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tter截圖引用是否構成侵犯版權?解釋2023年的判決
原則上,若要使用他人的著作物,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使用許可。若未經許可擅自複製或公開傳播他人的著作物,將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和公開傳播權。
然而,如果符合日本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規定,即使未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那麼,將他人的推文截圖並附加在自己的推文上,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構成侵犯著作權呢?對此有相關的判例。
在一審(東京地方法院2021年12月10日判決)中,法院認為在Twitter上引用截圖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引起了大眾的關注。然而,到了2023年4月13日的控訴審(日本知識財產高等法院判決)中,卻出現了與此完全相反的判決,再次引起了大眾的關注。
在這裡,本所的律師將解釋令和5年4月13日的日本知識財產高等法院判決的重點,以及在網路上引用著作物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Twitter的截圖附件是否侵犯版權?
事件的起源是,原告主張,從2021年3月18日至同年3月21日在Twitter上附加自己推文的截圖(截圖)的投稿是侵犯版權。因此,原告以NTT DoCoMo為對象,根據「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4條第1項,要求揭露發信者的信息。
在此事件中,爭議的點是
- 附加截圖並發推是否屬於「引用」
- 此類推文是否符合「公正的慣行」
這就是問題所在。
在一審的東京地方法院判決(2021年12月10日),未使用Twitter提供的轉推功能,而是附加截圖(截圖)的引用違反了Twitter的規定,並不符合公正的慣行,也未滿足版權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的引用要求,因此認定為侵犯版權。
對此,被告NTT DoCoMo公司提出上訴。在上訴審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判決(2023年4月13日)中,認為「附加截圖的引用方式也可以符合版權法第32條第1項所述的公正的慣行」,因此該投稿並未侵犯版權,做出了與一審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上,並未揭露發信者的信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23年4月13日判決)
那麼,關於附加截圖(截圖)的引用是否侵犯版權,本所將解釋兩個法院對版權法合法引用成敗的不同判決的要點。
承認侵權的原審(東京地方法院)判決
在一審的東京地方法院判決(2021年12月10日)中,附帶他人推文截圖的發文,未使用正規的RT(轉推)功能,違反Twitter的使用條款,並不符合公正的慣行,並未滿足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的引用要件,因此承認侵犯了著作權,原告提出的發信者信息披露請求獲得了勝訴。
以下將解釋原審(東京地方法院)的爭點。
【爭點1】「權利侵犯相關的發信者信息」的適用性
在原審中,被認定為符合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4條第1項所述的「權利侵犯相關的發信者信息」。
發信者信息披露請求權的要件如下:
- 權利侵犯的明確性
- 有正當理由接收發信者信息的披露
【爭點2】權利侵犯的明確性
首先,在原審中,被認定原告的各項發文中,結構上有創新,表現內容具有個性,因此「具有著作物性」。
著作物是指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
其次,關於引用的成敗,被認定未滿足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的引用要件。以下將解釋原審對於各要件的判斷。
要件①:是否符合公正的慣行
→不能認定為符合公正的慣行
判決中給出的理由如下:
本案的各項發文,都附帶了原告各項發文的截圖。Twitter的使用條款規定,如果要複製、修改Twitter上的內容,或根據這些內容創作二次著作物、分發等,必須使用Twitter提供的介面和程序。Twitter設有引用推文的方法作為引用他人內容的程序。
因此,本案的各項發文,儘管違反了上述條款,卻未使用上述程序,而是通過截圖的方式複製了原告的各項發文並發布在Twitter上。
因此,本案的各項發文應認定為違反了上述條款,不能認定在本案的各項發文中引用原告的各項發文是符合公正的慣行。
2021年12月10日判決
要件②:是否在引用目的的正當範圍內
→也不能認定為在引用目的的正當範圍內
(理由)
截圖(截屏)圖像在量和質上都明顯構成了主要部分。也就是說,引用的主從關係顛倒了。
公開的著作物可以被引用。在這種情況下,該引用必須符合公正的慣行,並且必須在報導、評論、研究或其他引用目的的正當範圍內。
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
要符合日本著作權法上的「引用」,必須滿足以下①~④的四個要件。
①是公開的著作物(公開要件)
②符合引用的要求(引用要件)
合法的「引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主從關係明確
- 引用部分與其他部分有明確的區別(明確區別性)
(最高法院判例:傳統的二要件說)
- 有必要引用(必要性・最小限度)
- 明示出處(姓名表示權)
- 不進行修改(同一性保持權|有些案例會根據應用程序的規定來判斷)
