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逮捕報導或犯罪紀錄、前科資訊能否刪除?律師解說
如果發生了如盜竊或交通事故等事件,並因此被逮捕,可能會在新聞報導中被實名報道,或者在被判有罪時,新聞也會以同樣的方式報導,這樣就可能在網路上留下逮捕記錄、前科信息、犯罪歷史等信息。如果這些信息持續存在,可能會在求職時被公司從履歷中搜尋到姓名,發現網路上的信息,從而對求職等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這個問題對於一般人來說已經是一個大問題,但對於公務員來說,問題更為嚴重。在公務員被逮捕的情況下,比一般企業的上班族更容易被實名報道,而且,如下文所述,公務員的逮捕文章或前科信息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存在無法刪除的擔憂。
即使在事件發生時是公務員,但由於該事件受到處分,考慮到轉行到一般企業等情況下,由於”曾經是公務員”這個理由,逮捕文章等在網路上持續存在,這是無法忍受的。那麼,是否可以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來刪除這些文章呢?
公務員的逮捕文章和前科信息難以刪除?
公務員的名譽毀損難以成立
關於公務員在網路上的負面信息,有人認為這些信息與一般上班族的情況相同,難以刪除。這可能是基於以下有關名譽毀損的條文。
(名譽毀損)
第230條 公然指出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人,無論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禁錮,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公共利益相關的特例)
第230條的2
3 如果前條第1項的行為涉及公務員或公選公務員候選人的事實,則判斷事實的真偽,如果證明為真,則不予處罰。
簡單來說,結構如下:
- 名譽毀損,如果發布關於他人的負面信息,則一旦成立。
- 但是,如果信息具有(1)公益性,且(2)為真實的,則不會成立。換句話說,(1)僅為了發洩私怨而公開的信息不會被認為具有公益性,(2)用謊言降低他人的評價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會成立。
- 但是,對於公務員的信息,(1)公益性始終被認可。因此,只有在(2)虛假信息的情況下,名譽毀損才會成立。
實際上,名譽毀損的成立條件稍微複雜一些,詳細內容請參見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無論如何,由於與名譽毀損的關係,公務員與其他上班族等被區分開來,因此在網路上的文章或帖子成為名譽毀損的範疇相對較窄。也就是說,刪除負面文章比一般上班族更困難。
侵犯隱私的情況也可以這樣認為嗎?
然而,這只是關於名譽毀損的討論。逮捕、前科和犯罪歷史的信息基本上被認為是”不應妨礙更正的利益”,這是一個隱私問題。關於隱私,也有人認為公務員的隱私侵犯難以被認定,就像名譽毀損一樣。但這並不一定有明確的法條依據或明確的判例。
雖然與此無直接關係,但在要求行政部門公開信息的信息公開法下,對於公務員的姓名的公開,
對於公務員的姓名,原告(【注】要求公開公務員姓名的一方)主張該信息不屬於信息公開法第5條第1項所定義的”個人信息”,這與該項的目的和文義相反,不能被接受。
東京地方裁判所2002年(平成14年)6月1日
有一個判決認為”公務員的姓名是’個人信息’,至少是受到一定保護的信息”。
公務員被捕新聞報導與前科刪除中的問題要素
因此,公務員被捕、前科或犯罪紀錄的刪除並非絕對不可能的事情。雖然這是一個沒有明確標準的問題,但透過委託律師,有時候可以成功刪除這些文章。在這個過程中,以下的要素常常被視為問題。
關於該逮捕或前科,是否預計公開其姓名和原因
一般來說,公務員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不會受到懲戒處分。例如,在日本國家公務員的情況下,日本國家公務員法(Japanese National Public Service Act)規定:
日本國家公務員法 第82條
1. 若職員符合以下各項情況,可以對其進行免職,停職,減薪或警告的懲戒處分。
三. 有不適合全體國民服務者的不良行為的情況
這樣的規定,如果有犯罪行為,將被認定為「不適合全體國民服務者的不良行為」,可能會進行懲戒處分。對於地方公務員等,雖然具體的法律和條文可能不同,但性質是相同的。
在這些與懲戒處分等相關的程序中,有些情況下,可能會設有公開處分的制度。例如,在教師的情況下,
日本教育職員執照法(Japanese Teacher License Act)
第13條 當執照管理者依據本章規定,使執照失效,或進行撤銷執照的處分時,必須將該執照的類型以及失效或撤銷的原因,以及該人的姓名和戶籍地,公告於官報,並通知該人的管轄機關和授予該執照的授權者。
如此規定,當進行教師執照失效的處分時,必須進行官報的「公告」程序。並且,在這次公告中,不僅公開處分的事實,還將公開「該人的姓名和戶籍地」。但是,其原因,例如「因為被逮捕並被判定為盜竊罪」等原因,並未列為公開對象。
另外,一般來說,並不是所有在官報中公告的事實都不屬於隱私。例如,雖然破產會在官報中公布,但是「那個人過去有過破產」這樣的信息,並不會完全脫離隱私的範疇。
因此,
- 即使是預計公開姓名和原因的前科信息,也並非完全不受保護
- 對於僅預計公開姓名的前科信息,可以主張持續存在的實名報道是難以忍受的
- 對於未預計公開姓名的前科信息,更可以主張持續存在的報道是難以忍受的
這就是其結構。
事件的輕微性與公務的相關性
