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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orporate

營業秘密的攜出與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的關聯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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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的攜出與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的關聯性是什麼?

企業所擁有的資訊量龐大,其中研究開發和業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商業秘密若被不法取得,可能會帶來巨大的損害。特別是當員工離職時,如果將商業秘密帶到同業競爭對手,或者自己創立新公司並利用這些商業秘密,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採取民事和刑事措施,但前提是,該資訊必須是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所定義的「商業秘密」。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
第6項 在本法中,「商業秘密」指的是被秘密管理的生產方法、銷售方法或其他對業務活動有用的技術或商業資訊,且並未公開。

如果資訊符合《不正競爭防止法》的「商業秘密」定義,那麼不法取得或知道其被不法取得並使用的行為,將可能成為損害賠償請求的對象。

營業秘密的三個要素

營業秘密的三個要素指的是秘密管理性、有用性和非公知性。

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第2條第6項,營業秘密是指在公司內部的信息中,滿足三個要素的信息。

  • 秘密管理性:被作為秘密進行管理
  • 有用性:對生產方法、銷售方法或其他業務活動有用的技術或商業信息
  • 非公知性:不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並非公司內的所有信息都可以成為營業秘密。只有滿足上述三個要素的信息才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如客戶名單、新業務計劃、價格信息、應對手冊等商業信息,以及製造方法、專業知識、新物質信息、設計圖等技術信息,這些信息將受到法律保護,並且將信息帶出公司將不再只是違反公司規定,而是將受到法律處罰。

即使信息被認定為營業秘密,也必須滿足《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4號至第10號、第21條第1項、第3項所規定的「不正競爭」或「營業秘密侵權罪」的要件,才能成為禁止等或刑事措施的對象。這包括非法帶出營業秘密,或者知道營業秘密被非法帶出後,將其用於他人。

關於保密管理

商業秘密本質上是信息,並且與專利權等無法公開的事物相同,因此,本所無法輕易判斷某些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保密管理要求的目的在於,考慮到商業秘密的性質,通過明確企業試圖作為秘密管理的對象,防止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事後受到意外的懷疑。

因此,為了滿足保密管理要求,企業僅主觀認為該信息是秘密是不夠的,必須明確向員工表明擁有商業秘密的企業的保密管理意願(將特定信息作為秘密管理的意願),結果,員工可以輕易地認識到該保密管理意願(換句話說,確保認識可能性)。
對於向交易對象明確表示保密管理意願,基本上可以與對員工的看法相同。

為此,首先可以考慮通過保密協議等來確定目標。許多公司已獲得保密協議,如果適當執行,這是一種有效的手段。然而,輕易使用網路上充斥的”NDA(保密協議)模板”等創建的可能在緊急時完全無用。

由經濟產業省負責管理不正競爭防止法的”保密信息保護手冊”中的”參考資料2:各種契約等的參考例”中的”第4:業務聯盟考慮的保密協議範例”可能有用,但是,”保密協議”應根據自己的內容適當製作,才有意義。

如果保密信息是紙質媒介,則可以通過使用文件等將其從一般信息中合理劃分,並在該文件上顯示”機密”等秘密信息,從而確保員工對保密管理意願的認識可能性。作為替代在單獨的文件或文件夾上顯示秘密,將其存放在可鎖定的櫃子或保險箱等地方也被認為是確保認識可能性的手段。

如果保密信息是電子媒介,則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方法,從保密管理的角度來看,可以成為足夠的保密管理措施:

  • 在記錄媒介上貼上機密標籤
  • 在電子文件名・文件夾名上添加機密
  • 當打開電子文件時,在終端屏幕上顯示為機密,將機密添加到該電子文件的電子數據上(例如,在文檔文件的頭部添加機密)
  • 設置查看商業秘密的電子文件本身或包含該電子文件的文件夾所需的密碼
  • 如果無法在記錄媒介本身上添加顯示,則可以在存放記錄媒介的盒子或箱子上貼上機密標籤

另外,即使使用外部雲來存儲和管理商業秘密,只要作為秘密管理,也不會失去保密性。

關於有用性

商業秘密的三個要素中的有用性是什麼?