③符合公正的慣行(公正慣行要件)
- 根據著作物所屬的領域和公開的媒介等而異
- 即使公正的慣行尚未確立,也可以認定為符合社會通念上相當的方法等
④在報導、評論、研究或其他引用目的的正當範圍內(正當範圍要件)
是否在「引用目的」的關係中,引用是在「正當範圍內」進行的,需要綜合考慮。(綜合考慮說)
- 引用目的的內容和正當性
- 引用目的與被引用的著作物的關聯性
- 被引用的著作物的範圍和分量
- 引用的方法和方式
- 著作權人通過引用獲得的利益和被引用方遭受的不利影響的程度等
因此,原審認定原告有正當理由接收本案發信者信息的披露。
不承認著作權侵權的上訴審判決(知識產權高等法院)
在上訴審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判決(2023年4月13日)中,不服的NTT DoCoMo獲得了逆轉勝訴。「認為附加截圖的引用方式也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所述的公正慣行」,因此承認了引用的可能性,否認了著作權侵權的明確性,未能承認發信者信息的公開請求,因此無法確定發信者並對其提起訴訟。
以下將解釋上訴審(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爭點。
【爭點1】「侵犯權利的發信者信息」的適用性
對於這一點,上訴審也判定,與原審相同,符合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第4條第1項所述的「侵犯權利的發信者信息」。
【爭點2】權利侵犯的明確性
在上訴審中,也與原審相同,承認了原告各個帖子的著作物性。
然後,對於引用的成敗,做出了以下的判斷。以下將按照引用的要求進行解釋。
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的引用,或者有可能符合引用,並不能認為明確侵犯了原告各帖子相關的X的著作權。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23年4月13日判決
要求①:是否公正的慣行
附加截圖的引用方式也應該被認為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所述的公正慣行。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23年4月13日判決
(理由)
上訴人日本電信電話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案規定是私法上的當事人間的協議,與著作權法上的「引用」適用性的考慮因素「公正慣行」並無直接關聯。
原判決的判斷可能導致所有可能違反使用條款的行為都不符合「引用」的解釋,這是不合理的。
此外,在本案規定中,並未明確禁止用戶使用截圖(Screenshot)進行帖子。相反,使用截圖(Screenshot)的帖子是Twitter用戶間廣泛使用的方法,並不確定Twitter公司是否認識到這種帖子明確違反了本案規定。」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基本上承認了這一主張。
「首先,本案規定本質上是Twitter公司與用戶之間的約定,其內容並不直接成為著作權法上是否符合引用的判斷中應該考慮的公正慣行的內容。此外,也不能認為附加他人推文的截圖進行推文的行為違反了本案規定。另一方面,雖然可以使用引用轉推功能來進行評論,並顯示其對象的推文,但如果使用該功能,原始推文被更改或刪除,則在使用該功能的推文中顯示的內容也會發生變化,可能無法正確理解該評論的意義,或者檢查其合理性等。相對地,如果附加原始推文的截圖進行推文,則可以避免這種可能性。並且,根據辯論的全體意義,應認為在Twitter上有許多這種附加他人推文的截圖進行推文的行為。考慮到以上各點,應該認為附加截圖的引用方式也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所述的公正慣行。」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23年4月13日判決
要求②:是否在引用目的上合理範圍內
→根據附加的方式明確區分,並在引用的目的範圍內
此外,在上訴審中,對於本案各帖子的名譽毀損性,表示「作為對原告各帖子的評論,在社會上是合理的範圍內。因此,不能認為本案各帖子明確構成對X的名譽毀損等。」因此,對於本案發信者信息的公開請求,無論是對於著作權侵權還是名譽毀損,都不能認為權利侵犯的明確性,並認為沒有理由。
何謂「公正使用」?判決的意義與影響
在Twitter截圖引用相關的權利侵害訴訟中,「公正使用」這一著作權法引用要求的解釋和認定成為了主要爭議點。
雖然目前Twitter公司的官方立場尚不明確,但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Twitter上的截圖引用並不一定構成著作權侵權。
這一判決與其他關於Twitter截圖引用的發信人信息披露請求訴訟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判決(2022年11月2日判決|2022年12月26日判決|2023年4月17日判決)是一致的。
這些案件都涉及他人的推文截圖被附加在發布的推文中,引用的成敗和是否符合公正使用的爭議,並主張Twitter公司的使用條款或政策被違反。
本案與其他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判決的區別在於,問題的著作物是「推文本文」還是「賬戶的個人資料圖片(圖標)」被附加為截圖,但對於違反規定就不符合公正使用的主張的判決是一致的(即合法引用),這是確認的結果。
在Twitter公司的「關於著作權的政策」中,也提出了基於美國數字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的著作物公正使用(Fair Use)的法理概念。
