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吧'」「滅亡」也會構成名譽侵權嗎?介紹關於網路俚語的判例
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不僅包括直接的表達如「去死」,還存在著如「氏ね」或「タヒ」這類網路俚語(網路俚語)的形式。
本所將根據實際的判例來解釋,對於這種由網路俚語所造成的誹謗中傷,是否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網路俚語與名譽侵權的關係
首先,本所來看看網路俚語是否存在與名譽侵權成立要件相關的特殊問題。
名譽侵權的成立要件
一般來說,「名譽侵權」有以下兩種含義:
- 刑事上的名譽侵權(即日本的「名譽侵權罪」)
- 民事上的名譽侵權(即日本的「侵權行為」)
這兩種名譽侵權的基本成立要件都是:
- 公然地
- 指出事實,並
- 損害他人的名譽(降低社會評價)
然而,在民事上的名譽侵權中,存在不伴隨事實指出的「意見或評論導致的名譽侵權」等類型,其成立範圍(免責要件)嚴格來說是不同的。詳細的解釋請參考以下的文章。
相關文章:含有意見或評論的表達中名譽侵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ja]
此外,也存在不伴隨事實指出、也沒有降低社會評價,但同樣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的「名譽感情侵害」等類型,其違法性的判斷標準也是不同的。關於名譽感情的侵害,請參考以下的文章。
相關文章:名譽感情的侵害是什麼「笨蛋」「醜陋」的留言該如何應對?[ja]
因此,該表達是否指出事實,該表達是否降低了對象的社會評價,是審查名譽侵權成立與否的重要視點。
網路俚語導致的名譽侵權非常特殊
然而,網路俚語非常特殊,可能只有一部分人能理解該表達的意義內容。
如果無法確定意義內容,那麼本所甚至無法判斷該表達是否指出事實,該表達是否降低了對象的社會評價(在這種情況下,名譽侵權不成立)。
在判例中確定網路俚語的意義內容
那麼,對於網路俚語,判例是如何確定該表達的意義內容的呢?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昭和31年7月20日判決,民事集10卷8號1059頁,即1956年)在名譽毀損的一般論述中,認為在解釋該表達的意義內容時,應以「一般讀者的正常注意和閱讀方式」為基準進行解釋。
而對於網路上的表達,「一般讀者」通常被認為是對SNS或論壇等該服務的性質和主題等有一定知識的人。
因此,只要是日常使用網路的人能理解的網路俚語,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否則名譽毀損是可能成立的。
以下,我將介紹四個關於網路俚語具體解釋的判例。
「氏ね」=「死ね」/「粒れろ」=「倒産しろ」
在2ch論壇上,有關「氏ね!!」和「粒れろ!!」等多個帖子的發信者信息公開請求的訴訟中,法院認為,
三名原告都被附上了意味著「死」的「氏ね!!」的詞語,並且在稱呼原告為「垃圾X公司」的縮寫形式「垃圾X」之後,附上了意味著「倒産」的「粒れろ!!」的詞語。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3年(2011年)1月11日
在正確解釋了每個詞語之後,法院認為這些詞語構成了通過意見或評論進行的名譽毀損。
根據本案文章1的後段,上述三名人士應該死亡,原告應該倒産,這種意見或評論是在本案主題帖中其他帖子所提到的各種事實的前提下表達的,包括對上述三名人士的描述在內,認為這是對原告本身的誹謗和侮辱,降低了其社會評價。
(中略)
使用粗鄙的侮辱性表達來誹謗和侮辱原告,這是出於私人的惡意目的,並非出於公益目的,認為這超出了作為意見或評論的範疇。
同上
在本案中,網絡俚語的解釋結果,從該表達中讀出的意義內容被解釋為意見或評論,因此,根據該類型,判斷了免責要件(是否超出了作為意見或評論的範疇)。
相關文章:「死ね」的帖子是否構成名譽毀損?解釋了兩個爭議的判例[ja]
「タヒばいい」=「死ねばいい」
在匿名論壇上,有關「Xタヒば、いいのに」等多個帖子的發信人信息公開請求的訴訟中,法院默認了原告的主張,即「在互聯網上,俚語「タヒ」被用作表示「死」的詞語,「タヒばいい」的意思是「死了就好」」,並認定了對人格利益的侵犯,如下所述:
「Xタヒば、いいのに」的表達方式被認為是否定原告存在價值的侮辱表達,本案的書面5應認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利益。
東京地判平成26年8月21日(2014年8月21日)
在本案中,並未嚴格區分是由於意見或評論導致的名譽損害,還是對名譽感情的侵犯,但無論如何,都得出結論認為這是侵犯人格利益的非法帖子(由於其他帖子被認定為名譽損害,因此上述表達方式屬於哪種類型並不是重要問題)。
