總結

在日本,股份交付制度是一種靈活且強大的M&A工具,用於以自家股份作為對價獲取其他股份公司的控制權。該制度具有不必要完全子公司化的靈活性、手續簡便性,以及「配股的自由」這一戰略性的便利性,成為企業成長戰略中的重要選項。然而,執行該制度需要遵守詳細的法律手續、適當地處理反對股東和債權人的權利,以及準確理解與稅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等相關法規的複雜關係。為了適當管理這些法律要求並將交易引向成功,高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是必不可少的。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在日本國內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包括本文所解釋的股份交付在內的M&A及組織重組相關的法律服務,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本所事務所擁有不僅具有日本律師資格,還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專家多名,在國際案件中也能提供無語言障礙的最高水準法律支持。若您考慮利用股份交付制度,請務必向本所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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