這個要素主要是為了將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息,如逃稅信息和有害物質排放信息等,排除在法律保護的範疇之外。為了被認定為「有用性」,該信息必須對業務活動具有客觀的有用性,其目的是保護在廣義上被認為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

滿足秘密管理性和非公知性要素的信息通常被認為具有有用性,這不僅限於直接用於業務活動的信息,也包括具有間接(潛在)價值的信息。例如,過去失敗的研究數據可以利用該信息節省研發費用,產品的缺陷信息對於開發能夠高精度檢測缺陷產品的AI技術軟件來說是重要的信息。這種所謂的負面信息也被認為具有有用性。

關於非公知性

「非公知性」的「公然並未被知曉」狀態,指的是該商業秘密並未普遍被知曉,或者不易被知曉的狀態。具體來說,這意味著該信息並未被記載在合理努力範圍內可獲得的出版物中,也不能從公開信息或一般可獲得的商品等輕易推測或分析出來,除了持有者的管理之外,一般情況下無法獲得。

另外,即使該信息實際上在過去的外國出版物中被記載過,但在該信息的管理地並未知曉此事實,且獲取該信息需要相當的時間和金錢成本,非公知性仍然可以被認定。當然,如果投入了這樣的成本,第三方獲得或開發了該商業秘密,並在該信息的管理地進行公開等行為,使其成為「公然被知曉」的狀態,那麼非公知性將會消失。

此外,即使某些信息的片段已經被發表在各種出版物中,並且收集這些片段可能會重構出接近該商業秘密的信息,但這並不意味著非公知性會立即被否定。因為,如果如何組合哪些信息本身具有價值,那麼它就可能成為商業秘密。

實際審判中的判決例

審判中是如何做出判決的呢?

在實際的審判中,對於秘密管理性、有用性、非公知性的三個要素以及「不正競爭」、「商業秘密侵權罪」的要件(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4號~第10號、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是如何判斷的呢?讓本所來看看實際的審判例子。

有一個案例是,原告是一家專門銷售針對有足部問題(如外翻性大趾、扁平足、魚眼、O型腿、X型腿、風濕性足病、糖尿病足病、麻木足等)的女性客戶的女士舒適鞋的公司,與被告A公司簽訂了製造委託合約。被告A公司被指控不正當地向被告B公司公開了從原告那裡接收的原創鞋楦,原告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7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害。

被告A公司不正當地向被告B公司公開了從原告公司那裡接收的原創鞋楦,並且不正當地複製了該鞋楦,進一步改造了基於該鞋楦的鞋楦,製作了鞋的試製品,並向零售商公開。在此期間,原告公司的員工被告C計劃獨立,並向被告A公司提議與被告B公司進行交易。原告認為被告的各種行為符合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4號、第7號、第8號所規定的行為,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公開本案鞋楦等,並根據《不正競爭防止法》第4條等規定要求賠償損害。

關於秘密管理性的判斷

法院在判斷秘密管理性時,

・原告與被告C簽訂了入職時的誓約書,其中寫明「在職期間以及離職後,絕對不會向他人洩露與貴公司相關的所有機密」
・在就業規則中規定了「禁止事項」,包括「不得將公司或交易對象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信息,以及公司或交易對象持有的個人信息等用於非原定目的,或向他人洩露可能對公司造成損害的信息,或私自利用(離職後亦同)」、「未經許可不得將公司的設備、車輛、機械、器具或其他財物、信息等用於非工作目的」
・對於與本案原創鞋楦相同的設計信息化為實體的主鞋楦,進行了嚴格的管理
・在原告公司,通常不允許員工處理主鞋楦或本案原創鞋楦

因此,認定本案設計信息是作為秘密進行管理的。

關於有用性的判斷

對於有用性,

本案設計信息對於舒適鞋的製造顯然是有用的,因此可以認為本案設計信息是對生產方法或其他業務活動有用的技術信息。

東京地方法院2017年2月9日判決

法院給予了認定。

關於非公知性的判斷

對於非公知性,由於「鞋的皮革具有柔韌性,因此無法從市場上流通的皮鞋中再現用於製造該鞋的鞋楦並完全相同的形狀和尺寸的鞋楦,從而獲取其設計信息」,

無法輕易再現與原鞋楦完全相同的形狀和尺寸的鞋楦,並且沒有發現可以不用特別努力就可以獲得本案設計信息的情況,因此可以認為本案設計信息是不為公眾所知的(非公知)。

(同上)

因此,由於滿足了秘密管理性、有用性、非公知性的三個要素,本案設計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6項)。

關於不正競爭適用性的判斷

此外,對於被告的行為的不正競爭適用性,被告明顯背叛了與原告長期交易的信任,並且被告C在仍然是原告的員工的情況下計劃成為原告的競爭對手,並與被告A公司進行交易,以此獲取自身的利益,因此可以認為被告是為了獲得不正的利益而進行上述行為。因此,被告的行為符合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7號(在商業秘密持有者向其顯示其商業秘密的情況下,為了獲得不正的利益或者為了對商業秘密持有者造成損害,使用或者公開該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禁止公開鞋楦,命令將鞋楦交還給原告,並命令支付損害賠償金363萬5640日元。

總結

企業的營業秘密被不正取得、不正使用、或不正洩露,可能會削弱企業正常努力的動力,並可能對競爭秩序甚至整個日本的創新產生負面影響。營業秘密是企業競爭力的源泉,因此,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實施有效的營業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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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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