「ナマポ」=「生活保護」/「基地外」=「瘋子」(極度偏離正常的人)
在匿名留言板上,有關「太瘋狂」等多個帖子的發信人信息公開請求的訴訟中,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主張,即「太瘋狂」的含義不明,並未超出社會公認的範疇,因此不能認定為非法。
「ナマポ」是網路俚語,用來縮寫「生活保護」,「基地外」同樣讀作「きちがい」,意為「瘋子」(極度偏離正常的人),這兩種用法都被認可。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6年(2014年)12月24日
在正確解釋了這些詞語的含義後,法院認定了以下的名譽毀損成立。
本案的第二條帖子,以一般讀者的正常注意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對閱覽者表示,原告雖然是生活保護受給者,卻又開了店,這是以事實為前提來批評他是瘋子,這損害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和信譽。
(中略)
考慮到該記載的表現方式(「ナマポ」「基地外」等)和前後文脈的關係,本案的第二條帖子的主要目的是批評原告,難以認定其有公益目的。
此外,根據證據(甲方9),可以認定原告並非生活保護受給者,因此,前提事實並非真實,而且「太瘋狂」這種表達已經超出了評論的範疇。
同上
「悪マニ」=「gサイト」(關於不良商業手法的信息交換網站)
原告指控被告管理的論壇上存在對其進行誹謗的文章,原告已通知被告該文章的存在並要求刪除,但被忽視,導致原告名譽受損。在這起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對於該文章中的「悪マニ」等表達進行了以下解釋:
本案中的「悪マニ」是指網路上的「gサイト」的縮寫。此外,本案中的「ダウンの人々」是指在多層次銷售中處於下層的銷售員,也就是那些勸誘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人。
雖然「悪マニ」和「ダウンの人々」這樣的詞語在一般情況下並不常見,但由於原告在不加註解的情況下隨意使用這些詞語,可以推斷本案論壇的大部分讀者都能理解「悪マニ」指的是「gサイト」,而「ダウンの人々」指的是多層次銷售中的下層勸誘者。
神戶地判平成21年(2009年)2月26日
在給出以上解釋後,法院否定了通過意見或評論構成誹謗的成立,如下所述:
本案的評論應該被視為是基於前提事實的合理推測和感想,並未超出評論的範疇。因此,即使本案的文章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參與公開本案文章的人在網站上不需要承擔侵權行為責任。
同上
因此,即使能夠確定網路俚語的意義,如果不滿足誹謗的成立要件(或者滿足免責要件),誹謗也不會成立。
即使是「去死」等網路俚語,也可能構成威脅罪
那麼,對於威脅罪又該如何看待呢?
即使是使用了伏字、暗語、網路俚語進行威脅的投稿,只要其意義內容可以合理地特定,且其內容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傷害,那麼,當然,也可能構成威脅罪。關於網路上的誹謗中傷和威脅罪,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解釋。
相關文章:網路上的誹謗中傷和威脅罪[ja]
總結:如遇網路誹謗中傷,請向律師諮詢
在名譽毀損的情況下,按照所謂的「一般讀者標準」,可能會認為「因為一般讀者不明白網路俚語的意思,所以名譽毀損不成立」。
然而,如上述的法院判例所示,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況,法院基本上會靈活地解釋其意義內容。
但是,為了讓法院確定網路俚語的意義內容,需要為不熟悉網路的法官提供有說服力的主張和證明。因此,熟悉網路的律師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您因網路誹謗中傷而困擾,本所建議您向熟悉網路問題的專業律師諮詢。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如果忽視在網路上擴散的惡性評論或誹謗中傷的信息,可能會帶來嚴重的損害。本所事務所提供針對惡性評論和網路炎上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已在下面的文章中說明。
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疇:惡性評論對策[ja]
如果您想通過影片了解本文的內容,請觀看本所的YouTube頻道影片。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