如上所述,對於網絡上的截圖引用,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根據每個案例判斷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引用方式。由於著作權法第32條並未明確規定「合法引用」的具體要求,因此關於要求的討論尚未結束。
如果想使用他人的著作物,原則上需要獲得該著作權人的許可。然而,從著作權法第1條所定的「著作物的公正使用」的角度來看,著作權法第30條至49條規定了在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著作物的著作權限制規定。引用就是其中之一(同法第32條)。
另外,有時候可能會遇到非公開賬戶,或者原始推文上寫有「禁止引用」等語句,但這種語句並不具有影響引用合法性的法律意義。因此,即使著作權人禁止引用行為,只要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該引用行為就是合法的。
轉載與引用的區別
另一方面,如果有「禁止轉載」的註明,則需要特別注意。
「轉載」與「引用」的區別在於「他人的著作物在自己的著作物中所佔的比例」以及「是否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結構比率的主從關係中,如果被引用方(他人的著作物)超過引用方(自己的著作物),則被視為「轉載」而非「引用」。
「轉載」如果有禁止的註明,則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進行無許可轉載,將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2020年7月21日),如果在Twitter上無許可上傳他人的圖片並轉推,圖片會自動被裁剪,導致著作人的名字不再顯示,則轉推者將被視為侵犯著作人人格權的「姓名表示權」的主體。
該案件中,著作權人對於無許可轉載且未顯示著作人名字的推文以及轉推該推文的帳號,都提出了侵犯著作權的發信人信息披露請求。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在Twitter的系統上,推文和轉推時,圖片會自動被裁剪為縮圖,除非點擊(觸摸),否則原始圖片(著作人名字)不會顯示,但這仍然侵犯了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因此認可了著作權人對Twitter公司的發信人信息披露請求。
即使獲得許可,如果原始推文中顯示了著作人的名字,則不應進行使名字不再顯示的裁剪,這是規則,不能因為Twitter等應用的規定而避責。如果原始著作人的名字不再顯示,則應明確表示出處,這是合法引用的規則。
此外,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儘管可能適用日本著作權法第19條第3項,但在審理過程中並未成為審理對象,因此該判決的範圍有限,需要特別注意。
在實務上,每個案件都需要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9條第3項進行審查。
在商業中使用社交媒體的注意事項
近年來,許多企業開始在商業中使用社交媒體(如Twitter、Instagram、LINE、Facebook、WordPress、YouTube、部落格等)。在所有社交媒體中,Twitter尤其具有傳播性,一旦引起熱議,將立即引起許多人的關注。然而,如果使用不當,社交媒體可能會引發大問題。因此,理解社交媒體的便利性和危險性,並正確使用它是非常重要的。
在發布圖片時,可能會觸犯肖像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照片的行為將侵犯肖像權。此外,能夠識別個人的照片也是不可接受的。
如果您將自己的照片設置為個人資料圖片的圖標,或者發布它,您需要考慮可能侵犯權利的風險。
關於著作權的標準,雖然法人和個人之間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如果法人被判定為違法,社會損失也將變得更大。
企業在使用社交媒體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如果企業運營Twitter帳戶,為了避免侵犯姓名顯示權的風險,如果第三方在與公司相關的推文中包含圖片,則在試圖轉發該推文時,應事先確認該圖片的來源、著作權人的名稱、著作權人的同意等。如果無法確認,則應避免轉發。
在發布圖片時,應處理圖片的權利,並避免使用權利關係不明的圖片。如果收到第三方的指責,認為附有圖片的轉發侵犯了姓名顯示權,則應立即諮詢律師並採取行動。
此外,由於Twitter的規定可能會改變結論,因此也需要注意Twitter的規定變更等。
為了防止自家創作的圖片在Twitter上被未經許可地傳播,可以考慮在圖片上添加「禁止未經許可轉載」的標籤,或者添加自家的「信用註釋」。
如果在Twitter上發現未經許可轉載或轉發自家創作的圖片,則需要採取的對策包括對該帳戶提出發信人信息披露請求、刪除(停止使用)請求、著作物使用費等損害賠償請求、不當利益返還請求、名譽恢復等措施請求,並利用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這些程序,本所建議您諮詢熟悉網路著作權策略的律師。
總結:請向律師諮詢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
關於網路上的引用方式是否會構成版權侵權,或者當自己的著作物的截圖被他人在社交媒體等地方發布時,是否可以主張版權侵權,需要根據日本版權法第32條和第30條的2來判斷。
無論是進行法律判斷還是進行訴訟程序,都需要專業的知識,因此本所建議您向律師進行諮詢。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有豐富經驗的律師事務所。近年來,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引起了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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