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意見或評論的表達中,名譽毀損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過去,名譽毀損的加害者通常是擁有傳播資訊能力的大眾媒體,如報紙和電視,或者是知名人士。然而,隨著網路的發展,通過論壇和社交網絡,每個人都有向大眾傳播資訊的能力,隨著表達場所的擴大,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名譽毀損的受害者。
如果不小心發表了不當的貼文,您可能會成為名譽毀損的加害者。本所在其他文章中已經解釋了「名譽毀損的要件」和「不成立名譽毀損的情況」等問題,但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包含意見或評論的表達與名譽毀損的成立與否,也就是所謂的意見評論型的名譽毀損。
透過意見或評論的表達形式進行名譽侵害
在刑法中,名譽侵害罪是由第230條規定,需要事實的指出作為要件,如果不指出具體的事實(可以用證據等來決定其存在與否的事項),則不會成立,但民事的名譽侵害並未明確規定要件。
1. 公然指出事實,侵害他人名譽的人,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不超過50萬日元的罰金。
日本刑法第230條
對於侵害他人名譽的人,作為損害賠償之替代、或附加方案,法院可以根據受害者的請求,命加害者採取恢復受害者之名譽之適當措施。
日本民法第723條
對於這一點,判例認為,
名譽毀損的侵權行為,只要問題的表達形式能夠降低社會對人的品性、道德、名聲、信譽等人格價值的客觀評價,無論該表達形式是否指出事實,或者是否表明意見或評論,都可以成立。
最高法院1997年9月9日(西元1997年)判決
因此,即使是透過意見或評論,也可以成立名譽侵害。
換句話說,
- 所謂的「刑事上的名譽侵害」的案例是指出具體事實的,這在民事上也是名譽侵害(侵害名譽權)
- 然而,即使在刑事上不構成名譽侵害,透過意見或評論的名譽侵害(「意見評論型的名譽侵害」)在民事上也是名譽侵害(侵害名譽權)
這就是其結構。關於上述第1點的名譽侵害成立要件,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
因此,在民事上,只要是根據一般人的感覺,降低人的社會評價的表達形式,無論該表達形式是否指出事實,或者是否表明意見或評論,都可以成立名譽侵害。在審查名譽侵害的成立與否時,不需要區分事實的指出和意見或評論。
然而,事實的指出和意見或評論在免責的要件上有所不同,因此,在審查免責時,這些區別具有意義,並將對是否產生名譽侵害的法律責任的結論產生重大影響。
關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名譽侵害,不論是作為損害賠償之替代措施,抑或係附加於損害賠償責任之上,日本民法允許命加害人採取恢復受害人名譽的適當措施。關於一般的措施,即道歉廣告,本所在另一篇文章中詳細解釋。
事實陳述型名譽毀損的免責條件
在事實陳述型名譽毀損的情況下,如果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可以否定其非法性,並免除名譽毀損的責任。
- 陳述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公共性)
- 主要目的是為了公益(公益性)
- 陳述的事實被證明為真實(真實性),或者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適當性)
在日本刑法第230條的2的1中提到了「公共性」、「公益性」和「真實性」,但是,如果加上「適當性」,即使是名譽毀損的表達,只要滿足上述條件,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這是判例法的原則。
在這裡,關於「適當性」,「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需要明確的依據。先前提到的1997年9月9日(平成9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是關於「夕刊富士羅斯疑雲事件」的上訴審,即使「特定的人被懷疑犯罪,並且這種懷疑被報紙等媒體反覆報導,因此在社會上廣為人知,但是,即使如此,不能直接認為公開聲明該犯罪事實存在的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 「在電視上說過」、「在書上寫過」等並不能成立,也不會被免責。需要特別注意。
關於意見或評論導致名譽損害的免責條件
在意見或評論導致名譽損害的情況下,如果滿足以下四個要求,則可以否定其非法性,並免除名譽損害的責任。
- 意見或評論涉及公共利益相關事項(公共性)
- 意見或評論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公益(公益性)
