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時效是?網路發文應注意的三個時效
如果因為網路上的留言而遭受「名譽損害」或「侵犯隱私」等風評損害,那麼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或索賠的期間有多長呢?
本文將解釋與風評損害對策相關的各種「(廣義的)時效」(時間限制)。
網路上的發文刪除的時效限制
首先,對於該發文或投稿要求刪除本身並不存在時效。
無論過了多少年,只要是違法的,且該投稿的存在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譽權或隱私權,這一事實並不會改變。因此,刪除本身並不存在「時效」。
然而,在對對方採取法律措施,如索賠等,時,有三個時間限制問題需要考慮。
第一個是由於IT技術限制而產生的時效,第二個是民事索賠請求的時效,第三個是刑事告訴的時效。
讓本所分別來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1.因IT及技術限制而產生的時效問題
在網路上確定發文者的身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大致上,確定發文者的過程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 向發表有可能涉及誹謗或侵犯隱私文章的網站管理者、網頁伺服器管理者等人,獲取發文者的IP地址等資訊
- 一旦獲得IP地址,就可以確定該篇文章是來自哪個手機網路運營商(如果使用的是手機網路),或是來自哪個網路服務提供商(如果使用的是固定線路)。因此,首先需要向相關的手機網路運營商或網路服務提供商要求禁止刪除通訊紀錄(保全)
- 向相關的手機網路運營商或網路服務提供商獲取發文者的地址和姓名(這部分通常會進行地址和姓名的披露訴訟)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然而,在第二和第三階段,即向手機網路運營商或網路服務提供商獲取發文者的地址和姓名的過程中,因IT及技術限制而產生的時效問題(時間限制)就成為了一個問題。
關於發信者資訊披露訴訟,因IT技術限制而產生的時效問題
手機網路運營商或網路服務提供商的通訊紀錄,雖然並未公開,但各公司都有自己的保存期限政策。
例如:
- 手機網路運營商只保存約三個月的通訊紀錄,固定線路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也只保存約半年至一年的通訊紀錄。因此,一旦超過這個期限,通訊紀錄本身就不存在了,自然無法要求保全或披露
- 即使要求禁止刪除通訊紀錄並獲得批准,也不會無限期地保全,如果不立即提起地址和姓名披露訴訟,一旦保全的通訊紀錄就可能會消失
等等。
特別是對於第一種情況,對於三個月或一年以上前的文章,「誰發表了這篇文章」的通訊紀錄可能已經不存在,因此,由於這種技術限制,可能無法確定發文者的身份。
如果無法知道發信者的個人資訊,就可能無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此需要儘快提出發信者資訊披露請求。
這並非法律上的「時效」,而是「IT及技術」的限制。
2. 損害賠償請求的時效
接下來,本所將討論法律上的「時效」問題。
如果有人發表了侵犯名譽或隱私的文章,一旦確定了發表者的身份,就可以根據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第709條對該發表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這裡所說的「損害」包括確定發表者身份所需的律師費用以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等。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問題在於,這種「由於非法行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請求的時效」。
而這種「網路發文的時效」有兩種。
從網路發文時起20年
從非法發文開始算起的20年後,基於網路發文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消失。然而,在與名譽損害的關係中,這在實際問題上可能不會引起太大的問題。
「想對20年前的發文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種情況,在至少在本文撰寫時的2022年,是難以想像的。
從知道損害和加害者開始的3年間
這是實際上可能引起問題的點。
一旦確定了發文者的身份,並確定了誰是加害者,從那時起過了3年,就無法對該加害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然而,這個「知道損害和加害者的時間」並不一定明確。
在過去的判例中,
在實際上可以對加害者提出賠償請求的情況下,這應該是指知道這些情況的可能程度的時間。
最高法院判決,平成14年(2002年)1月29日
有過這樣的判示。
