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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日本著作權法」中的引用?闡述合法引用的4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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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日本著作權法」中的引用?闡述合法引用的4個要件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近年來,訊息發布已經以各種方式進行。例如,個人可能通過社交網路服務或影片分享等方式進行信息發布。另一方面,企業可能選擇自行經營媒體發布資訊。這種自行擁有並經營媒體的方式,被稱為自媒體(Owned Media)。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進行信息發布,都可能面臨問題,但企業經營媒體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問題。由於企業經營媒體的規模通常比個人大,如果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可能會引發嚴重問題。因此,本文將介紹如何在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引用文字和圖片,以防止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何謂著作權

本所將解釋在使用他人的著作時,需要獲得許可和不需要獲得許可的情況。

首先,「著作權」本質上是指對著作物的權利,這些權利被賦予給著作的作者。關於著作權,與專利權等需要進行註冊等手續不同,著作權在創作時就自然產生,無需進行任何手續。由於著作權的產生不需要進行任何手續,因此被稱為無形式主義。

如何合法使用他人的著作物(許可合約)

原則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會違反「日本著作權法」。因此,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時,必須注意不要違反著作權法。合法使用他人的著作物的方法之一是獲得權利人對著作物使用的「許可」。這種獲得「許可」的合約通常被稱為許可合約。

無需獲得許可即可使用他人著作的方法

在上文中,本所介紹了如何獲得許可來使用他人的著作。然而,也有一些情況下,我們可以在無需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例如,在以下的情況中,我們可以在無需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著作:

  1. 私人使用、附帶目標著作物的使用等
  2. 教育相關
  3.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等的相關
  4. 福利相關
  5. 新聞報導等
  6. 立法、司法、行政相關
  7. 非營利、免費的演出、演奏、放映、口述、借出等的相關
  8. 引用相關
  9. 藝術品、照片、建築相關
  10. 電腦、網路相關
  11. 廣播站、有線電視台相關

如果您的公司運營媒體,可能會引用他人的著作。對於這種引用,有些人可能會模糊地理解為”只要是引用就可以”,但並非所有的引用都是無限制地被允許的。在著作權法上,必須按照被認為是合法引用的方法來進行。

何謂「引用」,以合法使用著作物

在上述的前提下,進行媒體運營等活動時,最重要的就是引用。無論是自有媒體的文章媒體,還是YouTuber上傳的影片,都可能會出現「有人寫了什麼、提到了什麼」的情況,並對此發表意見或評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著作權人(即原創文章或言論的人)的許可,也可以使用著作物,這就是著作權法上的「引用」。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中,引用被定義如下:

公開的著作物可以被引用。在這種情況下,該引用必須符合公正的慣例,並且必須在報導、評論、研究或其他引用目的的合理範圍內進行。

為了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合法引用,引用他人的著作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已經公開的著作物(公開要件)

為了被認定為已經公開,著作物必須已經發行,或者被獲得許可的人公開。

被引用(引用要件)

這個要件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下兩個部分:

  1. 明確區分性→需要用引號等方式標記引用部分,明確區分引用部分和使用者創作的部分。
  2. 主從關係(附屬性)→如果使用者創作的部分非常少,幾乎全部都是他人的著作物,則不能被認定為引用。必須保持「引用部分是從屬的,原創部分是主要的」這種關係。

符合公正慣例(公正慣例要件)

哪種引用方式能滿足公正慣例要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但在判例中,是否有明確的出處也被作為判斷標準。

屬於合理範圍(合理範圍要件)

對於引用,只有在達成引用目的所需的最小範圍內,才會被認定為合理。

關於文章的引用

如何在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引用文章或圖片?

在引用他人的文章時,必須確保已經滿足上述的要求。特別是在媒體運營中,必須注意的是上述的正當範疇要求。在媒體運營中,即使不引用,也可以自行創作文章或內容。此外,也可以委託給作家等人來創作文章或內容。

確實,在「報道、評論、研究」等方面,被認為應該引用他人文章的範疇相對較廣,但在媒體運營中,根據處理的內容,並不一定需要引用。因此,被認為不滿足正當範疇要求的範疇也相對較廣。在媒體運營中使用他人的文章時,請確保已經滿足著作權法所認可的「引用」要求,或者獲得權利人的許可。

關於圖像的引用

關於作品的圖像等,原則上,它們是著作物,因此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然而,例外情況是,如果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的「引用」規定,則無需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在圖像的情況下,常常出現的問題是引用要求的主從關係。例如,如果主要展示他人拍攝的照片、繪畫的畫作、插圖等,並將對其的評論作為「附加」的形式添加,則可能被判定為「圖像是主要的,評論是次要的」,有很高的可能性不被認定為合法引用。

然而,判定是否符合「引用」的標準並不明確。除非可以明確地說明不符合上述情況,否則除了註明引用來源外,最好還是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圖像數據的來源不是作品本身,而是拍攝該作品的照片等,則除了需要獲得作品本身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外,還可能需要獲得該照片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需要注意。

此外,對於照片,如果被攝體是人物,則可能被承認有肖像權或隱私權,如果是藝人等名人,則可能被承認有公眾人物權。因此,即使在著作權法上滿足引用的要求,也可能因為與這些權利的關係而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所以請確保在肖像權、隱私權和公眾人物權的關係上沒有問題。

關於影片的引用

近年來,例如在YouTube影片中引用其他YouTube影片,或者為了傳達某種訊息而製作影片時,以背景音樂等形式「引用」他人創作的音樂,這種在影片中進行的引用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的案例也越來越多。關於這一點的判例,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介紹。

若權利人禁止引用,是否仍可進行引用?

有時候,我們會在著作物上看到「禁止引用」的標註。有些人認為,既然有這樣的標註,那麼引用就是違法的。然而,這種「禁止引用」的標註,僅具有事實上的意義,並無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要件,即使有「禁止引用」的標註,引用仍然是合法的。

換句話說,

即使未獲得著作權人的個別具體許可(許可合約),即使明確標註了一般規則的禁止(禁止引用),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引用」,仍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該著作物。

因此,「引用」對於媒體經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總結

以上,本所已經解釋了如何在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引用文章和圖片。
如果侵害了著作權,不僅可能面臨權利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等風險,還可能導致營運媒體的評價下降等聲譽風險。因此,我們需要注意不要輕易地侵害著作權。對於著作物的引用,如本文所述,必須滿足《日本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要求,因此,接受律師的建議是理想的選擇。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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