- 被證明為真實的事實作為前提(真實性),或者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相當性)
- 不超越意見或評論的範疇,例如進行人身攻擊等
第1至3項要求的考慮方式與事實陳述導致的名譽損害相同或相似,但對於第4項要求,將考慮表達方式的內容和持續性,以及受害者的屬性等因素進行判斷。
因此,與一般的名譽損害相比,意見或評論導致的名譽損害在「超越意見或評論的範疇」的情況下才會成立。
表述是否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評論
A學習塾連鎖企業對於一位名為C的父親在其子公司B塾的公告板上的發文,提起了名譽毀損的訴訟至東京地方法院。
B塾的塾長D被捕,原因是他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了一位女高中生,給她錢讓她做出猥褻的姿勢,並拍下猥褻照片。他自白有300多起類似的罪行。聽到這個消息的C在公告板上發表了「D是否對B塾的學生也做出了猥褻行為」、「B塾的其他員工是否也可能對學生做出猥褻行為」等言論。
在這個訴訟過程中,D的刑事審判進行了,D因違反《日本兒童色情禁止法》被判有罪。因此,D的行為本身已經被證實。此外,由於這是對引起公眾關注的犯罪行為的指責,因此公益性和公益性也被認可。
因此,C在公告板上的表述是否為事實陳述,或者是意見或評論,成為了一個重大問題。對此,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如果以一般閱讀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來理解,這篇文章並不認為是「指出D和其他員工犯下了與猥褻相關的罪行」,並進一步說明:
原告在擔任對同年齡學生進行學習指導的職位上,卻對D的犯罪行為毫無察覺,即使D被報導認罪300多起,原告仍然繼續聘用他為正式員工,甚至讓他擔任塾長。在這樣的指導監督體制下,無論是D還是其他員工,都有可能犯下罪行。這應該被理解為對原告的意見,批評原告作為雇主的員工教育和管理監督的疏忽,對維護公司規範的疑問,以及對作為教育機構缺乏自覺的嚴厲譴責和質疑其責任。因此,這並不是事實的陳述。
東京地方法院,2011年11月25日(西元2011年)
因此,東京地方法院認為C在公告板上的表述是意見或評論。
是否超出了作為意見或評論的範疇
因此,最後的要求就是,是否「沒有超出作為意見或評論的範疇,如進行人身攻擊」的問題。由於C的論壇中包含了極端的表達,因此,從表達的尖酸刻薄程度來看,是否會否定免責的可能性成為了問題。
東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認為,C的表達仍未超出意見或評論的範疇,因此對C進行了免責。儘管C的批評尖酸刻薄,包含極端的表達,但考慮到D引發的事件對社會產生了巨大影響,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動盪和不安,引起了強烈的憤慨,儘管如此,A並未公開任何事實關係或進行辯明,因此,C的批評仍在合理的意見或評論範疇內,並未進行不當攻擊,因此認定了免責。
在這個意義上,需要注意的是,並不能說C的發文和同等程度的尖酸批評文章在任何情況下都會被免責。畢竟,是否認定免責是根據案件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的,具體取決於具體的事實關係。
本公司會問題發生時,對此感興趣的用戶在網路上發表尖酸和攻擊性的意見和評論是常見的,因此,這種情況下的言論自由和名譽權的平衡值得關注。
總結
如本文所述,對於意見評論型的名譽毀損,實務上,即使在「無論如何構成,都難以說明具體事實已被書寫」的誹謗案件中,也會考慮使用法律構成來主張「名譽毀損仍然成立」。換句話說,
- 基本上,應主張該誹謗表達已述及具體事實,並主張名譽毀損(侵害名譽權)。
- 然而,如果確實難以說明「已述及具體事實」,例如抽象表達或近似「感想」的表達,由於無法使用第一點的構成,因此會主張為意見評論型的名譽毀損。
- 但是,如果主張為意見評論型的名譽毀損,除非「超出了意見或評論的範疇」,否則將被視為合法,因此在這個意義上,門檻會提高。
這就是其結構。從實務角度來看,上述第一點的層次,是否由律師進行細緻的主張構成,可能會改變結論。例如,「黑心企業」這種表達,有人認為「僅僅是員工對公司的意見,並非具體事實(因此只會引發意見評論型的名譽毀損問題)」,但本所事務所已經在「公司內部也是黑心」這種表達上,以其為具體事實的前提,獲得了勝訴判決。這是一個讓法院接受了考慮到論壇內其他回應內容的解釋的例子,是一個需要主張「應該考慮其他回應內容」的案例。
意見評論型的名譽毀損,如上述第二點所述,是在「無論如何都難以說明具體事實」的情況下,作為「最後的堡壘」來主張的法律構成,並且,在具體案件下進行這種判斷需要知識和經驗,這是實務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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