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公告板的短篇回應投稿從何時開始構成「日本名譽毀損法」的違法行為
名譽毀損的典型例子,例如,對某特定個人進行虛假的事實陳述,如過去有過違法行為等。更具體地說,
- 明確指出只有一個自己(或只有一個自家公司)在世界上
- 明確地說出自己做了什麼具體的違法行為,例如何時做了什麼
- 這是虛假的
在這種情況下,名譽毀損就成立了。換句話說,
- 不知道誰被指的
- 雖然可以讀出寫了什麼”壞事”,但不清楚具體說的是什麼
在這種情況下,名譽毀損就不成立。這與侵犯隱私權等非名譽毀損的誹謗是相同的。如果不知道誰被指的書寫,則不會構成侵犯隱私權。
然而,某個帖子在說什麼,特別是在網路匿名討論板等地的短文回覆(帖子)中,並不一定清楚,這是一個”微妙”的問題。也就是說,例如在有100個回覆的討論板帖子中,
- 即使只讀一個短文回覆,也不知道誰在說什麼
- 但從整個主題的文本等來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明確地知道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
那麼,在實際的審判中,對於網路匿名討論板上的多個帖子進行綜合判斷時,是根據什麼標準,以及在多大範圍內進行多個帖子(回覆)的關係的綜合判斷呢?
明確表示相關性的情況
如果相關性已經明確表示,則後續的發文將與前文綜合判斷。
附有「↑」的發文
曾有案例,匿名論壇「2ちゃんねる」上的文章被認為侵犯了隱私,因此要求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資訊。
在名為「廣島市a專門學校」的討論串中,有人發文提到「一年級的、某○山B已婚有子31歲」,考慮到本文的討論串標題,可以認定這篇文章是在討論該學校一年級的31歲學生,有一次離婚經驗且有子女,名為「某○山B」的人。而這個人與原告在就讀的學校、年級、年齡、是否有離婚經驗及次數以及是否有子女等屬性上完全吻合,再加上原告被朋友等人稱為「B」,因此「某○山B」的描述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原告的姓名,可以確定這個人就是原告。
接著的文章中,附有「↑」的發文指出「在廣島的傳送健康店b店C」有一位使用「C」這個源氏名在工作的「現役風俗娘」,法院認為,從一般閱讀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來看,這篇文章指的就是前文提到的原告,也就是說,這篇文章揭示了原告是性風俗店的員工這一事實。然後,
在性風俗店工作的事實,以及店名和源氏名等事實,都是一般人不希望公開的事情,而且,(略)原告並未將這些事實公開,因此,這些文章都侵犯了原告的隱私。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5年12月4日(西元2015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正在準備以名譽毀損為理由對本案的發信者提出損害賠償等請求,並認為原告有正當理由要求揭露本案發信者的資訊,因此命令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資訊。
由於這篇文章附有「↑」,因此明確認定為接續前文的內容,這是合理的判斷。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附有鏈接的發文
同樣地,「2ちゃんねる」上的文章被認為侵犯了名譽和隱私,因此要求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資訊的案例也有。
關於一位名為「〇〇ちゃん」的人,他是b棒球隊的粉絲,並與b棒球隊的私設應援團成員有親密的交往,有關他的一些發文,發文1中寫道「原告對新加入的女性成員有性意圖」,發文2中寫道「原告除了在性風俗店工作的風俗娘外,與其他女性沒有性行為經驗,是素人童貞」,發文3中寫道「原告是50多歲的老頭,臉上有異位性皮膚炎」,發文4中寫道「他好像是童貞」。
對此,法院認為,b棒球隊的應援團成員中,只有原告的姓是○○,因此,「○○ちゃん」可以認定為指的是原告,如果再考慮到討論串的名稱,則可以認定發文1、2、3都是針對原告的。此外,發文4中有「>>639」的鏈接,明顯是回應發文3的,既然發文3是針對原告的,那麼發文4也可以認定為針對原告的。
最終,法院認定發文4中的「他好像是童貞」並未侵犯隱私,但認定發文1侵犯了名譽,發文2侵犯了隱私和名譽感情,發文3侵犯了隱私和名譽感情,並命令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資訊。
在報紙文章中有「=相關12頁」,在書中有「參照147頁」等,讀者將鏈接理解為這些情況是相同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hyperlinks-and-defamation[ja]
進行全面綜合判斷的情況
如果相關性並未明確指出,則會進行全面的綜合判斷。
在討論串中的其他文章
有一個案例是,原告聲稱其名譽受到損害,因為在為東京都中野區的城市建設設立的電子公告板上,有人寫下了區議會議員在性服務店裡購買性服務等內容,並向經由提供者要求揭露發信者資訊。
