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之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的持續性義務

為了鞏固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日本的金融市場積極推動吸引海外投資的政策。作為這一政策的一部分,於2021年5月19日(令和3年)成立並於同年11月22日施行的「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等影響所帶來的社會經濟情勢變化,以強化金融功能及確保穩定的銀行法等部分修正法律」,在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新增了「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
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以海外法人或持有一定資產的外國居民個人為主要投資者的基金進行「届出」,使其能夠在日本國內進行業務。這樣一來,可以吸引海外金融機構和資金進入日本市場,並使日本市場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國際金融樞紐的功能,降低以海外專業投資者為客戶的基金的投資運營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雖然本制度主要針對海外投資運營業者進入日本市場,但符合相同條件的國內業者也被允許使用。
本文旨在根據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及相關法規,詳細解說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所承擔的持續義務,以及報告和公開要求。通過這篇解說,旨在為考慮在日本市場開展基金業務的海外金融機構和基金經理,或是已經進行届出並致力於日常合規維護的負責人,提供一個實用的指南,幫助他們準確理解複雜的日本金融監管環境,並進行適當的業務運營。
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的法律框架與定位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下的特例業務定義
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根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第63條之8第1項規定,具體而言,指的是從持有組合型集團投資計劃份額的「海外投資者等」那裡獲得出資或捐款,並以此為業進行金錢運用(自行運用),或者在國內設立的營業所或辦公室內,針對該份額與「海外投資者等」進行募集或私募(自行募集)的行為。
進行自行運用時,其對象金錢必須是由「海外投資者等」出資的,且該出資所得金錢必須「主要」來自非居民的出資。這裡的「主要」意味著,基金的總出資金額中有超過一半是來自非居民的出資。
適用對象「海外投資者等」的範圍與要求
適用於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的「海外投資者等」範圍和要求,詳細規定於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條之8第2項以及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相關的內閣府令(以下稱「業等府令」)第246條之10,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外國法人或有外國住所的個人,且符合內閣府令所定要求:此類型包括外國法人,以及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有外國住所的個人:
- 在取得組合型集團投資計劃份額時,其擁有的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後的淨資產達到3億日元以上,且投資性金融資產總額也超過3億日元,並且自開設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包括外國法律上相當者)的有價證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賬戶之日起已滿一年。
- 在外國法律上,相當於特定投資者的人。
- 適格機構投資者(內閣府令所定的與之相當者亦包括在內):此類型包括適格機構投資者(第一種金融商品交易業者、投資運用業者、銀行、保險公司、投資法人、信用金庫等),以及特定投資者(根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4條之3或第34條之4被視為特定投資者的投資者),還包括根據外國法律運作,主要管理和發放退休金等的基金。
- 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的密切關聯者:此類型是指與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有密切關係的人,根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第17條之13的5第3項以及業等府令第246條之10第3項進行定義。具體包括届出者的董事、員工、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運用委託方、投資諮詢委託方、其職員以及届出者三親等內親屬等。
「海外投資者等」的定義範圍廣泛,且有詳細的要求(資產金額、經驗年數、關係性),這表明届出者需要承擔持續性的投資者盡職調查和監控義務。特別是,個人資產要求的確認需要具體的證明文件,因此即使投資者一旦被認定為適格,届出者也需要持續確認和管理其適格性是否維持,或者在份額轉移時新的取得者是否適格。這不僅僅是届出義務,更是運營上的重要合規負擔,且投資者基礎越多樣,其複雜性也隨之增加。
在日本對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的持續義務
在日本,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為了適當且持續地執行其業務,承擔著廣泛的義務。這些義務基於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基本宗旨,即維持金融市場的公正性與透明性,以及保護投資者。
維持組織架構與內部管理體系
首先,申報者必須確保具備足夠資質的經營者,以公正且精確地執行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業務。此外,常務執行役員需理解並執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等相關法規與監督指南的內容,並具備足夠的知識與經驗,以及為公正且精確執行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所需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知識與經驗。必須維持一個組織架構,將必要人員適當配置於各部門,並確保內部管理等責任者的適當配置。特別是,設立獨立於銷售部門的合規部門(負責人),以及確保該負責人具備充分的知識與經驗,這一點至關重要。此外,還需要確保有能力進行帳簿文件、報告書的製作、管理、披露、風險管理、電算系統管理、買賣管理、客戶管理、廣告審查、客戶資訊管理、投訴與問題處理、內部審計的人員。
