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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風評損害文章後,是否可以確定投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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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風評損害文章後,是否可以確定投稿者?

律師進行的聲譽損害對策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刪除有損聲譽的文章,二是確定發布該文章的人。

其中,相對簡單的是刪除文章。如果是刪除,只需對該文章所在的論壇的運營者、服務運營者、或者托管該網站的服務器管理者等進行「請求阻止發送」等非訴訟談判,就有很多成功刪除的案例。然而,另一方面,確定發布者的身份對於網站運營者或服務器管理者來說,意味著需要公開使用其服務或服務器的用戶的個人信息(如IP地址等),因此在非訴訟情況下往往不願意配合。

在確定發布者的情況下,「標準」的做法是首先通過「臨時處分」的程序強制公開發布者的IP地址,然後在法庭上強制公開發布者的地址和姓名。然而,雖然臨時處分相對於訴訟來說更快,但從委託律師到公開IP地址通常需要1-3個月的時間。訴訟部分需要更長的時間,通常需要3-6個月,如果有爭議,則需要更長的時間。

一旦公開了地址和姓名,就可以對該發布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在這段時間內,有損聲譽的帖子仍然存在於網路上,這是一個大問題。因此,

  1. 首先通過非訴訟談判刪除有損聲譽的帖子
  2. 然後通過臨時處分強制公開該發布者的IP地址
  3. 接著在法庭上強制公開該發布者的地址和姓名
  4. (最後對已知地址和姓名的發布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如果能按照這個流程進行,那就太好了。但是,這真的可能嗎?

刪除風評損害文章後的IP地址揭示

首先,本所來討論「在刪除風評損害文章後,要求揭示該文章的發布者的IP地址」的可行性。

首先給出結論,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可行的。但是,需要注意兩點。

注意事項1:確保「該篇文章確實存在於該網站」的證據是必要的

在為了確定投稿者的臨時處置中,主要需要主張並通過證據證明三件事。

  • 該篇文章確實存在於該網站
  • 該篇文章確實是關於自己的,而非他人
  • 該篇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或隱私權等,某種權利),因此是非法的

第二點和第三點是「該篇文章與自己有關且是非法的」的主張證明,這在風評損害對策全面中總是一個問題,但問題在於第一點。如果先行刪除文章,則在文章刪除後,將無法確保「該篇文章確實存在於該網站」的證據。

網站證據的保存方法

那麼,「該網站上確實存在該文章」的證據,應該如何保存呢?這是法律問題的討論,也存在著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判例。

在將互聯網主頁作為審訊證據提交時,URL欄外的重要記載是訴訟實務相關人員的常識。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2年6月29日判決 (2010年6月29日)

這是該案的判決。在此案件中,原告方的律師一度將網頁保存在PC上,並從PC上(即本地)顯示該網頁以製作證據,但對於該證據,法院表示

「從”file://C:DOCUME~1…AE9E3~1.KARLOCALS~1Temp4LVDJ3A8.htm”(中略)的記載來看,無法認定其為互聯網的URL,反而從前半部的”file://C:DOCUME~”的記載來看,可以推認為是記錄在特定電腦上的主頁數據。對於這一點,原告主張,當時的代理律師為了無瑕疵地列印主頁,先將其導入自己的電腦的列印屏幕,然後列印。然而,原告的上述主張並不被接受。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2年6月29日判決 (2010年6月29日)

也就是說,法院對「PDF中沒有嵌入URL」這一點提出問題,並判定該證據無法證明「該頁面確實在網上公開」。

此外,在審訊中,每一份證據都需要註明創建的年月日。

因此,「將網頁的內容,其頁面的URL和保存的年月日,以一般難以偽裝的方式嵌入到頁面中,並保存為書面」,將成為在訴訟中具有必要和充分價值的證據。

Chrome的證據保存方法

例如,如果瀏覽器是Chrome,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使用列印功能,在「詳細設定」中勾選「頁眉和頁腳」,然後進行「保存為PDF」。