法院首先對於經由提供者的主張,即在文章中「d黨的大幹事長」即「C議員」是原告,一般讀者無法特定此人,給予了以下的回應。即使一般讀者,非中野區民,讀了本案公告板,也無法立即確定「d黨的大幹事長」即「C議員」指的是原告,但本案公告板是關於中野區政的公告板,因此,閱讀此公告板的人應該對中野區政有所關心,而原告是中野區議會的d黨議員團的幹事長,這是相當多的不特定人士所知的事實,因此,「C議員」指的是原告,對於一般的讀者來說,是容易判明的。
然後,法院認為,將原告去松山的肥皂浴場作為前提,並指出他從該肥皂浴場為了逃稅而獲得空白收據的事實的文章,如果與其他文章一起閱讀,「C議員」是原告就很明顯了。考慮到公告板上前述認定的文章內容和本案公告板的性質,一般的閱覽者看了討論串中的其他文章,就很容易知道「C議員」是原告。
然後,被告即提供者主張,一般的公告板閱覽者並不一定會讀完公告板的所有內容,但法院認為,公告板與雜誌的吊廣告或報紙廣告等不會進入不想看的人的視線的東西是不同的,
網路上的公告板不會進入不想看的人的視線。看這個的人是想讀才開的。因此,問題是,一個普通的理解力的人,如果想讀並開啟了公告板,通常的讀法會被理解為什麼意思。如果一個人想看網路公告板,並開啟它,通常會試圖理解文章的意思,並理解這是一篇匿名批評、譴責特定人的文章,並且想讀這篇文章,通常會試圖了解這是誰,並且會挑選前後的文章來讀。考慮到本案公告板的性質,即中野區政的不特定多數的人會閱覽,那些對「C議員」是誰感興趣的人會很容易地挑選其他文章來讀,如果通覽附件3的本案公告板的記載,如果用一般讀者的注意力和讀法,「C議員」指的是原告,這是很容易理解的。
東京地方法院2008年10月27日(西元2008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了名證毀損,並認為即使是真實的,也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實的,也沒有違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發信者資訊。
多個討論串
曾有案例,因在討論板的類別中的多個討論串中發表的文章侵犯了名譽感情或隱私,而向經由提供者要求揭露發信者資訊。
原告在本案類別中設立了原告討論串,目的是針對虐待動物的人或調查動物虐待的實況。原告自己發表了一篇文章,計劃並招募參與者參加一個集會(離線會議),目的是捕捉流浪貓等動物並虐待它們。後來,有人認識到原告的目的,並在原告討論串或本案類別中的其他討論串中發表批評或誹謗原告的文章,這些發表者之間,原告被稱為「B2」或「B3」。
之後,在本案類別中設立的討論虐待動物的多個討論串中,發表了包含揭露原告以「B2」為本名的姓名的文章,發表了以「B3」為名的原告的臉部照片的文章,發表了包含特定原告居住地區的文章等,還有一篇「尋找不特定多數性伴侶的老太太」的文章。
這些描述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感情,並超出了社會通念上可以容忍的侮辱範圍,因此原告要求揭露發信者資訊。被告方主張「一般的閱覽者無法從本案文章中讀出該文章的對象是原告。此外,一般的閱覽者並不一定會閱讀在本案類別中的本案討論串以外的討論串中發表的文章。因此,本案文章並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感情或隱私」,但法院認為,每個討論串都是討論虐待動物的,可以充分認為本案討論串的一般閱覽者也閱讀了本案類別中的其他討論串,如果這樣的閱覽者讀了本案文章,他們可以理解本案文章是針對原告的,並在此基礎上,
本案文章的描述可以說明原告是一個對不特定多數男性提出性交要求,或者實際上與不特定多數男性進行性交的女性。男女間是否有包含性交的交往等,一般來說應該被視為個人私人領域的隱私。(中略)本案文章的閱覽者可能已經閱讀了在本案類別中設立的多個討論串中的文章,並推測出原告的姓名、外貌(臉部照片)和居住地區的事實,如果以這樣的事實或情況為前提,則不能否認本案文章中的事實可能被閱覽者合理地視為私人生活上的事實。
東京地方法院2014年11月11日(西曆2014年)判決
因此,本案文章明顯損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原告的請求有理由,因此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對原告的惡意批評,可以說是惡意的文章,不能說有公益性,也不能說發信者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公益。
總結
如此,不僅在網路匿名討論板上進行的短篇回覆投稿中,透過「↑」或錨點等明確表示出的相關性,即使在沒有明確表示的情況下,也可能從同一主題內的其他投稿文章,甚至有時是其他主題內的投稿文章的關係中,讀取其文脈,以判斷是否涉及日本名譽毀損法等。
在哪種情況下可以認定有關係,哪種情況下不能認定,這是一個判斷困難的問題。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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