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的慰撫金是多少?律師解釋實務上的市場價格
如果確認到名譽毀損或侵犯隱私的行為,則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並非對物質損害的賠償,而是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2月22日(西元1994年)的判決)。然而,由於困難以客觀和量化的方式來理解痛苦的程度,因此需要考慮各種因素來計算。
那麼,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市場價格大約是多少呢?
在實務上,侵犯隱私的精神損害賠償傾向於較低,但本文將根據實際案例來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市場價格。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被認定為侵犯隱私的判例與慰撫金
乳癌鬥病記錄的案例
病歷與個人的健康狀況和身體特徵等息息相關,這是每個人都不希望被大眾所知的事情。在本案中,引起問題的是「早發性乳癌」的病歷。
一位女性在匿名的情況下經營了一個記錄乳癌鬥病經歷的部落格,但由於被告的發文,她的姓名、年齡、工作地點等被特定出來,早發性乳癌的事實被大眾所知,侵犯了她的隱私,因此提起訴訟。
法院裁定:
「乳癌的發病事實、治療過程和結果等,都是私生活上的事情,並且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來看,這些都是不希望被公開的事實。」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2014年6月13日(西元2014年)的判決
法院確認了原告隱私權的侵犯,命令被告支付12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12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132萬日元。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ease-information-and-privacy-infringement[ja]
公開薪資明細等的情況
有案例是因為公開薪資明細而對文章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有一個案例是,一家大型出版社的員工在討論該出版社與其下屬作家以及其他行業之間的薪資差距問題時,被告公司在其自主經營的網站上發表的文章侵犯了她的隱私,因此她要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失。
被告公司X的代表取締役Y在X主辦的網站上發表了一篇題為「削減國民工作意欲的○○公司的異常薪資」的文章,並指出「以下是○○公司發行的女性雜誌『△△』的編輯部,一位28歲女性員工的薪資明細」,並公開了該女性員工的「薪資明細」、「源泉扣繳憑單」、「特別區民稅・都民稅/特別徵收稅額的通知書」,並指出該女性員工的薪資「超過76萬日元」。
雖然文章中公開的薪資明細等資料已經進行了處理,使員工編號和姓名不可見,但可以看出她所在的部門是「△△雜誌」,而「△△雜誌」的編輯部由20到25人組成,其中約10人是員工,而20多歲的女性員工只有原告一人。換句話說,相當數量的人在公司內部或同行中認識原告,並能確定文章中的人物就是原告。
法院認為,
「侵犯隱私並不僅限於向不特定多數的人公開,也包括向特定群體或特定人士的揭露」
最高法院2003年3月14日(西曆2003年)判決
並且,
「即使是一定範圍的他人應當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不應特別隱藏的信息,如果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道,那麼不希望這些信息被揭露是自然的,這種期待應該受到保護」
最高法院2003年9月12日(西曆2003年)判決
在認識原告的人中,合理地推認出有人在閱讀本文後,首次知道原告平成17年(西曆2005年)6月的薪資和平成16年(西曆2004年)的年收入,或者首次看到原告的薪資明細和源泉扣繳憑單的實物圖像。並且,原告在特定時點的具體薪資、年收入以及薪資明細等資料的實物,顯然屬於一般人不希望公開的事項。
東京地方法院2010年10月1日(西曆2010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了對隱私的侵犯,並命令支付5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5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55萬日元。
公開職業、診療所地址及電話號碼的情況
一位眼科醫生在Nifty的論壇上與他人爭論,對方公開了他的職業、診療所地址和電話號碼,因此他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診療所的地址和電話號碼已經在按地區分類的職業電話簿中公開,雖然這些資訊難以說是純粹的私生活問題,
然而,法院認為,
「個人公開資訊以達到某種目的的情況下,該個人不希望其資訊被濫用或在與公開目的無關的範疇內被知悉,這種想法絕對不是不合理的,這也應該被認為是應該被保護的利益。因此,控制與自己相關的資訊,應被視為隱私權的基本屬性,並包含在其中。」
神戶地方法院1999年6月23日(西元1999年)判決
並命令被告支付20萬日元的慰撫金,以及2380日元的失眠等治療費,總計20萬2380日元。
公開配偶者及親屬的姓名、地址,以及親屬經營的公司名稱的情況
有一個案例,原告聲稱,他們的姓名、地址,以及親屬的姓名和親屬經營的公司名稱被寫在「2ch論壇」上,並且可以被第三方閱讀,因此他們向被告索賠損害賠償。
法院的判決是:
「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公司的所在地等信息並不屬於他人不希望被知道的隱私範疇」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1月21日(西元2009年)判決
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主張,認為姓名和地址明顯屬於隱私範疇,確認了對隱私的侵犯,並命令被告向原告及其妻子分別支付10萬日元和2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24萬日元。
當原告被懷疑的調查信息透過互聯網洩露時
有一個案例,原告是一名少年,被懷疑違反了日本《道路交通法》,警察在製作與此案件相關的調查文件時,從其私人電腦中洩露了原告的地址、職業、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識別信息,以及案件的詳細內容。該警察在使用電腦製作調查文件時,違反了通知,將正在製作的文件保存在電腦的硬盤上,並將該電腦帶回家中,並未注意到該電腦已被病毒感染,並連接到互聯網,導致信息洩露。然而,法院認為,
該事實應被視為少年的不良行為,為了少年的健全成長,這些信息應被保密。由於警察的上述行為,發生了本不應該發生的信息洩露事故,結果,原告應被保密的信息被不特定的多數人通過使用Winny軟體閱覽,不僅如此,該信息還被下載並打印出來,甚至可能被不使用互聯網的一般人廣泛曝光。因此,原告的基於人格權的隱私權被侵犯是顯而易見的。
札幌地方法院2005年4月28日(西元2005年)判決
考慮到這是一個相對輕微的不良行為,法院判決被告支付40萬日元的賠償金。
在Twitter上未經許可轉載照片的情況
有一個案例是,共同著作人在Twitter上發布的照片被未經許可地轉載,照片的模特兒,也就是繩藝照片的著作權人,以侵犯著作權、侵犯隱私權和侵犯肖像權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在確認侵犯著作權(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和侵犯肖像權後,
認為「根據照片的內容,可以說這是一般人不希望公開的照片,因此未經本人許可公開這樣的照片可能侵犯隱私權」
並且,
「可以認為,被告的行為首次使得可以確定照片中的女性就是原告,這一事實尚未為社會所知,因此,被告的行為導致這一事實被公開」
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西元2018年)9月27日判決
因此,法院確認了侵犯隱私權,並命令被告支付總計471,500日元的賠償金(其中包括對侵犯隱私權的賠償金30萬日元)。
總結
獲得損害賠償金固然重要,但首要之事是刪除相關的文章。對於因網路上的發文而受到隱私侵犯的受害者,根據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他們有權要求刪除這些發文,這種權利被稱為「傳送防止措施請求權」。
如果業者不同意刪除,則可能需要採取法律程序,例如向法院提出刪除請求的臨時處分。
即使刪除請求已經完成,只要有證據,您仍然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https://monolith.law/zh-tw/internet/provisional-disposition[ja]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