然而,根據頁面或網站的不同,這種方法可能會導致版面設計混亂。如果沒有具備證據保存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人來進行證據保存,可能會導致「沒有可以提交給法院的證據」的情況,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確保投稿的年月日時分在螢幕上清晰可見也是重要的

IP地址的日誌是重要的信息。

此外,此時重要的是,該文章的投稿年月日時分在證據上盡可能清晰。在「在法庭上要求揭示投稿者的地址和姓名」的階段,如下所述,將會要求保有「在●年●月●日●時●分●秒使用IP地址●●●的用戶以及其地址和姓名」等日誌信息的提供者揭示用於識別投稿者的日誌。換句話說,如果不知道文章是何時投稿的,即使文章違法,提供者也會說「僅憑這些信息,本所無法確定應該揭示哪些信息,因此無法揭示」。

因此,為了保存證據,需要以下內容:

  • 顯示所有必要信息(包括投稿的年月日時分)的螢幕
  • 以法律有效的方式保存

注意事項二:有些網站在刪除文章時,IP地址的紀錄也會被一併刪除

雖然注意事項一是所有網站共通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則取決於網站本身。並非所有網站都會持續記錄訪問並在該網站上發表文章的人的IP地址。一般來說,並不存在「如果經營論壇等網站,當用戶在你的網站上發表文章時,必須記錄該發表者的IP地址」這樣的法規。論壇等的管理員只是為了應對例如所謂的「破壞者」反覆發表無意義的文章等問題,才會主動記錄IP地址。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這樣的論壇系統:「當有論壇文章發表時,會將該發表者的IP地址記錄在日誌中,但如果管理員刪除了該文章,該文章發表者的IP地址的日誌也會一併被刪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先行刪除文章,則論壇管理員即使想要公開該文章發表者的IP地址,也無法做到,因為他們根本沒有保留該日誌。

是否可以先行刪除文章取決於網站

這完全是一個「取決於網站」的問題。在進行網路上各種網站的聲譽風險管理時,如果沒有掌握「這個網站即使先行刪除文章也可以揭示IP地址」、「這個網站如果先行刪除文章則無法揭示IP地址」等知識,則無法做出判斷。

在要求刪除文章時,如果提出「另外,可能會申請臨時處分以揭示發信者資訊,因此,除了刪除這篇文章外,還希望您能另行保存文章投稿者的IP地址」,也有可能會得到對方同意保存IP地址。然而,說實話,像上述這種表述,在透過法庭外談判進行刪除的情況下,「如果非要說的話,最好不要這麼做」。因為這可能會讓網站管理者認為「即使同意刪除,最終還是會被提起IP地址揭示的臨時處分,所以只有在刪除或臨時處分失敗的情況下才需要這麼做」,從而產生疑慮。

風評損害文章刪除後的地址姓名揭露

在地址姓名揭露的情況下,情況稍微簡單一些。這是因為並不存在注意事項2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地址姓名揭露的情況下,對方並非發布風評損害文章的網站或服務器,而是在發布時使用的通信提供商,如docomo或Softbank的手機線路,或Nifty或so-net的固定線路等。由於提供商與文章本身無關,因此他們並未保留「文章及發布該文章的人的地址姓名」的信息。提供商保留的是「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某秒使用了IP地址●●●的用戶及其地址姓名」的日誌信息。這種日誌信息是否存在,主要是「日誌保存期間」的問題,與「文章是否被刪除」無關。

需要有效的日誌保存,這一點與臨時處置相同

然而,注意事項1在這種情況下也存在。提供商基本上並不知道「該文章確實存在」。這是因為他們只保留了上述的日誌。要對這種不知情的提供商提起訴訟並獲勝,需要:

  • 該文章確實存在於該網站上
  • 發布該文章的人的IP地址是●●●(在對網站管理者的臨時處置中揭露的信息)

對於這兩點,必須提交充分的證據。而前者必須是如上所述的,必須是妥善保存的證據。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putation-lawyers-fee[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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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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