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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作為名譽恢復措施對名譽毀損的道歉廣告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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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作為名譽恢復措施對名譽毀損的道歉廣告實例

在資訊傳播力強大的現代社會中,由於名譽毀損所造成的損害變得更為嚴重。此外,由於名譽毀損是一種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行為,因此僅以金錢賠償往往無法充分恢復損害,這種情況往往屢見不鮮。

因此,日本民法規定,在名譽毀損成立的情況下,除了損害賠償外,有時還可以採取名譽恢復措施。

第723條(名譽毀損中的原狀恢復)

對於毀損他人名譽的人,法院可以根據受害者的請求,作為損害賠償之替代、或附加方案,命加害者採取恢復被害者名譽之適當措施。

名譽恢復措施通常包括發布道歉廣告。然而,何種情況下,以何種內容和方式的道歉廣告會被接受,這完全取決於法院的裁量,並無明確規定。

因此,本文將介紹一些關於道歉廣告的實際案例。

何謂「道歉廣告」

「道歉廣告」是指名譽侵權的加害者以廣告的形式向受害者表明道歉的意願。

可能有人見過這樣的情況:撰寫並在週刊等刊物上發表了構成名譽侵權的文章的作者或出版社,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了向受害者表示道歉的廣告。

然而,即使道歉廣告真的表達了道歉的意願,但由於它是強制表達道歉意願的方式,因此曾有一起案件質疑這是否違反了憲法保障的「良心自由」(日本憲法第19條)。

然而,日本最高法院做出了如下判示,認為根據民法第723條強制道歉廣告是合憲的:

雖然有時強制這種行為可能會忽視債務人的人格,嚴重侵害其名譽,並不當地限制其決定自由甚至良心自由,可能屬於所謂不適合強制執行的情況,但只要是僅僅承認事實真相並表達道歉意願的程度,就必須認為這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第733條(現171條)的程序強制執行或作為替代行為。

最高法院判決,昭和41年(1966年)7月4日,民事集第10卷7號785頁

自此判決以後,一直有判決命令加害人以登報道歉方式回復被害人名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認定了名譽侵權,並不一定也會准許登報道歉之請求。

因此,以下將介紹實際的案例,說明對於要求刊登道歉廣告的請求,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實際案例:名譽恢復措施中被要求刊登道歉廣告

首先,本所將介紹三個被認可刊登道歉廣告的案例。

在週刊雜誌上發表的名譽毀損道歉廣告

本文將解釋一位女性播音員在「週刊現代」上被多次刊登虛假文章和照片,指她在學生時期在內衣酒吧打工的事件。

該事件涉及名譽毀損和侵害肖像權,因此對出版社講談社提出了損害賠償和道歉廣告的要求。

東京地方法院認定上述文章構成名譽毀損和侵害肖像權,命令講談社支付77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在「週刊現代」的雜誌上刊登一次道歉廣告,廣告的規格為半頁(長9厘米,寬15.5厘米),並使用正文兩倍大小的字體(東京地方法院平成13年(2001年)9月5日判決)。

實際刊登的道歉廣告

道歉和撤銷文章

本社在1999年9月25日出版的「週刊現代」上,以「學生時代的(恥)兼職工作 電視朝日的新人美女播音員曾是『六本木的內衣酒吧女郎』」為標題,刊登了一篇文章,指電視朝日的播音員○○○○小姐在學生時期在六本木的內衣酒吧打工,但實際上並無此事。

本社對於刊登無根據的文章,嚴重傷害了○○○○小姐的名譽,對此深感歉意,並撤銷該文章的全部內容。

                           株式會社 講談社

                        代表取締役 ◯◯◯◯

◯◯○○様

全國報紙上的名譽毀損道歉廣告

劇團使用了造型藝術家A以及A製作的作品作為舞台裝置進行劇目演出,對於造型藝術家B等人舉行的記者會議,宣稱A等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劇團認為這構成對A等人的名譽毀損,因此向B等人提出損害賠償和道歉廣告的要求。

