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報導的犯罪歷史與前科文章的刪除需要多長時間?

您的個人資訊,尤其是您的犯罪紀錄和前科,如果在網路上以真實姓名公開,一旦被人知道,可能會導致求職或轉職活動不順利,或在工作場所遭受不利待遇,甚至影響交往或結婚的可能性,或因周遭的誹謗而對家人造成困擾,或無法租借到租賃物件,這將會讓您陷入困境。
本文將針對刪除犯罪紀錄或前科的文章進行解說,特別是犯罪發生的時間和刪除成功與否這兩個重要因素。
與犯罪紀錄或前科文章的刪除進行比較衡量
首先,本所將簡單說明一般性的犯罪紀錄或前科文章刪除的觀念,這並不限於犯罪發生的時間。
犯罪紀錄或前科資訊屬於隱私資訊,因此,本所會主張一種隱私權,即「不被阻礙復原的利益」,並請求刪除。每個人都有隱私權,這是被保證的。然而,另一方面,新聞文章等的發布是基於言論自由的行為,即使已經償還罪行並重新回到社會,兩者之間的平衡也是一個問題。
犯罪紀錄或前科資訊的文章刪除是基於「比較衡量」理論來判斷的,其標準一般與該人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有關,包括:
- 是否被起訴
- 犯罪發生後的時間
- 是否正在努力復原
- 是否需要刪除
這些因素綜合判斷。
也就是說,並非「因為○○,所以承認刪除」,而是根據個別情況,比較和衡量這些標準,然後做出判斷。關於這種一般性的標準和判斷框架,本所在其他文章中有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ete-arrest-history[ja]
然而,這可能會讓有犯罪紀錄或前科的人感到不安,特別是「我自己的情況,需要過多久的時間才能被承認刪除?」這樣的疑問。
這個「時間的經過」是最受關注的因素,也就是過了多久的時間,個人的隱私資訊就不再被視為「公共利害相關事項」。因此,本所希望通過舉出各種例子,看看在各種情況下,如何應用上述標準,並思考需要多久的時間。
Google搜尋中無法刪除違反日本《兒童賣淫・兒童色情禁止法》的案例

一名男性因違反日本《兒童賣淫・兒童色情禁止法》被罰款50萬日元,簡易命令確定後,事件過去3年以上,但只要搜尋他的名字等,仍會顯示他被逮捕時的新聞等。因此,他在保全抗告審中,要求美國Google公司從Google的搜尋結果中刪除與他的逮捕相關的信息。然而,東京高等法院在2016年7月(西元2016年)撤銷了埼玉地方法院命令刪除投稿文章的臨時處分決定(所謂的「被遺忘權」判決)。
兒童色情事件的公訴時效期間是3年或5年(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因此,男性方面主張,「在本案中,公訴時效期間和相同程度的時間過去後,公眾的正當關心會變得淡薄,公共性會消失(也就是說,違法性阻擋事由會消失),因此,本案的搜尋結果顯示應該是違法的」。然而,東京高等法院認為:
本案的犯罪行為是兒童賣淫行為,從兒童健全成長等的角度來看,對其防止和取締有高度的社會關注,特別是對於養育女性兒童的父母來說,這是一個重大的關注事項,這是明顯的。從本案犯罪行為的性質來看,即使從其發生已經過去約5年的時間,即使對方是一個市民,也考慮到罰款的支付尚未過去5年,刑罰的宣告的效力尚未消失(日本《刑法》第34條的2第1項),本案犯罪行為仍然應該被認為是公共利害的事項。
(東京高等法院2016年7月12日判決)
這裡提到的「日本《刑法》第34條的2第1項」是以下的內容:
日本《刑法》第34條的2
1. 禁錮以上的刑的執行結束或者獲得免除執行的人,如果在十年內沒有被判處罰金以上的刑,刑罰的宣告將失去效力。罰金以下的刑的執行結束或者獲得免除執行的人,如果在五年內沒有被判處罰金以上的刑,也同樣。
犯罪的實名報導的刪除請求所需的時間,應該根據犯罪的輕重和社會影響的大小來變化,這是合理的。輕罪的刪除請求期間應該縮短,重罪的刪除請求期間應該延長。
犯罪的輕重和社會影響的大小並不僅由罪名決定,因此,應該認為實際的犯罪行為方式、結果和刑罰也會改變刪除請求所需的時間。
然而,如果一律以日本《刑法》第34條的2第1項為基準,無論罰金刑的金額多少,都必須過去5年,無論實刑的期間長短,都必須在執行結束後過去10年,才能提出刪除請求,這將是結果。
這可以說是非常不合理的。最高法院(非小說《逆轉》判決)表示,「那個人在接受有罪判決後或者服刑結束後,期望他作為一個市民回歸社會,因此,那個人有權利不被前科等事實的公開妨礙他新的社會生活的平靜,並阻礙他的更生」,並沒有預設長期的額外制裁。
之後,最高法院也駁回了抗告,撤銷了埼玉地方法院的原決定,有人說,這是因為兒童賣淫行為這個罪名,而不是從發生的時間來決定的,並且有人說,「這是認為對於淫穢系的案件,最好還是公開的價值觀」。
如果是這樣,那麼最高法院本身就違反了比較衡量的原則,但是,如果仔細閱讀判決書,可以看到「本案的搜尋結果是抗告人居住的縣的名稱和抗告人的名字作為條件的搜尋結果的一部分,因此,本案的事實傳達的範圍可以說是有一定的限制」。
也就是說,可以理解為「只有在搜尋名字和縣名時,才能找到與本人逮捕相關的信息,所以傳達的範圍是狹窄的」的判斷。這樣看來,並不與以前的判例相矛盾。
「應該根據不特定多數的一般人能否認識到該人是該事件的本人來判斷」(最高法院2003年3月14日判決)。
那麼,如果只搜尋名字就能找到信息的話,也就是說,傳達的範圍並不是有限的,那麼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斷呢?又,如果從發生到現在已經過去10年以上,又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斷呢?
Google搜尋中無法刪除違反牙醫法的案例
一位在橫濱市開設診所的牙醫,當他在網路上搜尋自己的名字時,會出現他過去因涉嫌違反牙醫法而被逮捕,並接受了50萬日元罰款的簡易命令的事實,因此他向經營Google的美國Google公司,要求刪除這些搜尋結果。
這位牙醫因為讓沒有牙醫資格的人進行診療而被逮捕,並接受了50萬日元的簡易命令,這個逮捕的事實被報紙報導,並透過互聯網傳播開來。結果導致病人減少,或者沒有人應徵工作,這種損害即使過了10年以上仍然存在,因此他要求刪除這些資訊並提起訴訟,但是一審判決認為「損害的程度並不嚴重」,因此不承認刪除。
在這個訴訟的上訴審判決中,東京高等法院支持橫濱地方法院駁回請求的判決,並表示「這仍然是與牙醫資格相關的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駁回了男性的上訴。從其他案例來看,對於與資格相關的犯罪前科或逮捕記錄,換句話說,對於濫用資格的犯罪,判決都相當嚴格。這是考慮到「社會地位和影響力」的結果,與「作為一個市民回歸社會」(最高法院:非小說《逆轉》判決)的情況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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