在名譽損害或隱私侵權的情況下,通常在從手機運營商或網路服務提供商那裡獲得發文者的地址和姓名的揭示之前,對「加害者的賠償請求」是不可能的。
因此,獲得發文者的地址和姓名的揭示的時間,就是「3年」這個時限的倒數開始的時間,專業術語稱為「起算點」,這是一種考慮方式。
然而,從實務的角度來看,僅僅獲得地址和姓名的揭示並不能確定「犯人」。
因為在這裡揭示的是「發文的線路的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而不是「發文者本人的地址和姓名」。
例如,
- 合約者是50歲的男性,但從發文的內容等來看,可能是同住的該男性的女兒,實際上在開始進行損害賠償請求的談判後,確定是女兒
- 合約者是一家公司,但在開始談判後,確定是特定的員工在公司內部的線路上發文,並且由於各種情況,確定可以對該公司提出使用者責任
「知道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和「知道可以對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並不等同。
實際上,確定可以對誰提出請求需要一定的談判和時間。
上述判例所說的「在被害者那裡,實際上可以對加害者提出賠償請求」「知道這些情況的可能程度的時間」,應該是指「知道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的時間,而不是上述例子中的,
- 「確定是女兒」
- 「確定可以對該公司提出使用者責任」
這種時間。
在這種情況下,「知道可以對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應該被認為是時效的起算點。
3.刑事告訴的時效
到目前為止,本所討論的是民事上的「時效」或時間限制問題,但也存在刑事上的時效。也就是說,
- 損害賠償請求的時效:受害者可以向加害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限制
- 刑法上的時效:對於名譽毀損等問題,可以提出告訴或由警察、檢察官進行逮捕或提起公訴的時間限制
這些是不同的概念。
這不僅限於網路上的貶低損害,對於幾乎所有的主題都是通用的。
而且,刑事上的「時效」會根據各種行為對應的罪行而有所不同。
更複雜的是,還有「告訴期間(告訴的時效)」和「公訴時效」這兩種概念。
告訴期間(告訴的時效)
名譽毀損等犯罪,如果受害者不提出「告訴」,就不會提起公訴。
與謀殺罪或傷害罪不同,只有當受害者通過「告訴」訴諸損害時,才會變成「警察案件」,這是其設定。
除了名譽毀損外,根據被侵犯的事物,可能會因為被誹謗而可能被問及日本的侮辱罪、信用毀損罪、業務妨礙罪、威脅罪、強力業務妨礙罪等罪行。
其中,有些不需要提出告訴就可以起訴。
而這個「告訴」有一個「從知道犯人的那天起的6個月內」的時間限制。在過去的判例中,
「知道犯人的那天」指的是犯罪行為結束後的那天,即使告訴權者在犯罪持續期間知道了犯人,也不能將那一天作為親告罪中告訴的起算日。
最高法院判決,昭和45年12月17日(1970年)
這也是一個「在網路上的貶低損害的情況下,具體是什麼時候」的問題。
公訴時效
發生後經過一定時間的犯罪,可能不會被起訴。這可能是最接近日常用語中的「時效」的概念。
這個「公訴時效」,例如在名譽毀損的情況下,是3年。過了這個期間,就不能懲罰犯人了。
另外,對於侵犯隱私的情況,首先並不存在「侵犯隱私罪」這種罪行,所以無論如何,警察不會逮捕或起訴,也不存在公訴時效。
本所提到的可能被問及誹謗的事物,
- 除名譽毀損外的犯罪,日本的侮辱罪是1年
- 信用毀損罪、業務妨礙罪、威脅罪、強力業務妨礙罪是3年
公訴時效已經被規定。
公訴時效因罪而異,因此需要考慮該貶低損害投稿符合哪種罪行,該罪行的公訴時效是幾年。
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所需的時間
為了獲得臨時處分等處分命令揭露IP地址,大約需要2至3個月的時間,即使IP地址被揭露,從那時起到發出揭露發信者資訊的判決,也需要大約6至9個月的時間。
因此,整體來說,最快需要大約9個月的時間才能確定發信者的資訊。
關於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的流程,本所在下面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總結:如果想順利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請找律師
如此一來,與網路上的文字風評損害相關的「(廣義的)時效」和「時間限制」有許多種,而開始計算這些時間限制的「起算點」的判斷也相當專業。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需要儘快回應,並且需要透過法院進行程序,因此需要順利的對應。
然而,對於由舊的文字投稿所造成的風評損害,也不應輕易放棄,首先應該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進行考慮,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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