接著,申報者需遵守法律等規定,建立內部管理體系,並致力於保護投資者。即使不加入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也必須制定與協會章程及其他規則相類似的內部規則,並建立遵守該內部規則的體系。內部規則應包括廣告等的表示、贈品的提供、投資勧誘、客戶管理、與反社會勢力的關係隔絕、個人資訊保護等指南。
最後,從事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的法人,若在國內沒有設立營業所或辦公室,或未在國內指定代表者,則被視為有欠格事由。這意味著實質上被要求在日本國內設立實體據點。對於主要營業所或辦公室(對於外國法人而言,包括在日本的主要營業所或辦公室)以及從事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的營業所或辦公室,不允許使用所謂的虛擬辦公室。此外,作為外國法人的申報者必須在日本設置代表者或代理人。雖然多個資訊來源提到國內營業所的要求,但特別在從事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時,設立實體的國內據點是必須的,而虛擬辦公室則不被認可,這是一項政策目標,旨在降低進入障礙,並確保有實體的商業活動及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督。對於海外經營者來說,這是一項不容忽視的初始投資和持續的成本負擔。
遵守行為規範
對於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在日本同樣原則上適用金融商品取引業者的行為規範。日本的金融商品取引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旨在保護投資者和確保資本市場的健全性,因此對金融商品取引業者施加了註冊義務和行為規範等要求。特例業務届出者也必須遵循該法律的精神,進行適當的業務運營。然而,在這些特例業務中,顧客往往被認定為特定投資家,因此在某些情況下,部分行為規範可能會被免除。
其他持續性義務
屆報者除了上述的體制維持義務外,在日本的事業運營中,還需承擔向主管當局履報各種事項的義務。這包括了役員等的變更、定款的變更、成為訴訟或調解的當事人、事故的發生、資本金額低於最低限額等情況。此外,當金融商品交易業務的持續變得極為困難,或是役員或重要員工違反法令等情況發生時,也需要立即進行届報。
以下列出針對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報者的主要持續性義務概要。
義務的種類 | 具體的內容 | 相關法條文/監督指針 | 留意點 |
組織體制・內部管理體制的維持 | 確保經營者・役員的資質、知識與經驗。必要人員的配置、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帳簿文件的製作、風險管理、客戶管理、內部審計等人員的確保。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的綜合監督指針 | 特別重視經營團隊的適格性、合規體制的獨立性與實效性。 |
法令等遵守體制 | 遵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及相關法令。為保護投資者而建立的內部管理體制。若不加入協會,則需制定與協會規則相類似的公司內部規則並建立遵守體制。公司內部規則應包含廣告、勧誘、客戶管理、排除反社會勢力、個人資訊保護等規定。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的綜合監督指針 | 不僅是形式上的規則,實際運作的有效性也是被要求的。 |
國內營業所・代表者的設置義務 | 法人必須在國內設置營業所或辦公室,不可使用虛擬辦公室。外國法人則必須在國內設置代表者或代理人。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條的9第6項第2號ロ、第3號ロ | 對於海外事業者而言,實體據點的設置是一項重要的初期投資及持續成本。 |
行為規制的遵守 | 原則上適用與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相同的行為規制。若客戶為特定投資者,則可能獲得部分豁免。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 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出發,規制的嚴格性被維持。 |
各種届報義務 | 役員等的變更、定款的變更、成為訴訟或調解的當事人、事故的發生、資本金額低於最低限額、業務的休止・再開・廢止、解散、業務継續困難事由的發生、職員的法令違反行為、外國法令基於的不利處分等。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0條第1項第8號、第63條的2、第63條的3、內閣府令第241條、第241條的2 | 變更事由發生後,原則1個月內或立即提出是被要求的,因此需要迅速的對應體制。 |
日本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的報告與公開要求詳情
為了確保業務透明性並保護投資者,日本的海外投資家等特例業務届出者被要求定期提交報告書並公開相關信息。
在日本提交事業報告書
屆報者須於每個事業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內,編製並向主管當局提交事業報告書。這項提交通常採用金融庁業務支援統合系統(以下簡稱「統合系統」)來進行。
若無法使用統合系統,則需附上說明無法使用的具體原因的書面文件,並以紙本形式提交。使用統合系統時,必須使用安裝有日文作業系統的電腦,並使用從統合系統下載的Excel格式樣式。如果外國事業者的日本代表因特殊情況必須使用非日文作業系統,則應事先與財務局聯繫,可能會獲准通過郵寄(CD-R和紙本)的方式提交。
這項「日文作業系統必須」的要求,在推動數位化的背後,實際上對海外事業者構成了一個隱性的實務障礙。由於許多海外事業者在全球IT環境中標準使用英文作業系統,這項要求可能迫使他們不得不選擇增加IT環境的建設、確保精通日文的人才,或是選擇效率低下的紙本提交方式。這反映了日本政策目標中國際金融中心化與實際數位基礎設施的地方限制之間的差距,對海外事業者而言,可能意味著意料之外的行政成本和麻煩。
另外,對外國事業者而言,設有事業報告書提交期限延長批准制度。
公眾縱覽與公開義務
在日本,屆報者必須迅速地讓新的屆報或變更屆報的內容供公眾縱覽,並且每個事業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製作說明文件供公眾縱覽。這些說明文件可以用事業報告書的副本來替代。
公開可以通過在主要營業處所或辦公室以及進行特例業務的所有營業處所或辦公室備置文件,或者在公司網站上發布等方式進行。雖然金融庁不保證屆報者的信譽,但它會公開屆報者名單,使投資者能夠查驗信息。