東京高等法院認定上述記者會議構成名譽毀損。法院命令B等人向A等人各支付14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且命令在報導此問題的朝日新聞等全國報紙上各刊登一次道歉廣告,標題和署名地址使用14點字體,本文和其他部分使用8點字體(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平成12年(2000年)9月19日)。

另外,在此案例中,否定了報導上述記者會議的全國報紙的責任。

在網站上進行的名譽損害道歉廣告

原告在學會期刊和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了關於被告所寫書籍內容從學術觀點上存在錯誤的文章,對此,被告在自己的網站上強調了原告的研究行為的惡劣性。

原告對被告提出了因被告在其網站上發表的文章損害了其名譽,要求賠償損失、刪除文章和發表道歉廣告。被告則以原告在其網站上發表的文章和演講等損害了其名譽,提出了與原告相同內容的反訴。

東京地方法院認定被告的文章對原告構成名譽損害,命令被告支付330萬日元的賠償金,刪除文章,並在被告的網站上發表道歉廣告(東京地方判決,平成24年(2012年)11月8日)。

另一方面,對於原告的文章,法院認為這是從學術觀點上的批評,並未降低被告的社會評價,因此駁回了被告的請求。

如此看來,被認可發表道歉廣告的案例基本上是在名譽損害發生的媒體上被命令發表道歉廣告。

考慮到恢復名譽的意義,可以說在信息發源地進行道歉和更正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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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道歉的請求並非一定會被法院所准許

如前所述,即使名譽毀損被認定,並不意味著登報道歉之請求一定會被接受。

實際上,要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道歉廣告需要高額的費用,這些費用將由加害者承擔,並且必須考慮到被命令刊登的媒體的不利益等各種情況,因此,法院對於強制登報道歉之請求的態度傾向於保守。

接下來,我們將看看在什麼情況下法院不會接受登報道歉之請求,以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考慮的因素。

一般不接受登報道歉之請求的理由

在一個案例中,一家創業公司及其經營者因「週刊新潮」等媒體上刊登的文章中存在股價操縱的嫌疑,認為這構成了名譽毀損,向出版社新潮社提出了損害賠償和登報道歉知請求。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了以下的判示:

原告雖然要求被告登報道歉,但除了上述的金錢賠償外,本院無法做出除非刊登報道歉否則原告損害無法得到補償之認定,因此,原告請求登報道歉是沒有理由的。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15年(2003年)7月25日

上述判示是在認定名譽毀損的同時不接受登報道歉之請求最常見的理由。換句話說,被認為金錢賠償足以補償名譽毀損所造成的損害,這是基於何種考慮呢?

考慮名譽毀損的方式、受害者的地位等的案例

在一個案例中,一家娛樂公司的社長認為「週刊文春」上刊登的關於他與所屬女演員的問題的文章構成了名譽毀損,向出版社文藝春秋和當時的編輯長提出了損害賠償和登報道歉的請求。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了以下的判示:

被告的名譽毀損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害確實嚴重,但在本案中被認定為名譽毀損的表述中,有一部分如果僅看該部分則是真實的(例如,B的月薪是5萬日元),被告公司的記者採訪G時,G的發言中有可能引起誤解的部分(例如,「進擊的巨人」的演出邀請被原告公司拒絕了的語氣),等等,被告的名譽毀損行為不能說是極其惡劣的,原告公司是一家大型娛樂公司,原告A是其代表董事,也是音樂協會的常任理事,因此,他們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可以自行恢復名譽,考慮到這些因素,作為恢復被毀損的原告名譽的手段,上述認定的金錢賠償就足夠了,並無登報道歉的必要性。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31年(2019年)4月19日

如此,考慮到名譽毀損的方式、受害者的地位等,有時候不會接受登報道歉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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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媒體影響力和刊登後情況的案例

