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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或組織名譽侵權中的慰撫金和無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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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或組織名譽侵權中的慰撫金和無形損害

當有侵害名譽的行為發生時,如果受害者是個人,則可以獲得名為「慰撫金」的損害賠償以慰藉精神痛苦。但是,如果受害者是公司或組織,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呢?

對於公司或組織來說,由於無法考慮到精神痛苦,即使名譽受到損害,也無法考慮到用慰撫金來慰藉精神痛苦。因此,可能會有這樣的判斷,只需要承認銷售下降等具體損害的賠償。然而,實際上,準確計算出侵權行為導致的銷售減少部分是困難的,因此,這樣一來,公司或組織的權利救濟就無法實現。

因此,當公司或組織受到名譽侵權行為時,除了銷售下降等具體損害外,是否可以承認無形的損害,也就是像慰撫金這樣的損害,這成為了問題。

公司與組織的無形損害

1964年1月(西元1964年),最高法院對於醫療法人提出的名譽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做出「無形的損害即精神上的痛苦,並且法人沒有精神,因此無法有無形的損害,除了對有形的損害即財產上的損害的賠償以外,對於法人的名譽侵害的情況,根據日本民法第723條認可的特殊方法之外,沒有任何救濟手段,這是完全的誤解」之認定。

法人的名譽權侵害的情況下,無形的損害的發生並非絕對不存在,並且應該認為這種損害應該讓加害者以金錢賠償是社會觀念上的合理

最高法院1964年1月28日判決

並表示,對於法人所受的名譽侵害,承認了作為「無形的損害」的賠償請求。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雖然被解釋為不承認法人的精神痛苦,但是承認了法人的無形損害的存在,並且打破了「法人不能對名譽侵害的無形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原判決,並將其發回東京高等法院。

此後,各種法人、無法人格的政黨、勞工組合、商業團體等,也承認了無形損害的存在。

對公司的名譽毀損與無形損害

對法人造成的「無形損害」,也有案例需要支付損害賠償。

有一個案例,週刊雜誌對大型知名公司董事長的職務執行等進行了批評,法院認定了對公司的名譽毀損,並命令支付損害賠償和刊登道歉廣告。

I先生同時擔任鐘紡和日航的代表取締役會長,週刊新潮報導他作為經營者的能力不足,不僅不適合擔任日航會長,而且在鐘紡進行了粉飾財務。東京高等法院在1994年9月(西曆1994年)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這篇文章的真實性,

本案的文章包含了對上訴人(鐘紡)極其重大、嚴重的內容,如進行粉飾財務等,明顯損害了上訴人的名譽和信譽。此外,週刊新潮的發行量達到約60萬份,雙方當事人並無爭議,從這一點來看,本案文章對上訴人造成的衝擊也應該認為是重大的。上訴人因本案文章,雖然無法具體計算,但可以認定其遭受了相當的無形損害。

東京高等法院1994年9月7日判決(西曆1994年)

因此,命令週刊新潮支付500萬日元的無形損害賠償,並刊登道歉廣告。另一方面,對於上訴人(鐘紡)因銷售減少而「無法獲得的利潤損失」,

可以認定上訴人的子公司,即化妝品銷售公司和Kanebo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昭和61年7月至8月(西曆1986年)的銷售額與前一年同期相比有相當的減少。然而,銷售額會因當時的經濟情況等複雜且多元的因素而變動,因此無法認定上訴人子公司的銷售額減少是由於本案文章的刊登所造成的。此外,也無法認同子公司的損害直接導致上訴人損失應得的利潤。

同上

因此,並未予以認定。這種由於銷售減少而造成的營業損失等財產損害,雖然理論上可以認定,但證明損害的發生和名譽毀損行為的相當因果關係往往困難,因此在審判中被認定的情況非常罕見。

無形損害與名譽恢復費用

在許多訴訟中,原告主張了以下三種損害:

  1. 由於銷售下降導致的業務損失等財產損害(業務損害)
  2. 為了採取名譽恢復措施而不得不支付的費用(為防止業務損害擴大和恢復社會信譽而進行的社告和意見廣告費用)
  3. 社會信譽損失等無形損害

其中,第一種損害難以得到認可,第二種損害也難以得到認可。關於這一點,有一個案例是在泡沫經濟崩潰後的房地產衰退相關電視節目中,對房地產商的訪談被編輯成該業者也處於困難的經營狀態,從而認定了信譽損害的侵權行為。