公眾縱覽與公開義務基於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市場的公正性與透明性維護」的根本目的,反映了監管機構堅持即使是相對寬鬆的屆報制入場形態,也要嚴格要求為了保護投資者的信息披露。無論入場形態的輕重,對投資者的信息披露和透明性的確保是日本金融監管中不可讓步的原則。特別是允許在網站上公開的做法,滿足了現代對信息提供速度和範圍的重視,便利了海外投資者等對信息的訪問,提高了整個制度的透明度。
各種届出義務
在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業等相關的內閣府令中,規定了包括特例業務届出者地位承繼、廢業、解散、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從事特例業務相關的届出事項在內的多項届出義務。
若註冊內容發生變更,則原則上需在變更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提交變更届出書。包括役員變更、定款變更、成為訴訟或調解的當事人、業務的暫停・恢復・廢止、解散、業務繼續變得極為困難的情況、役員或重要員工違反法令等各種情況,都要求及時届出。
以下列出針對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的報告及公開要求一覽。
報告・公開事項的種類 | 提交・公開時期 | 提交處・公開方式 | 相關法條文/內閣府令 | 留意點 |
事業報告書 | 每事業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 | 原則:通過統合系統進行電子提交。不可的情況:書面提交。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條之8、內閣府令第246條之11 | 必須使用裝有日文作業系統的電腦和Excel格式。外國事業者有提交期限延長制度。 |
說明文件 | 每事業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 | 主要營業處・辦公處等備置,或在公司網站上公開。可用事業報告書的副本代替。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條之4第3項、內閣府令 | 目的是向投資者開放信息並確保透明度。 |
新規届出・變更届的內容 | 届出後迅速 | 主要營業處・辦公處等備置,或在公司網站上公開。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條之8、內閣府令 | 要求迅速公開届出信息。 |
地位承繼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1條 | 在事業轉讓或合併等導致地位承繼時必須。 |
廢業等的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2條 | 在廢止全部或部分業務時必須。 |
解散的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3條 | 法人解散時必須。 |
業務暫停(或恢復)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條之2第3項第1號 | 在業務暫時停止或恢復時必須。 |
業務繼續困難事由的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1條之2第1號 | 在業務繼續變得極為困難時必須。 |
役職員的法令違反等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1條之2第2號、第4號、第5號 | 役員或重要員工違反法令等情況時必須。 |
定款的變更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1條之2第3號 | 在定款內容有變更時必須。 |
成為訴訟或調解當事人的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1條之2第6號 | 成為訴訟或調解當事人,以及結束時必須。 |
根據外國法令受到不利處分的届出 | 毫不拖延 | 提交至管轄財務局等(原則:通過統合系統)。 | 內閣府令第241條之2第7號 | 外國法人或居住在外國的個人根據相當於法律的外國法令受到行政處分時必須。 |
提交地點與程序
各類通知書及報告書應提交至届出者主要營業所或辦公室所在地的財務局或財務事務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對於沒有在國內設有營業所或辦公室的海外業者而言,提交地點被統一至關東財務局理財部證券監督第三課。這一點明確區分了有無國內營業所的提交地點,顯示出日本金融當局根據海外業者的實際情況和所在地建立了相應的監管體系。當局在促進海外業者進入的同時,也根據業者是否在日本有實體位置,靈活調整監管體系以保持有效監督。特別是,對於沒有在國內設立據點的海外業者,關東財務局作為統一的窗口,旨在簡化手續並便利海外的存取,同時也意在提高對國際金融活動監督的效率。
提交原則上應通過金融庁電子申請・届出系統進行,但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書面提交。
此外,對於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雖然是「届出制」,但對於違反法律的行為,將採取嚴格的措施。
總結與注意事項
針對海外投資者等的特例業務,是一項促進海外金融參與的創新制度,對日本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貢獻良多。然而,該「届出制」並不意味著規範寬鬆。相反,届出後持續維持組織體制、遵守行為規範,以及嚴格履行報告與公開義務,成為在日本市場中事業持續的生命線。
特別是,存在以下幾點海外事業者特有的注意事項:
- 對於複雜的「海外投資者等」定義,需持續確認其適合性:由於投資者範疇廣泛,因此建立一套持續確認與管理其適格性的體制是必不可少的。
- 設置實體國內辦公地點的義務:不允許使用虛擬辦公室,必須設立有實體的國內營業所。這將成為事業開始時的初期投資以及持續的成本負擔。
- 適應以日語操作系統為前提的電子報告系統:金融庁的電子提出系統預設為日語環境,對於海外事業者的IT環境而言,可能需要進行額外的適應或面臨非效率的書面提出。
日本的金融商品取引法及相關法規複雜,對其解釋與運用需要專業知識。為了確保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届出者能夠持續履行義務、遵守報告與公開要求,以及應對潛在風險,強烈推薦與精通日本金融法務的律師或顧問等專家合作。透過專家的協助,可以避免意外的法規違反風險,並穩定地持續在日本市場經營事業。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在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法務領域,擁有支援國內外眾多客戶的豐富經驗。本所事務所擁有多名持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使用者,能夠在國際商業的脈絡中準確解釋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的複雜要求,並提供實踐性的建議。本所將以完善的體制支援貴公司在日本的業務,確保其順利並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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