這是一個前國會議員女性對於月刊「Will」上刊登的文章,該文章聲稱她的出生地是朝鮮半島,她的名字是朝鮮人的名字,因此她沒有對北朝鮮的日本人綁架事件做出足夠的回應,她認為這構成了名譽毀損,向出版社WAC和當時的編輯長提出了損害賠償和登報道歉之請求。

神戶地方法院認定了名譽毀損,命令支付2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但對於道歉廣告,法院作出了以下的判示,並未接受:

本案文章刊登的雜誌的實際銷售數量僅約四萬份,且本案記載的事實並未在報紙廣告或火車內的吊掛廣告等處顯示,本案文章的標題和作者名也未在本案文章刊登的雜誌的封面上記載(因此,即使本案文章刊登的雜誌在書店中平放,也不能說僅憑此就可以容易地認識到本案文章的內容。),由此可見,本案文章的內容在社會上廣為人知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本案文章刊登的雜誌發行後已經過去了兩年多,但在此期間,本院不能認定本案記載的存在對原告的政治活動或社會活動的進行造成了大的障礙,考慮到本案文章的內容和本案雜誌在言論界的立場等,本院認為本案文章的影響力幾乎為零,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本院認為在本案中,為了恢復原告的名譽,除了金錢賠償外,並無命令被告登報道歉之必要。

神戶地方法院平成20年(2008年)11月13日

在此,法院將刊登雜誌的影響力和刊登後的情況納入考量。

因此,從裁判例來看,是否構成名譽毀損是根據問題記載的內容來抽象地判斷社會評價的降低的可能性,而是否需要登報道歉則是考慮到該記載實際上造成了多大的具體損害。

書籍中的名譽毀損與道歉廣告的方式

本文將解釋評論家A對於文學評論家B在其著作中聲稱A的筆名是其配偶的,並且A並未進行寫作或其他活動,這樣的陳述構成名譽毀損的案例。

這是一個對B和該書的出版社等提出索賠,並要求在主要全國報紙上刊登道歉廣告,以及在各自的網站上發布道歉聲明的案例。

東京地方法院在認定名譽毀損後,做出以下判示,命令各方在各自的網站首頁上,發布指定的道歉聲明一個月。

…在本案中,網路上的言論明顯對此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為了恢復原告的名譽,僅僅金錢賠償是不夠的,需要並適當地要求被告山形和被告MediaWorks在網站公告板上發布附表的道歉聲明,認為如果這樣做一個月,原告的名譽將在相當程度上得到恢復,因此,除了被告主婦之友社外,也命令在網路上的公告板上道歉。
另外,原告還要求在主要全國報紙上刊登道歉廣告,但是,如前所述,本案書籍是屬於所謂的次文化這種稍微特殊的領域,發行量也只有約1萬本,並不是在社會上廣泛流傳的,並且,如上所述,通過網路的道歉廣告,幾乎可以達到其目的,因此,對於在主要全國報紙上的道歉廣告,決定不予命令。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13年(2001年)12月25日判決

在本案中,考慮到網路上的言論交鋒等因素,認可了在網站上發布道歉廣告。

此外,特別是在書籍中,通常很難想象同一個人會反覆購買同一本書,因此,後期插入更正文等方式可能不足以作為恢復名譽的措施,這也是需要考慮的情況。

如前所述,基本上,道歉廣告應在名譽被毀損的媒體上發布是合理的,但是,像本案這樣,考慮到名譽毀損的具體方式和該媒體的性質等,也可以更靈活且合理地尋求道歉廣告的方式。

總結:若遭受名譽毀損,也應考慮以道歉廣告作為恢復名譽的措施

雖然法院對於承認道歉廣告持保守態度,但如上所述,也有多個被承認的案例。名譽毀損所造成的損害並非僅能以金錢來恢復,往往需要採取如道歉廣告等恢復名譽的措施,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因此,若遭受名譽毀損的損害,除了要求損害賠償外,也應將要求刊登道歉廣告作為恢復名譽的措施納入考慮範疇。

如果您在考慮以道歉廣告作為恢復名譽的措施,並參考了本文介紹的案例,請務必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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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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