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日本著作權法」中的引用?闡述合法引用的4個要件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近年來,訊息發布已經以各種方式進行。例如,個人可能通過社交網路服務或影片分享等方式進行信息發布。另一方面,企業可能選擇自行經營媒體發布資訊。這種自行擁有並經營媒體的方式,被稱為自媒體(Owned Media)。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進行信息發布,都可能面臨問題,但企業經營媒體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問題。由於企業經營媒體的規模通常比個人大,如果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可能會引發嚴重問題。因此,本文將介紹如何在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引用文字和圖片,以防止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何謂著作權
首先,「著作權」本質上是指對著作物的權利,這些權利被賦予給著作的作者。關於著作權,與專利權等需要進行註冊等手續不同,著作權在創作時就自然產生,無需進行任何手續。由於著作權的產生不需要進行任何手續,因此被稱為無形式主義。
如何合法使用他人的著作物(許可合約)
原則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會違反「日本著作權法」。因此,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時,必須注意不要違反著作權法。合法使用他人的著作物的方法之一是獲得權利人對著作物使用的「許可」。這種獲得「許可」的合約通常被稱為許可合約。
無需獲得許可即可使用他人著作的方法
在上文中,本所介紹了如何獲得許可來使用他人的著作。然而,也有一些情況下,我們可以在無需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例如,在以下的情況中,我們可以在無需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著作:
- 私人使用、附帶目標著作物的使用等
- 教育相關
-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等的相關
- 福利相關
- 新聞報導等
- 立法、司法、行政相關
- 非營利、免費的演出、演奏、放映、口述、借出等的相關
- 引用相關
- 藝術品、照片、建築相關
- 電腦、網路相關
- 廣播站、有線電視台相關
如果您的公司運營媒體,可能會引用他人的著作。對於這種引用,有些人可能會模糊地理解為”只要是引用就可以”,但並非所有的引用都是無限制地被允許的。在著作權法上,必須按照被認為是合法引用的方法來進行。
何謂「引用」,以合法使用著作物
在上述的前提下,進行媒體運營等活動時,最重要的就是引用。無論是自有媒體的文章媒體,還是YouTuber上傳的影片,都可能會出現「有人寫了什麼、提到了什麼」的情況,並對此發表意見或評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著作權人(即原創文章或言論的人)的許可,也可以使用著作物,這就是著作權法上的「引用」。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中,引用被定義如下:
公開的著作物可以被引用。在這種情況下,該引用必須符合公正的慣例,並且必須在報導、評論、研究或其他引用目的的合理範圍內進行。
為了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合法引用,引用他人的著作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已經公開的著作物(公開要件)
為了被認定為已經公開,著作物必須已經發行,或者被獲得許可的人公開。
被引用(引用要件)
這個要件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下兩個部分:
- 明確區分性→需要用引號等方式標記引用部分,明確區分引用部分和使用者創作的部分。
- 主從關係(附屬性)→如果使用者創作的部分非常少,幾乎全部都是他人的著作物,則不能被認定為引用。必須保持「引用部分是從屬的,原創部分是主要的」這種關係。
符合公正慣例(公正慣例要件)
哪種引用方式能滿足公正慣例要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但在判例中,是否有明確的出處也被作為判斷標準。
屬於合理範圍(合理範圍要件)
對於引用,只有在達成引用目的所需的最小範圍內,才會被認定為合理。
關於文章的引用
在引用他人的文章時,必須確保已經滿足上述的要求。特別是在媒體運營中,必須注意的是上述的正當範疇要求。在媒體運營中,即使不引用,也可以自行創作文章或內容。此外,也可以委託給作家等人來創作文章或內容。
確實,在「報道、評論、研究」等方面,被認為應該引用他人文章的範疇相對較廣,但在媒體運營中,根據處理的內容,並不一定需要引用。因此,被認為不滿足正當範疇要求的範疇也相對較廣。在媒體運營中使用他人的文章時,請確保已經滿足著作權法所認可的「引用」要求,或者獲得權利人的許可。
關於圖像的引用
關於作品的圖像等,原則上,它們是著作物,因此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然而,例外情況是,如果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的「引用」規定,則無需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在圖像的情況下,常常出現的問題是引用要求的主從關係。例如,如果主要展示他人拍攝的照片、繪畫的畫作、插圖等,並將對其的評論作為「附加」的形式添加,則可能被判定為「圖像是主要的,評論是次要的」,有很高的可能性不被認定為合法引用。
然而,判定是否符合「引用」的標準並不明確。除非可以明確地說明不符合上述情況,否則除了註明引用來源外,最好還是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圖像數據的來源不是作品本身,而是拍攝該作品的照片等,則除了需要獲得作品本身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外,還可能需要獲得該照片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需要注意。
此外,對於照片,如果被攝體是人物,則可能被承認有肖像權或隱私權,如果是藝人等名人,則可能被承認有公眾人物權。因此,即使在著作權法上滿足引用的要求,也可能因為與這些權利的關係而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所以請確保在肖像權、隱私權和公眾人物權的關係上沒有問題。
關於影片的引用
近年來,例如在YouTube影片中引用其他YouTube影片,或者為了傳達某種訊息而製作影片時,以背景音樂等形式「引用」他人創作的音樂,這種在影片中進行的引用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的案例也越來越多。關於這一點的判例,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介紹。
若權利人禁止引用,是否仍可進行引用?
有時候,我們會在著作物上看到「禁止引用」的標註。有些人認為,既然有這樣的標註,那麼引用就是違法的。然而,這種「禁止引用」的標註,僅具有事實上的意義,並無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要件,即使有「禁止引用」的標註,引用仍然是合法的。
換句話說,
即使未獲得著作權人的個別具體許可(許可合約),即使明確標註了一般規則的禁止(禁止引用),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引用」,仍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該著作物。
因此,「引用」對於媒體經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總結
以上,本所已經解釋了如何在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引用文章和圖片。
如果侵害了著作權,不僅可能面臨權利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等風險,還可能導致營運媒體的評價下降等聲譽風險。因此,我們需要注意不要輕易地侵害著作權。對於著作物的引用,如本文所述,必須滿足《日本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要求,因此,接受律師的建議是理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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