不僅限於公務員,對於重大事件,公開該事件或相關人士的姓名的必要性較易被接受,而對於輕微事件,則較難被接受。
此外,對於公務員來說,與公務的相關性也是常常引起問題的一個因素。
例如,即使是同樣的盜竊罪或前科,
- 如果公務員利用其公務員的信譽,被地區居民邀請到家中,並在那裡進行盜竊行為,與公務無關的住宅侵入行為
- 教員利用其教員的地位,從學生那裡進行盜竊行為,與公務無關的從朋友或同事那裡進行盜竊行為
在「與公務的相關性」這一點上,存在著差異。交通事故等其他類型的犯罪也是如此。
這與前述的,在名譽毀損中,對公務員的貶低信息的公開比一般情況下更容易被接受,可以認為是同一趨勢。
就像在名譽毀損中一樣,對於公務員的隱私權,雖然可能會受到一些限制,但如果與公務無關,那麼與在公務中犯下的犯罪行為相比,保護隱私的必要性可能會被認為更強。
這是一種看法。
現在的地位與生活狀況(是否仍在公職)
如果事件並未導致受到懲戒免職等處分,且仍在公職,特別是在相應的地位上繼續公務員的職務,相較於因事件受到處分,或是主動辭職並在民間就業,或是正在尋找工作的情況,刪除的可能性較高。
這種趨勢在常理上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硬要說的話,這種想法與下述判例中爭議的問題相似,即一個宗教組織主席的私生活中的不倫事實的公開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誹謗)。
該主席,(中略)通過與宗教地位相關的直接或間接的政治活動,對社會產生了不少影響(中略)。在這種前提下,被告人揭示的C主席等人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是刑法第230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說的「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不能將其視為僅僅是一個宗教組織內部的私人事件。
最高法院昭和56年(1981年)4月16日判決
具有高度政治影響力的人物的私生活事項,在名譽權侵犯(誹謗)的關係中,公益性較易被認定,誹謗的成立較為困難。同樣地,相應地位的公務員的隱私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這可以說是一種討論。
關於刪除逮捕文章和前科的標準
以上是特別針對公務員的逮捕文章和前科信息刪除可能出現的問題點,除此之外,在刪除逮捕文章和前科信息的過程中,還可能出現以下的問題。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ete-arrest-history[ja]
是否起訴、判決結果、緩刑期間的過去等
這與事件的重要性等因素相關,例如是否被起訴,是否以不起訴處分結束,不起訴的原因是否是因為嫌疑不足,即使被起訴,判決結果如何,是否以緩刑結束,緩刑期間是否已經結束等。
然而,特別是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因為嫌疑不足而不起訴的事件,或者是無罪判決的事件,也並不一定會被認可刪除。雖然可以說被認可的案例較多,但並非絕對。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ete-false-positive-arrest[ja]
犯罪發生後的時間
一般來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於隱私的保護需求會增加。在歐洲提出的”被遺忘的權利”這個關鍵詞,就很好地表達了這一點。逮捕記錄和前科的情況也是如此。
雖然這只是”一個考慮因素”,但是否已經過了與公訴時效期間相同的時間,這一點可能會成為一個分水嶺。例如,竊盜罪的公訴時效期間是從事件發生後的7年。這可能有點難以理解,但這裡的”7年”的起點並不是逮捕時或報導日,而是事件發生日。如果逮捕或報導延遲,那麼從報導開始,公訴時效期間的過去可能會在相對短的時間內發生。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ecessaryperiod-of-deletion-arrestarticle[ja]
更正的努力和刪除的必要性
這與上述的”現在的地位和生活(是否繼續擔任公務員)”有關。另外,例如:
- 嘗試在民間就業,但是否因為前科或逮捕記錄而無法成功就業
- 在民間就業了一次,但被解雇了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刪除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由律師進行刪除談判和法院程序
如上所述,刪除逮捕文章和前科信息,特別是公務員的情況,需要考慮各種因素,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然而,如果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有可能成功。
刪除逮捕文章和前科信息,與一般的網路口碑風險管理和誹謗對策相同,首先需要與網站運營者或伺服器運營者進行刪除談判,如果失敗,則需要進行稱為”臨時處分”的法院程序。雖然法院程序可能會花費很長的時間,但在臨時處分的情況下,通常在1-2個月內就可以結束,非常迅速。因此,向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律師諮詢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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