該節目描繪了泡沫經濟崩潰後,被迫停售的公寓,被迫停業的業者,銷售辦公室慘狀的情況,並通過旁白讓觀眾對正在銷售名為”高級城市吉川”的公寓的原告公司產生了與其他房地產業者一樣在資金面上非常困難,無法承受低價競爭,庫存也無法處理,借款增加的印象。

然而,東京地方法院於1994年11月(西曆1994年)裁定,原告公司實際上處於非常良好的經營狀態,並認為”原告在本節目播出前已獲得相當的社會評價。因此,對於這樣的公司,讓觀眾產生上述印象的節目部分應認定為損害了原告的信譽”,並命令電視台和節目製作公司支付300萬日元的無形損害賠償。

另一方面,原告公司主張”由於本節目部分的播出損害了原告的信譽,對高級城市吉川的銷售產生了不良影響,通常只需要分發最多40萬份的傳單,但現在不得不額外分發62萬份的傳單,並在讀賣新聞上刊登了兩次廣告,為了恢復信譽而支付的額外廣告費用總計741萬9347日元,因此遭受了同等的損害”,並要求支付被迫支付的額外廣告費用,

考慮到當時的房地產市場狀況,即使沒有本節目的播出,也不能確定一定能夠銷售,反而認為銷售高級城市吉川等公寓的情況非常困難,儘管如此,本節目播出約6個月後,高級城市吉川的全部33戶已經售罄。因此,不能認定如果原告不進行額外的廣告,高級城市吉川就不會賣出。因此,對於原告支付的額外廣告費用,即使考慮所有證據,也不能認定原告主張的損害與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

東京地方法院1994年11月11日

因此,法院未批准該請求。然而,即使被說”如果原告不進行額外的廣告,高級城市吉川就不會賣出”,如果不進行額外的廣告,高級城市吉川就不會賣出,那麼就不會請求額外的廣告費用,這是一種奇怪的邏輯。

對公司及其代表的名譽毀損

對公司等的代表者進行誹謗中傷,也有可能會被要求支付慰撫金作為對個人名譽的損害賠償。

當針對公司或團體的誹謗中傷等行為同時也針對其代表者時,除了考慮公司或團體的名譽外,也可以考慮參與該活動的個人的名譽。

關於藝人のん(當時所屬於藝能事務所的能年玲奈)與當時所屬的藝能事務所「レプロエンタテインメント」的問題,週刊文春報導了她消失於公眾視線的原因是因為レプロ的待遇。該報導詳細描述了她自2013年以來的狀況,包括「在《あまちゃん》時期的月薪只有5萬日元」、「沒有錢,連褲子都買不起」、「現場經理人不斷更換」等情況,並且証言者似乎是對當事人「非常熟悉的人」進行的具體採訪。

對於這篇文章,レプロ以及該公司的社長以「與事實不符」為由,於2015年6月對出版商文藝春秋和當時的該雜誌編輯長提起名譽毀損訴訟,該判決於2019年4月在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在判決中,東京地方裁判所否定了文章內容的大部分,並表示「被告忘記了作為新聞機構的使命,忽視了從客觀角度調查和驗證報導內容是否真實的責任,而優先發布了沒有證據支持的主觀主張,因此不得不認定他們已經進行了本案的報導」,

如果關於原告公司這家藝能事務所的評價,如對所屬藝人只支付低額報酬,無理由不給予工作等情況在社會上廣為流傳,原告公司的信譽將受到重大損害,對於發掘和培養藝人的業務將產生重大障礙。此外,對於原告A,作為原告公司的代表董事並擔任音事協的常任理事,如果他被評價為對原告公司的所屬藝人進行否定人格的言行並施行權力騷擾的人物,原告A的名譽和信譽將受到損害,業務也將受到障礙。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9年4月19日判決

因此,命令週刊文春和文藝春秋社支付代表董事的慰撫金100萬日元,對藝能事務所的無形損害500萬日元,以及包括律師費在內的總額660萬日元。

另外,週刊文春和文藝春秋社已經對這個判決提出上訴。

總結

當公司或組織的名譽受到毀損時,除了有形的損害外,也可以要求賠償無形的損害。

在日本民法第710條中,規定了「不論是侵犯他人的身體、自由或名譽,或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根據前條的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人,對於非財產的損害也必須賠償。」這一條款也被認為是承認對無形損害的賠償,對於公司或組織來說,也能得出實際合理的結論。

對於個人來說,可以要求慰撫金,對於公司或組織來說,可以要求賠償無形的損害,讓加害者賠償損害。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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